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合集下载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3.16•【字号】晋卫指导发〔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晋卫指导发〔2017〕1号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切实加快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改革发展步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以下简称中央《决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意见》(厅字〔2016〕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融合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准确把握“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新形势下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以基层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深入推进全省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改革和资源整合工作,合理配置卫生和计划生育资源,加强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队伍建设,改革完善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着力提升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能力和水平,构建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融合发展新机制,为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健康山西建设提供坚实基础和持久动力。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服务为先。

树立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理念,以群众需求为出发点,为群众提供更加精细、精准的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不断提高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坚持改革创新。

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破除习惯性的思维定势,通过改革创新,解决突出问题,补齐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短板。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接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晋卫[2014]38号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接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晋卫[2014]38号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接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接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晋卫〔2014〕38号)各市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进一步加强预防接种工作,提高工作质量,我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接种工作的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印发全省执行。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6月16日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接种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预防接种工作,提高全省预防接种工作质量、确保接种安全和国家免疫规划任务的落实,努力做好疫苗针对传染病的预防工作,切实保障全省儿童身体健康,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预防接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经费保障(一)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免疫规划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齐抓共管”长效工作机制,全面落实预防接种工作。

要把预防接种作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首要任务,优先实施,重点保障。

(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使用基本公共卫生经费对承担免疫规划疫苗接种任务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不低于5元/针次,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地方要进一步提高补助标准,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以县为单位制定,并逐级备案。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预防接种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绩效考核、监测评估、疫苗运送等工作运转经费,按照辖区服务人口人均不低于1元的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二、进一步规范预防接种管理(三)严格执行疫苗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资质认证制度。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部分省级专科联盟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部分省级专科联盟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部分省级专科联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1.15•【字号】晋卫医函〔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部分省级专科联盟的通知晋卫医函〔2018〕3号各市卫生计生委、委直委管医院:根据《山西省三级医院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实施方案》及相关政策要求,经各医院申报、省卫生计生委审核,现就成立一批省级专科联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同意成立以下省级专科联盟山西大医院牵头成立山西省血管疾病专科联盟;省人民医院牵头成立山西省肾病科专科联盟、山西省医学检验科专科联盟、山西省神经外科专科联盟、山西省消化科专科联盟;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牵头成立山西省呼吸内科专科联盟、山西省精神科专科联盟、山西省疼痛科专科联盟;山西省儿童医院(山西省妇幼保健院)牵头成立山西省儿科和妇幼保健专业专科联盟;山西职工医学院附属医院牵头成立山西省肛肠科专科联盟。

相关专科联盟成员单位名单见附件。

二、工作要求(一)各相关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医疗联合体建设相关政策要求,按照“六定”原则积极稳妥推进专科联盟建设和发展。

鼓励在保持行政隶属关系和财政投入渠道不变的前提下,统筹人员调配、薪酬分配、资源共享等,推动专科联盟成为服务、责任、利益、管理共同体。

(二)各专科联盟应建立健全联盟议事机构及办事机构,制定、完善专科联盟章程及配套管理制度,建立成员单位的加入和退出机制,保证建设质量,务求取得实效。

专科联盟内部应建立灵活的医疗资源、特别是医务人员流动机制,确保优质医疗资源有效下沉,提高专科联盟运行效率,保障医务人员流转安全。

(三)各专科联盟应以提升县域重大疾病救治能力为重点,落实对专科、技术、项目的帮扶要求,以技术协作为主,推进人才共享和服务衔接,形成辐射带动和补位发展模式;应主动对接省外优质医疗资源,争取国家级专业力量的支持和帮扶,形成多层级的跨区域专科联盟,带动我省专科服务能力的整体提升。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卫生计生委设22个内设机构和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重大问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政务公开、 安全保密、信访和行政后勤管理等工作,组织协调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 (二)人事处。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拟订各 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政策和标准,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 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普法宣传和法律法规咨询等工作。 (四)规划与信息处。
1、省卫生计生委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制定、 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及时向省卫生计生委提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的建议。省 卫生计生委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 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省食品药 品监管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省卫生计生委应当尽快制定、修订。
(五)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领导班子
李凤岐:党组书记、主任 郭晋刚:纪检组长党组成员 刘中雨:副主任党组成员 武 晋:副主任 党组成员 冯立忠:副主任兼省医改办主任 党组成员 李汝德:省计划生育协会专职副会长 李跃珍:巡视员 翟根红:副巡视员 郭跃铭:副巡视员 梁有升:副巡视员 (参考资料: )
附则
本规定由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 理。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原卫生厅2014年部门预算公开情况说明-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原卫生厅2014年部门预算公开情况说明-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原卫生厅2014年部门预算公开情况说明正文:----------------------------------------------------------------------------------------------------------------------------------------------------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原卫生厅2014年部门预算公开情况说明原山西省卫生厅是全省主管卫生工作的政府组成部门,一级预算单位。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要求》,组建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俗称“三定”方案)未出台前,现将原卫生厅部门预算公示如下:一、基本情况原卫生厅直属38个二级预算单位,年末在职人数10235人,离休205人,退休4489人。

