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两费分配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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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两费分配和管理办法
土地征收两费分配和管理办法
为依法搞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确保征地补偿费的合理分配和使用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 ] 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 ]9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供各被征地组织参考。
一、征地补偿费分配和管理办法总述
(一)法律依据
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时,支付的各项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土地补偿费的补偿对象是土地所有人。
安置补助费是指国家在征用土地时,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
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有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年产值确定。征用耕地前3年种植业的平均年产值。我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江口镇1720 元/亩,其它乡镇1580元/亩。
(二)分配问题
1、征收土地的面积:以实地丈量、登记的面积经三审三公示确认并锁定的数据为准,以确保被征土地面积准确无误。
2、被征收土地的确认:以被征地农户、现场调查人员、村社群众代表、所在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签字盖章为准。
3、征收土地的农业人口,按县公安部门户籍登记并整顿后确认的数据为准。
(1)新增人口的确认:
时间期限:1999年公历1月1日后至分配期止的月底止。
①婚进。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且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凭结婚证确定计算为新增人口,且原居住地需出据土地承包证明。
②出生:常住人口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户中新出生人员凭入户户籍证明计算。
③符合法定收养程序的收养人员。
除上述以外的新入户人口均不计算为新增人口。
(2)减少人口的计算方法:
①死亡:期内死亡不论是否注销户口的人口应减除。
②退包人口:期内符合法定程序退出承包地的应减少相应人口。
③农转非:全家迁往设区的市且农转非的应减少相应人口。部分成员户籍变动的不作减少人口计算。
(3)关于出嫁女和新迁户的问题,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征地补偿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被征地农户依法享有的征地补偿费;不得违法划分老户、新户、女儿户。
(三)争议的解决
对于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和管理,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
对于分配方案有异议的,能够以村委会为被告进行诉讼。
二、进一步明确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
按征地补偿费类别分述如下:
(一)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1、分配对象。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分配对象为其所有者。
(1)所有者是个人的,支付给个人;
(2)所有者是部分农民群体的,支付给部分农民群体;
(3)所有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
2、分配原则。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严格用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项目。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下简称两费)
1、总述
(1)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被征地农民同意统一安置(含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的,两费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被征地农民以书面形式放弃统一安置的(不含应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两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实行平均分配安置补助费的,在平均调整承包地后,两费平均支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
(2)农村土地没有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依然实行统一经营的,其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
(3)已经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其分配对象为该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的全体股东。
(4)征收、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其它方式发包的果园等土地,其两费归该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
(5)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其两费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该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两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纳入农村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内容中,按照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