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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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申报和评审管理办法

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申报和评审管理办法

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申报和评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6.04.26•【字号】•【施行日期】2016.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申报和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山西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精神,依据《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重点研发计划、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基金)、平台基地和人才专项的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

第三条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由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评审。

评审原则包括分权制衡、留痕管理、网络评审、信息公开。

第二章项目申报第四条依据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通过网上集中申报,形成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重点研发计划、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基金)、平台基地和人才专项等申报项目。

第五条通过网上申报项目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计划对申报者的主体资格等方面要求;(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三)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为项目的第一承担者。

原则上项目负责人每年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包括已在研项目)不超过2项。

第七条网上申报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申报书;(二)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经费预算申报书;(四)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资质证明、财务报表、前期研究成果、合作协议及市场检验证明等支撑材料。

企业需提供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第八条省直有关部门和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对其所辖范围内法人单位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推荐,重点审查项目申请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合作方的资质、科研能力等内容。

太原铁建有限公司科技经费管制办法(试行)1.doc

太原铁建有限公司科技经费管制办法(试行)1.doc

太原铁建有限公司科技经费管理办法(试行)1中铁六太科…2007‟83号关于印发《太原铁建有限公司科技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公司所属各单位:为加强科技经费管理,促进公司科技工作的有序开展,制定《太原铁建有限公司科技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八日—1—太原铁建有限公司科技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公司“科技兴企”战略的实施,增强科技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加强科技经费管理,促进公司科技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科技经费的管理。

第二章科技经费使用范围及科技投入费用组成第三条科技经费使用范围包括:1、科技人员管理费。

2、科技项目研究费。

包括项目调研费、考察费、新产品设计费、标准规范编制费、工艺规程制定费、研究试验费、软件购置费、技术评审费、向上级或有关部门申请鉴定(评审/验收)和奖励项目按规定需交纳的费用等。

3、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及使用费。

指为完成项目所必需的仪器、仪表、工具、用具、设备的购置及使用所发生的费用。

—2 —4、试验、检验、研制材料费。

包括完成研究所必需的软件购置费,试验、检验、样品制作的材料费和技术图纸资料费,产品开发类项目的样机(品)的制造费等。

5、科技业务费。

包括科技资料信息的收集、购买(技术标准、规范以及科技图书、期刊、资料等)、科技查新所发生的费用,以及公司的各类科技刊物、论文集、成果汇编、技术资料等的整理、编辑、印发等费用。

6、外单位协作费。

指为完成项目需要与外单位(比如科研院校)进行技术合作或联合攻关而发生的费用。

委外协议、合同应由课题主体单位申请,由公司科技研发部组织办理并备案。

7、技术交流和学术交流活动费。

指公司组织的技术交流会,参加公司级以上科技交流会、学术研讨会、报告会,外请专家咨询费、讲学活动,公司技术专家委员会的咨询、讲学活动,参加学会或其它机构组织的学术活动等所发生的费用。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16.02.14
•【字号】晋科发〔2016〕26号
•【施行日期】2016.02.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
正文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西省
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科发〔2016〕26号
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43号)精神,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5〕35号)要求,加快建立山西省科技报告制度,省科学技术厅组织制定了《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报告管理办法》,经2015年11月23日厅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报告管理办法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2015年2月14日。

太原市科学技术经费投入和管理条例

太原市科学技术经费投入和管理条例
因不可抗力致使科技项目难以完成或者失败的,应将有关证明材料上报,由项目下达单位和有关的财政、审计、金融部门共同研究已投入经费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建立的技术开发基金应当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接受科技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科技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克扣、截留、骗取科技经费。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县(市、区)国家机关及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健全以财政拨款为引导、企事业单位投入为主体、银行贷款为支撑、其他科技投入为补充的科技经费投入体系,使科技投入同科学技术、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全市研究开发经费应当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以上,到2000年达到2%以上,以后再逐步提高。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并逐步扩大科技进步基金。
科技进步基金主要来源是:上级政府专项拨款;本级部分科技三项费用专项拨款;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资金;科技进步基金有偿使用的回收部分。
第三章 科技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科技投入的重点,协调有关部门配置科技经费,保证经费及时到位。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类别)
Y(采用标识)
1应当逐步增加农业科技投入。各级农业发展基金用于农业科技的研究、试验、示范和推广的经费应当不低于30%。
第十一条 市属科研单位筹建重点实验室、中间试验基地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市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5.31•【字号】晋政办发〔2016〕76号•【施行日期】2016.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7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31日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及《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完善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山西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发〔2014〕32号)和《山西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晋政发〔2015〕3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由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经费;所称科技活动经费是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科技活动的经费;所称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由社会单位和企业支持的科研经费,以及与国外科研组织、机构合作获得的科研经费。