厅机关内设职能处室22个, 2012年底机关实有在职人员110人。

二、201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2014年卫生厅部门收入预算94亿,其中:财政拨款10亿,纳入专户管理的事业收入0.87亿(所属三所医学院校学费、住宿费等收入),其他收入83.13亿(所属16所医院医疗收入83.03亿元,其他卫生机构事业收入996.36万元)。

支出预算94亿,具体如下:(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预算629.7万元,其中:财政拨款165.9万元、其他收入463.8万元。

用于所属省医学会的人员工资、公用经费和所有二级预算单位计划生育家庭奖励独生子女费补助。

(二)教育支出预算16720.8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8293.32万元、纳入专户管理的事业收入8427.49万元。

用于所属山西中医学院、省中医学校、山西职工医学院的在职人员工资、公用经费、学生经费补助、教学设备购置及设施维护、新校区的建设等。

(三)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预算80.6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13.09万元、其他收入67.55万元。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协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协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协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19•【字号】晋卫科教发〔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协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卫科教发〔2017〕5号各市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7部门《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规范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与管理工作,我委组织制定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协同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2017年6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联合要求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四章培训管理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章附则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协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14〕49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卫科教发〔2014〕38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以下简称住培基地)建设坚持合理布局、满足需求,强强联合、同质培训的原则,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以国家级住培基地为主体,协同基地为补充,努力构建分布合理、专业齐全、管理统一、水平同质,能基本满足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高水平、全覆盖要求的基地网络。

第三条国家级住培基地是指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认可公布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协同基地主要从三级甲等基本符合国家培训基地标准要求的专科医院中遴选。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单独二孩”生育证咋办理计生委公布咨询电话太原市政府官方网站发出《办理单独再生育告知单》符合政策的家庭,能生二孩啦!5月29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单独二孩”政策,正式在我省落地。

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开始在全省开始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6月16日,太原市计生委通过太原市政府官方网站发出《办理单独再生育告知单》,一次性公布15部咨询、举报电话,并教您如何办理《再生育服务证》。

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可办理《再生育服务证》按照《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申请再生育,应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山西省户籍人口;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

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包括收养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死亡且没有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这些申报材料需要准备齐全夫妻双方提供的材料:夫妻双方提出的再生育申请;《山西省再生育申请表》《太原市国家工作人员生育二孩审查备案表》(国家工作人员、党员需要填写此表)各2份;夫妻双方及子女的《户口本》(包括户口首页)、《 __》《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双方近期2寸横排免冠合影照片3张。

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需提供其父母的材料:《结婚证》《户口本》(包括户口首页)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1份。

提供婚育情况证明:夫妻双方村(社区)和所在单位出具的该夫妻的婚育情况证明。

独生子女一方父母所在村(社区)和所在单位出具的其父母的婚育情况证明;不能提供其父母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出具的其父母婚育情况证明须经乡(镇、街办)计生办审核盖章。

户籍地和现居住地不在一起的,需提供现居住地和户籍地的婚育情况证明。

有下列情况需提供的材料:夫妻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需提交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xx年5月29日《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修改之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提交退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1份。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学校卫生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学校卫生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学校卫生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3.03•【字号】晋卫监督发〔2015〕3号•【施行日期】2015.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学校卫生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晋卫监督发〔2015〕3号各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为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防止传染病在学校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学校师生健康安全。

现就2015年学校卫生监督工作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全省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大中专院校。

