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政策服务经济发展的通知
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民政局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
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民政局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0.08.10•【字号】郑价费[2010]10号•【施行日期】2010.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民政局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郑价费[2010]10号)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财政局、民政局: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民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0]90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社会团体收费治理规范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治理规范的政策措施治理规范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收费的范围,包括社团收取涉及企业的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各种收费。
(一)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
根据《价格法》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下列收费行为一律取缔。
1.将会费与行政许可或行政职能挂钩强制收取的;2.强制企业加入协会、学会等社团并收取会费的;3.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4.违反规定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5.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强制办班、培训、评比以及开展资格认证、组织考试并收取费用的;6.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赠、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7.违反规定向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8.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收费行为。
(二)严格规范社团收费行为。
社团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社团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应报经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郑州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郑价公[2003]2号
郑州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郑价公[2003]2号2003年3月27日)各县(市)、上街区物价局(计委)、房管局及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和《河南省新建商品房价格行为规则(试行)》(豫价房字[2000]07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营造公平竞争、诚实信用、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住房建设健康发展,现就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做以下具体规定:一、严格商品住房价格管理和开发成本监审,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1、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根据国家和省规定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城市建设拆迁安置房屋的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保本原则核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限价销售;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视同经济适用房进行价格管理;其它商品住房实行成本监审制度,必要时规定利润限制幅度。
2、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应以开发建设成本为基础,加上法定的税金和合理的利润,结合市场供求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
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构成应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开发区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费;企业管理费;贷款利息;法定税金;合理利润。
3、下列基础设施配套费应计入商品住房开发成本: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邮电通讯、消防、安防等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应按规定的或实际发生的费用列入房屋开发成本,一并计入房价。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价格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价格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布日期】2000.09.29•【字号】豫计价调[2000]214号•【施行日期】2000.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价格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豫计价调[2000]214号二000年九月二十九日)各市物价局:价格监测是价格调控和宏观经济管理的基础,随着经济发展和价格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对价格监测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今年以来,全省价格管理工作继续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开拓市场,扩大消费需求的通知》精神,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进一步理顺价格关系,加强价格服务,努力扩大消费需求,为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上述工作需求,更进一步加强了对价格监测工作的领导,在认真执行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充分发挥价格监测工作职能为各级领导决策和社会服务方面作出了积极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根据国家计委计司经调函[2000]1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动全省价格监测工作的开展,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明确职责高度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下发的《价格监测规定》明确要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
价格监测工作是价格信息部门承担的具有行政性职能工作。
因此,明确划分各级工作职责是确保全省价格监测工作持续有效开展的基本前提。
省级价格监测信息工作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价格监测法规、制度和国家部署的价格监测任务;部署、组织、协调、检查全省的价格监测工作;制定全省的价格监测规章和制度;提供和发布全省价格监测信息资料;建立全省价格监测信息网络;组织全省价格监测信息工作的专业培训。
市级价格监测信息工作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价格监测法规和制度;提供、发布当地价格监测信息资料;部署、组织、协调、检查当地的价格监测信息工作;建立本地的价格监测信息网络。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0]659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0]659号)省直有关部门,各省辖市及巩义、邓州、项城、永城、固始、中牟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两转两提”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部署精神,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要求,为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治理和规范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治理规范的政策措施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重点是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借用)行政权力或垄断地位向企业提供服务的收费。
此外,各地还要对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垄断行业的收费进行治理规范。
(一)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
