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刑法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比较研究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浅析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浅析摘; 要; 本文主要结合司法实践,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况、构成要件、法定刑存在立法上的不足,对理论界存在的“持有论”、“不作为说”、“复合说”进行了比较,认为现行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存在要么宽纵犯罪,要么冤枉无辜的尴尬处境,对反贪污贿赂斗争产生了消极影响,为此,笔者根据所学及办案实践,针对存在的漏洞和困境,对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提出了建立财产申报制度、金融监管制度,以及坚持党的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策略,以期抛砖引玉,与同行商榷。
关键词;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争议; 思考; 立法完善; 制度完善前言我国现行《刑法》增设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一新的罪名,对惩治职务犯罪,纯洁国家工作人员队伍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这一截堵性条款暴露出诸多不足,本文拟从几个方面予以探讨,提出一些完善建议,以期与同行切磋。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概述和现状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国家工作人员获得收入的途径日益增多,收入差距越来越大,其中不乏非法所得。
为了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198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增加规定了两项关联密切的罪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隐瞒境外存款罪,填补了我国立法上的一项空白,堵住了打击经济领域犯罪的许多疏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因此,1997年新的刑法典便将其吸收进来,正式列归《贪污贿赂罪》一章。
其中,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了如此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
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由此可以得出这样的定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的超过合法的收入,且差额巨大经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行为。
这一定义中饱含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要客观特征:即必须存在国家工作人员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数额巨大的事实,并且司法机关又无法查清该巨额财产的真正来源而行为人也无法说明其合法来源或拒不说明其来源。
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的法律现状分析
差额 巨大 ; 二 , 为 人 不能说 明 巨额财 产 的来 源或 者来 源 的 第 行 合 法性 。“ 能说 明” 要 表 现 为 四种 情 况 : 是 行 为人 对 财 不 主 一 产来 源 完全 不作 任何 说 明 ; 二是 行 为 人表 示 本 人 并 不 知道 财 产 的来 源 , 法说 明 ; 是行 为人 不能 作 出具 体 、 无 三 明确 的说 明 , 从 而使 司法 机 关无从 核 实 ; 四是 行 为人说 明 的 财产 来 源 经查
[ 键词 ] 巨额 财产 来历 不 明 推 定 关
举证 责 任倒 置
犯 罪 构成
[ 中图分 类号 ] D 2 [ 94 文献标 识 码 ] A [ 文章 编 号 ] 10 0 4—6 1 (0 2 0 9 7 2 0 )5—0 4 10—0 3
民事诉 讼 中 的“ 主张谁 举证 ” 行政诉 讼 中 的“ 被 告人 谁 , 由 举 证 ” 刑 事 公 诉 案 件 由 公 、 、 举 证 , 来 被 铁 定 为 诉 讼 中 , 检 法 向
原则 。“ 以事 实 为 依 据 ” 是 以 查 证 属 实 的证 据 为 依 据 。 认 定 就 事 实 应 当依 照 证 据 , 据 是 刑 事 诉 讼 的 核 心 问 题 , 某 种 意 义 证 从
明力 的总 和 , 而假 设 某 一 事 实 的存 在 J 。至 于 巨额 财 产来 历
不明 罪 的犯罪 构成 , 分 述如 下 : 可
判 断 和 运 用 证 据 认 定 案 件 事 实 的 过 程 , 据 的 重 要 性 由 此 可 证 见 一 斑 。然 而 , 额 财 产 来 历 不 明 罪 ,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不 能 巨 在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若干问题探究
( c o l f L w , s g u nv ri B iig 1 0 8 , h n ) S h o a o T i h a U i es y, e n 0 0 4 C i a n t j
Ab ta t No d y h r r tl ma y c n r v r is o h r f g e t a u t o r p ry wi mb g o s r s u c s s r c : wa a s t e e a e s i n o t o e se n t e c i l me o r a mo n f p o e t t a iu u e o r e , h
whc k si dfee tt ar u u iilp atcs ih ma e t i rn oc ryo tjdea r cie .Th e e t i n l w f eS v n hCrmia La Ame d n a h n e h ecit n o n me th sc a g dt ed srpi f o
Vo . 4 No 6 13 .
