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降低我市涉及出租车行业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民政局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
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民政局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0.08.10•【字号】郑价费[2010]10号•【施行日期】2010.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民政局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郑价费[2010]10号)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财政局、民政局: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民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0]90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社会团体收费治理规范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治理规范的政策措施治理规范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收费的范围,包括社团收取涉及企业的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各种收费。
(一)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
根据《价格法》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下列收费行为一律取缔。
1.将会费与行政许可或行政职能挂钩强制收取的;2.强制企业加入协会、学会等社团并收取会费的;3.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4.违反规定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5.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强制办班、培训、评比以及开展资格认证、组织考试并收取费用的;6.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赠、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7.违反规定向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8.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收费行为。
(二)严格规范社团收费行为。
社团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社团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应报经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的决定-豫政[2003]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的决定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的决定(豫政[2003]2号)为了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优化经营环境,减轻企业和社会的负担,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取消煤炭运销管理费等3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等1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费标准。
本决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河南省人民政府二00三年二月十三日附件1 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煤炭部门:乡镇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工本费煤炭运销管理费主管部门集中乡镇煤矿维简费财政部门: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费司法部门:律师资格考试收费公证员资格考试报名费建设部门:构件质量监督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工商部门:工商法规培训费广告管理费教育部门:大中专(研究生)毕业生出省培养费出版部门:内部资料审核登记费出版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烟草部门:烟草专卖许可证外框制作工本费安全部门:出国人员外保安全教育资料费贸易部门:推销员证书(临时)工本费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市北环铁路桥车辆通行费科技部门:技术合同仲裁费粮食部门:居民粮证工本费公安部门:证件遗失声明费特货通行证工本费高速公路安全行车手册工本费化学危险物品准运证工本费林业部门:特许猎捕证、狩猎证工本费安全生产部门: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费卫生部门:医疗机构执业管理费法制办:行政执法证工本费轻工行业办: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费农机管理部门:农机管理费农机事故处理费电力部门:供配电贴费民政部门:城镇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自费收养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广电部门:有线电视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附件2 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教育部门: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将外国人收费标准从每人次100元降低到每人次50元。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出租汽车运价和建立运价油价联动机制的通知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出租汽车运价和建立运价油价联动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6.23•【字号】郑价金[2006]8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出租汽车运价和建立运价油价联动机制的通知(郑价金〔2006〕8号)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各出租汽车公司:为解决燃油价格持续上涨给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带来的运营压力,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关于出租汽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价格听证会听证,报请郑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我市出租汽车运价进行调整并同时建立运价油价联动机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车公里租价1、排气量2000CC以下轿车:不分车型,车公里租价由现行的1.00-1.20元统一调整为1.50元。
2、排气量在2000CC以上(含2000CC)轿车(含新郑机场):车公里租价由现行的1.80元调整为2.00元。
二、基价公里排气量在2000CC以下的车型,基价公里由现行的3公里调整为2公里;排气量在2000CC以上的车型,基价公里仍维持3公里不变。
载客里程未超过基价公里的,按基本租价计费,超过基价公里以上部分按车公里租价计费。
三、基本租价排气量在2000CC以下出租车,基本租价(起步价)由现行的7元调整为6元;排气量在2000CC以上的出租车,基本租价(起步价)由现行的8元调整为10元。
调整后原郑价金[2005]9号文规定的燃油上涨临时加价1元补贴同时取消。
四、空驶费空驶费的加价里程由现行的10公里延长为12公里,即单程超过12公里(含12公里),超过部分每车公里租价加收50%的空驶费。
五、等候费取消现行的5分钟免费等候规定。
应乘客要求等候的按时间计费,每等候5分钟按一公里租价计费。
即:2000CC以下出租车,每等候5分钟按1车公里租价1.50元计费;2000CC以上出租车,每等候5分钟按1车公里租价2元计费。
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武价服2008117号
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武价服2008117号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武价服[2008]117号各区物价局: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为,维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的城市道路和城市公⽤地临时占道停车场、机场、客运码头、车站、旅游景区(点)、⽂化宫以及交通肇事、违章、事故等原因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拖拽⾄指定停车场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政府定价。
(⼆)体育馆、图书馆、会展中⼼、实⾏物业管理住宅⼩区、静态道路(咪表泊位)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政府指导价。
(三)除上述两种定价形式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停放服务均实⾏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经营者⾃⾏确定。
⼆、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分级管理。
市物价局负责制定、调整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等级收费标准,负责城区机动车道路停车收费标准的审批;区物价局负责本辖区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等级审定和收费管理。
三、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根据武汉市机动车停车场等级收费标准,向所在区物价局申请等级评定,并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后,⽅可进⾏收费。