根据《价格法》和国务院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下列收费行为一律取缔:1、超越管理权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制定、调整收费标准;2行政机关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收取费用的;3、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的;4、行政机关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5、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企业到指定机构接受检测、代理、查询等服务并收费的;7、其他乱收费行为。
(二)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
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的价格管理机制。
对大多数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对极少数存在垄断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10•【字号】郑政办[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郑政办〔2010〕13号二○一○年二月十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郑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郑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能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郑文〔2009〕179号),设立郑州市物价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完善价格管理,做好价格总水平调控。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和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执行价格改革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研究提出年度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及价格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价格监测、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要商品储备、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完善调控价格的宏观经济手段。
(三)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制定和调整市管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涉案物价格评估、鉴定工作;建立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制度。
(四)加强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监审的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五)协调处理价格争议,受理价格行政复议,依法组织价格听证。
(六)指导县(市、区)价格管理工作。
(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物价局设7个内设机构。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深化价格改革运用价格政策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见-皖价规〔2015〕108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深化价格改革运用价格政策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见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深化价格改革运用价格政策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见皖价规〔2015〕108号各市、县物价局:为认真贯彻省委九届十三次全体会议、省政府第六次全体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2015〕51号)有关要求,纵深推进价格改革,积极运用价格政策服务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大涉企收费清单落实力度。
开展落实涉企收费清单制度集中推进行动,全面建立省市县三级涉企收费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抓好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涉企收费清单落实工作。
建立价格服务进企业联系点制度,开展“问万家企业、看清单成效”问卷调查、进企业集中走访和清单集中宣传活动。
进一步清理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公布进出口环节收费项目清单。
(牵头责任单位:省物价局有关处室、单位)二、扶持农业种养殖业和秸秆初加工业发展。
积极帮助受电变压器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符合皖价商〔2014〕132号文件所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提出申请,报省物价局核实后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对秸秆捡拾、切割、粉碎、打捆、成型等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牵头责任单位:省物价局商品价格处)三、加快推进水价改革。
进一步简化用水分类,推进工商业用水到户水价同价工作,2016年底前实现工商业用水最终到户水价同价。
尚未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市、县和重点建制镇,最迟应于2015年底前开征,开征后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并投入运行。
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
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8.22•【字号】郑价费[2008]7号•【施行日期】2008.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郑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价费〔2008〕7号)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根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8]9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清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把此次清理整顿工作作为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工作日程,要严格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和本方案明确的工作步骤、时间要求,分级做好摸底调研、清理规范、专项检查和汇总上报等工作,市价格、财政部门将会组织力量适时开展督查,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1.《关于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2.《涉农价格服务收费清理情况统计表》(略)3.《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情况统计表》(略)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附件1关于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发改委、财政厅《关于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8]939号)文件精神,切实抓好我市涉农价格和收费清理整顿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立足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努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贡献。
根据国家、省市现行收费政策规定,严格清理整顿界限,按照有计划、分阶段、抓重点的工作思路,对全市的涉农收费进行清理整顿,使党中央、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落到实处。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部分价格和收费监管权限的通知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部分价格和收费监管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9.04•【字号】郑价综[2006]48号•【施行日期】2006.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部分价格和收费监管权限的通知(郑价综〔2006〕48号)各县(市)、区物价局,局属各单位:为充分发挥县(市)、区价格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本着"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部分价格和收费监管权限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县(市)、区所辖乡镇的供水价格,由县(市)、区进行审批,报市物价局备案。
二、县(市)、区所辖区域内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县(市)、区审批,报市物价局备案。
三、市物价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的制定。
市内各区物价局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具体监管工作。
市内各区物价局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的资料审报、验收、发证等工作。
一、二级物业服务收费等级,由市内各区物价局对小区物业管理等级进行初审,报市物价局核准;三级以下物业服务收费等级,由各区物价局审核确定,报市物价局备案。
四、县(市)城市公交客运票价、城市出租车运价、农村长途公路客运票价由县(市)进行审批,报市物价局备案;上街区出租车运价由上街区审批,报市物价局备案。