No v. 2 011
巨额财 产来 源 不 明罪 若 干 问题 探 究
王 海 军
( 华大学 法学院 , 清 北京 10 8 ) 0 0 4
摘
要 : 额 财产 来 源 不 明罪 自设 置 以来 , 刑 法 学 界 至今 仍 众 说 纷 纭 。 国家 通 过 的《 法修 正 案 ( ) 将 本 巨 在 刑 七 》
第3 4卷 第 6期
21 0 1年 I 1月
辽 宁 师 范 大 学 学报 ( 会 科 学 版 ) 社
J u n l fLio igNo ma iest ( o il ce c io ) o r a a nn r l o Unv ri S ca in eEdt n y S i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争议问题研究
议, 从而提 出完善我国职务犯罪法律体系的对 策建议 。 [ 关键词 ] 量刑原则 ; 有罪推定 ;证明责任 ; 罪名 ; 对策 ;建议 【 中图分类号 】 D F 6 3 6 [ 文章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1 6 7 1 — 5 1 3 6 ( 2 0 1 3 ) 0 1 — 0 0 6 3 — 0 4
一
实; 二是准确认定犯罪性质 ; 三是全面掌握犯罪情节 ; 给予他公共保护 的契约 , 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 的公共 四是综合评价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查清犯罪事实就 保护。如果犯罪H 寸 是不肯定 的, 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
[ 收稿 日期 ] 2 0 1 3 — 0 3 一 l 1 [ 作者简 介 】 何超群( 1 9 8 6 一) , 女, 湖南长沙人 , 湘潭大学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第2 0 卷第 1 期
2 0 1 3 年 3月
长沙 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C h a n g s h a S o c i a l W0 r k C o l l e g e
V0 1 . 2 0 No . 1 Ma r . 2 0 1 3
长沙 民政职业技术学 院学报
者, 因为在法律看来 , 他 的罪行并没有得到证实” [ [ 意】 的正当的原 因而说不出合法来源的情形的存在。所以 贝卡利亚. 论犯罪与刑罚[ M 】 . 中国大百科全书 出版社, 此罪的设置有实行有罪推定之嫌。 1 9 9 3 _ 3 1 . 1 。 这是无罪推定原则最早的比较完整的阐述。 ( 三) 证明责任 的问题 对 巨额财产来 源不 明罪 的证 明责任究竟应 F } j 谁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相关问题研究
四项将刑法 第 三百 九 十五条 第 一款 修 改为 : 国家工 “ 作人员 的财产 、 支出 明显 超过 合法 收入 , 差额 巨大 的 , 可 以责令该 国家工 作人员说明来源 , 不能说 明来源 的 ,
差额部分 以非法所 得论 , 五年 以下 有期 徒刑 或者拘 处 役; 差额特别 巨大的 , 五年 以上 十年 以下有 期徒刑 。 处 财产 的差额 部分予 以追 缴。 ”该修 正案 对刑法 中有关 巨额财产来 源不 明罪 的规 定 主要做 了两 处修 改 , 一是 将“ 财产或 者支 出” 为 “ 产 、 出” 二 是提 高 了巨 改 财 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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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财产来源不 明罪 的法定 刑 , 加“ 额特别 巨大 的 , 增 差 处五年 以上 十年 以下有 期徒刑 ” 。对 巨额 财产来 源不 明罪 的修改 , 加大 了对该 罪的打击力度 , 符合反腐败 的
呼声和要求 。但其 中仍然 存在 着一 些 问题 , 有予 以探
讨 并 加 以完 善 的必 要 性 。
《 刑法修正案 ( ) 第 十 四条对 刑法 典第 三百 九 七 》
收 稿 日期 :0 0—0 21 5—1 9
基金项 目: 州民族 学院 2 0 贵 0 9年学生科研基金 资助项 目“ 刑法修正案 ( 中巨额 财产 来源不明罪相关 问题研 究” 究成果。 七) 研 作者简 介 : 赵璇 , , 州民族学院法学院硕士研 究生。 女 贵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罪构成及罪名研究
性条件 , 而非实体条件。理由有以下几点:
一
是以拒不 说 明巨额 财 产 的合法 来 源作为 本罪 客
观方面的表现 不符 合立 法 目的。改革 开放 与现 代化 高
过合法收入 , 且差额 巨大 ; 次则 为 行为 人不 能说 明明 其 显超过合法 收入 的巨额 财产 的合 法来 源 。这 是刑 法界 大多数人持有 的观 点。二 是 主张 巨额财 产来 源不 明罪
工作人员贪污、 贿赂、 走私等犯罪行为的重大作用在这
十余年里并没有得到充分发 挥 , 本应 以此罪追究 型 很多
事责任 的行为不是没有被迫 究 , 就是错 误地被 以其他犯
罪追究 , 本文亦拟就巨额财产来源不 明罪 的犯 罪构成 及
罪名问题 略作探讨 。
点 。笔者倾 向于第二种 观点 , 即主张 巨额财产来 源不 明
本质上看 , 这是多余 的。从这两种观点的对立中可看
出, 的关键在 于如何 理解 司法机关 可以责令 说明来 问题
源而行为人不能 说 明来 源 是合 法 的过程 在本 罪 中的地 位, 它是一 种 程 序性 条 件 , 是 本 罪 的实 体核 心 条件 。 还 主张前者 的是 第二 种 观 点 , 张 后者 的则 为第 一种 观 主
是~种持有型犯罪 , 在客观方 面的表现 是行为人持 有 其 ( 或拥有 ) 超过合 法收入且来 源不 明的巨额财产 , 其本质 特征在于行 为人持有 ( 或拥 有 ) 来源不 明 的巨额财 产之 行为 , 是不 能说明巨额财 产来源 合法 的行 为。认 为 而不
巨额财 产来源 不明 罪 , 最早 见之 于 18 其 98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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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6卷 第 2期
湖北 师范学院学报 ( 哲学社会科学版 )
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一点看法论文
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的一点看法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7-000-0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设立以来,虽然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但很少被单独适用,而大部分情况是成了贪污罪、贿赂罪的附带罪名。
如黑龙江省人事厅原党组书记赵洪彦,受贿77万元人民币和1万美元,被判13年徒刑;该犯还对298万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被判3年徒刑。
数罪并罚,共判15年徒刑;深圳原民政局长黄亦辉收受贿赂人民币605万元、港币946万多元、美金5万元,大约3500万元的财产来源不明;贵州省原交通厅厅长卢万里,收受的贿赂款、物折合人民币2577.4万元,2640多万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面对从自家里搜出的巨额财产,往日思维敏捷,记性超强的贪官们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失忆,似乎这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已成为贪官污吏的一个护身符,究其原因,原来是量刑因素在作怪。
一、比较“贪污、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不同量刑《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而受贿罪比照贪污罪论处。
