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抵房款管理办法及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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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材料款)置换房产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款(材料款)置换房产(以下简称房抵款)的操作程序,明确房抵款过程中的职责权限,强化房抵款的管理,降低资金运作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房地产有限公司下属xx项目。

第二章范围

第三条用以置换的房源指:存量商品房,具体如下:

一、存量商品房:指在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后未售出的商品房及xx地块在建商品房(包含xx楼车位及储藏间,不含商业)。

二、具体房源需双方进一步协商。

第三章原则

第四条以房抵款的房源销售不得影响项目商品房正常销售,具体价格双方协商拟定。

第五条以房抵款须签订书面协议,协议中须附房源清单,明确抵款总金额、房源、单价、面积、置换时间、以房抵款相关约定及法律事宜。

第六条在办理以房抵款时,须对方单位或个人提供正规发票后方可办理。

第四章程序

第七条工程施工单位或材料供应商在确定以房抵款的情况下向我司提

出申请,同时出具《工程款(材料款)置换房产申请函》。

第八条各公司在签订工程及各类合同后,办理以房抵款手续时,要依据在建工程完成产值及竣工项目工程结算值及合同应付未付款。经办部门要填制《工程款(材料款)置换房产审批表》,审批表中要列明以房抵款的相关内容(审批表见附件一)。

第九条以工程款(材料款)置换房产审批程序如下:

第十条公司依据以房抵款单位或个人提出的申请,对《工程款(材料款)置换房产审批表》进行审批。审批完毕后,以房抵款单位或个人办理置换房产时要开具工程款发票。

第十一条因抵款单位或个人抵房,拟给予一定优惠及一次更名机会。换房、退房等情况时,应单独报批。

第五章职责

第十二条工程部或经办部门,对项目以房抵款的真实性、必要性、工程形象进度和工程质量、以房抵款办理时间、履行以房抵款协议、预算、结算、终结协议的准确性、申请以房抵款的合理性负责,未到支付节点的工程款不得用于抵房款。

第十三条成本部负责人确认在建工程完成产值、竣工工程结算值、合同应付未付款,提出以房抵款意见,禁止提前办理以房抵款和超额办理以房抵款。

第十四条营销部职责:

一、负责提供抵款房源、价格、面积、房屋位置、抵款总额等房源明细,并跟踪落实抵房情况。

二、在办理以房抵款时,要核实拟抵款房源、价格、面积、抵款总额、房屋位置是否与以房抵款协议一致,并提出以房抵款意见。对抵款房源、价格、面积、抵款总额、房屋位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营销部依据《工程款(材料款)置换房产审批表》,签署《工程款(材料款)置换房产委托代售协议》和定单,同时将相关手续报送财务部。

四、销售人员协助抵款房源的销售、客户资料收集及合同签订等事宜。

第十五条财务部:根据工程及各类合同、以房抵款协议、预算、决算、终结协议的履行情况,核实债权单位累计已付款、尚欠款及是否符合抵款条件,提出以房抵款意见,并对以房抵款对象和累计付款金额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审核无误后根据抵款协议和定单出具专用收据或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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