二、检查重点(一)传染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二)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情况;(三)学校教学环境卫生;(四)学生宿舍等生活场所卫生管理情况。

各地要结合2015年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将以前检查发现问题和学生密度较大的学校作为重点,督促学校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坚决防控传染病在学校的发生与流行。

并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开展中、小学校卫生综合监督评价。

对于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学校督促其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三、工作要求(一)明确职责任务。

各地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落实任务。

要在传染病多发、易发的3-4月份和9-10月份分别对辖区学校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传染病防控措施存在漏洞且整改不力的,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予以通报批评、媒体曝光。

(二)加强沟通协调。

各地要加强与教育行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核对、摸清学校相关底数信息,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及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督促学校认真整改,重要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三)加强宣传培训。

各地要针对当地学校卫生工作人员情况,适时组织开展辖区内学校供管水和传染病防控人员相关卫生知识培训。

要进一步加强舆论宣传,提高全社会对学校传染病、饮用水和预防学生近视工作的认识,推动学校卫生管理水平的提升。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表彰全省卫生计生系统科教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表彰全省卫生计生系统科教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表彰全省卫生计生系统科教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2.17•【字号】•【施行日期】2017.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表彰全省卫生计生系统科教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各市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各单位:为扎实推进全省卫生计生科教工作,进一步提升科技教育创新水平,强化科教工作者的使命感和荣誉感,激发广大卫生计生科教工作者的工作热情,根据年度相关工作考核情况,经研究,决定授予山西大医院妇产科等14个重点学科为“重点学科先进单位”;晋城大医院医学影像与核医学科等3个省市共建学科为“省市共建学科先进单位”;晋城市卫生计生委等16个单位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先进单位”;山西大医院张莉芸等6名同志为“医卫双优下基层活动先进个人”;山西省肿瘤医院解英同志为“科研工作先进个人”。

现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要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在今后工作中继续发扬勇于开拓,拼搏奉献的精神,取得新的更大的成绩。

全省卫生计生科教工作者,要以先进为榜样,强化服务,坚持创新,锐意进取,对标一流,为我省卫生计生科教事业的发展做出新贡献。

附件:科教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2月17日附件:科教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一、重点学科先进单位(共14个)山西大医院妇产科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医学影像科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核医学科山西大医院骨科山西省心血管病医院心血管内科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风湿科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血液科山西省眼科医院眼科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泌尿外科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骨科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耳鼻喉科山西省人民医院神经外科山西省人民医院消化科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精神科二、省市共建学科先进单位(共3个)晋城大医院医学影像与核医学科太原市中心医院神经内科晋城大医院普外科三、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先进单位(共16个)晋城市卫生计生委长治市卫生计生委太原市卫生计生委运城市卫生计生委山西省儿童医院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山西省眼科医院山西省心血管病医院山西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山西省中医药研究院山西大医院山西省人民医院山西省肿瘤医院山西职工医学院附属医院四、医卫双优下基层活动先进个人(共6名)山西大医院张莉芸山西大医院许建英山西省人民医院王俊平山西省人民医院胡风云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刘学军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杨志明五、科研工作先进个人(共1名)山西省肿瘤医院解英。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山西省第一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山西省第一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山西省第一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4.21•【字号】•【施行日期】2017.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山西省第一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做好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山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我委组建了山西省第一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

审评委员会委员由各相关部门推荐,经严格遴选产生。

审评委员会共由42位委员组成。

具体名单如下:主任委员:卫小春山西省政协副主席山西省卫生计生委主任常务副主任委员:刘中雨山西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副主任委员:李志强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王学东山西省环保厅副厅长武京运山西省粮食局副局长丁三寅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刘建国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孟希雄山西省水利厅副巡视员姚继广山西省农业厅总畜牧师秘书长:李秀红山西省卫生计生委处长副秘书长:张睿孚山西省卫生计生委监督所所长刘瑾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处长张树棠山西省环保厅处长李连平山西省粮食局副处长赵宇晨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处长程海明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长曹庆山西省水利厅渔业局局长委员:乔玫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王三桃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郭舒岗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张庆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梁宝爱山西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张素娟山西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郝蔚霞山西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武晋孝山西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史岑山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贠和平山西省农药检定所苏菊萍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王慧兰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王勇亮山西省食品工业研究所刘文静山西省分析科学研究院闫杰山西双合成工贸有限公司孔建纲山西省平遥牛肉集团有限公司李建峰山西杏花村汾酒股份有限公司彭晋航山西省食品工业协会李燕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王俊平山西省人民医院杨小兰山西大学邱服斌山西医科大学王晓闻山西农业大学冯翠萍山西农业大学张朔生山西中医学院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4月21日。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三定方案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三定方案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三定方案篇一: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晋发[20XX]13号20XX年3月12日印发根据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二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XX]12号)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着力优化组织结构,规范机构设置,完善运行机制,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组织保障。