第三条各类科研项目和科技活动经费,不论其来源渠道,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单独核算,并确保经费专款专用。

第二章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职责第四条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根据分工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太原科技大学科研经费监督办法-3.11

太原科技大学科研经费监督办法-3.11

太原科技大学科研经费监督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科研经费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经费管理与监督制度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太原科技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经费监督是指对我校的各类科技计划、科技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违纪行为追究责任的工作。

目的是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行为,帮助建立健全内部制度,实现关口前移、预防为主,更好地为科学研究的顺利实施服务。

第三条科研经费监督的主要服务对象是承担各类科研项目(或课题,以下统一简称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等。

第四条科研经费监督工作,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审计处和财务处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国家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依法、客观、公正、透明的原则组织开展,建立职责明确、措施有力、程序规范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五条科研经费监督过程中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项目的预算申报、预算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监督机构、职责第六条学校成立科研经费监督领导组履行科研经费监督职责,校党委书记任组长,校长、校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审计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财务处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审计处应当履行下列监督职责:(一)组织实施校内科研经费专项审计;(二)参与拟定涉及监督职责的财务制度;(三)向纪检监察部门及业务管理机构反馈审计结果及意见;第八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应当履行下列监督职责:(一)组织或配合上级部门科研经费专项检查;(二)调查处理涉及科研经费的信访举报和反馈意见;(三)参与拟定涉及监督职责的财务制度;(四)公开、通报、反馈科研经费监督及意见处理结果第九条财务处应当履行下列监督职责:(一)在履行财务、会计等管理职责过程中加强日常监督;(二)配合科研经费监督领导组进行专项检查;(三)根据检查结果调整相关预算计划,完善相关财务制度;(四)向科研经费监督领导组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太原市科技局关于加强太原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审计的意见

太原市科技局关于加强太原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审计的意见

太原市科技局关于加强太原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审计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科技局•【公布日期】2011.01.26•【字号】并科字[2011]6号•【施行日期】2011.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太原市科技局关于加强太原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审计的意见(并科字〔2011〕6号)各县(市)区科技局,各项目承担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太原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科技项目经费管理规范、使用合理。

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现就加强市级科技项目经费审计,提出如下意见。

一、审计范围获得市级财政科技经费资助的科技项目,应在项目完成后提请验收(鉴定)前,组织开展项目经费审计。

拨款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全部审计;拨款50万元至100万元的项目实施抽查审计,审计面应达到50%;拨款5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施重点抽查审计。

市科技局业务指导处室和专项管理机构确定抽查审计的项目名单后,通知项目承担单位。

工作性项目完成后,市科技局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组织实施内部审计。

二、审计内容科技项目经费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1、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配套、自筹资金是否足额到位;2、项目的财政资助经费使用是否合理、合法,是否存在截留、挪用以及浪费和违反财经纪律行为;3、对照项目任务书要求,是否完成相关经济指标;4、项目经费是否按项目设立专帐进行核算,项目完成后的决算编制是否真实、可靠,有无弄虚作假现象。

项目实施中变更预算的,按经批准的变更预算进行审计。

三、审计程序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后,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审计工作程序:1、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到项目承担单位的审计委托书后,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要求组成审计小组。

2、审计小组开展审计时,可先召开有关人员会议,提出项目审计要求;听取项目实施情况的介绍,了解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

必要时可向有关人员作进一步的调查了解。

太原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太原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太原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相关政策和规定,为构建定位清晰、结构合理、权责明确、运行高效的科技计划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太原市科技计划是太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科技进步与创新的重大需求,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的研究开发、试验示范、应用推广及产业化、创新平台建设等科技活动,是促进科技资源整合配置、推动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由项目申报、项目考察、专家评审、计划编制、项目管理、绩效评价等环节构成。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五条太原市科技计划体系由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构成。

科技发展规划每五年编制一次。

年度科技计划(简称科技计划)按照科技创新活动规律、任务、特征等设置,由创新能力提升、成果应用转化、环境条件建设等三个基本计划和科技重大专项构成。

科技计划项目按照年度集中征集,年中补充申报,全流程、分批次研究编制下达.创新能力提升计划。

围绕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重点支持由企业牵头、产学研协同创新或国际科技合作等方式,开展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攻关,培育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促进结构调整和转型跨越发展.成果应用转化计划。

