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监控技术指南-Jiangsu
(完整版)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
附件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和法规,落实《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发[2014]1号)、《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苏环办[2015]19号)等方案,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等相关标准,积极推进我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污染防治工作,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制订本技术指南。
1 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我省化学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要求,其他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的工业企业可参照执行。
本指南适用于我省化学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工程,可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与施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有效版本(包括修改单)适用于本指南。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8017 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雷德法GB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31570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3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489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HG 20546.2 化工装置设备布置设计工程规定HJ/T 387 工业废气吸收处理装置HJ 2000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 2026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7 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国经贸资源[2000]137号、国经贸资源[2003]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6]86号)《聚氯乙烯等17个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工信部节[2010]104号)《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工信部节[2014]273号)《关于石化和化学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3]514号)《关于加强工业节能减排先进适用技术遴选、评估与推广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2〕434号)《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第31号)《关于印发<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大气办[2012]2号)《关于开展<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现状调查和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2]18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实施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苏环办[2013]31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4]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改造实施计划>的通知》(苏经信节能[2014]73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的通知》(苏环办[2014]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的通知》(苏环办[2014]12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5]19号)《关于开展<石化、化工行业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示范与试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5]157号)—4 —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石油和化学工业相关清洁生产标准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指南。
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附件: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监控技术方案和产品申报书申报单位:(盖章)申报日期: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制一、申请单位基本信息表申报单位单位性质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号码拟申报系统名称及产品型号应用领域、行业及工艺类型1、(例如“火电厂湿法脱硫设备、海水脱硫设备、脱硝设备等”)2、3、应用现状申报单位承诺:申报产品的知识产权明晰,申报材料内容属实、准确。
签字:(公章)日期:年月日二、技术报告技术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10方面的内容:1、产品技术领域国内、外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2、详细技术方案、工艺流程(包括对排放数据真实性判定的方法、通讯协议等);3、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或设计参数;4、研究开发和试验情况;5、先进性和创新性分析;6、鉴定或专利授权情况(可选);7、环境友好性、经济性评价;8、结合已有案例,说明目前的技术难点和拟采取的解决方案;9、商业化推广应用情况(包括用户名单);三、技术应用案例技术应用案例应主要包括以下10方面的内容,不同应用行业领域应至少提供一个应用案例。
1、应用案例概述(主要内容、达到目标等。
提供现场照片,附文字说明);2、污染源监控效果;3、工艺流程(叙述案例所采用的工艺流程,并附工艺流程图);4、主要单元工艺参数(按照工艺流程,描述各工艺单元的主要设计尺寸和参数);5、关键设备型号、性能指标和参数(按照工艺单元提出配套的主要设备,重点描述案例特有的关键设备);6、运行情况(项目劳动定员,运行操作的复杂程度,实际运行参数,实际运行效果等);7、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案例节约和综合利用的能源、水资源以及其他物质资源的名称、数量、品质和取得的综合效益);8、投资和运行成本(提出案例实施的总投资、总成本和运行成本等,总投资成本主要包括建设工程、设备购置、安装工程等,运行成本包括总成本及水耗、电耗、药耗和其他等主要明细成本);9、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提供该案例的经济效益、社会作用以及环境效益等);10、案例项目的验收报告和检测报告。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速,江苏省重点行业在生产过程中大量使用挥发性有机物(VOCs),这些有机物的排放不仅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也制约了江苏省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已成为江苏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