(二)基本原则。

1.依照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的思路推进改革。

围绕转变政府职能和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合理配置部门职能,整合完善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行业管理体制,同时以改善民生为重点,加强与整合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

2.省政府机构设置原则上与国务院机构设置相衔接。

从行政管理体制的统一性出发,该对口的尽量做到上下对口设置。

3.从本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

根据我省发展煤炭经济、实施环境保护、促进安全生产等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机构。

4.着力解决职责交叉、权责脱节等突出问题,不断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

二、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一)转变政府职能。

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把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切实管好,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公民和社会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更加有效地提供公共服务。

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许可事项。

(二)理顺职责关系。

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界定和调整政府部门的职能,明确相应的责任,做到权力与责任相对等;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次责任,避免职能交叉重叠、政出多门,着力解决权责脱节、推诿扯皮等问题;建立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切实提高行政效率。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县乡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改革有关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事宜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县乡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改革有关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事宜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县乡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改革有关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1.10•【字号】•【施行日期】2017.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县乡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改革有关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事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依据《山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推开县乡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改革的指导意见》(晋医改组发〔2017〕2号)和《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县乡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改革医疗集团组建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晋编办字〔2017〕265号)文件精神,现就县乡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改革涉及的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登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规范医疗机构名称登记。

各县(市、区)医疗集团以县人民医院为主体进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登记,医疗集团所属县人民医院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增加两个名称。

其中一个“**县(市、区)医疗集团”作为第一名称,“**县(市、区)医疗集团人民医院”作为该院的第二名称,原来的第一名称“**县(市、区)人民医院”作为该院的第三名称,如果该院原第一名称之外还有其他名称,按照原顺序排列于第三名称之后。

医疗集团内部其他医疗机构,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增加“**县(市、区)医疗集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名称作为该医疗机构的第一名称,原第一名称作为该院的第二名称,原第一名称之外如果有其他名称的按照原顺序排列于第二名称之后。

二、规范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登记。

医疗集团内所有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法定代表人相应变更为医疗集团院长,主要负责人经医疗集团任命后,按照任命文件履行变更登记。

三、各县(市、区)医疗集团按照本通知要求到原登记注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山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是山西省人民政府管理卫生和计划
生育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山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
和实施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规划,加强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工
作的组织领导,推动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在卫生方面,山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致力于提高全省人民
的健康水平,保障全省人民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推动全省卫生事
业的发展。

为此,山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加强了对全省各级卫
生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推动了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加强了对重
大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工作,提高了全省人民的健康保
障水平。

在计划生育方面,山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积极推进全省计
划生育工作,加强了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统筹规划,加强了对
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和普及,推动了计划生育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为此,山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加强了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了对计划生育服务的管理和监督,推动了计划生育技术服
务的提高,提高了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水平。

在未来,山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继续努力,不断提高全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为全省人民的健康和幸福作
出更大的贡献。

山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继续加强对全省卫生
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改革
和发展,努力实现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全面进步和全面发展。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山西省第三类医疗技术审核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山西省第三类医疗技术审核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山西省第三类
医疗技术审核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4.03.14
•【字号】晋卫医政函[2014]4号
•【施行日期】2014.03.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山西省第三类医疗技
术审核工作的通知
(晋卫医政函[2014]4号)
各市卫生局、委直委管医疗机构:
为规范我省第三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根据有关规定,省卫生计生委委托山西省医学会按照年度计划,对全省拟开展下列第三类医疗技术(名单见附件)的医疗机构进行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工作。

请相关医疗机构按申请技术分类别填报《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书》(一式十份)、《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人员备案表》(一式四份)和《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人员汇总表》(一式两份)(相关技术规范及申报表格均可在山西省医学会网站“科技评审”版块“项目申报”栏目下载,网址:),于2014年5月16日前上报至省卫生计生委(含电子版),逾期不予受理。

