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价局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

合集下载

郑州市物价检查所关于开展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检查的通知-郑价检文[2010]6号

郑州市物价检查所关于开展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检查的通知-郑价检文[2010]6号

郑州市物价检查所关于开展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检查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物价检查所关于开展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检查的通知(郑价检文〔2010〕6号)各县(市)、区物价检查所,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房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郑价公[2010]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商品住房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时间和范围检查工作自即日起至2010年5月底结束,对郑州市所有许可纳入交易的商品住房执行明码标价政策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住房时是否按规定执行政府指导价格;(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在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明码标价,各种标价方式标示的内容是否一致;(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住房时是否实行一套一标;(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住房时是否将与价格有关的事项明确标示出来;(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存在串通合谋涨价行为;(六)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存在在公开标明的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之外收取其它未标明的费用;(七)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存在将应计入开发成本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等代收费用在价外征收;(八)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保存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变动的相关资料。

三、检查方法:(一)检查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分区域管理”的原则进行,各县(市)、区物价检查所加强分工协作,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对辖区内的房地产企业的明码标价进行监督检查。

市物价检查所各科室按照分工所管辖的县(市)、区进行检查和督导。

市物价局及市房管局将成立联合专项检查小组,对重点商品住房销售企业的明码标价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7.07•【字号】郑价公[2004]2号•【施行日期】200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郑价公〔2004〕2号)各县(市)、上街区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各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市场化进程,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2265号)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四年七月七日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加快推进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市场化进程,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在我市及县(市)建成区范围内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物业服务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积极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郑政文[2013]113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郑政文[2013]113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郑政文〔2013〕1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快建立健全多层次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提升保障水平,加快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及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来郑务工人员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有利于调整保障性住房供应结构,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完善准入退出机制,体现公平、公正的住房保障原则;有利于保障性住房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供应、统一分配、统一管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工作切实落到实处。

二、推行三房合一管理新机制全面推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三房合一”住房保障管理新机制,停止新的项目选址建设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新建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已建和在建的廉租住房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遵循“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市场租金、分级补贴、先补后缴、租补分离”的原则,建设和管理应遵循“项目统一规划、工程统一建设、后期统一管理”原则。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与公共租赁住房对象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三环”之外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且由开发企业持有经营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有选择性地面向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的家庭或符合政府规定条件的保障对象实施供应,探索实施“先租后售、购买自愿”的管理新途径。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我市住房价格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我市住房价格的通知

认真贯彻落实《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强化中介市场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建立健康有序的房地产中介市场环境。
五、加快住房信息化建设速度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市政府责任目标要求,加快住房信息系统建设,于6月底前更换或升级完善业务系统,实现郑州行政区域范围内联网传输数据,满足建设《郑州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要求。
进一步健全房地产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公开披露合法项目信息、房源信息以及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分析、监测,及时发布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引导居民理性购房。
六、建立健全问责机制
强化对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住房保障和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督查,建立约谈、巡查、通报、考核和问责机制,对推进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不力,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的,要启动行政问责机制,追究相关责任。
认真落实我市住房限购政策,通过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引导合理的住房需求,稳定住房价格。
四、继续强化市场监管
严格落实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定期开盘、房源一次性公开等制度,加强新建商品住房一套一标的明码标价管理。通过房地产信息网络公开、设立举报投诉电话、现场巡查和定期检查等措施,加强对房地产项目的监督检查,重点核查定价明显高于同地段楼盘、销售价格异常、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合同备案信息注销率高以及消费者投诉集中的项目,并通报税务部门对其进行土地增值税专项清算和稽查。
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加快工作进度,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在10月底前全部开工建设。
三、切实调整住房供求关系
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方式,大力推广“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保证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严格执行“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比例不低于70%”的政策规定,切实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量。各有关部门要共同建立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加快办理相我市住房价格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7.02•【字号】豫建房管〔2018〕29号•【施行日期】2018.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豫建房管〔2018〕2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房地产管理局(中心),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和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号)和国家发改委等31部门《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206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保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必须将符合预售条件的楼幢一次性申报,严禁以分批、拆零等方式进行申报,拖延上市销售时间。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要严格按照已申报《商品房预售方案》中的时限对外公开销售。