本文旨在为江苏省重点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提供指导,以推动行业绿色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协同进步。
二、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现状江苏省重点行业主要包括石油化工、医药制造、印刷、涂装等,这些行业在生产过程中广泛使用有机溶剂、原料等,导致大量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据统计,江苏省重点行业的VOCs排放量占据了全省VOCs 排放总量的较大比例,对大气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三、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技术及策略1、源头替代: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料和溶剂,优化生产工艺,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使用和排放。
2、过程控制:通过改进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生产过程中的挥发性有机物收集和治理效率。
例如,采用密闭式设备、高效废气收集系统等。
3、末端治理:对于难以替代或过程控制不佳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采取有效的末端治理措施。
例如,采用吸附、催化氧化、生物处理等技术对废气进行治理。
4、政策引导: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监管和管理,推动企业采取有效的污染控制措施。
5、联合防治:加强与相关部门和企业的沟通与协作,形成联合防治体系,共同应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问题。
四、实施控制技术的建议措施1、加大科研投入: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技术的研究和开发,为行业提供更高效、更环保的污染控制解决方案。
2、提供政策支持: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鼓励企业采取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技术,如给予税收优惠、环保奖励等。
3、开展宣传教育:加强对企业和公众的环保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和公众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认识和环保意识。
4、建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监管机制,加强对企业废气排放的监督和管理,对违规企业进行严厉处罚。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 镇江市环境保护局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传输扩展标准(试行)1.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污染源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自动监控系统与监控中心之间的数据传输。
本标准规定了上述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过程及参数命令、交互命令、数据命令和控制命令的数据格式和代码定义,本标准允许扩展其它的信息内容,在扩展内容时不得与本标准中所使用或保留的控制命令相冲突。
本标准主要针对于满足《江苏省废水污染物在线监测仪与数采仪通讯协议规范(试行)》的数采仪与上位机的通讯格式。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范中部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GB/T16706-1996 环境污染源类别代码GB/T19582-2008 基于Modbus协议的工业自动化网络规范HJ 525-2009 水污染物名称代码HJ/T 212-2017 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 353-201口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最新修订版)HJ/T 354-201口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最新修订版)HJ/T 355-201口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最新修订版)EIA RS-232C 数据终端设备与使用串行二进制数据进行交换的数据通信设备之间接口《江苏省废水污染物在线监测仪安装、运行技术规范(试行)》《江苏省废水污染物在线监测仪与数采仪通讯协议规范(试行)》3. 术语和定义3.1 累积流量读数Cumulative flow reading指流量计上总流量的读数,在流量计未被清零的情况下等于自安装之日起到读数时间时排放的流量总和。
3.2 斜率和截距slope and intercept指在线仪用于由吸光度值(或电压值)计算测量结果的工作曲线中的斜率和截距。
3.3 中间测量值median measured value在线仪由吸光度(或电压值)通过工作曲线计算得出的污染物浓度。
3.4 指示值indicated value即最终测量值,指在线仪通过测量并最终显示在仪器上或传输给上位机的污染物浓度,通称为测量值。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一、引言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环境污染的严重化,对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越来越重要。
本技术指南旨在提供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技术指导,以保障环境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监督检查前准备工作1.检查人员要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相关知识;2.调查污染源的基本情况,包括产业类型、规模、排放物种类等;3.了解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情况,包括过程控制参数、数据监测频率等;4.准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工具。
三、现场监督检查内容1.检查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检查自动监控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控制参数是否符合要求;b)检查监测仪器的准确性,是否经过校准;c)检查自动监控设施的维护保养情况;d)检查数据的稳定性和准确性。
2.检查监测数据报告和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检查监测数据是否完整、准确;b)检查监测数据的时效性,是否及时报送;c)检查监测报告的编制和备案情况;3.检查应急措施是否到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检查污染源的应急预案是否编制完善;b)检查应急设备的完好性;c)检查应急人员的培训情况。
