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马劼证券公司分支机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核准闻明刚任职资格的批复-甬证监发[2010]124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核准闻明刚任职资格的批复
正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核准闻明刚任职资格的批复
(甬证监发[2010]124号)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宁波奉化南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拟任人选的申请报告》(光证字〔2010〕358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核准闻明刚(身份证号码:******************)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可办理闻明刚的任职手续,并将任职文件报我局备案。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结束——。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7号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7号)现公布《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和运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分支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在境内设立的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公司和证券营业部。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证券公司承担。
第三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授权的证监局批准。
第四条分支机构经营的业务,不得超出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
第五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能有效控制现有和拟设分支机构的风险;(二)最近1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增加分支机构后,风险控制指标仍然符合规定;(三)最近2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最近1年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无因与分支机构相关的活动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四)信息技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信息技术事故;(五)现有分支机构管理状况良好;(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证券公司申请设立、收购分支机构,应当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公司内部决策文件;(三)公司最近2年合规情况的说明;(四)公司信息技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情况的说明;(五)公司现有分支机构管理情况的说明;(六)拟设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的说明;(七)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5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5号【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5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1368388865182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210838886592000【处罚日期】2021.05.17【处罚机关】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浙江省【处罚对象】黄伟燕【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09.06 13:36:5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5号当事人:黄伟燕,女,1983年8月出生,时任中银国际证券台州市府大道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中银国际证券台州营业部")投资顾问助理。
住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黄伟燕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黄伟燕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黄伟燕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黄伟燕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黄伟燕为证券从业人员2018年8月16日至2020年4月8日期间,黄伟燕在中银国际证券台州营业部任投资顾问助理。
2018年8月29日,黄伟燕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发的S1300****0029执业证书。
二、黄伟燕操作“黄某伟"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2019年1月8日,黄某伟在中银国际证券台州营业部开立证券资金账户1790***22,下挂上海普通证券账户A42****845和深圳普通证券账户014****280;2019年3月12日,黄某伟在中银国际证券台州营业部开立证券资金账户917****122,下挂上海信用证券账户E051****84和深圳信用证券账户060****78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8号——关于取消或调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8号——关于取消或调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3.03
•【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8号
•【施行日期】2020.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20〕18号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现就新《证券法》涉及取消、调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根据新《证券法》,自2020年3月1日起,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或调整(见附件)。
二、自2020年3月1日起,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再受理行政相对人提起的新《证券法》取消的证券公司行政审批项目。
有关项目取消或调整的后续管理和衔接工作,按照附件中确定的方式执行。
财务顾问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审批取消,改为事后备案管理,具体以发布的相关规则为准。
三、授权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业从业人员实施事后登记管理,具体方案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执行。
四、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中国证监会将加大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和有关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
2020年3月3日附件:新《证券法》取消或调整的证券公司相关行政审批项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王为丰、王会然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45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王为丰、王会然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批复
正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王为丰、王会然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0〕145号)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王为丰注册为保荐代表人的申请》(平证发〔2009〕717号)、《关于王会然注册为保荐代表人的申请》(平证发〔2010〕7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王为丰(身份证号:******************)、王会然(身份证号:******************)保荐代表人资格。
二、本批复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一○年二月一日
——结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金国飚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96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金国飚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批复
正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金国飚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1〕1968号)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金国飚注册为保荐代表人的申请报告》(东兴证字〔2011〕145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金国飚(身份证号:******************)保荐代表人资格。
二、本批复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结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5号(耿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5号(耿敏)【主题分类】证券期货互联网【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5号【处罚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501608231000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501608240014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501608538014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63838864577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788388864602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193838864707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197838886579200【处罚日期】2022.04.08【处罚机关】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浙江省【处罚对象】耿敏【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5.26 19:08:05索引号bm56000001/2022-00004408分类行政处罚决定;上市公司监管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22年04月20日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 15号(耿敏)文号主题词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 15号(耿敏)当事人:耿敏,男,1963年7月生,住址:江苏省南京市。
