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宣传管理及节目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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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宣传管理及节目审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广播电视行政机构对广播电视宣传的管理职能,规范广播电视宣传管理活动,落实“四项制度”,完善广播电视宣传工作机制,做好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确保导向正确。根据《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职业道德准则》、《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广播电视是党和政府的喉舌,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是现代化的多功能大众传播媒介,是有力的新闻舆论工具。康巴什新区广播电视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为建设富裕文明、开放和谐、科学魅力的康巴什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三条所有新闻从业人员必须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自觉遵守新闻职业道德,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支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

第二章宣传纪律

第四条制作播出广播电视节目必须遵守宣传纪律:

(一)要符合我国宪法和国家其它法律、法规。

(二)不得有损我国主权、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国家安全、社会安定和民族团结。

(三)不得违背四项基本原则,不得有损党和国家形象。

(四)不得违背党和政府现行方针政策。

(五)不得泄露党和国家关于政治、经济、国防、科学技术等方面的机密。

(六)不得丑化我国社会现实。

(七)不得传播精神污染。

(八)不得乱提口号。

(九)不得播报上级党政机关认为不宜播出的内容。

第五条新闻从业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宣传纪律:

(一)新闻报道必须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维护新闻的真实性,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廉洁奉公的作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新闻报道必须真实准确,不准搞各种形式的“有偿新闻”,坚决杜绝虚假新闻,严禁以新闻形式搞变相广告。

(三)要树立正确的舆论监督观,对重大事件、社会热点和敏感问题的报道,应注意把握分寸、时机、力度,释疑解惑,积极引导。不炒作和蓄意制造舆论“热点”,误导受众。

(四)要严格遵守采访纪律。舆论监督采访事前要请示,事后要报告,发稿要理智,注意报道的艺术。不能公开报道的要制成内参片送有关领导或部门处理。

(五)不得利用采访、拍片、播出等工作条件,向对方索取钱物。

(六)不得接受任何影响新闻报道和新闻内容的馈赠或宴请。

(七)不得从小团体和个人利益出发来决定新闻的取舍和编排。

(八)采编人员不得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和从事其它经营牟利的活动。

(九)涉及使用其他新闻来源的报道时,应尊重其他新闻来源和相关作者的知识产权。对内容的选择应忠实于原作,不断章取义。

第六条如发生重大政治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当天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节目审查制度

第七条节目审查属于宣传把关管理,包括审稿、审片。根据有关规定,自办播出的节目必须根据不同节目、不同情况,由不同层级负责人先审查后播出。未经审查的广播电视节目不得播出。

第八条节目审查必须坚持“政治标准第一,艺术标准第二”的原则,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电视、广播所有自制节目一律实行对节目选题、脚本稿件和节目完成播出带三项内容的审查制度。未经责任审片人签字同意的节目,播出机房有权拒播。

第九条新闻、评论或新闻性节目实行严格的三级审查制度,即由责任编辑、制片人、分管

领导审查签发,严格把关。原则上实行文责自负,谁审谁签(署)名,谁负责。重大宣传任务和重大消息报道,台长要亲自组织指挥和审查,并按程序报审后方可播出。

第十条党工委、管委会重要会议、重大活动以及特别重大的问题或特别重要的节目和把握不准的内容,要严格按照党工委、管委会领导——新区宣传部领导——上级媒体领导的审稿程序严格完成各项送审签字批准后方可播出。

第十一条批评性报道或影响较大的曝光,要深入细致核实情况,用事实说话,客观公正地进行报道。涉及敏感、重大问题的批评性报道需经市委宣传部或是市委办公厅批准和审稿。

第十二条遇有重大突发性事件的采访报道,应立即派出记者到现场进行采访,如实记录新闻事件的现场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了解、核准情况,并向党工委、管委会或宣传部门请示是否可以公开报道、如何报道等有关事宜,待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播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播出。

第十三条专题节目、文艺节目、公益节目及其它节目,播出前由媒体指定专人审查。

第十四条重大节目、纪念日和重大主题的晚会直播节目播出之前必须将内容提要、播出提纲和插播素材先交媒体负责人审批方可实施,播出时,播出部门负责人和市台领导要到直播室审查监控。

第四章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五条落实新闻宣传领导责任制,必须坚持守土有责,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结合的原则,谁主管,谁审片,谁签名,谁负责,分级管理,层层把关。因拟定的总体宣传工作计划有问题或者指导工作上发生失误而导致舆论导向偏差的,由总编室和主管领导承担责任。因媒体不遵守宣传纪律,工作责任心不强,而发生的播出事故,由媒体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过错责任追究的处理原则:过错责任追究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规、规章为准绳,处罚尺度与承担责任相适应,以教育为主、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七条宣传报道工作中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按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部门、栏目负责人、采编人员的责任。出现严重错误,情节及影响恶劣的按程序撤职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新闻宣传的意见、要求和安排的措施不力,出现严重差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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