四、现场监督检查的方法和要点1.查阅相关文件和记录,如自动监控设施的操作手册、检测报告、维护记录等;2.进行设施的实地检查,包括设备的运行状态、维护记录、信息传输是否畅通等;3.进行监测数据的抽样检查,包括对比不同时段的数据、与实际排放物的采样对照等;4.进行应急设备和应急预案的检查,以及应急人员的随机询问和技术演练;5.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记录,并提出整改要求;6.完成现场监督检查后,要及时填写监督检查记录和意见反馈,并将记录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
五、现场监督检查中的常见问题及处理措施1.运行异常:如设备异常运行、监测数据波动大等情况,应要求当事人提供设备维护记录并整改;2.监测数据不准确:如数据超标、无法解释的异常数据等情况,应要求当事人提供校准记录并核查数据准确性;3.时效问题:如报送数据不及时,应要求当事人提供报送记录并检查报送流程;4.设备维护不到位:如设备维护记录不全面、维护人员技术不过关等情况,应要求当事人确保设备的维护保养;5.应急措施不到位:如应急设备损坏、应急预案不符合要求等情况,应要求当事人整改并进行应急演练。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一、前言为加强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污染的防治工作,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控制指南。
本指南旨在规范江苏省重点行业VOCs污染的控制工作,帮助企业依法合规,减少VOCs的排放量,提高环境保护水平。
二、重点行业分类根据江苏省实际情况,将以下行业列为重点行业:化工、石油化工、印染、制革、电子、电镀、印刷、涂装、汽车制造、家具制造等。
这些行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VOCs排放量较大,对环境质量和人民群众的健康产生较大影响。
三、VOCs污染防治要求1.环评及规划建议:新建、改建或扩建VOCs排放源的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评价结果制定污染防治措施。
2.减量措施:企业应采取科学合理的技术措施,降低VOCs排放。
对于存在替代品的,优先选择替代产品。
对于没法替代的,应使用低VOCs含量的原料。
此外,应加强设备设施管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有效控制VOCs的排放。
3.技术措施:对于重点行业,企业应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如进行封闭控制、回收利用、燃烧处理等,降低VOCs排放浓度和总量。
4.监测要求:相关企业应建立VOCs排放监测系统,并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排放数据和监测结果。
5.废物处理:相关企业应建立健全废物处理制度,将产生的VOCs废物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储存、处理或转移。
6.法律责任:相关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履行环境保护的法定义务,避免违法排放VOCs污染物。
四、指导和支持措施1.政府支持:江苏省政府将加大对相关重点行业的环境保护扶持力度,为企业提供政策、资金和技术支持。
3.整合资源: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应加强合作,形成共同治理VOCs污染的合力。
五、监督和执法机制1.监督检查:环保部门应加强对相关企业的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确保企业按照规定开展排放管理工作。
2.污染源接纳:相关企业应加强对污染源的排查和准入管理,防止不符合排放规范的设备投入使用。
国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的技术指南规范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规范)1 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已通过竣工验收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内容和方法。
本指南是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HJ/T 353—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HJ/T 354—2007 水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HJ/T 355—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HJ/T 356—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T 377—2007 化学需氧量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HJ/T 104—2003 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101—2003 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75—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76—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193—2005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环监[1996]470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3.1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放的在线自动监测仪、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等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3.2 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废水污染物排放的化学需氧量(CODCr)自动监测仪、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监测仪、流量监测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以及pH水质自动分析仪、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水质自动分瓶采样器等仪器、仪表。
3.3 烟气排放连续监控设施连续测定颗粒物和/或气态污染物浓度和排放率所需要的全部设备。
一般由采样、测试、数据采集和处理三个子系统组成的监测体系。
江苏污染源站房视频监控系统
江苏省污染源站房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目次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系统建设要求 (2)5. 系统总体架构 (2)6. 前端监控系统建设技术要求 (3)6.1 监控点位设置要求 (3)6.2 摄像机技术要求 (3)6.3 前端视频服务器(NVR)技术要求 (3)6.4 交换机技术要求 (4)6.5 设备安装要求 (4)7. 省、市级站房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技术要求 (4)7.1 站房视频监控平台软件要求 (4)7.2 省、市级监控中心硬件配置要求 (4)7.3 传输网络设计 (5)8. 摄像机命名和编码 (6)8.1 摄像机命名 (6)8.2 摄像机编码 (6)江苏省污染源站房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技术指南1.适用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江苏省污染源站房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的级联方式、点位部署、监视要点、图像采集、传输、存储和应用的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污染源站房视频监控系统设计和建设。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要求的引用而成为本要求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要求。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要求。
