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宣传管理及节目审查制度
节目播出管理制度
节目播出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规范节目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的质量和安全,提高节目播出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类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管理工作。
第三条保障措施节目播出管理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配备有关设备和技术人员,确保播出过程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节目播出流程1. 节目编排:节目编辑部门组织制作节目播出计划,确定节目播出顺序和时间安排。
2. 节目准备:制作部门按照播出计划准备节目内容,确保录音、录像等工作按时完成。
3. 节目传递:节目制作部门完成录音、录像后,将节目传递至播出部门。
4. 节目播出:播出部门根据播出计划安排节目播出时间,按时按序播出节目。
第五条节目播出管理要求1. 节目审核:对于涉及政治、宗教、文化、历史等敏感话题的节目,应进行严格审核,确保节目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节目质量:对于录音、录像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节目,应及时通知制作部门进行修改,确保节目播出质量。
3. 节目时长:应严格按照播出计划安排节目时长,避免因时长不符合要求而影响其他节目的播出。
4. 节目安全: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节目,应提前做好安全准备工作,确保播出过程安全可靠。
第六条节目播出管理责任1. 节目制作部门负责确保节目内容的合法合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节目播出部门负责按照播出计划安排节目播出,保证节目播出的正常进行。
3. 节目审核部门负责对节目内容进行严格审核,确保节目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 节目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节目播出过程进行安全管理,确保节目播出过程安全可靠。
第七条节目播出管理制度的执行1. 节目播出管理制度应当得到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积极配合和执行。
2. 对于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确保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八条监督和检查1. 监督: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节目播出管理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 检查:定期对节目播出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人民广播电台“三审”责任制相关规定(4篇)
人民广播电台“三审”责任制相关规定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社会信息的快速发展和媒体传播的深入,人民广播电台在保证信息真实有效传递的同时,也面临着更多的挑战。
为了确保广播电台内容的准确性和客观性,人民广播电台制定了“三审”责任制相关规定,以确保广播电台播出内容的质量和水平。
二、规定概述1. 审核审计审查人民广播电台“三审”责任制包括审核、审计和审查三个环节。
审核环节由节目制作部门进行审查,审计环节由内部审计部门进行监督,审查环节由新闻宣传部门进行核查。
每个环节都有相应的责任和流程,以保证全面的审查和把控。
2. 审核责任审核环节是在节目制作的初期阶段,由节目制作人和主持人进行审核,主要负责核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审核责任的目的是确保电台播出内容的可信度和可靠性,以及对可能存在的错误和偏差进行纠正和调整。
3. 审计责任审计环节是在节目制作的中期阶段,由内部审计部门从专业角度进行审计,主要负责对广播电台内容的专业性和传播效果进行评估。
审计责任的目的是确保电台播出内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改进和提升。
4. 审查责任审查环节是在节目制作的后期阶段,由新闻宣传部门进行审查,主要负责对广播电台内容的宣传效果和社会影响进行评估。
审查责任的目的是确保电台播出内容的艺术性和价值表达,并对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进行调整和管理。
三、执行细则1. 领导责任人民广播电台的领导层对“三审”责任制要负有最终的责任。
他们应当明确工作目标,确保相关规定得到贯彻执行,并对违反规定行为进行相应的追责和处理。
2. 信息来源审核在节目制作过程中,人民广播电台要根据所使用的信息来源进行审核,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避免不实信息的传播。
要确保信息来源的可靠性,并对重要信息进行二次核查,以提高信息的传播效果。
3. 内部审计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广播电台内容进行全面的审计和评估,包括节目的编排、主持人的表达、节目的时长等方面。
要尽可能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改进的建议和意见。
生活广播三审规章制度
生活广播三审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广播管理,规范广播内容,提升广播质量,营造健康的传媒环境,特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生活广播是指通过广播媒体向社会大众传达有关日常生活、健康养生、文化艺术等方面的信息,并提供相关服务的广播节目。
第三条生活广播的审查范围涵盖广播内容、广播节目、广播主持人、广播广告等方面。
第四条生活广播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保持节目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
第五条生活广播应当秉持原则,不得含有违反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
第二章广播内容审查第六条生活广播节目内容审查,应当根据广播节目的主题定位、受众群体等特点,进行综合评估,确保广播内容符合社会价值观念和伦理道德规范。
第七条生活广播节目内容应当健康向上,积极传播正能量,不得宣扬违法犯罪行为,不得引导观众产生不良的心理情绪。
第八条生活广播节目内容不得含有暴力、色情、恐怖、恶俗等内容,不得侮辱、诋毁、诽谤他人,不得散布谣言或虚假信息。
第九条生活广播节目内容应当注重事实真实性,不得捏造事实,不得歪曲事实,不得伪造证据。
第十条生活广播节目中涉及医疗养生等专业知识,应当凭借权威性的专业背景,不得随意断章取义,误导观众。
第十一条生活广播节目中不得宣扬封建迷信、迷信活动,不得传播宗教极端思想。
第十二条生活广播节目中应当注意文化传播,促进民族文化、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第三章广播节目审查第十三条生活广播节目的节目选题、节目安排应当符合广播频率和收听人群的特点,不得引导观众产生恶劣情绪或不良影响。
第十四条生活广播节目的主持人应当具备一定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质,言行举止应当得体大方,不得发表攻击性言论或言论歧视。
第十五条生活广播节目的节目制作应当注重专业性和创新性,不得简单照搬他人节目,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十六条生活广播节目的音乐选择应当符合社会审美观念,不得恶俗低级,不得含有侮辱性语言或内容。
电视广播行业广告播出管理制度