《刑法》中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
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三百八十六条和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一方面贪污(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是五千元(特殊情况下是四千元),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案标准是三十万元。
另一方面,犯贪污(受贿)罪,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管涉嫌犯罪金额多大,都只能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几点思考
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几点思考【摘要】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措施,对于遏制腐败和追回不法所得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刑法》中。
根据法律规定,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遵循一定的标准和程序,提供确凿的证据,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通过相关案例分析发现,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存在一定的困难和挑战,需要加强司法实践和研究。
为此,应加大对该罪的打击力度,提高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加强司法审判机关对于该罪的研究和应用,以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关键词】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律依据、标准、程序、证据、举证责任、案例分析、困难、挑战、打击力度、公正性、透明度、司法审判机关、研究、应用1. 引言1.1 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重要性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重要性在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建设法治社会。
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可以有效打击腐败行为,防止官员以权谋私、侵吞国家财产,维护政治清明、社会公平。
对于非法获得的财产,通过认定来源不明罪可以让违法者无法合法化非法所得,防止其逃避法律制裁。
对于国家的财产安全来说,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罪行可以减少国家财产流失,保障国家经济秩序的稳定。
在经济发展方面,严惩来源不明罪可以促进经济的有序发展,建设法治社会,提升国家的社会信用度。
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对于维护社会正义、国家安全和经济稳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1.2 我国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我国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包括巨额财产的数额属于犯罪所得,在犯罪嫌疑人不能提供合法收入来源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其财产来源不明。
我国法律还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标准,对于超过一定金额的财产,如果无法证明合法来源,就有可能被判定为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若干问题的研究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若干问题的研究内容摘要:我国1979年刑法中没有这种犯罪的规定,是因当时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由国家发给,没有其他来源,国家工作人员有巨额财产很容易被发现。
而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工作人员获得收入的途径越来越多,有的是合法所得,有的则可能是非法所得,使原本极小的财产差别变得越来越大。
由于非法手段隐蔽,很难查实其真正来源,因此,1988 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
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没收财产的差额部分”。
1997年修订刑法又将其适当修改,纳入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犯罪之中,罪名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关键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事责任法定刑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念及其特征我国刑法第三比九十条第一款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的收入,差额巨大的,可卡因责令说明来源。
本人又不能说明来源其来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差额予以追缴。
刑法学界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有如下几种表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拥有明显超过其公开合法收入而本人无法说明其合法来源的巨额财产或支出的行为[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被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行为[2].尽管字面上有稍微差别,但刑法学界和刑法所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大体意思都是一致的。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犯罪的客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犯罪对象是行为人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巨额财产。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的来源是合法的行为,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行为人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
对中国刑法第395条之规定的再探讨
对中国刑法第395条之规定的再探讨摘要:中国现行刑法第395条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纳入《刑法》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大量适用,惩罚了一批腐败分子,然而近年来关于此罪适用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却颇多争议。
现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各级法院的判决书中,而且这个“巨额财产”的数额越来越巨,往往要比贪污、受贿的数额大得多,而犯罪分子却不能因此得到相应惩罚。
这个罪名的设置不尽合理,有待于修改完善。