DB33/T502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A/T367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751视频图像文字标注规范GB/T28181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5034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95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H.264/AVC先进视频编码标准H.265/HEVC高效视频编码标准HJ 608污染源编码规则(试行)HJ 212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417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ONVIF 开放性网络视频接口标准3.术语和定义下列属于和定义适用于本要求。
3.1前端监控系统Front End Monitoring System以保障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稳定运行为目的,安装于重点排污单位现场端实时监视自动监控站房运行情况的系统,主要由网络摄像机及其配套设备(镜头、防护罩、云台、照明等)、前端视频服务器(NVR)和交换机等设备组成。
江苏省化工行业废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苏环办【2014】3号)
江苏省化工行业废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关于印发“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环发〔2012〕130号)、省政府《关于实施蓝天工程改善大气环境的意见》(苏政发〔2010〕8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开展第三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21号)和《关于印发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大气办〔2012〕2号),进一步规范我省化工行业废气治理工作,防治化工行业废气污染,保障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推动我省化工行业可持续发展,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我省化工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规范为指导性文件,供我省化工园区(集中区)及化工企业在环评、设计、建设、生产、管理和科研工作中参照采用。
1 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我省化工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化工行业所有废气产生和排放企业,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设计、施工、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0]第32号)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4554-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62.1-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 50051-2002 烟囱设计规范GB 50234-200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HG 20640-97(A)、HG 20640-97(B) 塑料设备HJ 2000-2010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 2027-2013 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6-2013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T 387-2007 工业废气吸收处理装置HJ/T 397-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制药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第18号)《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第3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1. 引言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对于保护环境、确保污染源排放达标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有效监督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对设备进行现场检查是必要的。
本技术指南旨在给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的具体流程和要点,以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并保护环境。
2. 现场监督检查流程现场监督检查是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实地检查和评估的过程。
下面是一般的现场监督检查流程:1.检查前准备:–预约检查时间和地点;–准备检查所需工具和仪器;–熟悉监督检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2.检查步骤:–对自动监控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检查,包括传感器、测量仪器、数据记录设备等;–检查监控设施的数据准确性和完整性,包括检查数据记录的时间、频率、准确性等;–检查监控设施的报警系统是否正常运行,同时检查报警记录是否完整;–对设备的维护和维修记录进行检查,包括保养记录、维修记录等;–检查现场环境,包括设备周围的清洁程度、温湿度等;–检查设施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包括设施管理的责任人、操作人员资质等;–与设施负责人和操作人员进行沟通,了解设施的运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3.结果评估:–根据检查结果,评估设施的运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判断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提出改善建议,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形成监督检查报告,记录检查的整个过程和结果。
3. 现场监督检查要点现场监督检查中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设备运行状态:检查设备的传感器、测量仪器、数据记录设备等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存在损坏、失效等问题。