电视广播行业广告播出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电视广播行业作为一种重要的媒体形式,广告播出成为行业运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广告播出行为,保障广告质量,提高广告效果,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广告播出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管理目标1.确保广告内容合法合规,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准则。
2.提高广告播出效果,满足广告主和受众的需求。
3.保护广告播出权益,预防不正当竞争和商业欺诈行为。
4.促进广告市场健康发展,为电视广播行业带来可持续利益。
三、广告审核1.广告投放前,必须通过广告审核机构的审查,保证广告内容不违法,不违背社会伦理。
2.监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广告内容进行事后检查,确保广告符合规定要求。
四、广告时间分配1.电视广播台应制定广告时间分配方案,确保各类广告在合理的时间点进行播出,避免超出观众接受范围。
2.限制同一广告在一个时间段内连续播放,防止观众产生疲劳感。
3.优化广告时间分配,提高广告播出效果和观众满意度。
五、广告时长管理1.广告时长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控制,不能超过每小时广播时间的一定比例。
2.对于广告时长超标的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应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广告虚假宣传管理1.禁止虚假宣传,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夸大产品效果,误导消费者。
2.针对虚假宣传行为,相关部门应及时介入,严肃查处,并公示违规企业和广告内容。
七、广告监测与评估1.建立广告播出监测系统,定期监测广告播出情况,及时发现违规广告行为。
2.对广告播出效果进行评估,通过观众调查、市场反馈等方式,提供广告投放效果参考。
八、广告投诉处理1.设立广告投诉受理机构,接收并处理公众对广告内容的投诉。
2.对于投诉属实的广告行为,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进行处罚并纠正违规行为。
九、监管与协作1.各级广电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电视广播行业广告播出的监管,加大执法力度。
2.加强与行业协会的合作,共同制定和推动广告播出管理制度的落实。
结论:电视广播行业广告播出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促进广告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权益,提升广告播出效果具有积极意义。
城市广播播放管理制度
城市广播播放管理制度一、总则随着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不断壮大,城市广播播放管理工作也日益显得重要。
广播是一种传输信息、娱乐、文化、教育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传媒工具,对城市生活有着深远的影响。
因此,建立健全的城市广播播放管理制度,对于保障城市民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管理机构城市广播播放管理机构统一指挥、协调、管理城市广播节目、音视频作品、音乐作品等,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可以设立专门的广播播放管理部门或由相关文化、广电等部门负责管理。
三、管理范围城市广播播放管理范围包括广播台、电视台、网站、社交媒体等各种广播播放形式,涉及广播节目的制作、播放、传输、发布等一系列活动。
同时,也包括广播节目、音视频作品、音乐作品等的版权管理。
四、管理原则1.法律法规原则:城市广播播放管理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尊重版权保护,严禁侵权行为。
2.公平公正原则:城市广播节目管理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各类广播节目一视同仁,不得因为种族、性别、宗教信仰、职业、社会地位等因素歧视特定的节目。
3.审慎审查原则:城市广播节目管理需进行审慎审查,确保节目内容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会对社会稳定、国家利益造成伤害。
4.创新发展原则:城市广播播放管理应鼓励广播节目创新,促进城市文化艺术事业的多样发展。
五、管理内容1.广播节目审核城市广播播放管理机构对广播节目进行审核,包括节目的内容、时长、音视频质量、版权情况等进行审核,确保广播节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版权管理城市广播播放管理机构要加强对音视频作品、音乐作品等版权的管理,确保广播节目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3.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广播播放管理制度的行为,城市广播播放管理机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严重违规者,要予以停播、罚款、吊销广播许可证等严厉处罚。
4.技术设备管理城市广播播放管理机构要定期对广播播放设备进行检修、维护,确保广播节目的播放质量。
青海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广播电视宣传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青海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广播电视宣传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广播电视局•【公布日期】2015.01.16•【字号】青广局发〔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青海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广播电视宣传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青广局发〔2015〕1号西宁市、海东市广播电视局,各州广播电视局:为加强全省广播电视宣传工作,不断完善工作制度,确保广播电视宣传播出导向正确、内容健康、秩序规范。
省广电局修正完善了《青海省广播电视宣传管理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广播电影电视局2015年1月16日青海省广播电视宣传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广播电视宣传管理工作,规范广播电视播出秩序,履行广播电视社会责任,确保宣传导向正确,提高宣传水平,使我省广播电视新闻宣传健康发展。
依据《国家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省区域内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转播机构等涉及广播电视宣传业务的有关媒体、部门。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三条广播电视宣传以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团结、稳定、鼓劲和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大力推进社会文化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大力加强文化建设,坚持社会效益第一原则,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
遵循真实、公正、客观的原则。
坚决遏制庸俗、低俗、媚俗之风;弘扬主旋律,提倡多元化,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树立广播电视良好职业形象,赢得公众信任。
