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监控技术指南-Jiang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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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火电厂烟气排放过程(工况)

自动监控技术指南

(征求意见稿)

目次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系统的组成 (2)

4.1 一般规定 (2)

4.2 现场端监控系统 (3)

4.3 中心端监控平台 (3)

5 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系统的技术要求 (4)

5.1 外观要求 (4)

5.2 环境条件 (4)

5.3 安全要求 (4)

5.4 功能要求 (4)

6 治理设施运行状况的判定 (6)

6.1 监控处理工艺参数判定法 (6)

6.2 污染物去除效率判定法 (7)

6.3 以实际测定污染物浓度为基准判定 (9)

7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监测数据的合理性判定 (9)

7.1 排放系数法判定SO2、NOx和颗粒物(PM)CEMS监测数据的合理性 (9)

7.2 校准曲线法判定SO2、NOx CEMS监测数据的合理性 (10)

7.3 数据逻辑关联法 (13)

7.4 模型法 (13)

8 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系统的技术验收 (15)

8.1 技术验收条件 (15)

8.2 现场检查 (16)

8.3 实际测试 (16)

9 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系统日常运行管理 (16)

9.1 制订运行管理规程 (16)

9.3 参数传感器的质量保障和质量控制 (16)

9.3 日常巡检与维护 (16)

附录A(资料性附录)烟气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生产设施和治理设施常见处理工艺关键参数表 (18)

附录B(规范性附录)烟气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系统数据传输规范 (19)

附录C(资料性附录)石灰石/石灰-石膏湿法脱硫设施运行状况的判定参考表 (26)

附录D(资料性附录)火力发电行业产排污系数表 (27)

附录E(资料性附录)标准规定的污染物去除效率 (32)

附录F(资料性附录)大型火电厂燃煤硫转化为SO2的转化率(k) (32)

附录G(规范性附录)t检验和F检验因子表 (32)

江苏省火电厂烟气排放过程(工况)自动监控技术指南

1 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火电厂烟气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系统的组成、技术要求、治理设施运行状况的判定、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监测数据的合理性判定、技术验收和日常运行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火电厂(含热电联产电厂)烟气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系统。工业锅炉、工业窑炉等污染源治理设施的烟气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系统可参展本文件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6587 电子测量仪器通用规范

GB/T18268.1 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的电设备电磁兼容性要求第1部分:通用要求

HJ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178 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烟气循环流化床法

HJ/T179 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石灰石/石灰-石膏法

HJ212 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 462 工业锅炉及炉窑湿法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

HJ 562 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选择性催化还原法

HJ 563 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

HJ 2001 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氨法

DL/T 5136 火力发电厂、变电所二次接线设计技术规程

DL/T 5137 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程

T/CAEPI 13 火电厂烟气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系统技术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原烟气Original Stack Gas

未经污染治理设施处理的烟气。

3.2净化烟气Cleaning Stack Gas

经污染治理设施处理后的烟气。

3.3污染物治理Pollution Treatment

应用物理的和/或化学的方法,去除排放废气中污染物的过程。

3.4污染物治理设施Pollution Treatment Equipments

治理排放废气中污染物所需的全部设备。

3.5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Dry Flue Gas and Standard Conditions

在温度273K,压力为101 325Pa条件下不含水气的烟气。

3.6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系统Process Monitoring Systems(PMS)

监测、分析影响污染物排放的污染源的生产及治理设施运行的关键参数,并提供关键参数的永

久性记录所需的全部设备及应用软件组成的系统。

3.7数据采集传输仪Data Acquisition and Transmission Equipment

采集各种类型监控仪器仪表的数据、完成数据存储及与上位机数据传输通讯功能的单片机、工控机、嵌入式计算机、可编程自动化控制器(Programmable Automation Controller,PAC)或可编程控制器(Programmable Logic Controller,PLC)等,本标准简称数采仪。

3.8分布式控制系统Distributed Control System(DCS)

集计算机技术(Computer)、控制技术(Control)、通讯技术(Communication)和图形显示技术(CRT)等4C技术并通过通讯网络将分布在工业现场(附近)的现场控制站、检测站和操作站等操作控制中心的操作管理站、控制管理站及工程师站等连接起来,共同完成分散控制、集中操作、管理和综合控制的系统。

3.9排放预测监测系统Predictive Emission Monitoring System (PEMS)

用过程参数和其他参数确定污染物的浓度或排放速率的系统。通过公式转换,图形或计算机程序处理测量参数,用于和排放限值或标准进行比较。

3.10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 System (CEMS)

连续测定颗粒物和/或气态污染物浓度和排放率所需要的全部设备。一般由采样、测试、数据采集

和处理三个子系统组成的监测体系。

3.11建立模型Establishing Models

基于自然科学的基本原理或应用数学的方法,如:神经网络法、统计回归法,推导过程参数与污染

物排放数据之间的关系,所建立的理论模型或经验模型。

4 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系统的组成

4.1 一般规定

PMS由现场端监控系统和中心端监控平台两部分构成,其系统示意图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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