关键词:中国;刑法;罪名中国现行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
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财产不合法而故意占有,案发后又故意拒不说明财产的真正来源,或者有意编造财产来源的“合法途径”。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纳入《刑法》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大量适用,惩罚了一批腐败分子,然而近年来关于此罪适用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却颇多争议。
现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各级法院的判决书中,而且这个“巨额财产”的数额越来越巨,往往要比贪污、受贿的数额大得多,而犯罪分子却不能因此得到相应惩罚。
针对这种情况,有人将此直接归因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效果,认为这一条规定既易导致办案者查案不彻底又容易给犯罪嫌疑人提供一个“避难所”,因此应取消这一规定。
还有人认为应当借鉴外国法的有关规定,在犯罪嫌疑人不能说明其财产合法来源时一律视为贪污或受贿所得,废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这一罪名。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案例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例篇一:刑法论文——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几点思考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思考内容摘要:1997年,我国在修订的《刑法》中加入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但这一罪名却屡受学界“诘难”,理由之一就是该罪名的最高刑期只有5年,因而它成为了某些严重贪污贿赂犯罪的“避难所”。
本文将我国《刑法》中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其他国家对类似罪名的立法例相比较,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弊端与学界的争议,试着讨论了我国刑法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存在的合理性与弊端,并对其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财产申报法定刑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迅猛发展和法治进程的逐步推进,反腐败问题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有关严惩腐败的呼声也日趋高涨。
为顺应民意、适应反腐倡廉新形势的要求,我国于1997年修订《刑法》时,在第395条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并将其纳入反贪污贿赂罪一章。
1997年《刑法》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体现了国家严惩贪污、打击腐败的决心,客观上也对贪污腐败犯罪起到了一定的遏制和预防作用。
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法的过于粗疏和过于概括,司法机关在适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时困难重重,突出表现为在司法实践中从来没有单独适用过。
作为一个独立罪名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实践中俨然成了贪污罪、受贿罪的附带罪名。
究其原因,无非是由于我国官员的财产还不在阳光下,我国还未建立详细的“财产申报”制度。
因此,只有当贪官的贪污、渎职等犯罪行为暴露出来以后,其不明来源的“巨额财产”才会被“拔出萝卜带出泥”。
另外,由于我国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规定的法定最高刑为5年,其刑事责任远远轻于贪污罪、受贿罪,致使这一罪名在实践中成为了某些贪官的“避难所”,因此自其出台以来也颇受诟病。
以下我将对比国内外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方面的立法,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实际,论述一下我对我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看法。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念《刑法》第395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
“推定”在刑法中的适用探究——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为例
作者简介:佟瑞婷(1995-),女,硕士在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方向:法学。
“推定”在刑法中的适用探究———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为例佟瑞婷(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摘要:虽然我国刑法没有对“刑事推定”进行明文规定,但其作为刑事证明的一个重要补充方式,在案件事实认定方面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反观学界,对于推定是否能够适用于刑法争议颇大。
本文将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为切入点,对“刑事推定”的概念加以界定并就其在刑法领域适用之合理性加以讨论。
与此同时,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推定”毕竟在一定程度上会产生不利于被告人的后果,因此在适用时要适当地予以限制,谨防对推定的滥用。
关键词:推定;刑事推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无罪推定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7164(2020)38-0066-03第38期总第484期No.38vol.484大学(社会科学)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2020年10月Oct.2020推定,作为一种事实认定方式,一直引起学界的广泛讨论。
这不仅由于其适用过程会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更是由于就推定一词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
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学者都曾经定义过推定,但是推定的内涵却始终没有得到统一,加之其适用过程需要法官基于已经证明的事实,运用自己的经验来推出推定事实,主观随意性较大。
对于推定能否适用于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过程,以及刑法领域对于推定之适用是否构成对无罪推定原则之违反,需要我们进一步来探究。
一、问题的提出(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的推定有关刑事推定,在我国刑事法律条文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其更多的是作为一种对于法律条文规定之事实认定的手段而存在。
例如《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浅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摘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于惩治贪污贿赂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该罪名自实施以来,也一直存在着一些争议。
