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女工”的休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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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女工”的休假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三期女员工的休假管理,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补充制订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休假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除生产技术部以外的全体女员工。

三、制定本制度的基本依据

本办法依据公司休假管理制度,同时兼顾三期女员工的利益,并将随着国家条例和公司制度的修改而修订。

四、孕期女工休假

1、事假

孕期女工因私事请假,依据《员工休假管理制度》不得连续超过1个月。超过一个月者转入劳务市场,不再保留原有职位。按照《劳务市场暂行管理办法》,事假期间不享受任何薪资待遇,社会保险继续缴纳,公积金办理封存,社保个人缴纳部分由员工自行承担。

2、产检假

计划内女员工因孕期进行产前检查,每次可享受半天假期,须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的就诊证明。计划外怀孕产检视同事假。

3、病假及医疗期

孕期女工因身体不适休病假,一天以上必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病例本。若需连续休假15天(含公休日)以上,该病假期间视同医疗期。按照《员工休假管理制度》,根据员工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和本企业工龄,一年内给予三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工资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医疗期超过三个月的,转入劳务市场,不再保留原职位。

员工医疗期标准

五、产期女工休假

1、计划内女员工按照《员工休假管理制度》,产假一般为90天,其中产

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若员工要求提前休产假,须提前15天申请,公司可根据工作安排给予调整。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2、计划内女员工孕期流产,妊娠12周(含)以内的产假为15天,妊娠12-16周(含)的产假为30天,妊娠16-28周(含)的产假为42天。女员工计划外生育,休假期间视同事假。

3、员工夫妻双方晚育,男方不休晚育假,女员工可在产假结束时增加30天晚育假(男26周岁,女24周岁)。女员工享受晚育假时须出示生育服务证、配偶身份证及所在单位出具的未休晚育假证明。经部门负责人和人力资源部审批。晚育假期间工资照发。

六、哺乳期女工休假

1、计划内女员工产假结束,可在子女一周岁期间享受哺乳假,哺乳假每天一小时,另给予路程假半小时(节假日除外),哺乳假及路程假视作正常出勤。哺乳假须出示婴儿出生证明。

2、哺乳期女工休事假连续超过一个月,转入劳务市场不再保留原职位。且累计孕期、哺乳期事假不得超过两个月。休假期间不享受任何薪资待遇,社会保险继续缴纳,公积金封存,社保个人缴纳部分由员工自行承担。

3、哺乳期女工因病休假,若需连续休假15天(含公休日)以上,该病假期间视同医疗期。按照《员工休假管理制度》,根据员工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和本企业工龄,一年内给予三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工资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一年内医疗期累计超过三个月时,转入劳务市场,不再保留原职位。医疗期满休假期间视同事假,不得超过一个月,事假期间不享受任何薪资待遇,社会保险继续缴纳,公积金封存,社保个人缴纳部分由员工自行承担。

七、其他规定

三期女工若在孕期因自身原因无法正常工作,若要求与公司中止劳动关系,可申请提前休产假和晚育假。生育后可正常工作,若公司有空缺岗位,经人力资源部和用人部门面试合格后,优先录用。

八、本办法自即日起生效,最终解释权归属人力资源部。

附表A

标前评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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