四、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级停车场实⾏全天计时收费,但累计收费不得突破最⾼限额;⼆、三、四级停车场⽩天⼀⼩时内实⾏计时收费,⼀⼩时后和夜间实⾏计次收费,但不得预收停车费(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级停车场必须安装电⼦计时系统,⽩天车辆进场计时,出场结算收费;三、四级停车场可采取⼈⼯计时,实⾏车辆进场发卡计时,出场结算收费。
停车场(不含城区机动车道路停放)对车辆临时进⼊停车场不超过15分钟(含15分钟)的,免收停车费。
郑州出租车计费标准
郑州出租车计费标准郑州市是河南省的省会城市,也是一座经济发达、交通便利的大都市。
在郑州市,出租车是市民和游客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之一。
了解郑州出租车的计费标准对于乘客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也是保障自身权益的一项必备知识。
下面,我们将为大家介绍郑州出租车的计费标准。
首先,郑州市出租车的起步价为10元,行驶2公里内,不超过2公里的费用为10元。
超过2公里后,每公里加收2.4元的费用。
在行驶过程中,如果遇到红灯等待或者交通拥堵,每5分钟加收1元的等待费用。
另外,如果乘客要求司机停车等候,每5分钟加收1元的等候费用。
这些费用都是在计费器上清晰显示的,乘客可以随时查看。
此外,郑州市出租车还有夜间加价的规定。
晚上23:00至次日6:00,出租车的计费标准将按照起步价的1.5倍进行计算。
也就是说,夜间起步价为15元,行驶2公里内不超过2公里的费用为15元,超过2公里后,每公里加收3.6元的费用。
夜间等待费用和等候费用同样按照1.5倍的标准进行计算。
除了普通出租车,郑州市还有豫A出租车。
豫A出租车是指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营运的出租汽车,其计费标准与普通出租车略有不同。
豫A出租车的起步价为10元,行驶2公里内,不超过2公里的费用为10元。
超过2公里后,每公里加收2.8元的费用。
夜间起步价为15元,行驶2公里内不超过2公里的费用为15元,超过2公里后,每公里加收3.5元的费用。
夜间等待费用和等候费用同样按照1.5倍的标准进行计算。
在乘坐出租车时,乘客需要注意一些事项。
首先,上车后应主动索取发票,并确保计费器清晰可见。
其次,乘客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要求出租车超速行驶或违反交通规定。
最后,乘客在下车前应当检查自己的物品,确保没有遗漏。
同时,乘客也有权对出租车的服务进行评价,如果遇到服务不满意的情况,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总的来说,了解郑州出租车的计费标准对于乘客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了解了计费标准,乘客才能够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因为不了解规定而产生纠纷。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部分价格和收费监管权限的通知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部分价格和收费监管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9.04•【字号】郑价综[2006]48号•【施行日期】2006.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部分价格和收费监管权限的通知(郑价综〔2006〕48号)各县(市)、区物价局,局属各单位:为充分发挥县(市)、区价格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本着"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部分价格和收费监管权限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县(市)、区所辖乡镇的供水价格,由县(市)、区进行审批,报市物价局备案。
二、县(市)、区所辖区域内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县(市)、区审批,报市物价局备案。
三、市物价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的制定。
市内各区物价局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具体监管工作。
市内各区物价局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的资料审报、验收、发证等工作。
一、二级物业服务收费等级,由市内各区物价局对小区物业管理等级进行初审,报市物价局核准;三级以下物业服务收费等级,由各区物价局审核确定,报市物价局备案。
四、县(市)城市公交客运票价、城市出租车运价、农村长途公路客运票价由县(市)进行审批,报市物价局备案;上街区出租车运价由上街区审批,报市物价局备案。
五、旅游景区门票价格AAA(含AAA)以下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由县(市)、区物价局审批,报市物价局备案。
六、县(市)城市集中供热企业的热力销售价格由县(市)进行审批,报市物价局备案。
七、市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收费许可证的发放和监管由市内各区物价局负责。
八、民办小学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的审批由各县(市)、区负责;民办幼儿园收费许可证发放和监管由市内各区物价局负责。
九、社区医疗服务站收费许可证发放和监管由市内各区物价局负责。
十、原铁路系统和大型厂矿企业移交到县(市)、区政府的小学,其收费许可证的发放和监管由各县(市)、区物价局负责。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8)-郑价综[2008]32号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8)正文:----------------------------------------------------------------------------------------------------------------------------------------------------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郑价综〔2008〕32号)各县(市)、区物价局,局属各单位: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08]20号)文件精神,我局对2007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所有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废止的538个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望遵照执行。
附件:郑州市物价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OO八年九月三日附件郑州市物价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废止原因1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对郑州市儿童医院自制制剂价格的批复郑价工函[2003]2号2003.2.27到期废止2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集中供热建设中有关收费标准的通知郑价综[2001]21号2001.6.13新文件代替3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规范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郑价综[2001]33号2001.10.29新文件代替4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取消集中供热用户公用管网保养费和降低维修费的通知郑价综[2001]34号2001.10.29新文件代替5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郑价工[2003]04号2003.2.10新文件代替6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郑价工[2003]18号2003.5.9新文件代替7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医疗机构自制制剂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郑价工[2003]21号2003.5.21新文件代替8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开展电力等行业价格和收费公示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郑价工[2003]32号2003.7.21到期废止9郑州市物价局关于新标准汽油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郑价工[2003]37号2003.10.10新文件代替10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各县(市)居民生活电价的通知郑价工[2003]39号2003.12.31新文件代替11郑州市物价局转发《关于开展房管系统收费(价格)检查的通知》的通知郑价检[2006]11号2006.7.4阶段性工作结束12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巩义市集中供热价格的批复郑价工函[2003]1号2003.1.7到期废止13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对郑州市中医院自制制剂价格的批复郑价工函[2003]3号2003.6.30到期废止14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叶氏金牌皮肤消毒液含税出厂价的函郑价工函[2003]4号2003.6.30到期废止15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对郑州市妇幼保健院自制制剂价格的批复郑价工函[2003]5号2003.7.3到期废止16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自制制剂价格的批复郑价工函[2003]6号2003.7.3到期废止17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市颈肩腰腿痛医院自制制剂价格的批复郑价工函[2003]7号2003.7.24到期废止18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市中心医院自制制剂价格的批复[2003]8号2003.7.31到期废止19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市关于新郑集中供热入网费、供热价格收缴标准的批复郑价工函[2003]9号2003.8.5到期废止20