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东一卡通特约商户入网协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一卡通特约商户入网协议

甲方:(发卡方)山东鲁商一卡通支付有限公司分公司

乙方:(特约商户)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就乙方自愿成为甲方特约商户,受理甲方发行的预付卡(山东一卡通)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1.说明

1.1本协议所指“山东一卡通”是指甲方发行的,卡面带有“山东一卡通”标识的预付卡。

1.2本协议适用于甲方发行的预付卡(山东一卡通)在乙方实现刷卡消费。

1.3 本协议所指的持卡人是指持“山东一卡通”在乙方刷卡消费的第三人。

1.4本协议所指的“POS机”是指甲方拥有产权或甲方合作单位产权的提供给乙方使用的能受理“山东一卡通”的读写机器。

1.5本协议所指的“日切”是指从一个工作日切换到下一个工作日的时间结点。例如,晚上22点,即前晚22点后至当日的22点前的交易的生效日是当日。

2.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2.1双方均应遵守国家机关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2乙方应严格遵守人民银行反套现、反洗钱等相关规定。

3.甲方权利及义务

3.1有权审核乙方入网资质及申请资料的真实性。

3.2甲方负责在乙方安装山东一卡通刷卡POS机,并享有该设备的所有权益。或在甲方合作单位对其投放在乙方的刷卡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实现受理“山东一卡通”。

3.3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内,甲方有权依约收取服务费,并有权在结算时予以直接扣支。

3.4负责为乙方提供有关“山东一卡通”业务的咨询及其它相关服务。

3.5受理乙方提出的差错交易的查询与调整业务。

3.6乙方出现下列任何一种状况时,甲方有权单方面无条件终止本协议,并立即终止乙方的山东一卡通交易,收回全部机具设备,同时在交易终止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乙方相关信息记录至黑名单商户:

(1)虚假申请:以虚假资料或冒用其它商户的资料向甲方申请为特约商户;

(2)侧录:商户自行或勾结、纵容他人在POS机具上装载侧录仪器,盗录预付卡信息;

(3)泄露交易信息:商户将持卡人交易数据信息泄露给他人使用;

(4)套现:甲方监控到乙方存在可疑交易并认定该交易存在虚假交易、违法套现情形时,甲方有权停止对乙方当日及以后交易的清算,如乙方违反约定进行虚假交易、

非法套现行为或为任何第三方提供虚假交易服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虚假交易

金额或者套现金额20%的违约金,并在清算时直接扣除该违约金。涉及金额巨大,

涉嫌犯罪的,甲方将上报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3.7本协议有效期届满或双方解除、终止协议时,甲方有权取回设备或另行处置。

3.8向乙方开放一卡通对账平台系统,乙方可以通过甲方对账平台查询指定结算日的一卡通交易、某清算日的汇总信息、交易明细,以核对账目是否正确。

3.9本协议约定、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4.乙方权利及义务

4.1遵守监管部门及人民银行制定的管理规定和办法。

4.2允许甲方在乙方安装山东一卡通刷卡设备,或升级改造甲方合作单位设备,并对设备负有保管责任和谨慎使用的义务。

4.3乙方应平等接受顾客出示的有效“山东一卡通”,不得无故或借故拒绝持卡消费,且持卡人消费时除享有本协议约定的优惠外与一般顾客应享受完全相同的服务。

乙方提供的优惠:

4.4 协助做好对经办人员的培训工作,更换经办人员后应及时进行培训。

4.5乙方应在显要位置张贴“山东一卡通”标志。“山东一卡通”标识语或标志只能用于商户宣传材料,该宣传材料表明乙方可受理“山东一卡通”刷卡业务。

4.6 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将有效消费数据上传至甲方,进行结算,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支付清算款项,并按照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服务费。

4.7 乙方向持卡人提供服务时,在和其他消费者享受同等服务质量、产品、服务态度和价格的前提下,提供签约表中约定的优惠条款。

4.8乙方不得将结算单、山东一卡通标识牌、POS机具用于本合同许可范围以外的用途,也不得给本合同许可范围以外的第三方使用。

4.9 除非经过甲方书面允许,否则乙方不得将受理“山东一卡通”的业务委托或转让给第三方。

4.10 甲方只接受乙方自身发生的交易结算,乙方不得将其他商户的交易假冒本身交易与甲方清算。

4.11 下列变更事项,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企业名称、经营地址、特许(经营)许可证号、联络方式、银行账户信息。

4.12交易查询规定:乙方的查询权仅限于乙方提出查询要求日前12个月的交易数据。交易追索规定:乙方未按照规定时间上传交易数据,如超过七天或合约终止7天后的逾期交易,经甲方核实确认已经为持卡人提供退卡、换卡业务的,相关资金甲方不再支付给乙方。

4.13本协议有效期届满或双方解除、终止协议时,乙方无条件退回甲方投资机具,乙方凭押金凭证索回设备押金,停止甲方合作单位设备受理“山东一卡通”业务。若押金凭证丢失,需乙方提供有效证明以索回设备押金。

4.14 本协议约定、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5.财务处理

5.1乙方应于每日22:00前将一卡通数据上传至甲方数据中心。超过当日日切时间后的数据纳入次日营业收入。

5.2 协议有效期间,甲方负责与乙方的账目核对、结算。根据乙方提供的账户及协议要求,及时准确的结算。由于乙方账户信息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结算以及乙方要求变更账户信息的应提供书面文件甲方核对后予以结算。

5.3 具体结算方法:甲方次日17:00前将乙方的应收款项划往乙方指定账户(如遇节假日划账日期顺延)。乙方的应收款项,指山东一卡通持卡人在乙方营业场所内的山东一卡通刷卡POS机上发生的山东一卡通交易总金额减去服务费总金额后,扣除退货清算差额的款项。总服务费金额指每笔交易金额乘服务费率的累加,退货清算差额指退货交易总金额减去甲方应返还乙方的该笔交易的消费服务费。

甲方对账联系电话:财务:9-8062 客服电话:4006186900

5.4乙方如对POS业务账务处理提出质询,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意见。

6.保密条款

双方在协议协商、签订、履行过程中及协议终止后所知悉的商业秘密,不论本协议是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