本文试图分析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该罪名存在的合理性,并在此基础上指出其法律制度方面若干亟待完善之处。
关键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期财产范围腐败,是当今社会普遍存在的一个现象,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这种情况显得就更为严重。
2010年12月30日,被网友赋予”中国第一贪纪委书记”,原湖南省郴州市纪委书记曾锦春,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两罪并罚,执行了死刑判决。
执行的消息被发布后,引起了广大人民的强烈凡响。
严惩腐败的呼声又一次高涨,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一罪名的高发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概述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
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刑法》规定的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由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发生了变化,国家工作人员拥有来源不明财产的现象越来越多,不仅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也在某些方面影响了我国的经济建设制度。
从世界范围来看,已经有相当数量的国家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或类似此罪的罪名。
我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早规定于1988年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1997年把此罪正式加入了《刑法》。
但是自从此规定颁布以来,就在学术界和司法界引起了很多争议。
本来该条文的确立,是为解决司法机关在惩治贪污腐败犯罪时,遇到的巨额财产与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收入差距较大而又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该财产为何种犯罪所得,因而无法制裁的问题。
但是条文实施以来,学者对与此是否加大了反腐力度,该罪名有无存在的必要一直处于争论当中。
从经济学上分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论文
从经济学上分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摘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来源于司法中实践困境,尽管刑法学界有很多学者从各方面讨论了本罪的缺陷,对之如何修改也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但大多集中在罪名、犯罪构成、刑罚适用、举证责任等方面。
角度仅局限于本专业,文章欲从经济学上的“成本-收益”的角度来分析本罪,以期从其他方面完善其本罪,弥补其在现实中的不足。
关键词:经济学;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分析角度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997年10月1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修改后被纳入新《刑法》贪污贿赂罪一章,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第395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
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成为立法者制定出的惩治职务经济犯罪的又一法律产品。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不足及负面影响通过对行为人案发后心理的分析可看出,他之所以选择实施这种行为,是因为在对犯罪成本进行主观估计,并与预期犯罪效益比较后,认为犯罪效益大于或等于犯罪成本。
具体而言,本罪造成的负面影响有以下几方面:1、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客观上纵容犯罪。
本罪是严重的职务犯罪,其法定刑与社会危害性极不相称。
国家动用刑罚,则必须要支付对罪犯的权益必要的剥夺或限制这一成本,但是我国对该罪刑罚量投入不足,表现为罪犯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2、刺激行为人为逃脱更严厉的刑事制裁而不坦白犯罪事实,从经济学角度分析,经济学假设“人是其自利的理性最大化者”,这一概念暗示,人们会对激励(incentive)作出反应,即如果一个人的环境发生变化,而他通过改变其行为就能增加他的满足,那他就会这样去做。
浅议我国刑法规定中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 国家工作 来源不明罪往往依附于贪污 、 “ 贿赂等经济犯罪而存在 , 且呈上升势头 , 究 人员的财产或支 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 , 差额巨大 的, 以责令说明来源。 其原 因, 可 大致有 以下几个方面 : 一 , 第 被立案侦查 的贪 污 、 等犯罪分 贿赂 本人不能说明来 源是合法 的 , 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 , 五年 以下有期 子大多具有较 高的文化层次 , 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 , 差 处 具 且大多抱着顽抗 、 徒刑或者拘役 , 财产 的差额 部分予 以追缴 。” 即“ 此 巨额财产来源不 明 侥幸心理与侦查机关对抗 , 加之他们 的犯罪方法大多隐蔽 、 复杂 , 司法机 罪” 。该 罪 是 吸 收 18 98年 1 2 月 1日第 六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公 布 施 行 的 关 很难 找 到行 之 有 效 的 方 法 杏 明其 巨额 财 产 的 非 法 来 源 ,无 奈之 下 , 对 《 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 的补充规定》 十一条而规定的。 第 该罪 的设立为 其 拒不 说 明 巨额 财 产 来 源 的行 为 只能 以巨 额 财 产来 源 不 明罪 论 处 。 监督 国家工作人员廉洁奉公 , 为惩治那些 以权谋私 、 贪污腐朽 、 大肆侵吞 第 二方面 , 也是最重要 的一方 面 , 那就是巨额财产来源不 明罪 与贪 国家和他人财产而“ 暴发” 的经济犯罪分子提供了强有力 的法律武器。 但 污 、 受贿等经济犯 罪相比 , 立案标准起点 高 , 量刑幅度低 , 根据最高人 民 因该罪在立法上的缺 陷及在实践中因制度不完善所造成的不易操作性 , 检察院 l9 9 9年 9月 1 6日公布施行的《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 案侦查案 对该罪的刑罚制裁未能达到真正意义上的立法 目的。 件立案标 准的规定( 试行 )规定贪污 、 贿罪的立案标准为 5 0 》 受 0 0元 , 甚 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构成及其特征 至贪污 、 受贿 不满 50 0 0元 , 但具有该规定列举 的特 定几种情形之一 的, 该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 的财产或 支出明显超 过合法收入 ,差额 巨 也应予 以立案 , 同样 是上 述《 规定》 对 巨额财产来 源不 明案的立案标准 , 大, 本人不 能说 明其来源是合法 的行为。