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招标代理机构遴选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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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招标代理机构遴选实施办法(试行)
鄂招投标管委会(2010)2号
第一条为鼓励招标人采用竞争方式选择代理机构,规范招投标项目代理机构遴选行为,维护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依据《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6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遴选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县以上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投标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综合监管机构”)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招投标代理机构遴选活动的监督。
县以上综合招投标中心为招标代理机构遴选活动提供服务。
第四条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鼓励招标人采用公开竞争的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第五条招标人遴选招标代理机构,应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按程序规范运作,由招标人负责组织。
第六条代理机构遴选活动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遴选文件;
(二)发布遴选公告;
(三)申请人编制遴选申请书;
(四)接受遴选申请人提交的遴选申请书;
(五)组建评审委员会;
(六)现场公布遴选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并对遴选申请书进行评审,评审结束提交评审报告;
(七)确定遴选结果并公示;
(八)签订代理合同;
(九)相关资料交综合招投标中心存档。
第七条招标人遴选代理机构应当在综合招投标中心网上发布遴选公告。遴选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招标项目的性质等;
(三)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要求;
(四)获取遴选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五)遴选申请书递交截止时间及地点。遴选文件发出之日起至遴选申请书递交截止时间,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八条遴选文件一经发出,一般不得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在遴选申请书递交截止时间3日前更改并告知综合招投标中心,同时书面通知所有已领取遴选文件的申请人。更改后遴选申请书递交时间应当顺延。
第九条申请人应按照遴选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递交遴选申请书,不按规定时间和方式提交的遴选申请书,招标人有权拒绝
接收。
第十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不得受理其遴选申请:
(一)被依法取消经营资格的;
(二)被依法责令停业且在处罚期内的;
(三)财产依法被接管、冻结的;
(四)近两年因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第十一条遴选的评审一般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指标可参照以下标准设定:
(一)企业基本状况及类似项目业绩,参考权重30%;
(二)代理方案,参考权重50%;
(三)招标代理费报价,参考权重20%。招标代理费报价须按照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执行,在规定的范围内,应体现低价优先的原则。
第十二条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和专家的抽取参照公开招标方式执行。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遴选文件载明的评审标准和办法进行评审。遴选文件未载明的评审办法不得采用,也不得更改评审标准和办法。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评审完毕后,应提出书面评审报告,并按得分高低顺序推荐相应数量的代理机构作为候选人。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按评审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人依序确定中标人,也可授权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确定后,除因法定情
形外,招标人不得将其淘汰。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