围绕科技成果应用转化,重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成果,高新技术成果,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社会管理创新成果的应用转化、示范推广及产业化,促进传统产业新型化、新兴产业规模化、社会管理智能化、新农村建设科学化。

环境条件建设计划。

围绕提高科技服务能力,重点支持行业(产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等科技基础条件建设,以及生产性高技术服务业发展。

整合科技资源,提高创新要素开放共享程度,优化创新成果转化条件,营造创新环境,为全社会科技创新活动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推动面向生产的高技术服务业发展。

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办法

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办法

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6.04.26•【字号】晋政办发[2016]52号•【施行日期】2016.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16]5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山西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为加强和规范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以下简称科技计划)管理,推进协同创新,提升管理效能,保证科技计划管理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计划面向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根据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设立实施,是组织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推广的重要手段,旨在跟踪全球科技最新进展,引导全省科技创新,推动科学技术成果由潜在生产力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第三条科技计划的管理原则(一)遵循科学规律。

把握国内、外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趋势,立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创新实际,遵循科学研究的趋向发展探索规律和技术创新的市场规律,实行分类管理。

(二)加强统筹协调。

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省级财政各类科技计划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评估;统筹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条件建设、人才培养和环境营造;统筹稳定性支持和竞争性分配,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科学利用。

(三)聚焦任务需求。

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强化需求导向,面向科技前沿和国民经济主战场,科学布局,超前部署,建立健全围绕重大任务推动科技创新的新机制。

(四)坚持市场导向。

加强科技与经济在规划、政策等方面的相互衔接,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

强化市场配置技术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作用。

(五)坚持规范高效。

建立健全决策、执行、评价相对独立、互相监督的运行机制,推进科技计划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实行全过程的信息公开和痕迹管理,保证科技计划管理的公平、公正和公开,确保实现科技计划目标。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市级科技创新项目和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市级科技创新项目和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市级科技创新项目和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1.11•【字号】并政办发〔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市级科技创新项目和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并政办发〔201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太原市市级科技创新项目和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11日太原市市级科技创新项目和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太原市市级科技创新项目和经费管理,提高财政科技经费使用绩效,激发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16〕76号)、《〈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晋政办发〔2017〕79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科技创新经费系指为支持我市科技创新项目及活动、提高科技创新能力设立的,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由市科技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的科技专项资金。

市级科技创新项目系指根据全市科技发展战略和科技创新规划,列入市科技发展计划,由相关单位组织实施,并由市级科技创新经费立项资助或给予后补助支持的科技创新项目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市级科技创新项目和经费管理遵循科学引领、创新驱动、尊重规律、改革创新、公正公开、规范高效原则。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5.10•【字号】晋政办发〔2021〕42号•【施行日期】2021.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1〕4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5月9日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我省科技体制机制重塑性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运行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计划项目,是指由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以项目化方式实施的基础研究、关键技术攻关以及其他支撑创新能力提升的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计划项目应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以科技“自立自强”为目标,聚焦“新基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产品、新业态”(以下简称“六新”)突破,服务全省一流创新生态建设。

第四条省创新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审定计划项目设置,省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配置计划项目预算,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计划项目的统筹管理与服务,各市、省直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共同推进计划项目落实落地。

第五条计划项目统筹管理遵循结果导向、权责清晰、公开透明、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充分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持续优化科技创新资源配置。

第二章计划项目分类第六条计划项目根据全省创新规划和重点任务进行系统布局,建立产学研用贯通的完整计划项目体系,并根据创新战略需求及时调整。

第七条计划项目包括山西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山西省重点研发计划、山西省基础研究计划和山西省创新生态服务支撑专项四大类。

关于报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决算的通知

关于报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决算的通知

关于报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决算的通知各项目承担单位:为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科技三项费的核算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教[2004]3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5]462号《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通知》及《太原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现将科技计划项目关于报送经费决算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各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文件精神,加强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设立科技项目经费专帐,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挤占和截留。

2、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填报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决算表,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制表人都要签字(盖章)。