•数据准确性和完整性:检查监控设施的数据记录是否准确、完整,是否存在数据漏报、误报等情况。
•报警系统运行情况:检查设备的报警系统是否正常运行,并检查报警记录是否完整。
•日常维护和维修情况:检查设备的保养和维修记录,了解设备的维护情况和维修历史。
•环境卫生状况:检查设备周围的环境卫生状况,包括设备的清洁程度、温湿度等。
3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3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江苏省地方标准《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于3月1日起开始施行。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工业企业及化工集中区废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工业企业及化工集中区废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其他水污染物指标,执行现行相应标准。
详情如下: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工业企业及化工集中区废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工业企业及化工集中区废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其他水污染物指标,执行现行相应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HJ 592 水质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 597 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01 水质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HJ 602 水质钡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03 水质钡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20 水质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HJ 621 水质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 636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 637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HJ 639 水质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48 水质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液液萃取/固相萃取-气相色谱法HJ 665 水质氨氮的测定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666 水质氨氮的测定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667 水质总氮的测定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668 水质总氮的测定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670 水质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 671 水质总磷的测定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 673 水质钒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76 水质酚类化合物的测定液液萃取/气相色谱法HJ 686 水质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HJ 694 水质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原子荧光法HJ 697 水质丙烯酰胺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 700 水质65 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715 水质多氯联苯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16 水质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HJ 806 水质丙烯腈和丙烯醛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HJ 810 水质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HJ 822 水质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HJ 828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环办[2012]57号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的通知
•【法规标题】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的通知•【颁布单位】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文字号】环办[2012]57号•【颁布时间】2012-4-11•【失效时间】•【法规来源】/gkml/hbb/bgt/201204/t20120417_226344.htm•【全文】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的通知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2012]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为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的规定,我部组织编制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现印发你们,作为现场监督检查的参考依据。
电子版可通过我部网站或部监控中心网站下载。
附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附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2012年三月目录1 适用范围 22 术语和定义 22.1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22.2 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22.3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22.4 例行检查 22.5 重点检查 22.6 不正常运行 22.7 弄虚作假 22.8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 23 监察工作依据 34 现场检查一般方法 35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检查准备工作 45.1 信息资料的收集 45.2 现场检查装备配置 45.3 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要求 46 例行检查 46.1 排污口检查 46.2 采样点位检查 46.3 监测站房检查 56.4 擅自拆除、闲置、关停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情况检查 