第四条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积极、全面、准确、生动地宣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方针政策,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广电节目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广电节目管理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播电视节目的播放和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传媒的良好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广播电视节目管理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倡导文明和谐,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三条广播电视节目管理应当坚持保护广大观众合法权益、增强自律和规范的原则,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管理原则,加强信息披露和公众参与。
第四条广播电视节目管理的目标是构建和谐的广播电视节目管理体制,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和水平,服务人民、传播文化、传递信息。
第二章广播电视节目管理机构第五条广播电视节目管理机构是指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等有权管理广播电视节目的机构。
第六条广播电视节目管理机构是政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广播电视节目的管理和监督,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
第七条广播电视节目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广播电视节目管理工作,保障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播放和良好秩序。
第八条广播电视节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健全广播电视节目管理制度,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广播电视节目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提高广播电视节目管理的专业化水平和能力。
第十条广播电视节目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外交流和宣传,推动广播电视节目管理的国际化进程。
第三章广播电视节目分类管理第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分类管理,包括新闻类、综艺类、教育类、动画片、纪录片等。
第十二条新闻类广播电视节目应当严格遵守新闻宣传原则,真实准确报道事实,不得夸大、捏造事实,不得传播虚假信息。
第十三条综艺类广播电视节目应当重视内容质量,增加文化内涵,健康向上,丰富大众生活,不得播出低俗、暴力、淫秽内容。
第十四条教育类广播电视节目应当注重教育效果,弘扬科学文化,提高公众文化素养,促进人们全面发展,不得传播错误知识。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广播电视节目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播出和管理。
第三条安全播出原则广播电视机构应坚持安全播出,立足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遵循社会公共道德,有利于中华民族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第四条法律依据广播电视机构的管理,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广播电视机构自律公约的规定,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节目内容管理第五条节目制作管理广播电视机构在制作节目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广播电视机构制作管理规定,确保节目的真实、准确、客观、公正。
第六条节目审查管理广播电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广播电视机构审查制度进行节目审查,确保节目符合广电部规定的内容管理标准。
第七条广告管理广告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广电部规定的广告管理规定,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良好风尚。
第八条版权保护广播电视机构在制作、购买和播出节目时,应当严格遵守著作权法和其他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九条媒介与宣传广播电视机构在媒介推广和报道活动过程中,应当注重真实、准确、客观和完整的报道原则,不得虚假、片面或者捏造事实,严禁进行违法违规宣传。
第三章播出频道管理第十条基本规定广播电视机构应当根据不同的播出频道,采用不同的播出标准,提供不同的节目和服务。
第十一条色情低俗节目广播电视机构应当遵循广电部规定,坚决抵制和打击一切色情、低俗、暴力、恐怖等不良节目,严格防范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节目。
第十二条少儿频道广播电视机构应当根据少年儿童生理和心理特点,提供适宜的节目和服务,加强对少年儿童的健康教育,并加强对少儿频道内容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质量安全管理第十三条节目质量监督广播电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节目质量监督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节目质量监督标准和方法,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质量的全面监督。
广播电视宣传管理及节目审查制度
广播电视宣传管理及节目审查制度广播电视宣传管理及节目审查制度是指针对广播电视行业中的宣传广告和节目内容进行管理和审查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其目的是保护广播电视媒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广播电视事业的良性发展,向观众提供优质的节目和信息。
首先,广播电视宣传管理制度是指对广播电视媒体的宣传广告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宣传广告是商家推广商品和服务的重要手段,但其内容应符合社会公共道德和法律规定,不得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不得损害观众的权益。
因此,需要建立宣传广告审查制度,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保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对不符合要求的广告进行限制或禁止播放。
此外,还需要设立广告投诉渠道,接受观众和消费者对广告内容的投诉,及时处理并追究责任。
其次,节目审查制度是指对广播电视节目内容进行审查和管理的制度。
广播电视节目是向观众传递信息和娱乐的重要渠道,但节目内容应健康正面,不得含有暴力、色情、恐怖、违法等内容。
因此,需建立节目审查机构,对广播电视节目进行事前审查和事后监管,确保节目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要求。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节目,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如警告、罚款、停播等。
同时,还需要建立节目评估制度,定期对节目质量进行评估,推动节目创作的良性竞争,提高广播电视节目的质量和水平。