山西省医学会将根据情况安排审核事宜,具体情况另行通知。

联系人:
省卫生计生委魏来电话:************
山西省医学会张少然电话:************
附件:第三类医疗技术名单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3月14日附件:
第三类医疗技术名单
1、肿瘤消融治疗技术
2、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除外)
3、肿瘤深部热疗和全身热疗技术
4、组织工程化组织移植治疗技术。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独立血液透析中心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独立血液透析中心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独立血液透析中心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5.05•【字号】晋卫医发〔2015〕16号•【施行日期】2015.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独立血液透析中心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晋卫医发〔2015〕16号各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和《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的意见》,积极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医疗资源稀缺领域,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同意山西省开展设置独立血液透析中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卫办医函〔2015〕245号)文件精神,我委制定了《山西省独立血液透析中心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的独立血液透析中心。

二、开展设置独立血液透析中心,应根据医疗机构血液透析服务能力、人口分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局。

省辖市城区每10万常住人口可设置1所开展血液透析技术的医疗机构。

县及县级市每10-15万常住人口可设置1所开展血液透析技术的医疗机构。

新设置独立血液透析中心,原则上与已准入开展血液透析技术医疗机构间的直线距离大于5公里。

三、设置独立血液透析中心,申请人(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设置申请材料,经县(市、区)、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后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独立血液透析中心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

四、独立血液透析中心10公里范围内必须有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并与医院签订血液透析急性并发症医疗救治的医疗服务协议,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具有救治肾透析急性并发症诊疗能力,开通绿色通道。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1.23•【字号】晋卫医发〔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工作的意见晋卫医发〔2017〕3号各市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局):为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严肃纪律,推动我省卫生计生系统行风持续好转,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广泛开展学习教育宣传活动全省卫生计生系统要进一步组织广大医务工作者认真学习讨论,深刻认识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重要意义和明确要求,引导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要深入开展法制教育、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增强广大医务人员的法制观和荣辱观,树立廉洁行医、依法执业和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的良好风气。

要善于挖掘、培育、宣传身边的先进典型人物和事迹,激励广大医务人员树立奋发向上、无私奉献、真诚服务的精神风貌。

二、完善医德医风考评制度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原卫生部发布的《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制定具体、切实可行的医德考评标准及办法,坚持自我评价与社会评价、科室考核与上级考核、定期考核与随时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将医德考评结果作为聘任、任职、晋升以及评先评优的重要条件,并将医德考评结果与绩效工资挂钩,完善奖惩制度,提升考评实效,规范职业道德行为。

三、强化医疗机构合理用药监管建立完善和严格落实药品用量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机制、不合理处方院内通报和点评制度,对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实施教育、批评、谈话、告诫、处罚等措施,推行阳光用药;深入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大力推进临床路径管理,落实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全面配备和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加强医务人员培训,促进科学诊疗、合理用药。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疗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疗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骨科、神经外科、内分泌科和风湿免疫科医疗质量控制部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晋卫医政[2014]15号【发布部门】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4.04【实施日期】2014.04.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骨科、神经外科、内分泌科和风湿免疫科医疗质量控制部的通知(晋卫医政〔2014〕15号)各市卫生局、委直委管医疗机构:按照我省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建设规划,我委决定成立委医疗质量控制中心骨科、神经外科、内分泌科和风湿免疫科医疗质量控制部,依托设置单位分别为为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骨科、风湿免疫科)、省人民医院(神经外科)和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内分泌科)。

专科医疗质量控制部的设置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为一周期。

本次确定的骨科等4个医疗质量控制部负责期限截至2017年4月。

各医疗质量控制部要严格按照原省卫生厅《关于修订山西省卫生厅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卫办医政〔2010〕31号)要求和职责开展工作。