资金来源栏目的市科技拨款与经费支出栏目的科技三项费必须相等。

3、在经费支出栏目中,属于非难题招标项目只填写科技三项费栏的费用分类;属于难题招标项目须填写项目总金额和科技三项费的费用分类。

同时,难题招标项目承担单位还必须提供支付给合作方的付款凭证复印件和合作方收款凭证的复印件。

4、各项目承担单位在申报科技项目验收、鉴定材料时附上。

联系单位:太原市科技评估中心联系电话:2302513 2302517联系人:冯美荣总工程师经费决算表见下页。

太原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决算表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盖章)联系电话:项目经费管理及使用情况:○是○否设立专户○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建立专帐科技三项费支出万元配套资金到位万元太原市科学技术局制太原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决算表项目承担单位:(盖章)填表日期:年月日项目名称计划类别大学生创新创业专项项目起止日期项目预算经费总额(万元)财政资助金额(万元)资金来源(万元)经费支出(万元)科目金额科目难题招标项目总金额其中:科技三项费一、市科技拨款一、人员费10 年9月拨入其中:研究开发人员11年2月拨入年月拨入二、设备费二、部门匹配其中:1、专用仪器及设备三、银行贷款2、样品及样机四、单位自筹3、设备试制费五、其他来源三、能源材料费1、原材料2、燃料及动力费四、试验外协费其中:1、租赁费2、带料外加工费3、委托试验加工费五、差旅费其中:交通、住宿费六、会议费其中:专题技术、学术费七、管理费八、其他相关费其中:鉴定验收费来源合计经费支出合计单位负责人(盖章)项目负责人(签章)财务负责人(签章) 制表人(签章)注:1、项目负责人和制表人由项目负责人本人签字。

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项目扶持资金使用和管理暂行规定

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项目扶持资金使用和管理暂行规定

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项目扶持资金使用和管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促进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进展,加大技术创新力度,提高高新区科技项目扶持资金安排的科学性和透亮度,充分发挥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科技项目扶持资金是高新区财政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进展的引导性资金,通过扶持吸引社会各方面资金支持科技企业的技术创新及其产业化。

第三条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的使用和治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守诚实申请、公平受理、公布透亮、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科学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的资金来源为高新区财政收入。

第五条高新区科技进展局(以下简称科技局)是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的打算组织与治理部门,财政局是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的预算与监督部门。

.第二章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的使用及开支范畴第六条科技局每年依照高新区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的预算额度,定期编制资金安排打算,送财政局审核,报管委会审批。

财政局依照财政收入情形和项目进度分期将资金划拨给科技局,科技局再按项目打算及项目进度将资金划拔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七条科技项目扶持资金使用方式:依照项目的不同特点,科技项目扶持资金分别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等不同方式给予支持:1、无偿资助:要紧用于新产品的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大科研成果项目补助费。

单个项目的资助数额一样不超过30万元。

2、贷款贴息:对已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的科技项目,原则上采纳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以扩大生产规模,一样按贷款额年利息的50%一100%给予补助,贴息总额一样不超过20万元。

3、资本金投入:对少数起点高、具有创新内涵、较高科技水平并有后续创新潜力、估量投产后具有较大市场潜力的项目,采取资本金投入的方式。

资本金投入以引导其它资本投入为要紧目的,数额一样不超过企业资本的20%,原则上能够依法转让,或者采取合作经营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依法收回投资。

山西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提高项目预算管理的科学性和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绩效,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和《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科研项目是指省级财政资金予以资助的各类科研项目。

省级财政科研资金是指列入省级财政预算的科技计划、科技专项、科技基金等(以下简称科技计划)经费。

第三条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坚持科学引领、创新驱动、遵循规律、改革创新、公正公开、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服务于山西转型跨越和低碳发展,聚焦山西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发挥政府科技投入的引导激励和市场配置的导向作用,加快建立适应科技创新规律、统筹协调、职责清晰、监管有力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

第五条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做好科技发展优先领域、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等统筹协调工作。

省财政部门要加强科技预算安排的统筹协调,做好各类科技计划资金年度预算方案的综合平衡。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提高科技计划的实施成效。

第二章科技计划的设立第六条省直有关部门根据我省发展战略需求和科技创新实际需要,通过省级财政部门预算设立省级科技计划。

第七条科技计划应当明确功能定位、目标任务、时限要求和考核指标,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动态调整和终止机制,科学组织安排科研项目,提升项目层次和质量。

第八条按照国家规定的基础类、公益类、市场导向类和重大项目类,优化整合省级科技计划,通过撤、并、转等方式进行调整和重新设立。

第三章科研项目分类管理第九条按照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的特点和规律,建立相适应的组织管理方式和组织实施机制,最大限度地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

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制度

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制度

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保障项目经费的合理使用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项目经费的来源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科技项目申报获得的经费以及其他科技项目相关的资金。