56.5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变更情况检查 56.6 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检查 56.7 资质检查 66.8 企业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的相关性检查 67 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 67.1 数据异常 67.2 仪器参数设置异常 67.3 自动监控设施状态异常 68 废水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 78.1 废水采样系统 78.2 化学需氧量(CODCR)自动监测仪 78.3 总有机碳(TOC)分析仪 88.4 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监测仪 98.5 氨氮水质自动监测仪 98.6 重金属自动监测仪 108.7 流量计 118.8 校准和校验检查 129 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 129.1 采样单元 129.2 分析单元(二氧化硫与氮氧化物) 129.3 分析单元(颗粒物) 139.4 分析单元(烟气参数) 139.5 校准和校验检查 1310 数据采集传输仪器重点检查 1310.1 仪器参数检查 1310.2 线路连接检查 1410.3 数据传输检查 1411 监察报告 1411.1 基本信息 1411.2 现场监察情况 1411.3 处理建议 14附录A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例行检查表 15附录B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单元重点检查表 17附录C 化学需氧量(CODCR)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18 附录D 总有机碳(TOC)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20附录E 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监测仪重点检查表 22附录F 氨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23附录G 重金属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24附录H 流量计重点检查表 26附录I CEMS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27附录J 数据采集传输仪器重点检查表 29附录K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流程图 30前言本指南介绍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的内容和方法,适用于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实施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苏环规〔2020〕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治理暂行方法»的通知各市、县〔市〕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为加强全省污染源监管,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治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效能,经厅长办公会审议,现将«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治理暂行方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治理暂行方法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主题词:环保污染源自动监控△通知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
江苏省环境爱护厅办公室2011年3月23日印发共印50份附件: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治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管,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治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效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治理和运行爱护及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由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监控平台和数据传输网络组成。
本方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是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包括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自动监测仪器、流量〔速〕计、视频设备、自动采样设备等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设备,用于监控污染治理设施工况的设备,用于数据采集、传输的数据采集仪等仪器、外表。
本方法所称监控平台是指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爱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运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本方法所称数据传输网络是指用于将各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猎取的数据传输到各级环境爱护部门的网络系统。
第四条省环境爱护部门负责统筹治理全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制定工作打算、制度及技术规范,确定、公布需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省控重点排污单位,负责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和实施脱硫、脱硝补贴电价的其他电力企业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治理工作。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指南目的本指南旨在通过规范江苏省重点行业中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排放和控制,减少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潜在危害。
该指南适用于化工、印染、油漆涂料、印刷、制药和电子等重点行业,旨在提供行业内企业在VOCs污染控制方面的具体解决方案和指导。
1. 挥发性有机物的定义和分类1.1 定义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简称VOCs)是指在环境温度下可以挥发成气态的有机化合物。
它们主要来源于燃烧过程、工业生产以及化学产品的使用等。
1.2 分类根据挥发性有机物的特性和组成,可以将其分为以下主要类别:•饱和烃类:包括烷烃、环烷烃以及烷基芳香烃等。
•不饱和烃类:包括烯烃、炔烃等。
•芳香烃类:包括单环芳烃和多环芳烃等。
•卤代烃类:包括氯化碳、氯代烷烃等。
•氧化物类:包括醇、醚、酮等。
2. 污染控制原则2.1 污染源分类与监测在制定污染控制措施之前,首先需要进行污染源的分类和监测。