另外,广播电视宣传管理及节目审查制度还应加强对广播电视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与培训,提高其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播出环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同时,应加强对广播电视媒体的监督与执法,对严重违法违规的广播电视媒体进行行业处罚,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
总之,广播电视宣传管理及节目审查制度是保障广播电视行业良性发展,保护观众权益的重要手段。
通过建立健全的宣传管理和节目审查制度,可以规范广告宣传和节目内容,提升行业的整体品质,让广播电视媒体发挥更好的社会服务功能,为观众提供更高质量的节目和信息。
广播电视管理制度范文
广播电视管理制度范文广播电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管理工作,提高广播电视行业管理水平,加强广播电视管理制度建设,保障广播电视工作正常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广播电视机构及其相关部门、人员。
第三条广播电视的管理遵循“公正、公平、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应坚决贯彻党的新闻舆论工作方针,积极反映群众的呼声和关切,引导社会舆论,促进社会进步。
第五条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应加强国家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应保护广播电视作品的版权和知识产权,打击侵权行为。
第二章广播电视内容管理第七条广播电视内容应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稳定。
第八条广播电视节目的内容应健康向上,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有暴力、色情、恶俗等不良内容。
第九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制定严格的节目审查制度,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质量和内容健康。
第十条广播电视机构应设置专门的节目监管部门,对广播电视节目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加强对广告内容的审查,严禁虚假广告、夸大宣传等违法行为。
第三章广播电视频率管理第十二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合理规划广播电视频率资源,确保广播电视信号的覆盖范围和质量。
第十三条广播电视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频率分配规划,申请广播电视频率资源。
第十四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加强对广播电视频率的监测和管理,确保广播电视频率的合法使用。
第十五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定期检查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确保广播电视信号的正常传输。
第四章广播电视技术管理第十六条广播电视机构应积极引进先进的广播电视技术,提高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传输水平。
第十七条广播电视机构应确保广播电视设备的正常运行,加强设备维护和更新。
第十八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建立健全灾难性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传播。
第十九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加强对广播电视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技术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节 目 审 查 制 度
长治广播电台节目审查管理规定为加强对我台播出节目的审查与管理,经二00九年九月三十日台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我台节目实行分类审查。
现制定长治广播电视总台广播中心节目审查管理规定如下,请各频率、部门严格遵照执行。
一、自制节目的审查管理自制节目包括:新闻节目、自制栏目、专题片、大型节目。
我台自制节目由节目生产部门或主管台领导实行统一管理,自制节目实行四级审查制度:初审:审查责任人为栏目主持人或编辑。
二审:审查责任人为广播中心部门副总监。
三审:审查责任人为广播中心总监。
终审:审查责任人为总台领导。
我台新闻类节目一般由中心负责人终审,遇重大活动、特别节目须由台领导终审。
对于政策性、专业性较强的重要栏目和重要节目,应请有关部门的领导、专家共同审听。
二、引进节目的审查管理我台所有引进节目的审查由广播中心审听部门负责。
引进节目包括:引进栏目专题片、收费类节目。
引进节目实行两级审片制度:初审:审查责任人为审听部门审听员。
终审:审查责任人为广播中心总监。
三、各类宣传片、公益广告、节目推介片的审查管理(一)属于总编室业务范畴的各类宣传片、公益广告、节目推介片及重大活动、指令性宣传片的审查由总编室负责,实行三级审查制度:初审:审查责任人为栏目主持人或编辑。
二审:审查责任人为广播中心副总监。
终审:审查责任人为广播中心总监。
其中重大活动的宣传片由主要台领导负责终审。
(二)频道自制栏目及活动的相关宣传片由频道负责,实行三级审查制度:初审:审查责任人为频道宣传片的创意制作人员。
二审:审查责任人为频道相关制片人。
终审:审查责任人为频道负责人。
四、现场直播节目的审查管理我台现场直播节目的管理遵循以下几条原则:(一)实行责任人负责制:属频率的直播节目由频道负责人负责;重大活动、重要节目的直播由主管台领导负责。
(二)实行延时30秒制度。
(三)预备备播带。
(四)若出现大的问题,可由总编室负责人或值班领导下令终止直播。
本规定自10月1日起执行。
电视台节目审查制度
电视台节目审查制度电视台作为媒体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电视节目的内容进行审查和管理,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文化伦理的重要举措。
电视台节目审查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于提升电视媒体的品质,规范电视节目的内容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电视台节目审查制度的必要性、审查标准和实施情况进行探讨。
一、电视台节目审查制度的必要性电视节目作为人们获得信息和娱乐的重要途径,对于社会文化的传承和价值观的引导起到了关键作用。
然而,由于节目种类繁多、观众群体多样,不加限制和规范的电视节目可能引发社会问题。
因此,建立电视台节目审查制度显得尤为必要。
首先,电视台节目审查制度有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未成年人是电视节目的重要观众群体,对他们观看的节目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可以有效避免不适宜内容对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
其次,电视台节目审查制度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风尚。
电视台作为传播媒体,必须承担起引导社会价值观的责任。
通过审查制度,可以杜绝低俗、暴力、淫秽等不符合社会道德风尚的节目内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整体文化形象。
最后,电视台节目审查制度有助于保护广告合法权益和消费者权益。
广告作为电视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审查后可以避免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不良行为,保证广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同时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受保护。