时任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目药业)副总经理。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19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天目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魏德俊、陈海峰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43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魏德俊、陈海峰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批复
正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魏德俊、陈海峰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0〕1431号)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魏德俊注册为保荐代表人的申请报告》(中投证报〔2010〕261号)和《关于陈海峰注册为保荐代表人的申请报告》(中投证报〔2010〕235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魏德俊(身份证号:******************)和陈海峰(身份证号:******************)保荐代表人资格。
二、本批复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结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管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管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4.04.24
•【字号】浙证监许可[2014]79号
•【施行日期】2014.04.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管理证券公司
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浙证监许可〔2014〕79号)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14年3月28日受理你公司《关于管理任职资格的申请》(信证浙司〔2014〕43号)及相关材料。
经审核,决定核准管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的有关规定办理管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手续,并按规定到工商部门换领分支机构工商营业执照,自你公司作出有关任职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申请换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在完成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更新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司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综合信息系统中的相关信息。
浙江证监局
2014年4月24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1号——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1号——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7.06•【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1号现公布《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7年7月6日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现决定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7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第一款中“动态风险监控”修改为“全面风险管理”。
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资本充足。
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净资本以及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情况,体现其资本实力及流动性状况。
”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全面风险管理。
主要反映证券公司识别、计量、监测、预警、报告、防范及处理各类风险的情况,体现其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声誉风险管理能力。
”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客户管理与权益保护。
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客户资产安全性、客户服务及客户管理水平,体现其操作风险管理能力。
”二、将第六条中“承销与保荐业务”修改为“投行业务”,将“成本管理能力”修改为“综合实力”。
三、将第七条中“证券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的情况进行评价”修改为“证券期货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自律监管措施的情况进行评价”。
四、增加一项,作为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司被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的,每次扣0.5分;”将原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改为第(二)项,修改为:“公司被采取出具警示函并在辖区内通报,责令改正,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每次扣1分。
”将原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公司被采取责令处分有关人员,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监管谈话的,每次扣1.5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徐士锋、张宜生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徐士锋、张宜生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批复
正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徐士锋、张宜生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1〕11号)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徐士锋同志注册为保荐代表人的申请报告》(东证发〔2010〕407号)和《关于张宜生同志注册为保荐代表人的申请报告》(东证发〔2010〕406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徐士锋(身份证号:******************)、张宜生(身份证号:******************)保荐代表人资格。
二、本批复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结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跨省区迁址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跨省区迁址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5.21•【文号】证监机构字[2001]80号•【施行日期】2001.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36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批)(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6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跨省区迁址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1]80号)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为方便证券公司调整证券营业部的布局,提高审批工作效率,我会拟对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迁址(以下简称跨省区迁址)的审批制度进行改革。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证券营业部跨省区迁址,应当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从证券营业部相对过剩地区迁往相对不足的地区。
证券公司在拟迁入地区已有证券营业部的,不再迁入证券营业部。
二、证券营业部迁址之前,其挪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部归还,违规形成的负债必须全部清退。
原有职工和客户要妥善安排。
在证券营业部新址开业的同时,原址必须停业。
三、证券公司申请证券营业部跨省区迁址,需经迁出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同意,由迁入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批,并在批复之后三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请证券营业部跨省区迁址,应向迁入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下列材料:1.申请报告;2.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迁址证券营业部交易结算资金的位、违规违法形成负债的清退等情况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3.拟迁址证券营业部原客户的安置方案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妥善安置有客户的承诺函;4.原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在对本条第2、第3项规定的事项进行审后,出具的证券营业部迁出同意函。
五、申请证券营业部新址开业,应向迁入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下列材料:1.《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证监机构字[1999]14)中规定的证券营业部开业应当报送的材料;2.原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出具的原址停止营业的确认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浙商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浙商聚银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
【法规类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
【发文字号】证监许可[2012]1407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10.26
【实施日期】2012.10.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浙商聚银1号专项资产管
理计划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2〕1407号)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设立浙商聚银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申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7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设立浙商聚银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计划)。
计划存续期为12个月。
计划推广期间和存续期间募集资金规模上限均为50亿份。