根据行业不同,对VOCs的排放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和定期检测,以确定主要的污染源和排放量。
2.2 优先控制措施针对主要污染源,应优先采取控制措施,以减少其VOCs的排放。
例如,在化工行业中,可以采用密封设备、回收装置等手段来降低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
2.3 技术改进和替代通过技术改进和替代,减少VOCs的使用量和排放量也是一种有效的控制措施。
例如,在印刷行业中,可以采用低挥发性油墨、水性涂料等替代传统的挥发性有机物。
2.4 排放管控和监测建立排放管控系统和监测机制,制定相应的排放标准和限值,确保VOCs的排放不超过规定的限制,并在必要时进行定期的监测和报告。
3. 行业控制技术与措施本节将针对江苏省重点行业的污染源进行控制技术和措施的介绍。
3.1 化工行业•完善设备密封:采用适当的密封装置,降低化工设备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回收利用:采用挥发性有机物回收装置,将回收的有机物重新利用,降低排放量。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2011.5.1)苏环规〔2011〕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为加强全省污染源监管,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效能,经厅长办公会审议,现将《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管,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及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由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监控平台和数据传输网络组成。
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是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包括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自动监测仪器、流量(速)计、视频设备、自动采样设备等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设备,用于监控污染治理设施工况的设备,用于数据采集、传输的数据采集仪等仪器、仪表。
本办法所称监控平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本办法所称数据传输网络是指用于将各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获取的数据传输到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网络系统。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全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制度及技术规范,确定、公布需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省控重点排污单位,负责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和实施脱硫、脱硝补贴电价的其他电力企业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工作。
定期对市、县级环境保护部门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抽查。
定期对省辖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情况进行通报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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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火电厂烟气排放过程(工况)自动监控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目次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系统的组成 (2)4.1 一般规定 (2)4.2 现场端监控系统 (3)4.3 中心端监控平台 (3)5 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系统的技术要求 (4)5.1 外观要求 (4)5.2 环境条件 (4)5.3 安全要求 (4)5.4 功能要求 (4)6 治理设施运行状况的判定 (6)6.1 监控处理工艺参数判定法 (6)6.2 污染物去除效率判定法 (7)6.3 以实际测定污染物浓度为基准判定 (9)7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监测数据的合理性判定 (9)7.1 排放系数法判定SO2、NOx和颗粒物(PM)CEMS监测数据的合理性 (9)7.2 校准曲线法判定SO2、NOx CEMS监测数据的合理性 (10)7.3 数据逻辑关联法 (13)7.4 模型法 (13)8 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系统的技术验收 (15)8.1 技术验收条件 (15)8.2 现场检查 (16)8.3 实际测试 (16)9 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系统日常运行管理 (16)9.1 制订运行管理规程 (16)9.3 参数传感器的质量保障和质量控制 (16)9.3 日常巡检与维护 (16)附录A(资料性附录)烟气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生产设施和治理设施常见处理工艺关键参数表 (18)附录B(规范性附录)烟气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系统数据传输规范 (19)附录C(资料性附录)石灰石/石灰-石膏湿法脱硫设施运行状况的判定参考表 (26)附录D(资料性附录)火力发电行业产排污系数表 (27)附录E(资料性附录)标准规定的污染物去除效率 (32)附录F(资料性附录)大型火电厂燃煤硫转化为SO2的转化率(k) (32)附录G(规范性附录)t检验和F检验因子表 (32)江苏省火电厂烟气排放过程(工况)自动监控技术指南1 适用范围本文件规定火电厂烟气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系统的组成、技术要求、治理设施运行状况的判定、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监测数据的合理性判定、技术验收和日常运行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火电厂(含热电联产电厂)烟气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系统。
工业锅炉、工业窑炉等污染源治理设施的烟气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系统可参展本文件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6587 电子测量仪器通用规范GB/T18268.1 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的电设备电磁兼容性要求第1部分:通用要求HJ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178 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烟气循环流化床法HJ/T179 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石灰石/石灰-石膏法HJ212 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462 工业锅炉及炉窑湿法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HJ 562 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选择性催化还原法HJ 563 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HJ 2001 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氨法DL/T 5136 火力发电厂、变电所二次接线设计技术规程DL/T 5137 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程T/CAEPI 13 火电厂烟气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系统技术指南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原烟气Original Stack Gas未经污染治理设施处理的烟气。