附件:1.骨科医疗质量控制部人员组成及设置2.神经外科医疗质量控制部人员组成及设置3.内分泌科医疗质量控制部人员组成及设置4.风湿免疫科医疗质量控制部人员组成及设置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4月4日附件1:骨科医疗质量控制部人员组成及设置一、人员组成主任:吕智教授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副主任:马迅教授山西大医院韩树峰教授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宋洁富主任医师山西省人民医院王东教授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纪斌平主任医师山西华晋骨科医院杨建业主任医师潞矿集团总医院成员:赵斌主任医师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张志强主任医师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常文凯副主任医师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冯晧宇副主任医师山西大医院魏杰主任医师山西省人民医院徐彬主任医师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郭志坚副主任医师太原市中心医院张邵军主任医师武警山西省总队医院董友主任医师大同市第五人民医院沈建业主任医师朔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刘晋平主任医师忻州市人民医院史宝明主任医师阳煤集团总医院。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规范独立设置机构管理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规范独立设置机构管理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规范独立设置机构管理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04•【字号】晋卫医发〔2017〕51号•【施行日期】2017.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规范独立设置机构管理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通知晋卫医发〔2017〕51 号各市卫生计生委、委直委管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办发〔2017〕44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通知》(国卫法制发〔2017〕43号),加快推进医疗服务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满足群众多样化、差异化、个性化健康需求,助力我省县乡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改革,现就规范独立设置机构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独立设置机构是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区域医疗资源共享、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建设分级诊疗制度具有积极意义。

国家卫生计生委已出台了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病理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安宁疗护中心、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等七类独立设置机构的基本标准及管理规范,独立设置的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中小型眼科医院等机构的基本标准及管理规范也在制定中。

各地要予以高度重视,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6〕49号)及相关政策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独立设置机构,推动健康服务业新业态发展。

二、各市要统筹考虑多层次医疗需求,完善本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布局独立设置机构,优化配置医疗资源,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

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

没有进行设置规划的,不得批准设置该类别医疗机构。

独立设置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执行国家卫生计生委已出台的独立设置机构相关文件要求。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提升医疗质量行动工作方案(2017-2019)》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提升医疗质量行动工作方案(2017-2019)》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提升医疗质量行动工作方案(2017-2019)》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0.30•【字号】晋卫医发〔2017〕43号•【施行日期】2017.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质量正文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提升医疗质量行动工作方案(2017-2019)》的通知晋卫医发〔2017〕43号各市卫生计生委,委直委管医院:为贯彻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进一步提升我省医疗质量,强化医疗服务监管制度建设,提高医疗风险防范能力,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山西省质量强省工作安排部署,我委制定了《山西省提升医疗质量行动工作方案(2017-2019)》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10月30日山西省提升医疗质量行动工作方案(2017-2019)为贯彻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进一步提升我省医疗质量,强化医疗服务监管制度建设,提高医疗风险防范能力,保障医疗安全,结合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加强医疗机构管理的工作安排,制定《山西省提升医疗质量行动工作方案(2017-2019)》(以下简称《方案》)。

一、行动目标提升医疗质量行动将利用三年左右的时间,通过实施提升医疗质量行动,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组织体系,落实医疗核心制度,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落实各项监督措施,强化医疗服务监管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提升医疗风险防范能力和群众满意度,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组织管理省卫生计生委成立“山西省医疗质量提升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领导小组成员由委领导和医政处、中医局、基层处、妇幼处、监督处及省医管所、监督所等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医疗质量提升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评估等。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全面提升县级医院综合能力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卫医发〔2015〕3号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全面提升县级医院综合能力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卫医发〔2015〕3号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全面提升县级医院综合能力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全面提升县级医院综合能力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卫医发〔2015〕3号各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委直相关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全面提升县级医院综合能力工作方案》(国卫医发〔2014〕48号),为有效提升县级医院综合能力,满足县域居民医疗服务需求,省卫生计生委制定了《全面提升县级医院综合能力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各地工作进展及有关问题及时上报。

医政医管处联系人:舒言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中医药局联系人:侯建树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1月25日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全面提升县级医院综合能力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五部委《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卫体改发〔2014〕12号)和我省《关于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晋卫体改发〔2014〕1号),全面提升县级医院综合能力,更好地满足县域居民医疗服务需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建设、培训、支援等方式,加强县级医院(含县医院和县中医医院,下同)以人才、技术、管理、重点专科为核心的能力建设,实现医院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信息化,能够承担县域居民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危急重症抢救与疑难病转诊的任务,力争使县域内就诊率达到90%左右,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单独二孩”生育证咋办理计生委公布咨询电话太原市政府官方网站发出《办理单独再生育告知单》符合政策的家庭,能生二孩啦!5月29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单独二孩”政策,正式在我省落地。