其犯罪构成特征表现为 : 为3 0万元 , 即使是现行《 刑法》 对犯巨额财 产来 源不 明罪 的国家工作人 , 11 犯罪客体 :一般认 为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 的犯罪行为所侵犯 的 员也 只规定处五年 以下有期 徒刑或拘役 , . 换言之 , 不论 被告人拥有多少 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 的所有权和国家的廉 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的巨额财产 , 法院最终对他作 出的判决最高刑也只能 政建设制度 。其社会危害性在于破坏国家_ 作人员 的应有 的公仆形象 , 是五年 , [ 不难看 出, 国现行 法律对 巨额财产来源不 明罪的处理过于宽 我 损 害 了 党 在人 民群 众 中 的威 信 和 国 家 对 公 务 员 制 度 正 常 的 社 会 管 理 活 松 , 这可能与该罪的确立本 身就 是对立法不完善的一种补救有关 , 犯 但 动, 从而损害 了党和国家 、 民群众的利益 。 人 罪分子正是利用 了立法者的宽容 ,利用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贪污 、 受 1 犯 罪 的客 观 方 面 : 现 为 行 为 人 的 财 产 或 支 出 明 显 超 过 合 法 收 入 , 贿等经济犯罪定罪量刑上 的巨大差别 ,拒不说明其 巨额财产是通过 贪 . 2 表 差额巨大 , 在有关机关责令行 为人说明来源时 , 行为人不能说 明来 源是 污 、 受贿等违法犯罪途径所得 , 而彻底逃避法律制裁或逃避 比巨额 财 从 合法的。不能说 明合法来源 , 是指行 为人没有证据证实差额部分 属于合 产来源不 明罪严历得多的制裁 。 法收入 , 其中包括拒不说明财产的来源。当前 , 理论界对该罪的客观特征 2 在 司法实践 中,在计算涉嫌 巨额财产来源不 明罪的犯罪分子的非 _ 3 存在着两种不同看法 。一种是持有说 , 认为该罪的实施行 为是拥有超过 法所得具体数额时 , 往往不够客观 , 有时忽略了其家庭成员 的合法收入 , 合法收入且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 。另一种是小作 为说 , 为该罪 的实施 导致其非法所得 财产数额偏高 , 认 有时忽略了犯罪分子及其家庭成员的以 行为是不能说明超过合法收入 的巨额财产的合法来源 。 往支 m, 导致其非法所得财产数额偏低 , 这两种情形都是要不得的 , 对此 1 犯罪 的主体是特殊 主体 , . 3 即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从本 罪的规定来 类犯罪分子非法所得具体数额 的计算必须本着客观 、 正的原则 , 公 对其 看, 该罪对主体的确定是不完全的。该罪的主体应包括集体经济组织1 家庭成员的合法 收入应予 以扣减 , 其家庭 以往 的支 出也应计算在总额 二 将 作人员 。据我国的现实情况 , 集体经济组织在 国家经济体制 中仍 占有相 之 内。 当重要 的地位 集体经济组织 中的人员其数量之多更是不允许人们忽视 综上所述 ,建议立法部门应降低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案标 准 , 缩小 、 拉近其 与贪污 、 受贿等经济犯罪在定罪量刑方面 这一群体 的存在 , 也不允许法律忽视对他们 的规范和调整 。在企业经营 提高其量刑幅度 , 减 体制改革 中, 集体经济组织 中的厂长 、 经理等掌握大量的人 、 、 , 财 物 许多 的 距 离 , 少 趋 利 避 害 的 投 机 家 的 出现 。从 以下 方 面 着 手 对 于 巨 额 财产 该条可表述为 : 任何公民 , 如属国家工作 人在任职期间 , 利用手 中职权大肆侵吞集体财产 , 同积私人财富 , 使企业 来源不明罪在立法方面的完善 , 其财产或 者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 , 差额 破产或濒临破产 , 而职工失去工作下岗, 生活无着落。另外 , 在司法实践 人员或曾属国家 工作人员 , 中可 以发现那些 已经卸任 、 退休的原 国家工作人员即使有来源不明的巨 巨大的, 当责令说明来源。本人拒不说明来源或作虚假 、 应 无据说明的, 差 额 财 产 却 也 很难 受 到 法 律 的 制裁 。这 部 分 人 不应 成 为 法 律 在 “ 额 财产 差 额部分 以非法所得论。 额部分是本人所在地年人均收入的五倍以上 巨 来 源 不 明 罪 ” 的调 整 空 白。 中 不 满十倍 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本人所在地年人均收 十倍 以上不满二十倍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以 1 犯罪 的主观方面 :主观要 件是指刑法规定成立犯罪必须具备 的犯 入一倍 以上三倍 以下的罚金; . 4 罪主体对其实施 的危害行为即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 本罪的主观方 下有期徒刑 ,并处本人所在地年人均收入三倍 以上五倍 以下 的罚金 ; 二 并 面是故意。行为人 明知财产或支 出与其合法收入差额 巨大 、 而又故 意不 十倍 以上的处七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 , 处本人所在地年人均收入 说 明 财产 的真 实 来 源 。 五 倍 以上 十 倍 以 下 的罚 金 。 另外 , 针对当前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立法上 的诸多不足和在司法 2 巨额 财 产 来 源不 明罪 的 不 足 与缺 陷 我们 除了应当从法治上加 以完善 以外 , 更应当从制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自确立 以来, 在惩治腐败, 护党政机关及其 工 实践上的尴尬处境 , 维 使之从 多方面对贪污腐败现象加 以遏 止 , 从而更 作人员的廉洁等方 面确 实发挥 了不小的作用, 客观地讲 , 但 该罪无论在 度上加大建设 的步伐 , 好的为我们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 提供有力地法律保障。 从制度上主要加 立法上还是在实际操作 中仍存在不尽人 意的地方 , 具体表现在 : 21 从 巨额财产来源不 明罪的法条就可 以看出。 . 该罪是以有罪推定为前 强 以 下 三个 方面 的建 设 : 提 的 , 拥 有 与合 法 收 入 差 额 巨大 的 财 产 或 支 出 的 国家 工 作 人 员 只 要 即凡 首先 , 建立金融监管机制。 我国从 2 0 0 0年 4月起实行个人存款实名 不能说明其巨额财产来源是合法 的, 则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 从 而推定 制 , 它是整个 金融实名制的一部分 , 的设 立有利于对 国家工作人员的 它 其 有 罪 。 而 不 论他 是 出于 何 种 目的不 说 明其 合 法 来 源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司法认定中的难点与完善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司法认定中的难点与完善
吴桂云;田春阳
【期刊名称】《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年(卷),期】2009(024)005
【摘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设立,是为了不使以非法手段获取财物的行为人由于证据不足而逃脱法律制裁所采取的一项立法救济司法的权宜之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种持有型犯罪,其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行为人拥有超过合法收入且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其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持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的行为.同时,在几年的司法实践中有诸多操作难点,存在一些问题,对此我们应该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罚.