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布瑞克管理有限公司供热价格的批复郑价工函[2003]10号2003.11.15到期废止21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市热力公司返还代收单位代收热费手续费的批复郑价工函[2003]11号2003.11.21现不在管理权限22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对郑州荥锦绿色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出厂热价的批复郑价工函[2003]12号到期废止23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郑价工[2004]06号2004.4.1新文件代替24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集中招标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郑价工[2004]9号2004.4.22新文件代替25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加大价格监管力度努力降低农资零售价格的通知郑价工[2004]10号2004.4.29新文件代替26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第二批零售价格的通知郑价工[2004]9号2004.4.22新文件代替27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郑价工[2004]14号2004.5.19新文件代替28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地方电厂出厂电价的通知郑价工[2004]19号2004.7.13新文件代替29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补充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临时零售价的通知郑价工[2004]22号2004.8.4新文件代替30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郑价工[2004]25号2004.8.26新文件代替31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重申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郑价工[2004]29号2004.10.28新文件代替32郑州市物价局关于确定首次使用乙醇汽油车辆清洗收费标准的通知郑价工[2004]30号2004.12.1退出经营性收费管理目录33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龙泰电力有限公司出厂电价的批复郑价工函[2004]1号2004.5.18新文件代替34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对河南建业热力供应有限公司申请提高商用蒸气价格请示的批复郑价工函[2004]2号2004.7.13新文件代替35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对郑州容奇热电能源有限公司和郑州俱进热电能源有限公司出厂电价的批复郑价工函[2004]3号2004.7.13新文件代替36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对《关于调整中岳电力有限公司地网电价的请示》的批复郑价工函[2004]5号2004.7.20新文件代替37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对登封自备电厂供地网用电价格的请示的批复郑价工函[2004]6号2004.9.13新文件代替38郑州市物价局关于河南登封荥锦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及登封向阳电力有限公司供地网出厂电价的批复郑价工函[2004]7号2004.11.29新文件代替.39郑州市物价局关于河南登封荥锦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及登封向阳电力有限公司供地网出厂电价的批复郑价工函[2004]6号2004.9.13新文件代替.40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郑价工[2005]8号2005.5.9新文件代替41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降低汽油价格的通知郑价工[2005]11号2005.5.24新文件代替42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郑价工[2005]14号2005.6.27新文件代替43郑州市关于《集中招标采购药品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郑价工[2005]15号2005.6.29到期废止44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郑价工[2005]19号2005.8.25新文件代替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中医骨伤病医院自制制剂价格的批复郑价工函[2005]1号2005.5.8新文件代替46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巩义一、二电厂名称谓的函郑价工函[2005]2号2005.5.26新文件代替47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市骨科医院自制制剂价格的批复郑价工函[2005]3号2005.6.3新文件代替48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市儿童医院自制制剂价格的批复郑价工函[2005]4号2005.7.4新文件代替49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市颈肩腿痛医院自制制剂价格的批复郑价工函[2005]5号2005.7.4新文件代替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市第五人民医院自制制剂价格的批复郑价工函[2005]6号2005.7.1新文件代替51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市中医院自制制剂价格的批复郑价工函[2005]7号2005.10.14新文件代替52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市中心医院自制制剂价格的批复郑价工函[2005]8号2005.10.19新文件代替53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关于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郑价检[2006]12号2006.8.24阶段性工作结束55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全市中小学校秋季入学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郑价检[2006]13号2006.8.31阶段性工作结束56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郑价工[2006]10号2006.5.24新文件代替57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自制制剂价格的批复郑价工函[2006]1号2006.1.4到期废止58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郑价工[2006]7号2006.3.27新文件代替59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煤集团总医院自制制剂价格的批复郑价工函[2006]3号2006.1.4到期废止60郑州市物价局关于收取中标药品信息服务费的批复郑价工函[2006]4号2006.3.24到期废止61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降低汽油价格的通知郑价工[2007]1号2007.1.13新文件代替62郑州市物价局关于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供热有关价格及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批复郑价工函[2007]1号2007.6.20到期废止63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市中心医院自制制剂价格的批复郑价工函[2007]2号2007.7.2到期废止64郑州市物价局关于机动车驾驶员信息卡工本费的批复郑价费函[1997]01号1997.4.24退出经营性收费管理目录65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卫生局关于调整郑州市新增医疗项目评审认定小组成员的通知郑价费[1997]04号1997.7.11与现行文件相悖66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新密市地下水资源收费标准的通知郑价费[1997]06号1997.8.12新文件代替67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交通局关于修改乡、村货物运输价格的通知郑价费[1997]07号1997.9.5与有关法律相悖68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对婚姻中介组织收费问题的批复郑价费函[1998]02号1998.4.15退出经营性收费管理目录69郑州市物价局关于二七区部分小学微机培训收费的批复郑价费函[1998]03号1998.6.10与现行政策相悖70郑州市物价局关于教育系统普通话培训班收费的批复郑价费函[1998]04号1998.6.10到期废止71郑州市物价局关于组织机构代码电子副本收费标准的复函郑价费函[1998]05号1998.6.24到期废止72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进网作业电工培训及定期统考收费标准的批复郑价费函[1998]06号1998.8.24到期废止73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对巩义市石河道铁路专用线收取开发费的批复郑价费函[1998]07号1998.8.24阶段性收费结束74郑州市物价局关于收取《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证》等证件工本费的批复郑价费函[1998]08号1998.8.24审批权限在省里75郑州市物价局关于管城区部分小学微机培训收费的批复郑价费函[1998]09号1998.10.12以现行政策相悖76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对市人事局收取专业技术职务表格费的批复郑价费函[1998]10号1998.10.12审批权限在省里77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对市委党校收取九八年度第三期公务员任职培训班收费标准的批复郑价费函[1998]11号1998.11.13一次性收费结束78郑州市物价局关于物价检查所收取菜谱、标价牌工本费的批复郑价费函[1998]12号1998.8.30审批权限在省里79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废止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降低收费标准汇编》的通知郑价费[1998]08号1998.6.20到期废止80关于嵩山风景区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郑价费[1998]12号1998.8.22新文件代替81关于郑州市社会力量办中小学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郑价费[1998]13号1998.8.30新文件代替82关于对市环保局收取排污单位申报登记注册培训费标准的批复郑价费[1998]14号1998.10.12阶段性收费结束83关于在全市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的通知郑价费[1998]15号1998.10.12阶段性工作结束84关于在全市统一换发《执收公务证》的通知郑价费[1998]16号1998.10.12.