二、电视台节目审查的标准电视台节目审查标准是指在审查过程中所依据的规范和准则。
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这些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然而,总体而言,电视节目审查的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法规标准:电视台节目必须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包括宪法、广播电视行业法规,以及关于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文化传承的相关法律法规。
2. 伦理道德标准:电视节目应该具有社会责任感,不得包含违背人伦道德、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不能对特定群体进行辱骂或歧视。
3. 艺术创作标准:电视节目在审查过程中,除了关注内容的合理性和符合相关法律的要求外,还需要综合考虑其艺术性和创造性,为观众提供有质量、有深度的节目内容。
广电宣传管理制度
广电宣传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广播电视行业宣传管理,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宣传管理的基本要求1. 宣传内容应当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积极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时代精神,传播正能量;2. 宣传内容应当真实可靠,不得发布虚假信息;3. 宣传内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煽动暴力、淫秽、迷信等内容;4. 宣传活动应当尊重公共秩序,不得扰乱社会秩序,损害社会稳定;5. 宣传活动应当尊重民族风俗、宗教信仰,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三、宣传管理的组织机构1. 广播电视宣传管理部门:负责统一指导和管理广播电视行业的宣传工作,组织制定宣传管理制度;2. 广播电视台、网络媒体宣传部门:负责执行宣传管理制度,在节目制作、宣传发布等方面进行具体操作。
四、宣传管理的具体内容1. 宣传内容审查:宣传部门对广播电视节目、宣传广告等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含有违法内容;2. 宣传渠道控制:宣传部门对广播电视节目、宣传广告的播放渠道进行监管,确保其不影响社会稳定;3. 宣传力度引导:宣传部门对重大宣传活动进行引导,积极传播正能量,引导社会风气向好的方向发展;4. 宣传宣导监督:宣传部门对广播电视节目、宣传广告的播放效果进行监督,及时纠正不当宣传行为。
五、宣传管理的具体措施1. 加强宣传人员培训,提高宣传素质;2. 制定宣传活动方案,统一组织安排;3. 利用新媒体平台,扩大宣传影响力;4. 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民众的宣传意识;5. 强化舆论监督,及时处理媒体负面报道和不良舆情。
六、宣传管理的效果评估1. 对宣传活动效果进行评估,认真分析评估结果;2. 及时调整宣传策略,提高宣传效果;3. 定期公布宣传管理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七、宣传管理的责任追究1. 对违反宣传管理制度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严厉的处罚;2. 对故意扭曲事实、编造虚假信息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3. 对失职渎职的宣传管理人员,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广播电视工作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播电视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广播电视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单位广播电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三)坚持质量第一,注重广播电视节目的创新和特色;(四)坚持安全播出,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稳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本单位广播电视工作由广播电视部门负责,其职责如下:(一)负责广播电视节目的策划、制作、审查、播出和管理工作;(二)负责广播电视设备的维护、更新和管理工作;(三)负责广播电视节目的宣传推广和版权保护工作;(四)负责广播电视工作的内部管理和协调工作;(五)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广播电视部门下设以下岗位:(一)节目策划与制作岗位;(二)审查与播出岗位;(三)设备维护与管理岗位;(四)宣传推广与版权保护岗位;(五)内部管理与协调岗位。
第三章节目制作与审查第六条节目制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内容健康向上,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尊重事实,客观公正,不得歪曲事实;(三)注重创新,提高节目质量;(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
第七条节目审查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一)审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二)审查内容应包括政治性、思想性、艺术性、科学性等方面;(三)审查程序应规范,确保审查质量;(四)审查结果应及时反馈给节目制作部门。
第四章安全播出与管理第八条安全播出是广播电视工作的生命线,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一)确保广播电视设备安全稳定运行;(二)严格执行安全播出规章制度,防止事故发生;(三)加强值班制度,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播出;(四)定期对广播电视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
第九条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广播电视节目秩序;(二)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三)强化服务意识,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提供有力保障。
河北电视台三审三校制度
河北电视台三审三校制度(原创实用版6篇)篇1 目录1.河北电视台实行三审三校制度的背景和原因2.三审三校制度的具体内容和实施范围3.三审三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效果4.三审三校制度的意义和启示篇1正文河北电视台作为我国重要的省级电视台之一,一直致力于提高新闻舆论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为了加强新闻宣传的准确性、客观性和权威性,河北电视台实行了严格的三审三校制度。
三审三校制度是指在新闻发布、新媒体推送或自办报纸、刊物出版中,严格执行初审、复审和终审三道程序,并对全部稿件进行专业校对。
在初审环节,要对选题内容的社会效益、文化价值和出版价值进行审核,严格把好导向关、知识关、文字关等。
在复审环节,要审读全部稿件,并对稿件质量提出复审意见,作出总体评价,并解决初审中提出的问题。
在终审环节,要根据初审、复审意见,对稿件的内容进行评价。
三审中任何两个环节的审稿工作不能同时由一人担任。
河北电视台实行三审三校制度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新闻报道的准确性、客观性和权威性得到了明显提升,新闻宣传的质量和效果也得到了显著提高。