无故更改、拖延开盘时间的,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限制项目网签。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一经发现,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依法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移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加强商品房销售现场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在销售现场公示以下信息:1.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郑州市房地产行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郑州市房地产行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郑州市房地产行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郑州市房地产行业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活动。

第三条郑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本市商品房销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

第二章销售条件第四条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前,应当取得以下条件:(一)土地使用权证;(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五)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第五条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和设计文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

第三章销售行为规范第六条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以下信息:(一)开发企业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四)商品房销售价格和计价方式;(五)商品房的结构、户型、面积等基本情况;(六)公共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设置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八条开发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二)捆绑销售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三)哄抬房价,扰乱市场秩序;(四)未取得预售许可擅自销售商品房;(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合同管理第九条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相关规定,并明确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二)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三)销售价格及支付方式;(四)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五)公共设施和配套设施的交付使用情况;(六)保修责任和期限;(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十条开发企业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合同副本报主管部门备案。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3.17•【字号】郑房[2010]43号•【施行日期】2010.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郑房〔2010〕43号)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县(市)及上街区房管局、各相关单位:近期,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对继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加强市场监测等有关问题提出了新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该文件精神,保持郑州市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通知如下:一是要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

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原则上应以项目为单位申请预售许可,不得分层、分单元申请预售许可;对开发建设规模较大、实行分期开发和分期交付的商品房项目,可按照分期开发的规模申请预售许可。

二是要加强对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

在核发预售许可证时,严格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商品房预售方案的审核。

预售方案应当提供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建设方案,具体说明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楼盘表、项目用于销售以及企业保留自有的情况、项目建设进度计划情况、落实预售资金监管情况、项目销售计划和销售方式、预售价格及价格调整方式等内容。

对于商品房预售方案确定的保留自有房产,应当符合“少量、合理”的原则。

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不得销售,登记后如需转让,按单位房转让办理。

三是要规范开发企业销售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销售商品房。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郑州市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检查情况通报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郑州市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检查情况通报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郑州市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检查情况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12.11•【字号】郑房管〔2017〕7号•【施行日期】2017.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关于郑州市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检查情况通报郑房管〔2017〕7号各县(市)、区(管委会)房地产主管部门,局机关相关处室,局属相关单位,郑州市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各房地产中介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广大消费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函〔2016〕16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联合检查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7]1687号)和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豫建房管函〔2016〕29号)要求,从8月8日至11月底,市房管局组织协调各县(市)区(管委会)房管、价格部门,配合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联合交叉检查工作组,采取随机抽查、重点检查、全面排查、座谈了解、回访交易当事人等方式方法,对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纪业务开展、网上交易秩序、合同签约行为、经纪机构备案、现场房源、价格信息公示等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共检查房地产经纪机构300余家。

从检查情况来看,大部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都能够依法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坚持诚信经营,自觉遵守行业规范要求,正确使用存量房网上交易信息系统开展业务,合同签约行为相对规范,经营场所公示信息比较齐全。

比较规范的经纪机构有河南伟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河南易居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等13家经纪机构,予以通报表扬。

但从房地产中介市场总体来看,仍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部分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要求,取得营业执照30日内到房管部门备案登记,未备案登记即开展经纪业务问题比较突出;二是涉嫌违规开展经纪业务的行为仍不同程度存在,少部分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上没有房地产经纪人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字;涉嫌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违反限购政策,为不符合购房条件人员规避限购政策提供帮助等;三是部分房地产经纪机构没有经纪人或经纪人协理,从业人员未按规定佩带统一标识,从业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四是个别房地产经纪机构违规使用存量房网上交易信息系统,未按要求对委托房源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并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发布房源信息;五是经营现场信息公示内容不齐全、不规范,其中业务流程公示、限购政策公示、价格投诉电话公示、收费标准公示、房源信息公示等情况较为突出。