【总页数】4页(P86-89)
【作者】吴桂云;田春阳
【作者单位】吉林铁路运输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吉林,长春,410083;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吉林,长春,41008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33
【相关文献】
1.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与完善 [J], 何平
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司法理念——关于该罪法定刑在修正案(七)后的思考 [J], 梅象华
3.职务犯罪研究:完善立法与规范司法工作机铆(专题讨论)——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便利”认定中的若干争议问题 [J], 卢建平;邢永杰
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司法实践考察 [J], 尹明灿;
5.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行贿罪的协调与完善 [J], 廖天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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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几点思考(一)
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几点思考(一)现行刑法典为了进一步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惩治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在贪污贿赂类犯罪中增设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个新罪名,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如果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则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此罪的设立,对纯洁国家工作人员队伍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把握该罪的法律特征,对证明范围和证明责任的理解,家庭成员能否构成共同犯罪等问题存在分歧,笔者试就以上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由来1947年巴基斯坦《防止腐败法》中规定:“公务员或任何他的受瞻仰者拥有与公开收入不相称的财物,而本人不能满意解释的,构成刑事不定罪”。
我国1979年刑法中没有这种犯罪的规定,是因当时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由国家发给,没有其他来源,国家工作人员有巨额财产很容易被发现。
而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工作人员获得收入的途径越来越多,有的是合法所得,有的则可能是非法所得,使原本极小的财产差别变得越来越大。
由于非法手段隐蔽,很难查实其真正来源,因此,198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
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没收财产的差额部分。
”1997年修订刑法又将其适当修改,纳入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犯罪之中,罪名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特征对于本罪的客观特征,理论界素有争议,主要表现在“持有型犯罪论”和“不作为犯罪论”之间的分歧。
争执的焦点集中在对“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行为性质的认定上。
“持有型犯罪论”者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种持有型犯罪,其客观方面的表现是行为人持有超过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其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持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的行为,而不是不能说明巨额财产来源合法的行为。
中美刑法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比较研究
中美刑法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比较研究2008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公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说明》,其中有关于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修改建议,即“将本罪的最高刑由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有期徒刑。
”笔者现结合中美刑法中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有关差异,对此作一粗浅的分析,并提出自己的建议,仅供立法者之参考。
一、中美刑法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比较1、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是否归罪的比较在我国刑法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行为。
本罪首先规定于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并为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所吸收,规定于贪污贿赂罪一章。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主体为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又侵犯了国家正常的财产制度。
犯罪的客观方面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行为人有与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财产或者支出记录;二是行为人无法说明上述财产或者支出的合法来源。
犯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和公私财产权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通过我国刑法的规定就可以看出,国家工作人员拥有与自己的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财产且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行为,是可以构成犯罪的行为。
在美国刑法中,由于美国具有英美法系“法官造法”的特点,因此对具体的罪名的规定十分繁琐详密,没有如大陆法系的刑法典那样对罪名下一简明的定义,相应的对于类似我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法规定也散见于不同的刑事法律之中。
1978年,美国颁布了《政府官员行为道德法》,1989年修订为《道德改革法》。
这一法律是规范了财产申报制度。
它规定,总统、副总统、国会议员、联邦法官以及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在任职前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上任后还须按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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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刑法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比较研究
2008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公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说明》,其中有关于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修改建议,即“将本罪的最高刑由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有期徒刑。
”笔者现结合中美刑法中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有关差异,对此作一粗浅的分析,并提出自己的建议,仅供立法者之参考。
一、中美刑法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比较
1、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是否归罪的比较
在我国刑法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行为。