同时,三审三校制度也有助于提高新闻宣传工作人员的政治素养和工作能力,有助于加强新闻宣传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河北电视台实行三审三校制度的经验和做法,对于其他新闻宣传机构也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首先要加强对新闻宣传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明确新闻宣传的导向和目标。
其次,要建立健全新闻宣传工作的制度和机制,严格执行新闻宣传的程序和标准。
篇2 目录1.河北电视台实施三审三校制度的背景和原因2.三审三校制度的具体内容和实施范围3.三审三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效果4.三审三校制度的意义和启示篇2正文河北电视台是我国重要的地方电视台之一,其新闻报道和节目制作水平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提高新闻舆论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河北电视台积极实施了三审三校制度。
三审三校制度是指在新闻发布、新媒体推送或自办报纸、刊物出版中,执行严格的三道程序,包括初审、复审和终审,以及三个校次,即初校、复校和终校。
宣传广播管理制度
宣传广播管理制度我公司一直致力于提高广播管理制度,以确保广播节目的高质量和良好的播出效果。
在这里,我们将向您介绍我们公司的广播管理制度,并呼吁您认真遵守并积极执行,以保证广播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广播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1.广播管理的组织机构:公司设有广播管理部门,负责对广播节目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2.广播管理的职责:广播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广播管理制度,负责节目安排和播出,负责对广播员的管理和考核等工作。
3.广播管理的程序:广播管理部门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建立适合自身的广播管理程序,包括节目审查程序、广播员考核程序、紧急情况处理程序等。
4.广播管理的制度:公司将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相关的广播管理制度,以规范广播工作的进行,确保广播节目的质量和安全。
二、广播管理制度的落实1.节目制作及播出:广播员应提前合理安排节目内容、组织好播出时间,并在播出前告知相关人员。
同时,广播员应保证节目质量,确保播出效果。
2.广播员的管理:广播员应严格按照公司的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如做好节目的策划、审核、播出等工作,并积极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
3.广播设备的管理:技术人员应合理保管、维护广播设备,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并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设备的调试和检查。
4.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广播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事故处理制度,一旦发生安全问题,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应急处理,以避免事故扩大。
三、广播管理制度的实施效果及展望1.实施效果:公司广播管理制度的实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广播工作秩序井然、节目质量有所提高,受到了听众的好评。
2.进一步完善:公司将继续加强广播管理制度的落实,进一步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以适应广播工作的不断发展和改进。
3.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公司将继续加大对应急处理能力的培训与实践,以提高广播管理部门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在此,我们真诚希望大家能够认真遵守广播管理制度,积极执行相关规定,以确保广播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为公司的发展壮大做出更大的贡献。
节目审查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广播电视行政机构对广播电视宣传的管理职能,规范广播电视宣传管理活动,落实“四项制度”,完善广播电视宣传工作机制,做好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确保导向正确。
根据《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职业道德准则》、《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广播电视是党和政府的喉舌,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是现代化的多功能的大众传播媒介,是有力的新闻舆论工具阿克塞县广播电视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励人,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为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临沧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三条所有新闻从业人员必须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自觉遵守新闻职业道德,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支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
第二章宣传纪律第四条制作播出广播电视节目必须遵守宣传纪律:(一)要符合我国宪法和国家其它法律、法规。
(二) 不得有损我国主权、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国家安全、社会安定和民族团结。
(三) 不得违背四项基本原则,不得有损党和国家形象。
(四) 不得违背党和政府现行方针政策。
(五) 不得泄露党和国家关于政治、经济、国防、科学技术等方面的机密。
(六) 不得丑化我国社会现实。
(七) 不得传播精神污染。
(八) 不得乱提口号。
(九) 不得播报上级党政机关认为不宜播出的内容。
第五条新闻从业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宣传纪律:(一) 新闻报导必须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维护新闻的真实性,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廉洁奉公的作风,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治制度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治制度广播电视是人们获取信息和娱乐的重要途径,然而,由于广播电视媒体具有传播范围广、影响力大等特点,如果没有严格的管控,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治制度成为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制度概述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治制度是指:有关政府部门和媒体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对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和播出方式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该制度的宗旨是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合法、健康、规范、有序播出,并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和选择权。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治制度主要涵盖以下方面内容:1.统一管理和监管广播电视媒体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其播出的节目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和管理,确保节目内容健康、积极向上。