3.2净化烟气Cleaning Stack Gas经污染治理设施处理后的烟气。
3.3污染物治理Pollution Treatment应用物理的和/或化学的方法,去除排放废气中污染物的过程。
3.4污染物治理设施Pollution Treatment Equipments治理排放废气中污染物所需的全部设备。
3.5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Dry Flue Gas and Standard Conditions在温度273K,压力为101 325Pa条件下不含水气的烟气。
3.6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系统Process Monitoring Systems(PMS)监测、分析影响污染物排放的污染源的生产及治理设施运行的关键参数,并提供关键参数的永久性记录所需的全部设备及应用软件组成的系统。
3.7数据采集传输仪Data Acquisition and Transmission Equipment采集各种类型监控仪器仪表的数据、完成数据存储及与上位机数据传输通讯功能的单片机、工控机、嵌入式计算机、可编程自动化控制器(Programmable Automation Controller,PAC)或可编程控制器(Programmable Logic Controller,PLC)等,本标准简称数采仪。
3.8分布式控制系统Distributed Control System(DCS)集计算机技术(Computer)、控制技术(Control)、通讯技术(Communication)和图形显示技术(CRT)等4C技术并通过通讯网络将分布在工业现场(附近)的现场控制站、检测站和操作站等操作控制中心的操作管理站、控制管理站及工程师站等连接起来,共同完成分散控制、集中操作、管理和综合控制的系统。
3.9排放预测监测系统Predictive Emission Monitoring System (PEMS)用过程参数和其他参数确定污染物的浓度或排放速率的系统。
通过公式转换,图形或计算机程序处理测量参数,用于和排放限值或标准进行比较。
3.10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 System (CEMS)连续测定颗粒物和/或气态污染物浓度和排放率所需要的全部设备。
一般由采样、测试、数据采集和处理三个子系统组成的监测体系。
3.11建立模型Establishing Models基于自然科学的基本原理或应用数学的方法,如:神经网络法、统计回归法,推导过程参数与污染物排放数据之间的关系,所建立的理论模型或经验模型。
4 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系统的组成4.1 一般规定PMS由现场端监控系统和中心端监控平台两部分构成,其系统示意图见图1。
表示采用任一种治理排气的技术;生产设施和治理设施的运行参数数据可用传感器直接获取;示意图仅表示单个生产设施和治理设施运行参数数据的采集、污染物监测、数据传输及与中心端监控平台的连接和部分功能。
图1 火电厂烟气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自动监控系统示意图4.2 现场端监控系统由参数监测、数据采集传输和应用软件三个子系统组成。
a.参数监测子系统:由各类传感器和监测设备组成,可准确、完整、系统的获取生产设施、治理设施运行的关键参数数据和污染物排放及烟气参数监测数据。
b.数据采集传输子系统:由分布式控制系统、数据采集传输仪、局域网组网设施等组成,可实现数据的采集、存储、传输等功能。
c.应用软件子系统:工艺监控、数据审核、异常报警和趋势预警。
实施现场监测数据的统计分析,治理设施运行状态的判定。
4.3 中心端监控平台包含污染源中心端工况监控系统。
接受多个现场端监控系统的信息,实现现场数据的监控、汇总、统计分析、共享交换等功能;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可扩展环境监察、环境信用评价、企业绿色信贷及其他方面的功能。
5 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系统的技术要求5.1 外观要求5.1.1仪器应在醒目处标识产品铭牌,铭牌标识应符合GB/T13306的要求。
5.1.2显示器无污点。
显示部分的字符均匀、清晰、屏幕无暗角、黑斑、彩虹、气泡、闪烁等现象。
5.1.3机箱外壳应耐腐蚀、密封性能良好、表面无裂纹、变形、污浊、毛刺等现象,表面涂层均匀、无腐蚀、生锈、脱落及磨损现象。
产品组装坚固、零部件无松动。
按键、开关等控制灵活可靠。
5.1.4 机箱外壳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能承受安装组件及短路时产生的机械应力和电动力,同时不因设备的吊装、运输等情况影响设备的性能。
5.2 环境条件适应温度、湿度环境的能力应分别符合GB/T6587.2 和GB/T6587.3中环境组别为II组的要求,抗振动性能应符合GB/T6587.4 的要求,抗电磁干扰能力应符合GB/T18268.1的有关要求。
5.3 安全要求5.3.1 绝缘阻抗应不小于20MΩ。
5.3.2 在正常大气条件下,应能承受频率为50Hz、有效值为1500V 的正弦交流电压1min,应无飞弧和击穿现象。
5.4 功能要求5.4.1 现场端监控系统5.4.1.1 参数监测子系统参数监测子系统的要求,参见附录A。
5.4.1.2 数据采集传输子系统5.4.1.2.1 数据获取企业生产设施和治理设施的运行参数和电气参数等监控数据统一由智能数据采集仪与企业的中控系统、DCS连接获取。
5.4.1.2.2 信号接入要求a. 智能数据采集仪至少应具备8个模拟量输入通道,应支持(4~20)mA、(0~20)mA电流输入或(0~5)V 电压输入,采样误差小于千分之一;至少应具备8 路开关量输入通道,带光电隔离;应至少具备6个RS232/485 数字输入通道,用于连接监测仪表,实现数据、命令双向传输;备1个标准10/100M以太网口用于连接以太网。
b. 对于模拟量输入信号,开关量输入(输出)信号,应采用屏蔽电缆,宜采用屏蔽双绞电缆,屏蔽层要单端接地。
c. 模拟信号应隔离,以增强现场与远传信号的可靠性,所安装的电流互感器应采用适应实际工况需要的规格型号,保证参数的准确采集。
d. 如果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之间的间距小于15cm,应在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之间设置屏蔽用的金属隔板,并将隔板接地,避免交叉走线,以减少干扰;当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垂直方向或水平方向安装时,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之间的间距应大于15cm。
e. 智能数据采集仪获取数据时,应屏蔽编写操作,系统只能读取,以避免对中控系统数据造成干扰。
f. 依据电力系统二次安全防护的要求,在火电厂获取工况数据方式时应加装单向物理隔离装置。
g. PMS 同设备现场之间的接线应符合DL/T 5136 的要求,所采用的硬件采集设备应符合DL/T5137 的要求。
5.4.1.2.3 数据传输PMS 的数据编码规则和传输协议应符合国际电工委IEC 60875-5-104 规约和HJ 212 标准的要求,对于HJ212未覆盖部分,需遵循本规范的要求,具体参见附录B。
工况数据通过光纤或GPRS无线网络、3G/4G/5G网络或者TCP/IP有线网络等手段,发送至中心端监控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