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表 2009年4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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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广东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表

备注:

1.单位:表中水力发电的计征单位为元/kwh,对港澳供水的计征单位为协议或合同水价的百分比,抽水蓄能发电的按天然降水量计收,其它计征单位均为元/m3。

2.城乡生活取水包括自来水生产取用水。

3.生产、经营取用水包括工业、商业、服务业用水。

4.农业灌溉、牲畜家禽饲养、水产养殖、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生产取水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5.湛江市自来水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可分步实施到位:2012年1月1日之前执行地表水的水资源费标准,2012年1月1日起按表中地下水的水资源费标准的40%执行,2014年1月1日起按表中地下水的水资源费标准的80%执行,2015年1月1日起则执行表中地下水的水资源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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