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开始在全省开始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6月16日,太原市计生委通过太原市政府官方网站发出《办理单独再生育告知单》,一次性公布15部咨询、举报电话,并教您如何办理《再生育服务证》。

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可办理《再生育服务证》按照《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申请再生育,应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山西省户籍人口;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

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包括收养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死亡且没有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这些申报材料需要准备齐全夫妻双方提供的材料:夫妻双方提出的再生育申请;《山西省再生育申请表》《太原市国家工作人员生育二孩审查备案表》(国家工作人员、党员需要填写此表)各2份;夫妻双方及子女的《户口本》(包括户口首页)、《 __》《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双方近期2寸横排免冠合影照片3张。

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需提供其父母的材料:《结婚证》《户口本》(包括户口首页)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1份。

提供婚育情况证明:夫妻双方村(社区)和所在单位出具的该夫妻的婚育情况证明。

独生子女一方父母所在村(社区)和所在单位出具的其父母的婚育情况证明;不能提供其父母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出具的其父母婚育情况证明须经乡(镇、街办)计生办审核盖章。

户籍地和现居住地不在一起的,需提供现居住地和户籍地的婚育情况证明。

有下列情况需提供的材料:夫妻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需提交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xx年5月29日《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修改之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提交退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1份。

夫妻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需提供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票据原件及复印件1份。

申请人属于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死亡且没有生育或收养子女情况的,需提供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死亡的兄弟姐妹的婚育证明材料。

再婚夫妻(包括父母)需提供一方或双方的《离婚证》(附有效协议书)或《法院 __》或《法院调解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其他特殊情况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户籍不同受理地点不同太原市计生委表示,市人口计生委或县(市、区)人口计生局是审批办理符合此项条件《再生育服务证》的法定机构。

双方均为山西省户籍的单独夫妻,应当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申请办理《再生育服务证》。

一方为太原市户籍人口,一方为其他省(区、市)户籍人口的,可以到太原市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申请办理《再生育服务证》。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的,由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计生窗口受理,县级人口计生局审批发证;夫妻一方或双方为非农业人口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计生窗口受理,市人口计生委审批发证。

10个工作日可审批15部电话可咨询办理程序具体为:首先,就近到村(社区)或乡(镇、街办)计生办领取《山西省再生育申请表》《太原市国家工作人员生育二孩审查备案表》,并在现居住地或户籍地录入本户信息;其次,申请人向乡(镇、街办)计生办提出再生育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再次,乡(镇、街办)计生办初审,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全部需要补正的材料;最后,太原市政务服务中心或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计生窗口受理,对符合规定、材料齐全、审查无误的,根据法律规定在30日内批准并发给《再生育服务证》。

对不符合批准条件的,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太原市计生委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市人口计生委提高办事效率,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可审批。

为方便百姓办理《再生育服务证》,太原市计生委还公布了15部咨询举报电话咨询电话:太原市政务服务中心计生窗口:3587188;小店区人口计生局:7170848;迎泽区人口计生局:2023095;杏花岭区人口计生局:3382503;尖草坪区人口计生局:5648925;万柏林区人口计生局:6066381;晋源区人口计生局:6592815;古交市人口计生局:5141887;清徐县人口计生局:5727315;阳曲县人口计生局:5521476;娄烦县人口计生局:5322664;经济区计生办:7560379;高新区计生办:7033751;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聘须知1.有哪些单位招聘?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xx年共有21个直属事业单位进行招聘,分别是:山西大医院(山西医学科学院)、山西省人民医院、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山西省肿瘤医院(省肿瘤研究所)、山西省儿童医院(妇幼保健院)、山西省中医院、山西省眼科医院、山西省心血管病医院、山西省中西医结合医院、山西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山西省第二人民医院、山西省针灸研究所、山西职工医学院附属医院、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山西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山西省地方病防治研究所、山西省医学会、山西职工医学院、山西中医学校、山西省人口计生委科学研究所。

2.哪些人员可以应聘?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相关规定,凡符合招聘岗位规定的资格条件及要求,均可应聘。

