刑事诉讼法中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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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中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最新)

目前,建立合理有序的刑事诉讼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刻不容缓。虽然2012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执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察机关应当审查羁押的必要性,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开明和进步,但这并不意味着刑事诉讼当中的羁押问题已经完全解决。检察机关在对羁押必要性问题进行审查的过程当中,仍然面临着种种阻碍与挑战。在深化司法改革的时代背景下,必须不断推动解决该问题的工作,促使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不断完善。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概述

(一)羁押行为的定性

在我国目前的刑事立法当中,并没有对羁押概念的详细描述,而学界对此也有多种定义。在我国的刑事法律体系当中,“羁押指的是司法机关在刑事判决最终生效之前依法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置于看守所,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以及延续的法律状态。”

笔者将羁押的主要目的归纳为:(1)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如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没有受到任何限制,那么其很有可能通过各种手段干扰诉讼,如拒绝在刑事诉讼的过程当中及时到场,拒绝协助侦查机关或司法机关查清案件事实的真相。(2)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在被逮捕到和判决前再次实施犯罪,可以对其进行羁押,这对于杜绝某些社会危险的发生具有一定效果。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性质及价值

从国内外相关专家的调查研究中可以发现,羁押必要性应该说是一个宏观的,原则性的概念。从出发点上看,羁押必要性是从证据的完整无缺上考虑的;避免重复出现类似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切身利益等。关于羁押的必要性,需要从方方面面入手进行操作。比如说,犯罪嫌疑人的方法不当,采取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等手段阻碍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当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也有可能产生其他危及社会安全的后果。我国在法律上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目的进行了具体规定,根据法律的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为了督促检查机关积极履行职责。但是,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是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对于确有羁押必要性必须由相关机关进行羁押,如果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较轻,从法律的相关规定来看,确无羁押必要性的,有关机关应针对此种情形,做出相关意见书,像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书,与此同时,释放犯罪嫌疑人,或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其他非羁押替代性措施。同时,人民检察院试行规则中对羁押必要性审查也做出了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的羁押期限往往在两个月以上,而在这一过程当中,司法机关也有权对嫌疑人进行控制和侦查,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后续诉讼过程的顺利进行,但可能会发生错误逮捕等不应当羁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情形,此时逮捕之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就发挥着独特的价值意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羁押的必要性审查具有诉讼监督的作用。在刑事诉讼的过程当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执行逮捕之后就必然导致羁押的状态持续。那么对于羁押的审查也就包括了对逮捕行为的审查,从而对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职能进行了扩展性的核实,可以视为是检察机关对自我行为的检视和监督。

其次,羁押后的必要性审查也具有程序救济的意义,有利于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错误羁押,不当羁押的出现。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曾提出:“无论是多美有效和不偏不倚的监督机构,也不能期待他们对那些错误剥夺被拘禁者本人自由的案件给予更多的注意。”

再次,权力制约价值。从权力本身的性质上来看,权力一词不具有倾向性,不偏不倚,即便是在价值取向的选择上,权力仍会保持自己的独立,不受外部环境的刺激和影响。但是,权力会随着使用人的变化作出相应变动。出于对社会秩序稳定,公民安居乐业的考虑,在一定的法律规范内,人们达成共识将一部分权利让渡出去,从而形成公权力,以便于更好的行使其他权利。但是公权力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使得国家机关和公民之间形成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正如一位哲人所阐述的那样,现实生活中,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似乎已经成为一种规律。为了杜绝滥用权力扼杀人权的行为,需要制定法律制约权力。就我国刑事羁押问题来说,未决羁押也是一种权力,正如上述而言,只要是权力,都容易被滥用,我国未决羁押问题较为严重,滥用羁押权限,高逮捕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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