三、项目经费预算1.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立项阶段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项目经费预算,包括各项支出明细和预期成果。

2. 项目经费预算应经过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按照相关程序报送上级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四、项目经费使用1. 项目经费应按照预算科目和支出标准合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2. 项目经费使用需经过科研管理部门审批,严格按照项目经费使用程序进行报销和结算。

3. 项目经费支出应保留相关票据和财务资料,以备审计和监督。

五、项目经费管理1. 科研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经费管理制度,明确各项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 项目负责人应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经费使用符合预算和规定。

3. 科研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项目经费进行检查和审计,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六、经费结余处理1. 项目结束后如有结余经费,应按照规定流转到下一年度或下一个相关科研项目。

2. 如无法流转使用的结余经费,应按照相关政策规定退还给财政部门或转入科研单位的专项科研基金。

七、经费监督1. 项目经费使用过程中,科研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定期对项目经费进行检查和审计。

2.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参与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八、经费违规处理对于违规使用项目经费的行为,科研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通报批评、停止资金拨付、追回经费等处罚措施。

九、附则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应经过相关部门审批。

以上就是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希望能够帮助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确保项目经费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山西政报》
【年(卷),期】2017(000)015
【摘要】晋政办发[2017]7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7月13日(此件公开发布)《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第一条为完善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创新科研资金使用和管理方式,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
【总页数】2页(P19-2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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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相关政策和规定,为构建定位清晰、结构合理、权责明确、运行高效的科技计划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太原市科技计划是太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科技进步与创新的重大需求,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的研究开发、试验示范、应用推广及产业化、创新平台建设等科技活动,是促进科技资源整合配置、推动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由项目申报、项目考察、专家评审、计划编制、项目管理、绩效评价等环节构成。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五条太原市科技计划体系由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构成。

科技发展规划每五年编制一次。

年度科技计划(简称科技计划)按照科技创新活动规律、任务、特征等设置,由创新能力提升、成果应用转化、环境条件建设等三个基本计划和科技重大专项构成。

科技计划项目按照年度集中征集,年中补充申报,全流程、分批次研究编制下达。

创新能力提升计划。

围绕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重点支持由企业牵头、产学研协同创新或国际科技合作等方式,开展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攻关,培育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促进结构调整和转型跨越发展。

成果应用转化计划。

围绕科技成果应用转化,重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成果,高新技术成果,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社会管理创新成果的应用转化、示范推广及产业化,促进传统产业新型化、新兴产业规模化、社会管理智能化、新农村建设科学化。

环境条件建设计划。

围绕提高科技服务能力,重点支持行业(产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等科技基础条件建设,以及生产性高技术服务业发展。

整合科技资源,提高创新要素开放共享程度,优化创新成果转化条件,营造创新环境,为全社会科技创新活动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推动面向生产的高技术服务业发展。

科技重大专项。

围绕建设一流自主创新基地,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自主创新条件能力建设,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

第六条按照技术领域、专业学科、工作重点,每个基本计划设置相关科技专项(含专题),每个专项由一批项目组成,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科技专项由市科技局根据我市科技进步与创新的实际和科技工作重点的变化作动态调整。

第七条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根据科技规划年度目标、科技工作重点任务、技术发展预测研究,每年七月份由市科技局计划成果处(以下简称计划处)牵头组织开展下一年度科技计划顶层设计,研究制定下年度计划要点。

计划要点主要包括年度计划指导思想、主要目标与重点任务、专项设置与管理、专项项目数量与经费分配比例等。

计划要点经局务会(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印发。

各业务处和专项服务机构据此研究制定下一年度专项项目申报指南。

第八条建立科技计划备选项目库。

入库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三类,按技术领域和专项进行分类管理;年度批次计划项目从备选项目库中择优安排。

第九条计划项目评审采用网络评审和会议评审论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评审办法由计划处拟定,评审标准由专项管理业务处拟定,分别报分管局领导审定。

第十条项目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遴选,每个行业和技术领域评审组由产学研各方面5-7名专家组成。

评审专家依照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技术的先进性和创新性、技术方案和经费筹措的可行性、项目实施能力、项目预期成果等相关要素进行评审和赋分。

第十一条计划处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各业务处考察推荐意见,按规定权重对专项项目综合排序,依据计划要点确定的专项项目数量,会同各业务处提出拟入科技计划备选项目库名单,提交局务会审定后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按入库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计划处根据工作计划部署和序时进度要求,提出批次计划安排意见,会同各业务处从入库项目中择优筛选拟安排专项项目,提出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计划处会同局条件财务处(以下简称条财处)对重大项目、重点项目进行项目预算评审后,编制批次计划草案,提交局务会审定后,与市财政局会签下达。