3.哪些人员不能应聘?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其中,现在校就读且档案和组织关系在校的非xx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学生、研究生不得以原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现役军人、曾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原单位出现重大医疗事故或被吊销医师执照的人员、xx年至xx年通过公开招聘聘用到省直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xx年及以后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以及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能报考。

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岗位。

应聘者在聘用之前已成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或试用期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或已成为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在职工作人员的,不予聘用。

4.招聘设置了哪些考试专业?考试专业共27种:内科学、外科学、临床医学、妇产科学、放射治疗学、耳鼻咽喉科学、中医学、药学、中药学、护理学(本科)、护理学(专科中专)、临床营养、病案信息技术、生物医学工程、公共卫生(预防医学)、卫生管理、口腔医学、儿科学、眼科学、麻醉学、放射医学(医学影像学)、核医学、超声医学、康复医学、病理学、医学检验学、皮肤与性病学。

5.留学回国人员应聘需要提供哪些材料?留学回国人员应聘的,除需提供公告和招聘单位方案中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要出具国家 __门的学历 __、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

学历 __由 __留学服务中心负责。

报考人员可登陆 __留学服务中心网站查询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

__材料和使领馆开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必须在xx年5月1日前取得,在面试前与其他材料一并交招聘单位审核。

6.“应届毕业生”如何界定?公告、各招聘单位方案及本须知中提到的“应届毕业生”,系指纳入全国统一招生、国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科研院所)xx年毕业的学生。

7.对学历学位及相关证书取得时间有什么要求?xx年应届毕业生的学历、学位及相关证书,须在xx年8月30日前取得;其他人员应聘的,须在xx年3月26日报名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及相关证书。

8.学历学位高于岗位要求的人员能否应聘?学历学位高于岗位要求,专业条件符合岗位规定的可以应聘。

9.如何界定应聘人员所学专业?以应聘人员所获毕业证书上注明的专业为准。

10.非全日制学历是否可以应聘?岗位要求为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毕业学历的,应聘者为成教、自考、电大、业大、函授或在职党校学历的不能报考;岗位未要求通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毕业学历的,具有成教、自考、电大、业大、函授或在职党校等国家承认的相应学历的应聘者,可以报考。

11.“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岗位”有哪些?应聘人员与招聘单位或招聘岗位处室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报考单位负责人或该岗位处室负责人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12.报考人员报名时提供的照片有什么要求?(1)报名时提供的照片,必须是1寸近期同底版免冠照片,并且与进入面试后资格审核所提供的照片同一底版;(2)照片格式为jpg,大小为15kb—45kb;(3)头部占照片尺寸的2/3,白色背景;(4)面部正面头发不得过眉,露双耳,常带眼镜的考生应配戴眼镜,不得佩戴影响面部识别的饰品。

13. 哪些人员可以报考“服务基层项目专门岗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由山西省统一组织招募和选派的山西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人员,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服务期满、考核合格(服务期两年,考核合格,现仍在职)的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设臵“服务基层项目专门岗位”实行公开招聘。

14.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可以报考非“服务基层项目专门岗位”吗?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可以报考非“服务基层项目专门岗位”,但必须符合招聘岗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15.资格审核时报考人员需向招聘单位提交哪些证明材料?报考人员需在招聘单位规定的时间,按招聘岗位要求,向招聘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由审核单位留存)、1寸近期同底版免冠照片2张和电子版(须与网上报名的照片同一底版)。

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全日制普通高校xx年应届毕业生应聘的,提交__、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须能够正常毕业)、报到证、外语等级证书、计算机等级证书;其他人员应聘的,提交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 __;在职人员应聘的,提交有用人权限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同意应聘介绍信。

报考“服务基层项目专门岗位”的,除出具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__和毕业当年就业主管机构签发的报到证外,参加“到村任职”项目人员出具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考核认定的证明材料;参加“三支一扶”计划项目人员出具山西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签发的《招募通知书》和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的考核材料;参加“西部计划”项目人员出具共青团山西省委考核认定的证明材料、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参加山西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计划”人员出具山西省教育厅认定的考核证明材料及与服务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退役士兵出具《中国人民 __士兵退出现役证》和县(区)以上 __门出具的退役士兵证明。

16.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应聘人员免笔试的规定适用于所有招聘岗位吗?只有报考招聘单位所设臵的副高岗位或博士岗位才能免笔试,报考其他岗位须参加笔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