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doc郑州市房地产

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doc郑州市房地产
33
郑房地[2004]8号
2004.3.2
关于印发«郑州市房屋共用局部共用设备设备维修基金运用管理实施细那么»的通知
34
郑房地[2004]24号
2004.7.27
关于印发«关于协助执行假定干效果的规则»的通知
35
郑房地[2004]27号
2004.9.6
关于郑东新区拆迁安排小区房屋一切权证操持的假定干规则
郑房管字[96]25号
1996.8.23
关于增强无租运用的直管公房管理的通知
7
郑房物字[99]4号
1999.4.20
关于印发«物业管理行业统计制度»的通知
8
郑房改委字[99]1号
1999.7.7
关于调整集资建高层住宅楼修建控制面积的通知
9
郑房改字[99]12号
1999.9.9
关于郑州市1995-1998年系统建安居工程〔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效果的通知
阶段性任务
31
郑房地管[2005]1号
2005.3.2
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展开2004年度房地产中介效劳机构〔经纪、咨询〕资质年检任务的通知
阶段性任务
32
郑房地管[2005]15号
2005.12.27
关于焕发房地产中介效劳机构备案证书的通知
阶段性任务
33
郑房地物[2005]8号
2005.3.29
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下达2005年度直管公房修缮方案的通知
关于树立郑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誉档案系统
30
郑房地管[2003]3号
2003.3.12
关于房地产中介效劳机构统计报表制度的补充通知
31
郑房地管[2003]26号

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

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

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郑价公[2010]1号【发布部门】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发布日期】2010.03.25【实施日期】2010.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郑价公[2010]1号)各县(市)、上街区物价局(发改委)、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规章,为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公平竞争、诚实信用、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住宅建设和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管理,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1、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经济适用住房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等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限价销售;其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以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为基础,结合市场供求情况自主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住房,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

2、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构成应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小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费;企业管理费;贷款利息;法定税金;合理利润。

3、下列基础设施配套费应计入商品住房开发成本: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邮电通讯、有线电视、消防、安防以及小区物业用房等非营业性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应按规定的或实际发生的费用列入房屋开发成本,一律纳入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内。

2014最新《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014最新《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014最新《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郑价公〔2014〕4号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各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2014年8月1日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在郑州市市区内提供物业服务时收取物业服务费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郑州市市区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由郑州市物价局负责;各县(市)、上街区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综合管理服务;(二)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使用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四)环境卫生、绿化管理服务;(五)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维护。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透明和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模式。

住宅小区未成立业主大会和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03.10•【字号】郑价金[2003]3号•【施行日期】2003.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通知(郑价金[2003]3号2003年3月10日)各县(市)、上街区物价局: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为增强政府利用经济手段对市场进行调控、稳定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重大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副食品等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基金。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现就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县(市)、上街区物价局在制定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时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关于价格调节基金的有关政策,不得征收涉及电力、机动车辆、外来人口的价格调节基金。

二、在国家对价格调节基金未出台新的政策之前,各县(市)、上街区物价局不得再扩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

三、各县(市)、上街区物价局在调整征收范围和标准时,不得超过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文[1998]152号和郑政文[2002]274号文规定的征收范围和标准。

四、各县(市)、上街区物价局应加强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工作,充实和加强征收力量,不断完善和优化基金征收办法,对已开征的行业做到应收尽收,确保基金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不断增强政府运用经济手段进行价格调控的能力。

五、各县(市)、上街区物价局应从实际出发,抓紧时间建立和完善必要的价格调节基金减、免、缓征制度,对免税企业、社会福利企业、残疾人和下岗职工创办的企业等实行必要的减、免、缓征制度。

六、各县(市)、上街区物价局在日常的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中,应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做好深入细致的解释工作,广泛宣传和展示价格调节基金的作用和意义,努力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为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工作创造良好的氛围。

七、各县(市)、上街区物价局应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领导,不断规范征收行为,密切注意征收中的各种异常现象,发现问题应及时向郑州市物价局上报。

河南省物价局关于房地产价格(收费)检查有关政策问题的答复-豫价房字[2000]176号

河南省物价局关于房地产价格(收费)检查有关政策问题的答复-豫价房字[2000]176号

河南省物价局关于房地产价格(收费)检查有关政策问题的答复正文:---------------------------------------------------------------------------------------------------------------------------------------------------- 河南省物价局关于房地产价格(收费)检查有关政策问题的答复(豫价房字[2000]176号二000年六月十九日)郑州市物价局:现就你局反映有关房地产价格(收费)检查政策问题答复如下:一、对各级政府为促进住房消费而出台的有关住房建设,交易等方面减免收费的优惠政策,应予维护。