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十三条各业务处按照计划要点,结合全市科技资源状况、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任务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需求,组织编制各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经局务会(局长办公会)审定后,作为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通知的附件于每年8月上旬发布。

专项项目申报指南主要包括重点技术领域、方向目标、专项项目条件、预期成果、申报单位条件、申报方式和渠道、受理单位、申报材料要求等。

第十四条每年3月、6月、9月分三次进行项目集中申报。

9月1日-30日为下一年度集中申报时间。

3月15日-30日、6月15日-30日为当年度补充申报时间。

第十五条项目申报采用网上申报和纸质资料报送相结合的方式。

项目申报单位在太原科技信息网上通过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项目组织单位在项目申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对本辖区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推荐,每个项目报送两套纸质资料。

第十六条各业务处组织专项服务机构受理项目,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须在项目申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向项目申报单位、项目组织单位反馈项目是否通过形式审查。

第十七条各专项分管局领导组织相关业务处、专项服务机构、项目组织单位、科技专家等相关人员组成项目考察组,在申报项目形式审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项目的实施进展、项目团队、项目实施基础及单位配套条件等进行实地考察,填写项目考察表。

第十八条项目考察组根据计划要点对拟进入专家评审程序的项目赋分排序,并按行业、技术领域分类。

项目赋分排序和项目分类名单在实地考察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送计划处汇总,同时向项目申报单位、项目组织单位反馈项目考查初审是否通过。

第十九条各业务处依据年度批次计划,组织专项服务机构和项目承担单位在批次计划下达后7个工作日内签订计划任务书。

计划任务书包括项目简介、进度、项目组人员、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经费预算、科技产出、人才培养计划等内容。

条财处在计划任务书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项目经费拨付。

第二十条各业务处组织专项服务机构、科技评估中心、科技和财务专家等相关人员组成项目中期检查组,对项目进度、自筹资金到位情况、财政科技经费使用情况、预期成果、存在问题等进行中期检查。

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必检,一般项目抽检。

检查组须填写中期检查表,撰写中期检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市科技局委托市科技评估中心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对结题项目组织验收、鉴定。

项目验收。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完成后内向评估中心提出验收申请,提交相关资料。

评估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经专项项目分管处室和分管局领导审核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验收。

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同时进行项目经费财务验收。

成果鉴定。

项目承担单位向评估中心提出成果鉴定申请,评估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资料审查,经计划处审核,认为需要市级鉴定的,评估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市级成果鉴定;认为需要省级鉴定的,经市科技局推荐,报省科技厅进行成果鉴定。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依据国家、省、市有关科技成果管理规定进行登记。

项目调整、中止、变更。

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相关专项服务机构受理,相关业务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局务会研究审定。

第四章经费管理第二十二条财政科技经费资助方式包括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注入、风险投资、偿还性资助、以奖代补等。

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的科技经费可根据项目进展和资金情况分期拨付。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科技项目经费支出的开支范围和标准,结合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安排支出,杜绝随意性。

在计划任务书中应安排项目鉴定、验收和审计经费。

第二十四条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重大项目经费预算进行独立评审或评估,在预算评审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并批复项目经费预算。

第二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对财政科技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每年向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报告项目经费年度使用情况,并接受市人大、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财政科技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

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减少和避免重复建设,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二十七条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提出财务验收申请。

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应向市科技局提交财务审计报告。

第五章绩效评价第二十八条各专项服务机构管理各专项项目档案,条财处管理全部科技计划档案。

项目档案包括: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形式审查报告、实地考察报告、计划任务书、中期检查报告、验收鉴定证书、经费决算表或经费审计报告等。

第二十九条建立绩效评价制度。

市科技局委托市科技评估中心对科技计划、科技专项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对各类计划、专项所取得的成果、专利、经济指标、社会效益等进行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

第三十条建立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其项目予以中止或撤销。

情节严重者,三年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

违纪违法者,依法追究责任人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计划任务书要求实施项目的;(二)擅自停止项目实施的;(三)项目完成后不进行验收鉴定的;(四)弄虚作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五)侵占、截留、挪用财政科技经费的。

第三十一条建立电子监察系统。

局纪检组、监察室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进行全程监督。

科技计划保密工作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太原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太原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并科字〔2010〕39号)和《太原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并科字〔2008〕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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