五、旅游景区门票价格AAA(含AAA)以下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由县(市)、区物价局审批,报市物价局备案。
六、县(市)城市集中供热企业的热力销售价格由县(市)进行审批,报市物价局备案。
七、市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收费许可证的发放和监管由市内各区物价局负责。
八、民办小学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的审批由各县(市)、区负责;民办幼儿园收费许可证发放和监管由市内各区物价局负责。
九、社区医疗服务站收费许可证发放和监管由市内各区物价局负责。
十、原铁路系统和大型厂矿企业移交到县(市)、区政府的小学,其收费许可证的发放和监管由各县(市)、区物价局负责。
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卫生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计算机收费管理系统运行情况的通报
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卫生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计算机收费管理系统运行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6.09.18•【字号】郑价费[2006]21号•【施行日期】2006.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卫生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计算机收费管理系统运行情况的通报(郑价费〔2006〕21号)各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卫生机构:自2001年医疗机构全面推行计算机收费管理以来,人为乱划价、乱收费现象得到有效遏止,收费透明度逐年提高。
根据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督查医疗机构计算机收费管理系统运行情况的通知》,结合"价格服务进医院"活动的开展,联合督查组于2006年7月中旬起对20个市级医疗卫生机构、8个县(市)区属医疗机构计算机收费管理系统运行情况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督查。
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一、计算机收费管理系统运行情况目前计算机管理系统已基本上覆盖了市属各医疗机构。
以计算机服务器为核心,向下延伸至物价科、财务、门诊收费、住院收费、各病区护士站、门诊触摸屏、住院触摸屏及部分大屏幕滚动屏,凡需要有医疗服务价格查询、收费的科室,医院均配置了计算机及物价收费管理软件。
市属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费一律取消人工划价;科室填写收费编码,由计算机完成收费。
区属医疗机构计算机收费管理系统设备陈旧、运行速度慢,需尽快完善。
县(市)属医疗机构计算机管理系统运行正常。
二、软件使用及收费管理系统的情况市直医疗机构HIS系统分别由新星软件、新益华软件、河南软件园、东软软件、豫星万能等六家软件公司提供,医保收费软件由东软软件公司提供,以上两个系统软件中均包含有医疗服务项目的维护、管理、查询、收费功能,并可提供详细的门诊药品明细清单、住院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清单。
市属各医疗机构都能比较好的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进行设置;同时对新增及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都能按程序对服务器内医疗服务项目进行及时更新或调整,物价科实行审核。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服务收费政策文件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服务收费政策文件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6.19
•【字号】豫发改收费〔2015〕638号
•【施行日期】2015.06.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服务收费政策文件的通知》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15〕638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郑州海关、省地震局、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改委、物价局(办):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服务收费政策文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88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原河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规范报关收费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豫价费字[1998]217号)、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城建档案馆技术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4]1764号、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0]659号)、河南省发展改革委、河南省地震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3]1921号)同时废止。
二、上述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由双方自愿委托、协商确定。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各业务主管部门要规范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服务机构在提供相关服务时应明码标价,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只收费不服务、强行服务强行收费,违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2015年6月19日。
陕西省物价局印发《关于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印发《关于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6.19•【字号】陕价综发[2012]68号•【施行日期】2012.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陕西省物价局印发《关于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价综发〔2012〕68号)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韩城市物价局,各扩权县(市)物价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央预调微调决策部署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意见》(陕政发〔2012〕29号)精神,我局研究制订了《关于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结合当地实际,创造性地抓好贯彻落实。
各地在贯彻落实《实施意见》过程中的经验做法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央预调微调决策部署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意见》(陕政发〔2012〕29号)精神,充分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1、建立价格调控目标考核机制。
积极做好防止通胀和价格过度下跌工作。
完善各设区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通报制度,对每月20日前不能按要求向省物价局报送上一月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设区市物价局,将予以通报批评。
省物价局将对各设区市年度价格预期调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通报,切实保障各项稳价安民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2、加强价格监测调控。
加快全省价格监测预警平台建设,2012年建成覆盖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的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加强重要商品价格监测,适时启动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
深入分析价格形势,及时提出政策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研究编制在全国有重要影响的优势特色产品价格指数,打造“陕西价格”话语权。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郑价检[2007]18号
【发布部门】郑州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7.12.04
【实施日期】2007.1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
(郑价检〔2007〕18号)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
今年以来,我市CPI屡创新高,价格形势不容乐观,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稳定市场价格,现就近期市场价格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
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认真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安排检查力量,以块为主,上下联动,认真开展市场价格监管工作;市物价检查所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科的方法(具体分工见附件),积极开展市场监管工作,同时督促指导各县