2.内容审查和管理对广播电视媒体播出的节目内容进行严格审查,禁止播出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等有害信息,确保节目内容合法、健康、积极向上。
3.引导观众理性看待节目内容引导观众理性看待节目内容,提高观众的文化素质和媒体文化素养,对有争议的节目内容开展深入分析和解读,引导观众理性、平衡地看待节目内容。
4.对违规内容进行整改和处罚对广播电视媒体播出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信息进行严厉打击和处罚,对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利益、尊严和权益的节目内容,进行严格的舆论监督和事件回应。
二、重点措施为了更好地落实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治制度,必须采取一系列具体措施:1.建立政府主导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体系政府主导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体系是实现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治制度有序推进的基础。
在体系建设方面,政府部门应建立一套完善的工作机制,确保规章制度的制定、宣传和执行全面有效。
2.加强广播电视监管力度政府部门应该加大广播电视的监管力度,制定监管标准和指标,建立评估机制,针对节目内容和播出方式开展严格的审查和监管,对有违规嫌疑的节目内容及时整改和处理。
广播电视活动中心规章制度
广播电视活动中心规章制度
《广播电视活动中心规章制度》
为了保障广播电视活动的有序进行,维护良好的广播电视秩序,广播电视活动中心特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以规范广播电视活动的开展。
一、活动准则
1. 广播电视活动中心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不得违法违规违纪。
2. 所有活动必须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传播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
3. 严禁制作、传播违反广电总局规定的违法、有害、不良信息。
二、活动管理
1. 广播电视活动中心实行严格的节目审查制度,确保节目内容健康向上。
2. 所有活动必须提前申报并经过审核批准,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广播电视活动。
3. 活动中心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定期开展公益活动,为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三、安全保障
1. 活动中心要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定,确保活动现场的安全。
2. 活动中心要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四、工作纪律
1. 员工要积极履行职责,服从领导安排,不得擅自调动资源和改变活动计划。
2. 在活动中心工作期间,员工须维护良好的工作形象,不得迟到早退,不得穿着不得体的服装。
《广播电视活动中心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有力地规范了广播电视活动中心的工作秩序,确保了广播电视活动的正常开展以及社会稳定的需求。
希望全体员工严格遵守,共同努力,为广播电视活动中心的发展贡献力量。
电视节目行业节目内容审查管理制度
电视节目行业节目内容审查管理制度随着电视媒体的不断发展与壮大,电视节目内容的管理也变得尤为重要。
为了确保电视节目的质量和合法性,以及保护广大观众的合法权益,电视节目行业建立了一套严格的节目内容审查管理制度。
一、审查机构和程序为了对电视节目内容进行审核,电视节目行业设立了专门的审查机构。
该机构由相关行业协会或政府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以确保审查工作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审查程序通常分为初审和终审两个环节。
首先,制作方需要将电视节目的初稿提交给审查机构。
审查机构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道德规范以及行业标准对节目内容进行审查。
初审时,审查机构将主要关注节目的内容安全性、道德伦理与社会价值观传递等方面。
如果初审通过,节目将进入终审环节。
在终审中,审查机构会更加细致地对节目内容进行审核,并结合相关专家的意见进行综合评估。
最终,审查机构会给出审查结果,决定是否通过或需要修改。
二、审查内容的原则电视节目内容审查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法律合规原则:节目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能违背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
2. 道德伦理原则:节目内容应当传递积极的道德伦理观念,不得宣扬暴力、淫秽、迷信、封建迷信等不良行为和观念。
3. 公序良俗原则:节目内容应当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尊重传统文化和社会风尚,不得侮辱他人或歧视任何群体。
4. 真实客观原则:节目内容应当真实客观,不得捏造事实、歪曲真相,造成观众的错误认知。
5. 保护未成年人原则:节目内容应当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不得包含儿童不宜内容。
6. 广告宣传原则:节目中的广告宣传必须符合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不得虚假宣传或误导观众。
7. 文化传承原则:节目内容应当注重传承和弘扬优秀的传统文化,提升观众的文化素养。
三、处罚和监督机制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电视节目,审查机构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处罚可能包括警告、罚款、中止播出等。
此外,相关部门还会建立监督机制,对电视节目的播出情况进行抽查和监督,确保电视节目行业的自律性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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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宣传管理及节目审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广播电视行政机构对广播电视宣传的管理职能,规范广播电视宣传管理活动,落实“四项制度”,完善广播电视宣传工作机制,做好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确保导向正确。