阶段性工作结束85关于转发《关于开展全国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郑价检[2006]16号2006.10.26阶段性工作结束86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国庆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的通知郑价检[2006]14号2006.9.22阶段性工作结束87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监察局郑州市经贸委关于郑州市重点培育企业由市直接发送《企业交费登记卡》并实施重点监督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郑价费[1998]22号1998.11.25阶段性工作结束88郑州市教育委员会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财政关于规范我市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郑教计[1998]19号郑价费[1998]24号郑财预外[1998]43号1998.11.5到期废止89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卫生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医和个体行医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郑价费[1998]26号1998.12.9新文件代替90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地下停车场机动车辆看管收费标准的通知郑价费[1999]02号1999.4.6新文件代替91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教育委员会郑州市财政局关于示范幼儿园收费问题的通知郑价费[1999]06号1999.3.15新文件代替92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卫生局关于下发社区卫生服务收费实行标准的通知郑价费[1999]13号1999.7.5新文件代替93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粮食局关于郑州市城镇居民粮证工本费的通知郑价费[1999]17号1999.11.12退出经营性收费管理目录94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郑州市殡仪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郑价费[1999]24号1999.12.22新文件代替95郑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公安局关于调整市区机动车停车看管收费标准的通知郑价费[1999]25号1999.12.28新文件代替96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市工读学校住宿费、实验室收费等项收费标准的批复郑价费函[1999]01号1999.1.27到期废止97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儿童计划免疫金卡”收费标准的批复郑价费函[1999]02号1999.1.27到期废止98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对市人事局收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向公务员过渡培训费用的批复郑价费函[1999]03号1999.3.25一次性收费结束99郑州市物价局关于更换出租汽车计价器程序片收费标准的批复郑价费函[1999]06号1999.8.30到期废止100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281号令,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郑价费[2000]03号2000.3.22到期废止101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市实验幼儿园艺术团兴趣班收费问题的批复郑价费[2000]07号2000.6.5到期废止102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部分殡仪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郑价费[2000]08号2000.6.5新文件代替103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市公墓管理处有关收费标准的批复郑价费[2000]09号2000.6.5到期废止104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各类培训班收费管理的通知郑价费[2000]11号2000.6.12新文件代替105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建立《企业交费登记卡》联络员制度的通知郑价费[2000]13号2000.6.23阶段性工作结束106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公安干部中等专业学校收取培训、住宿等费用的批复郑价费[2000]14号2000.6.23到期废止107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烈士陵园有关收费问题的批复郑价费[2000]15号2000.6.23新文件代替108郑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公安局关于对市区机动车停车看管收费的补充通知郑价费[2000]17号2000.7.3新文件代替109郑州市物价局关于成立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的通知郑价费[2000]18号2000.7.6阶段性工作结束110郑州市物价局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行“两卡”的实施意见郑价费[2000]19号2000.7.10阶段性工作结束111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监察局关于实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的通知郑价费[2000]20号2000.7.13阶段性工作结束112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教育收费支持教育产业发展的措施郑价费[2000]21号2000.7.18到期废止113郑州市物价局、教委、财政局关于在中小学推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郑价费[2000]22号2000.7.20阶段性工作结束114郑州市物价局、教委、财政局关于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郑价费[2000]25号2000.7.20与现行政策相悖115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嵩山风景区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郑价费[2000]34号2000.7.19新文件代替116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关于推行两卡制度规范收费优化非公有制经济经营环境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郑价费[2000]36号2000.10.17到期废止117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在全市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的通知郑价费[2000]37号2000.11.16阶段性工作结束118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在全市统一换发《执收公务证》的通知郑价费[2000]38号2000.11.16阶段性工作结束119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对郑州市艺术中学、郑州市二十四中学、郑铁六中、金水区艺术小学等四家艺术特长班实行收费标准的批复郑价费[2000]39号2000.12.8到期废止120郑州市物价局对郑州都市交通安全服务有限公司收取喷涂机动车反光放大号和拓印车架发动机号收费的批复郑价费[2000]42号2000.12.15到期废止121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收取出租汽车有关费用的批复郑价费函[2000]01号2000.6.12到期废止122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市第七中学高招咨询大会门票价格的批复郑价费函[2000]02号2000.7.4一次性收费结束123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市公安局收取房屋租赁户标志牌工本费的批复郑价费函[2000]03号2000.11.3到期废止124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对郑州市新闻出版发展中心收取咨询服务费的批复郑价费[2001]03号2001.3.8到期废止125郑州市物价局关于中原区百花艺术小学收取艺术培养费的批复郑价费[2001]04号2001.3.19到期废止126郑州市物价局关于二七区永安街小学、解放路小学收取特色班培养费的批复郑价费[2001]05号2001.3.29到期废止127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全面推行“两卡”的通知郑价费[2001]10号2001.7.16到期废止128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