(市)、区开展市场价格监管工作,收集整理检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二、加强宣传,积极引导。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16•【字号】豫发改价调〔2018〕540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18〕54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5月16日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以及定价机制的行为(以下简称制定价格),适用本实施细则。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主要为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等,具体以《河南省定价目录》(以下简称定价目录)为准。
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负责。
定价机关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制定价格,不得越权定价。
第四条定价目录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制定,逐项明确定价内容和定价机关,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制定价格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价格服务进社区等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价格服务进社区等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郑价综[2006]46号【发布部门】郑州市物价局【发布日期】2006.08.15【实施日期】2006.08.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价格服务进社区等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郑价综〔2006〕46号)各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局属各单位:为使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落到实处,根据《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工作方案》的要求,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制定了价格服务进社区等"七进"活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附件:1.价格服务进社区活动实施方案2.价格服务进医院活动实施方案3.价格服务进商场活动实施方案4.价格服务进校园活动实施方案5.价格服务进农家活动实施方案6.价格服务进景区活动实施方案7.价格服务进企业活动实施方案附件1价格服务进社区活动实施方案开展价格服务进社区活动是文明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稳定社会、建设和谐郑州的有效途径,是物价部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是健全价格工作网络、拓宽价格工作领域、塑造物价部门良好形象的重大举措。
按照我局"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的总体部署,制定开展"价格服务进社区"活动方案如下:一、工作总体目标通过在全市开展"价格服务进社区"活动,要在社区全面实行价格公示制度,逐步建立价格主管部门与社区基层组织间的良性互动机制,规范和指导社区内价格和服务收费行为,解决社区群众关心的价格热点问题,畅通群众价格维权通道,打造服务百姓平台,推动物价部门工作作风的转变,让物价工作走进社区、贴近群众,为建设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环境。
二、主要任务(一)广泛开展价格宣传活动,使物价工作更加贴近群众。
在开展"价格服务进社区"活动中,以价格法律法规政策宣传为主导,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为载体,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
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教育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郑价[2002]9号
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教育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教育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郑价[2002]9号)各县(市)、区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大治理学校乱收费的工作力度,保证把政府治理中小学乱收费的要求落到实处,根据国家教育收费政策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中小学收取学费、杂费、电教教材代办费、住宿费等,要严格按照省教委、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义务教育阶段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豫价费字[1996]第021号)和《关于规范我省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豫价费字[1998]269号)等文件执行(见附件),不得擅自变动其收费标准。
二、政府核定计划外招生收费和捐资助学的管理,仍按郑州市教委、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直高中在政府核定计划外招生收费和捐资助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郑教[2000]30号)执行,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但任何学校不得与入学挂钩,强行向学生收取赞助费、集资费等。
三、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各中小学向城市中跨学区入学的学生和非城镇户口到城镇入学的学生收取的借读费,要严格按照郑州市教育委员会、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整顿、规范郑州市中小学校收费的通知》(郑教计[1995]9号)执行。
任何学校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四、各中小学除上述收费及代收的书、作费(期末多退少补,并张榜公布)外,一律不得向学生收取其它费用及摊派、推销各类商品和搭配推销国家规定外的书籍、音像制品等,不得对学生使用任何名目的罚款。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8•【字号】郑政办文[2007]52号•【施行日期】2007.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郑政办文〔2007〕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意见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7)18号)精神,为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淘汰高耗能产业中的落后产能,促进能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必要性2004年10月以来,我省将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产业的企业区分为淘汰类、限制类、允许类和鼓励类并试行差别电价政策,对遏制高耗能产业盲目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缓解电力供应紧张矛盾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种种原因,差别电价政策在我市部分地区尚未得到很好落实,特别是在当前电力富余的情况下,部分高耗能产业又出现了盲目发展的势头,如不及时加以引导,必将引发新一轮高耗能行业产能过剩,加大产业结构调整的难度,加剧资源浪费与环境污染。
进一步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将产业政策和价格杠杆机制结合起来,促进建立节约能源和降低能耗的长效机制,对保持国民经济平衡较快发展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都是十分必要的。
二、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利用价格杠杆,鼓励和支持环保、节能等先进生产技术,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引导我市高耗能产业合理布局,抑制高耗能产业盲目发展,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开展“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郑价综[2006]14号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开展“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开展“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郑价综〔2006〕14号)各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强化公共服务意识,积极转变工作作风,郑州市物价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价格服务进社区、进企业、进商场、进农家、进校园、进医院、进景区为主要内容的"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
现将《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开展"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的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附件: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开展"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的工作方案为确保全市"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的顺利开展,强化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更好地服务企业、服务群众,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执政为民,强化公共服务意识,把价格服务延伸到农户、社区、企业、学校、医院、商场、景区等领域,寓服务于价格管理和价格监督检查中,切实转变工作职能和工作作风,树立全市物价系统良好形象。