本罪首先规定于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并为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所吸收,规定于贪污贿赂罪一章。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主体为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又侵犯了国家正常的财产制度。
犯罪的客观方面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行为人有与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财产或者支出记录;二是行为人无法说明上述财产或者支出的合法来源。
犯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和公私财产权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通过我国刑法的规定就可以看出,国家工作人员拥有与自己的合
法收入差额巨大的财产且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行为,是可以构成犯罪的行为。
在美国刑法中,由于美国具有英美法系“法官造法”的特点,因此对具体的罪名的规定十分繁琐详密,没有如大陆法系的刑法典那样对罪名下一简明的定义,相应的对于类似我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法规定也散见于不同的刑事法律之中。
1978年,美国颁布了《政府官员行为道德法》,***年修订为《道德改革法》。
这一法律是规范了财产申报制度。
它规定,总统、副总统、国会议员、联邦法官以及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在任职前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上任后还须按月申报。
同时,财产申报不只限于申报者本人,还必须包括其配偶或受抚养的子女的有关情况。
除在国家安全部门工作或其他不宜暴露身份的官员外,各受理申报的机关均须将财产申报资料公开,供大众查阅复印,以便接受社会监督。
对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者,各单位可对当事人直接进行处罚。
司法部也可对当事人提出民事诉讼,法院将酌情判处1万美元以下的罚款。
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人,司法部可提出刑事诉讼,判处最高25万美元的罚款或5年监禁。
通过上述美国的法律规定可以得知,美国刑法主要是处罚财产申报中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以及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
其处罚力度和中国刑法类似,上限为5年监禁。
综上所述可以得知,中美两国刑法都将应当履行说明或者申报巨额财产来源的相关义务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行为当作犯罪行为来惩
处,所不同的情况是,我国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处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律依据是刑法第395条,而美国法律的处罚依据则是财产申报方面的相关法律。
2、关于财产申报的义务是否作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罪之前提的比较
1995年5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第一次明确提出对中国官员的收入实行申报。
根据规定,所有的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的县(处)以上(含县处级)领导干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都必须申报自己的收入。
收入申报的项目主要包括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该规定的第六条还规定,申报人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收入的,由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申报、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在我国法律制度中,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所发文件不能作为刑法的法律渊源,也就不能作为法院定罪量刑的审判依据。
上述关于党政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即使违反了也只能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因此,关于财产申报的义务不能作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罪的前提。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并非是因为其违反了财产申报之义务,而是因为司法机关在确凿掌握了其拥有了与
其合法收入差距巨大的财产之后,该国家工作人员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行为。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包括以下四种情形,一是行为人拒不说明财产来源;二是行为人无法说明财产的具体来源;三是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经司法机关查证并不属实;四是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因线索不具体等原因,司法机关无法查实,但能排除存在来源合法的可能性和合理性的。
《美国政府道德法》规定,对于拒绝申报和作虚假申报的一般公务员,应对其作出5000美元以下的罚款;若各机关首脑拒绝申报或提供不实的申报资料,则可委请司法部长予以处理,各级政府首脑亦应对其采取适当的人事或其他措施。
财产申报制度成为美国政府打击腐败的得力武器。
通过审查官员的财产状况,可以及时发现所谓的“利益冲突”。
美国法律规定,禁止政府官员参与可能导致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实质性冲突的事务。
比如,参议院军事委员会认为,在国防部任职的官员,只要拥有每年与国防部做1万美元以上生意的公司的股票,就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
在批准官员任命前,委员会都可以要求采取适当的措施。
也就是说,在美国刑法中,追究公职人员的财产来源不明之罪,其应当履行财产申报之义务是定罪的前提。
如果没有财产申报之义务,即使拥有再多的无法说明来源的财产,并且也没有其他犯罪行为的,就不能对其定罪。
3、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证明责任分担之比较
根据我国刑事法律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情况下不
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如实陈述,只有在例外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应当承担证明责任。
这一例外情况就是指我国刑法第395条第1款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
依据该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
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也就是说,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罪嫌疑人负有说明其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那部分财产的来源的责任,如果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则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论处。
这是典型的证明责任倒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责任的一个例外。
但是,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并差额巨大这一事实存在的责任,仍然由司法机关承担。
也就是说,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分担中,司法机关必须证明国家工作人员存在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并差额巨大这一事实的存在,而犯罪嫌疑人则要承担说明那部分财产来源合法的证明责任。
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主要由控诉人承担,但在一定条件下转到被告人身上。
按照美国司法制度,证明责任有两层含义:一是举证责任,控告一方为避免驳回诉讼,有责任向法院提出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被告一方如果进行否定罪责的辩护时也承担一定得举证责任。
二是说服责任,控诉一方为保证法院作出对被告人的有罪判决而进一步反驳辩护所承担的证明责任。
此外,在法律推定有罪的
情况下,被告人为了驳斥推定,应当举证。
但无论如何,被告人的证明责任的范围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而不是任意扩张的。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在公职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行为的追究上,司法机关主要承担的是证明公职人员不按照法律规定申报财产的责任,而公职人员则需要对自己已经如实申报财产这一部分承担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