对2000年度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基金征收进行综合年审的通知郑价费[2001]14号2001.9.19阶段性工作结束129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的通知郑价费[2001]15号2001.9.21到期废止130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全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价格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郑价检[2006]17号2006.11.13阶段性工作结束131郑州市物价局关于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郑价费[2001]17号2001.10.9到期废止132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民政局关于加强社团收费管理的通知郑价费[2001]21号2001.11.23新文件代替133郑州市物价局对郑州市公安局收取电子警察抓拍交通违章费用的批复郑价费函[2001]01号2001.1.3新文件代替134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对非社会救济对象收取费用的批复郑价费函[2001]02号2001.4.23135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集中消毒餐饮具收费标准的批复郑价费函[2001]03号2001.4.23到期废止136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市公墓管理处云梦阁骨灰安存有关收费的批复郑价费函[2001]04号2001.4.23到期废止137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市第七中学高招咨询大会门票价格的批复郑价费函[2001]07号2001.7.10一次性收费结束138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对郑州市保安公司保安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郑价费函[2001]08号2001.8.29到期废止139对郑州市国际交流中心收取国际交流服务费的批复郑价费函[2001]10号2001.10.30140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对郑州市保安服务公司技防报警中心收费的批复郑价函[2002]2号2002.1.7到期废止141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卫生局关于对郑州市第七人民医院特需病房收费标准的批复郑价函[2002]44号2002.3.18与豫计收费[2003]1642号文件相悖142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卫生局关于对郑州市中心医院特需病房收费标准的批复郑价函[2002]45号2002.3.18与豫计收费[2003]1642号文件相悖143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卫生局关于对郑州市中医院新建病房楼特需病房收费标准的批复郑价函[2002]46号2002.3.18与豫计收费[2003]1642号文件相悖144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卫生局关于对郑州市第五人民医院特需病房收费标准的批复郑价函[2002]47号2002.3.18与豫计收费[2003]1642号文件相悖145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卫生局关于对郑州市颈肩腰痛医院特需病房收费标准的批复郑价函[2002]48号2002.3.18与豫计收费[2003]1642号文件相悖146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市行政学院举办国家公务员WTO知识培训班收费标准的批复郑价函[2002]69号2002.4.5一次性收费结束147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即开即奖”商业普通发票和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价格的批复郑价函[2002]143号2002.6.25新文件代替148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市第七中学2002年高招咨询大会门票价格的批复郑价函[2002]148号2002.7.1一次性收费结束149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开展2006年度《收费许可证》审验工作的通知郑价费[2007]2号2007.3.20阶段性工作结束150郑州市物价局对郑州都市交通安全服务有限公司收取喷涂机动车反光放大号和拓印车架发动机号收费的批复郑价函[2002]177号2002.8.1到期废止151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教育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郑州市第九中学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的批复郑价函[2002]181号2002.8.9到期废止152郑州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关于郑州市第四十七中、郑铁六中公寓收费标准的批复郑价函[2002]182号2002.8.9到期废止153郑州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关于河南省文化厅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批复郑价函[2002]183号2002.8.9到期废止154郑州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关于郑州市外国语高级中学学生公寓住宿收费标准的批复郑价函[2002]184号2002.8.9到期废止155郑州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关于郑州市第十二中学学生公寓住宿收费标准的批复郑价函[2002]185号2002.8.9到期废止156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停车场管理人员服装及停车标志牌价格的批复郑价函[2002]187号2002.8.19到期废止157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开展价格专项检查确保“双节”市场稳定的通知郑价检[2006]182006.12.28阶段性工作结束158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教育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郑价[2002]9号2002.1.31新文件代替159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郑价[2002]23号2002.4.12到期废止160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取消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郑价[2002]42号2002.8.20到期废止161关于明确局属各单位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任务的通知郑价文[2002]60号2002.4.30阶段性工作结束162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2002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郑价文[2002]61号2002.4.30阶段性工作结束163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监察局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全面推行“两卡”制度的实施意见郑价文[2002]66号2002.5.30阶段性工作结束164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开展“走万户送‘两卡’让企业安心经营”活动的通知郑价文[2002]71号2002.5.20阶段性工作结束165郑州市物价局关于普通发票价格的批复郑价费函[2003]2号2003.1.24到期废止166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外来人员就业培训收费的批复郑价费函[2003]3号2003.2.18到期废止167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在第二届中部投资贸易博览会期间开展市场价格检查的通知郑价检[2007]2号2007.3.9阶段性工作结束168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卫生局关于对郑州市中医院特需病房收费标准延续执行的批复郑价费函[2003]6号2003.5.15与豫计收费[2003]1642号文件相悖169郑州市物价局卫生局关于对郑州市中心医院特需病房收费标准延续执行的批复郑价费函[2003]7号2003.5.15与豫计收费[2003]1642号文件相悖170郑州市物价局卫生局关于对郑州市第七人民医院特需病房收费标准延续执行的批复郑价费函[2003]8号2003.5.15与豫计收费[2003]1642号文件相悖171郑州市物价局卫生局关于对郑州市第五人民医院特需病房收费标准延续执行的批复郑价费函[2003]9号200.3.5.15与豫计收费[2003]1642号文件相悖172郑州市物价局卫生局关于对郑州市颈肩腰腿痛医院特需病房收费标准延续执行的批复郑价费函[2003]10号2003.5.15与豫计收费[2003]1642号文件相悖173郑州市物价局关于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有奖)价格的批复郑价费函[2003]11号2003.5.27新文件代替174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人事培训收费的批复郑价费函[2003]12号2003.6.6到期废止175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督察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郑价费[2007]7号2007.8.3阶段性工作结束176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咪表停车卡工本费备案申请的批复郑价费函[2003]14号2003.7.16到期废止177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公安干部中等专业学校收取培训、住宿等费用的批复郑价费函[2003]15号2003.7.29到期废止178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关于开展全国农资价格和涉农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郑价检[2007]3号2007.3.15阶段性工作结束179郑州市物价局关于中牟县人民医院新建病房楼床位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郑价费函[2003]20号2003.9.26管理权限移交省发改委180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市保安公司保安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郑价费函[2003]21号2003.11.13到期废止181。