开展"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要坚持六个结合,即:要与规范、管理、服务相结合,寓服务于价格管理和规范收费行为之中;要与价格监督检查,解决社会热点问题相结合;要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减负治乱相结合;要与服务"三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相结合;要与转变职能,促进行风建设相结合;要与促进郑州市经济快速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相结合。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做好2008年价格成本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做好2008年价格成本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4.01•【字号】郑价综[2008]8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做好2008年价格成本工作的通知(郑价综〔2008〕8号)各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2008年,我市成本监审工作,要认真学习贯彻全国、全省成本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发改委第42号令,全面推进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工作,进一步提高成本调查工作质量,推动成本监审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大力加强成本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成本工作在价格监管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按照市委、市政府总体工作要求,结合市价格工作的具体部署,紧紧围绕抑制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推进资源环境型价格改革、保障和改善民生等价格中心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领导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促进经济发展,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切实提高成本工作水平。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成本工作的领导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做好成本调查和监审工作,对于贯彻落实党中央支持农业和粮食生产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抑制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提高价格调控、监管能力和政府定价的科学性,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的领导要从价格工作的全局和长远发展出发,加强对成本工作的领导,切实关心、支持成本工作。
建立健全成本监审、价格制定、监督检查三位一体的价格监管体制。
二、转变观念,把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摆在成本工作的首位农产品成本调查是为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研究制定“三农”政策提供依据的重要渠道。
要珍惜五十年来农本调查工作成果,珍惜目前农本调查所取得的社会影响。
主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优化调查点和品种。
根据生产情况变化在做到主要调查品种一县三点九户的基础上,及时优化调整调查户,在保证具有代表性的前提下,尽可能选择文化水平较高、责任心较强的农民作为调查户,确保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和代表性。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听证工作程序的补充通知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听证工作程序的补
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郑州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0.09.08
•【字号】郑价法[2010]33号
•【施行日期】2010.09.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听证工作程序的补充通知
(郑价法〔2010〕33号)
局属各单位:
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价格听证工作程序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和《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执行,确保价格听证工作程序合法。
二、充分利用媒体、网络,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今后所有的调价工作,在召开听证会(包括简易听证会、专家论证会)前,都要先开媒体、网络通气和商议会,以争取媒体、网络更多支持。
三、媒体、网络通气会和商议会工作程序
(一)制做宣传材料。
相关业务处室根据工作情况准备材料,包括调价背景、原因、把握的原则、工作进程等相关内容。
(二)做好与市委宣传部的沟通和协调。
政策法规处要积极与市委宣传部沟通,争取市委宣传部门的支持。
(三)召开新闻通气会和商议会。
相关业务的主管领导要按照新闻发言人的要求,积极进行宣传解释,做好价格调整前期的舆论引导工作,争取媒体、网络和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二○一○年九月八日。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价格管理的通知-郑价[2002]61号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价格管理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价格管理的通知(郑价[2002]61号2002年11月24日)各县(市)、区物价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旅游价格管理的通知》(豫计收费[2002]1196号)以及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指示精神,为进一步维护我市旅游价格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旅游价格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对门票价格及相关收费的管理。
各游览参观点不得在门票外加收任何其他费用,不得随门票强行搭售有关纪念品,不得强行收取导游服务费和代结保险费等。
凡因安全问题,大型客车不能直接进出的景区,游客需改乘其他专用车辆进入景区的,其运价应按审批权限报物价部门核准。
二、严格旅游价格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
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所管理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原则上要低于市级管理的同类景点门票价格。
对旅游团队及其他群众实行优惠票价的政策,由经营者自主制定。
三、游览参观点门票应实行一票制。
游览参观点内确有必要实行重点保护性开放的特殊参观点,需设单独门票的,必须从严审批。
新增“园中园”需单独设置门票收费的,应在增设“园中园”前,征求价格主管部门意见。
其票价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收取。
四、“春节”、“五·一”、“十·一”等重大节日期间,举办临时性展览,白天一律不得收费;其他时间举办的临时性展览,确有观赏价值且投入较大的,游览参观点在设展前应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临时展览门票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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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政策服务经济发展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郑价综[2003]33号
【发布部门】郑州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3.08.30
【实施日期】2003.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政策服务经济发展的通知
(郑价综[2003]33号2003年8月30日)
各县(市)、区物价局,局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七届十二次全会和市对外开放会议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转变作风,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现就运用价格政策服务经济发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运用价格政策,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社会公益事业和服务业
1、运用收费政策前置、收费权质押等价格政策,支持公益事业的发展,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市场空间。
2、制定基础设施产业价格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提高价格决策的透明度,增加投资的可
预见性,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以及对国有企业参股、控股。
3、凡有民间资本投资的供水、供热、公共停车场城市基础设施和教育等社会公益事业,其价格和收费均按成本加合理利润定价,支持投资主体取得合理回报。
二、转变思维方式,优化经济环境
1、进一步大力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禁止任何部门将行政职能范围的公务转移给中介机构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