根据《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职业道德准则》、《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广播电视是党和政府的喉舌,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是现代化的多功能大众传播媒介,是有力的新闻舆论工具。
康巴什新区广播电视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为建设富裕文明、开放和谐、科学魅力的康巴什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三条所有新闻从业人员必须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自觉遵守新闻职业道德,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支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
第二章宣传纪律
第四条制作播出广播电视节目必须遵守宣传纪律:
(一)要符合我国宪法和国家其它法律、法规。
(二)不得有损我国主权、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国家安全、社会安定和民族团结。
(三)不得违背四项基本原则,不得有损党和国家形象。
(四)不得违背党和政府现行方针政策。
(五)不得泄露党和国家关于政治、经济、国防、科学技术等方面的机密。
(六)不得丑化我国社会现实。
(七)不得传播精神污染。
(八)不得乱提口号。
(九)不得播报上级党政机关认为不宜播出的内容。
第五条新闻从业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宣传纪律:
(一)新闻报道必须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维护新闻的真实性,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廉洁奉公的作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新闻报道必须真实准确,不准搞各种形式的“有偿新闻”,坚决杜绝虚假新闻,严禁以新闻形式搞变相广告。
(三)要树立正确的舆论监督观,对重大事件、社会热点和敏感问题的报道,应注意把握分寸、时机、力度,释疑解惑,积极引导。
不炒作和蓄意制造舆论“热点”,误导受众。
(四)要严格遵守采访纪律。
舆论监督采访事前要请示,事后要报告,发稿要理智,注意报道的艺术。
不能公开报道的要制成内参片送有关领导或部门处理。
(五)不得利用采访、拍片、播出等工作条件,向对方索取钱物。
(六)不得接受任何影响新闻报道和新闻内容的馈赠或宴请。
(七)不得从小团体和个人利益出发来决定新闻的取舍和编排。
(八)采编人员不得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和从事其它经营牟利的活动。
(九)涉及使用其他新闻来源的报道时,应尊重其他新闻来源和相关作者的知识产权。
对内容的选择应忠实于原作,不断章取义。
第六条如发生重大政治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当天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节目审查制度
第七条节目审查属于宣传把关管理,包括审稿、审片。
根据有关规定,自办播出的节目必须根据不同节目、不同情况,由不同层级负责人先审查后播出。
未经审查的广播电视节目不得播出。
第八条节目审查必须坚持“政治标准第一,艺术标准第二”的原则,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电视、广播所有自制节目一律实行对节目选题、脚本稿件和节目完成播出带三项内容的审查制度。
未经责任审片人签字同意的节目,播出机房有权拒播。
第九条新闻、评论或新闻性节目实行严格的三级审查制度,即由责任编辑、制片人、分管
领导审查签发,严格把关。
原则上实行文责自负,谁审谁签(署)名,谁负责。
重大宣传任务和重大消息报道,台长要亲自组织指挥和审查,并按程序报审后方可播出。
第十条党工委、管委会重要会议、重大活动以及特别重大的问题或特别重要的节目和把握不准的内容,要严格按照党工委、管委会领导——新区宣传部领导——上级媒体领导的审稿程序严格完成各项送审签字批准后方可播出。
第十一条批评性报道或影响较大的曝光,要深入细致核实情况,用事实说话,客观公正地进行报道。
涉及敏感、重大问题的批评性报道需经市委宣传部或是市委办公厅批准和审稿。
第十二条遇有重大突发性事件的采访报道,应立即派出记者到现场进行采访,如实记录新闻事件的现场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了解、核准情况,并向党工委、管委会或宣传部门请示是否可以公开报道、如何报道等有关事宜,待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播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播出。
第十三条专题节目、文艺节目、公益节目及其它节目,播出前由媒体指定专人审查。
第十四条重大节目、纪念日和重大主题的晚会直播节目播出之前必须将内容提要、播出提纲和插播素材先交媒体负责人审批方可实施,播出时,播出部门负责人和市台领导要到直播室审查监控。
第四章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五条落实新闻宣传领导责任制,必须坚持守土有责,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结合的原则,谁主管,谁审片,谁签名,谁负责,分级管理,层层把关。
因拟定的总体宣传工作计划有问题或者指导工作上发生失误而导致舆论导向偏差的,由总编室和主管领导承担责任。
因媒体不遵守宣传纪律,工作责任心不强,而发生的播出事故,由媒体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过错责任追究的处理原则:过错责任追究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规、规章为准绳,处罚尺度与承担责任相适应,以教育为主、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七条宣传报道工作中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按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部门、栏目负责人、采编人员的责任。
出现严重错误,情节及影响恶劣的按程序撤职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新闻宣传的意见、要求和安排的措施不力,出现严重差错的。
(二)严重官僚主义,对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松懈或放任自流,造成恶劣影响的。
责任心不强,把关失职,出现严重失误的。
对出现的问题有意包庇、查处不力的。
(三)违反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播放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节目、文章和镜头画面的。
(四)播放违反党的民族、宗教等方面政策的节目、文章、镜头画面,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违反保密法规,造成严重泄密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置新闻宣传纪律于不顾,擅自播报不宜或不得播报的内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七)播放格调低下,渲染色情暴力、片面追求猎奇和追求轰动效应的东西招徕受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违反有关规定,内部管理混乱,队伍建设措施不力,出现虚假报道或严重失实报道,以稿谋私搞有偿新闻的。
违反国家关于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工作的有关法规制度和纪律要求的。
(九)违反党和国家其它政策法规,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八条各媒体要认真落实各项责任,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严重的问题要迅速上报。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