郑州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印发《郑州市车辆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印发《郑州市车辆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公安局,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8.04•【字号】郑价费[2004]26号•【施行日期】200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印发《郑州市车辆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价费〔2004〕26号)各县(市)、区物价局、公安局、财政局、地税局,市停车场管理中心:为规范车辆存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辆存放人的利益,促进停车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项目目录》(豫计收费[2003]1591号)、《郑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97号令)的有关规定,特制定《郑州市车辆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四日郑州市车辆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车辆存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辆存放人的利益,促进停车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项目目录》(豫计收费[2003]1591号)、《郑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97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的公共停车场(机场、车站、非商业投资的旅游景点、占用市政设施及具有财政投资的公共场所停车场)车辆存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非自然垄断经营的停车场(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车辆存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三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存放实行分类收费。
机动车划分为摩托车、小型车、大型车三个类别,非机动车划分为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含残疾人专用车、电动自行车)两个类别,分别执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市物价局关于明确我市减免和降低部分涉企收费项目执行标准的通知
市物价局关于明确我市减免和降低部分涉企收费项目执行标准的通知(锡价费[2012]5号)市各有关单位,各市(县)、区物价局(办):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支持企业发展的意见》(锡政发[2011]234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减免和降低部分涉企收费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相关收费项目减免后的收费标准(一)凡有浮动幅度的涉企行政事业性及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收取。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1、房产证工本费(房管部门)、土地证工本费(国土资源部门)、道路运输许可证(交通部门)等各类证照工本费免收。
2、建筑工程抗震设计审查费(建设部门)原收费标准为按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标准的1.1-1.3倍抗震调整系数的70%收取,现按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标准的1.1-1.3倍抗震调整系数的50%收取。
3、土地登记费(国土资源部门)原收费标准为企业、自收自支单位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1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现按企业、自收自支单位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77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8元,最高不超过2.8万元的标准收取。
4、非农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土资源部门)原收费标准为0.20-0.70/平方米,现按下限的70%执行,即0.14元/平方米收取。
5、白蚁防治费(房管部门)原收费标准为七层以下(含七层、地下层)2.30元/平方米;八层以上0.70元/平方米。
现按七层以下(含七层、地下层)1.61元/平方米;八层以上0.49元/平方米收取。
6、房屋登记费(自建)(房管部门)原收费标准为住房登记费(含房屋权属证书)80元/件,非住房登记费(含房屋权属证书)550元/件,现按住房登记费(含房屋权属证书)56元/件,非住房登记费(含房屋权属证书)385元/件收取。
7、价格鉴证机构收费(价格部门)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原收费标准为按苏价费[2008]153号、苏财综[2008]34号的70%执行,价格认证由双方协商议定。
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卫生局转发《关于降低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卫生局转发《关于降低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09.01.14
•【字号】郑价费[2009]2号
•【施行日期】2009.0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卫生局转发《关于降低部分医疗服务
项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郑价费〔2009〕2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市直医疗单位:
现将《关于降低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8]183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对降低医疗费用重要性的认识,按要求务必把降价政策落实到位。
二、各医疗单位接文后要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降价政策的公示制度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度。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价格收费行为的管理,加大检查力度,对违反政策规定,乱涨价、乱收费者,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河南省卫生厅关于降低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略)。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货运市场停车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郑价金函[1999]011号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货运市场停车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正文:----------------------------------------------------------------------------------------------------------------------------------------------------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货运市场停车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郑价金函[1999]011号1999年11月15日)郑州市交通局:你单位《关于营运车辆入市进站(场)经营收取有关费用的请示》(郑交字[1999]22号)收悉。
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改善市内交通秩序,加强和完善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的管理,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货运车辆管理工作的通知》(郑政办文[1999]12号)和郑州市交通局、郑州市公安局《关于加强货运市场秩序管理的通告》,经研究,同意在市区十个货运市场收取停车费,现将具体标准批复如下:一、长期停车收费标准1、三吨(含三吨)以下货车每车每月收取停车费100元;2、三吨至五吨(含五吨)货车每车每月收取停车费120元;3、五吨以上货车每车每月收取停车费150元。
二、临时停车收费标准1、三吨以下(含三吨及微型货车)每车每天(24小时)收取停车费5元;2、三吨至五吨(含五吨)每车每天(24小时)收取停车费10元;3、五吨以上每车每天(24小时)收取停车费15元。
各货运市场停车场,要切实负起责任,24小时值班,车辆随到随停,要服务周到,使车主来时高兴,走时满意。
三、以上标准自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五日起执行,试行期为壹年。
你单位接此批复后,要组织各货运市场到市物价局基金处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
lar_16912113——结束——。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临时取消和减免部分面向公交和出租车行业收费的通知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临时取消和减免部分面向公交和出