二、我会对《浙商聚银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1 / 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杨晓涛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190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杨晓涛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批复
正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杨晓涛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0〕1190号)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杨晓涛注册为保荐代表人的申请报告》(国泰君安司发〔2010〕 534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杨晓涛(身份证号:******************)保荐代表人资格。
二、本批复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结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黄江宁、陈智罡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59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黄江宁、陈智罡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批复
正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黄江宁、陈智罡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2〕159号)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黄江宁注册为保荐代表人的申请报告》(资证投字(2011-1074)、《关于陈智罡注册为保荐代表人的申请报告》(资证投字(2011-1086)及相关文件已收悉。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黄江宁(身份证号:******************)、陈智罡(身份证号:******************)保荐代表人资格。
二、本批复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
——结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范志成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范志成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3.12.27
•【字号】浙证监许可〔2013〕183号
•【施行日期】2013.1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范志成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3年12月9日受理你公司《关于拟为范志成申报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临安广电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任职资格的申请》(宏源函〔2013〕163号)及相关材料。
经审核,决定核准范志成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的有关规定办理范志成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手续。
浙江证监局
2013年12月27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设立9家分支机构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设立9家分支机构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公布日期】2014.06.24•【字号】浙证监许可[2014]121号•【施行日期】2014.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设立9家分支机构的批复(浙证监许可〔2014〕121号)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我局于2014年6月5日受理你公司《关于我司在浙江、江西新设9家证券营业部的申请》(信证浙司〔2014〕82号)及相关材料。
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 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核准你公司在浙江省杭州市钱江新城设立1家证券营业部,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设立1家证券营业部,在浙江省平湖市乍浦镇设立1家证券营业部,在浙江省临海市设立1家证券营业部,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设立1家证券营业部,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设立1家证券营业部,在浙江省慈溪市设立1家证券营业部,在江西省上饶市设立1家证券营业部,在江西省九江市设立1家证券营业部。
具体情况如附表所示。
二、你公司应当依法依规为新设分支机构配备人员,健全完善制度、业务设施和信息系统。
三、你公司应当自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设立及工商登记事宜,并持上述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批复复印件到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申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
逾期未完成的,本批复自动失效。
四、分支机构设立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报告我局。
浙江证监局2014年6月24日。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66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66号现公布《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0年10月30日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及国务院“放管服”有关要求等,中国证监会对有关证券期货制度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中国证监会决定:一、对15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1)二、对12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2)三、对38件部函等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3)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国证监会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2.中国证监会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3.中国证监会决定废止的部函等制度文件附件1中国证监会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一、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前言中的“《证券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属于公开发行,需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修改为“《证券法》明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属于公开发行,需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行政许可程序。
”第二条第一款中的“200人公司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公司关于股权形成过程的专项说明;3.设立、历次增资的批准文件;4.证券公司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或者在提交行政许可的法律意见书中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修改为“200人公司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关于股权形成过程的专项说明;2.设立、历次增资的批准文件;3.证券公司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或者在提交行政许可的法律意见书中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金炜棋证券公司分支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金炜棋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法规类别】证券公司与业务管理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浙证监许可〔2013〕186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3.12.27
【实施日期】2013.1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金炜棋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
的批复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13年12月17日受理你公司《关于对金炜棋证券公司分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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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王捷证券公司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王捷证券公司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4.09.12
•【字号】浙证监许可[2014]171号
•【施行日期】2014.09.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王捷证券公司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浙证监许可〔2014〕171号)
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王捷担任证券公司经理的任职资格申请》(金证司〔2014〕2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经审核,决定核准王捷证券公司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资格编码为ED140076。
你公司应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王捷证券公司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手续。
浙江证监局
201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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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马劼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法规类别】证券公司与业务管理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浙证监许可〔2011〕161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1.09.23
【实施日期】2011.09.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马劼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
批复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马劼同志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海证字〔2011〕第614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审核,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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