租车行业收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南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6.04.30
•【字号】济价费字[2006]49号
•【施行日期】2006.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临时取消和减免部分面向公交和出租车行
业收费的通知
(济价费字[2006]49号)
各相关部门:
为缓解油价上涨对公交和客运出租行业的影响,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此次油价上调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临时减免部分面向公交和客运出租行业的收费:
(一)公交
1、公交公司缴纳的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在正常收取后暂全额返还。
2、实行月票限乘100次的措施。
(二)客运出租
1、暂停征收42元/月的客运附加费。
2、税控发票工本费标准由5.5元/卷暂调整为2.5元/卷。
3、市公安公交分局的治安管理费、技术监督局的计价器审验费,暂减半征收。
4、根据国家关于油价上涨后,要采取综合措施,各方共同承担,切实维护好出租车驾驶员合法权益的规定。
各出租公司要尽量减轻驾驶员的负担,在正常收取承包费和管理费的基础上给驾驶员适当返还,具体返还标准可按照:收取承包费的不低于60元,收取管理费或挂靠管理费的不低于30元执行。
5、对出租行业的减免措施,必须全部落实到驾驶员,各出租公司不得截留。
(三)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对公交、出租行业的临时减免措施,待调整公交、出租车价格后,恢复原执收标准。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9号)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4]24号)的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96号)的规定,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有关收费进行了清理,决定降低部分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下列收费标准。
(一)公安部门1、台湾同胞定居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证50元降为每证10元。
2、华侨回国定居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证50元降为每证10元(二)发展改革部门3、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申请费由每件4140元降为每件1000元,撤销请求费由每件2484元降为每件2000元,证书公告费由每件1656元改为据实收取。
(三)教育部门4、在职人员攻读专业硕士学位全国入学联考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由每人每科100元降为每人每科80元。
其中,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和各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每人每科收取3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每人每科收取50元。
(四)旅游部门5、导游证IC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证60元降为每证40元。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6、企业注册登记费,处商投资企业的收费标准,降为统一按国内企业收费标准执行。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对市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郑价费[2005]27号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对市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对市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郑价费〔2005〕27号)市内各区物价局及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非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为,保护存车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
根据《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项目目录》(豫价收费[2003]1591号)文件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为:自行车白天(早7:00至晚23:00,下同)0.10元/次,夜间(晚23:00至次日7:00,下同)0.20元/次,无锁加收一倍;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电动自行车白天0.50元/次,夜间1元/次。
十分钟以内免收一切费用。
非自然垄断经营的停车场,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二、各停车场所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到所在区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规定明码标价,接受群众和物价部门的监督。
停车场所应当给存放车辆人员出具凭证,否则存车人有权拒绝付费。
三、各区物价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加大宣传力度,并搞好监督检查,以规范和推动明码标价为基础,对那些群众反映强烈,未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乱收费的单位和个人,从严查处并进行曝光。
同时要发挥12358价格举报的作用,营造良好的环境,取信于民。
四、其他有关非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结束——。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8•【字号】郑政办文[2007]52号•【施行日期】2007.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郑政办文〔2007〕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意见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7)18号)精神,为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淘汰高耗能产业中的落后产能,促进能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必要性2004年10月以来,我省将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产业的企业区分为淘汰类、限制类、允许类和鼓励类并试行差别电价政策,对遏制高耗能产业盲目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缓解电力供应紧张矛盾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种种原因,差别电价政策在我市部分地区尚未得到很好落实,特别是在当前电力富余的情况下,部分高耗能产业又出现了盲目发展的势头,如不及时加以引导,必将引发新一轮高耗能行业产能过剩,加大产业结构调整的难度,加剧资源浪费与环境污染。
进一步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将产业政策和价格杠杆机制结合起来,促进建立节约能源和降低能耗的长效机制,对保持国民经济平衡较快发展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都是十分必要的。
二、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利用价格杠杆,鼓励和支持环保、节能等先进生产技术,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引导我市高耗能产业合理布局,抑制高耗能产业盲目发展,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5.24•【文号】财综[2006]14号•【施行日期】2006.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财综〔2006〕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委:近年来,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工作的要求,各地对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进行了清理整顿,公布取消了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了过高的收费标准,对减轻出租汽车经营者负担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目前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仍不尽规范,一些地方仍存在乱收费行为,侵害了出租汽车经营者权益。
为配合新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顺利实施,切实减轻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负担,维护出租汽车行业和社会稳定,决定进一步开展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整顿的范围及政策界限各地区现行涉及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摊派、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其他费用,均属于清理整顿的范围。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各地区凡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或未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批准强制向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的收费,均属于乱收费,应当予以取消。
对符合国家审批管理规定向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重复设置或者不合理的,要进行归并或者取消。
清理整顿后,需要保留的涉及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政府性基金。
涉及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的政府性基金,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经国务院和财政部批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价费(2011)007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价费(2011)007号各区县物价局、建设交通委、财政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环保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减免部分住房交易(转让)手续费。
经批准设立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经济适用住房、动迁安置房等保障性住房交易(转让)手续费应在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原市房地资源局《关于本市贯彻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价商(2002)012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其中:新建住房由转让方承担,存量住房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交易(转让)手续费;住房租赁不得收取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二、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基准价按《关于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费(2011)00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计算,且收费上限不得高于工程概(预)算投资额的2‰;对保障性住房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按基准价的70%收取;取消《通知》附件2中“当收费基准价总金额小于5000元时,按5000元计收”的规定。
三、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
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合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收取;上述行业以外的化工、冶金、有色等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免征减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豫政[2003]1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免征减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免征减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豫政[2003]13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发改电字[2003]2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受“非典”影响较大的行业,在一定期间实行免征、减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3年5月1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止,对餐饮业、旅店业、旅游业、娱乐业、出租车及旅行社机动车辆、航空公司、公路客运行业、水路客运行业等行业和集贸市场、外来务工人员免征、减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行业免征、减征的收费项目见附件。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减征后,因免征、减征收费而减少的收入,主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各级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对相关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因免征、减征收费而放松管理或者降低服务质量,影响相关工作。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今年我省不再出台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也不提高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同时,要采取有力措施,取消各地、各部门各种越权出台的乱收费项目。
四、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餐饮、旅店、娱乐、民航、旅游、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车等行业和集贸市场、外来务工人员实行免征、减征部分收费的政策,是国家在抗击“非典”的形势下,为促进国民经济建设健康发展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重新规范出租汽车车载电台使用费的通知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重新规范出租汽车车载电台使用费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郑州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7.12.05
•【字号】郑价金[2007]20号
•【施行日期】2007.12.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重新规范出租汽车车载电台使用费的通知
(郑价金〔2007〕20号)
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各出租汽车管理公司,郑州航天平达智能交通信息有限公司:
郑州航天平达智能交通信息有限公司(原出租车无线电调度中心)于1998年投资建立了GPS卫星定位报警系统。
该系统与我市出租车安装的车载电台配套使用,实现了通信联络、通信服务、卫星跟综、卫星定位、迅速报警、即时控制的功能。
但是,随着电子产品的降价,原车载电台相关电子产品也随之降价。
我局在对车载电台进行成本审核的基础上,根据目前出租车电台实际情况,决定对郑州市出租汽车车载电台价格(含GPS卫星定位报警系统)重新规范,通知如下:
一、车载电台价格:每部车载电台价格由原来的5000元降至3000元(含GPS 卫星定位报警系统价格)。
二、车载电台服务费继续执行50元/月·车的标准。
三、郑州航天平达智能交通信息有限公司应及时到市物价局换发新的《收费许可证》,并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收费处显著位置悬挂由市物价检查部门监
制的收费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从下文之日起执行,以前印发的关于出租汽车车载电台使用费的文件同时作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五日。
南昌市物价局关于制定对我市城市出租小轿车租价新标准的通知-洪价费字[1999]92号
南昌市物价局关于制定对我市城市出租小轿车租价新标准的通知正文:---------------------------------------------------------------------------------------------------------------------------------------------------- 南昌市物价局关于制定对我市城市出租小轿车租价新标准的通知(洪价费字[1999]92号1999年11月11日)市出租车各经营单位:我市出租小轿车(以下简称出租车)现在的租价已不适应变化了的市场情况,经营者和消费者要求降低租价的呼声很高。
我局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召开了出租车租价调整听证会。
综合各个方面意见,参考了周边省会城市出租车租价,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制定我市出租车租价新标准:起步出租公里由3公里改为2公里。
桑塔纳、捷达、富康一类车起步租价6元,每公里租价1.6元,使用期满5年后,每公里租价降为1.4元。
夏利、奥拓一类车起步租价5元,夏利车每公里租价1.4元,使用期满4年后,每公里租价降为1.2元;奥拓车每公里租价1.20元。
车速低于12公里/小时,累计5分钟加收1公里租价。
载客行驶超过8公里以外部分,每公里租价加收50%的空驶补贴费。
夜间23:00时到次日5:00时,每公里租价加20%的夜间行驶补贴费。
租用小轿车发生的通行(过桥、过路、过渡)费由乘客负担。
此标准从二000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各经营单位(个人)要抓紧时间,来我局审定出租车档次及标准和办理收费许可证,到市技术监督局调试计价器。
出租车营运时,必须使用计价器结算,否则按有关法规查处。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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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降低我市涉及出租车行业部分收费标准的
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郑价金[2006]5号
【发布部门】郑州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6.05.10
【实施日期】2006.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降低我市涉及出租车行业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郑价金〔2006〕5号)
郑州市公安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局、市各出租汽车公司:
根据省发改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6]358号《关于减免城市出租车行业有关收费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成品油价格改革的实际情况,为了确保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发展,决定降低我市涉及出租汽车行业的部分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机动车安全检验费50%,收费标准由原来的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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