凡不按优惠政策的规定,继续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单位或购房者按原规定收费的,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二、根据《价格法》的规定,成本审核是价格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形式。

凡《河南省新建商品房价格行为规则》规定必须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建造成本的新建商品住房,应按规定程序进行申报。

否则,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对开发企业新建商品住房进行审价或建造成本监审中,凡发现违反规定虚置成本或乱摊成本的,应责令其纠正。

凡拒不纠正并向社会销售者,一经查处,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四、按照《河南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和《河南省新建商品房价格行为规则》的规定,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经济适用住房有关暖气、燃气等附属设施收费,可以价外单独收取;其它新建商品住房不得比照经济适用住房价外单独收费。

如未经批准或违反规定价外单独收费的,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五、开发企业销售新建商品房,将应在价内收取的有关收费改在价外追加收取,而用较低标价对外宣传的行为(包括对外标价加上价外追加收费不超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属价格违法行为,可按《河南省新建商品房价格行为规则》第十七条(二)、(四)款进行处理。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3.21•【字号】郑房〔2017〕41号•【施行日期】2017.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工作的通知郑房〔2017〕41号各县(市)、上街区,航空港区、郑东新区、高新区、经开区房产管理部门,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暂行)》,我局于2016年8月19日将所有房屋登记类业务信息移交不动产登记局,自2016年8月20日停止受理房产登记类业务。

初始登记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是原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办理要件之一,现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我局无法预期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时限。

鉴于此,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决定对原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工作进行规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一)开发项目在竣工并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销售办法》的规定,制定商品房销售方案,及时办理现房备案手续、申领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证。

(二)申请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申请表;2.营业执照;3.资质证书;4.国有土地使用证;5.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红线图;6.竣工备案表;7.建筑施工许可证;8.物业管理招标证明;9.商品房现售方案(附竣工图);10.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11.房屋交易和产权状况确认单或房屋所有权证(附楼盘表)12.房屋测绘面积报告;13.拆迁安置落实情况。

二、商品房预变现备案(一)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项目,在竣工并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对未销售完的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销售办法》的规定,制定商品房销售方案,及时办理预变现备案手续、申领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证。

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秩序的通知

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秩序的通知

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秩序
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布部门】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6.12.12
【实施日期】2006.1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秩序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
自《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以来,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已逐步走向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尽管我们已多次召开会议,采取多种措施有效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与销售秩序,但在实施过程中还仍然存在着个别企业违规操作,不按《办法》规范企业销售行为的现象,直接影响了政府“为民办实事”的效果。

为了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2005年11月1日《办法》颁布之前,企业自行销售的房源,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务必于12月20日前与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并进行合同备案,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该套房没有售出,房源一律纳入统一销售范围。

二、凡2005年11月1日《办法》颁布以后开工建设的经济适用房项目,所有房源必须纳入公开销售渠道。

个别企业在11月1日后未经报批自主销售的房源不与认可,即便是符合购买资格的申购人也应纳入公开销售范围。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在全市开展规范明码标价制止价格欺诈专项检查的通知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在全市开展规范明码标价制止价格欺诈专项检查的通知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在全市开展规范明码标价制止价格欺诈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8.19•【字号】郑价文[2002]117号•【施行日期】2002.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在全市开展规范明码标价制止价格欺诈专项检查的通知(郑价文[2002]117号2002年8月19日)各县(市)、区物价局:为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秩序,进一步深化为纳税人服务这一主题,规范明码标价,制止价格欺诈,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郑办网[2002]5号)精神及《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促进公平竞争工作实施方案》的安排,贯彻落实好郑价[2002]38号《关于加大明码标价普及力度、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的通知》的文件要求,自8月21日至10月2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规范明码标价、制止价格欺诈的专项检查。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这次检查活动要突出体现市委、市政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为纳税人服务的总体要求。

采取上门服务、规范整改、检查处理的工作方法。

通过这次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促进公平竞争,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我市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检查范围:全市范围内从事商品销售活动或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

三、检查内容:(一)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过程中明码标价的执行情况;(二)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过程中的价格欺诈行为。

四、检查处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三)《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四)《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五、检查的组织实施:(一)这次检查工作由市物价局统一部署,各县(市)、区物价主管部门组织落实,具体检查工作由市物价检查所负责。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郑州市个别开发企业将商业房以住宅形式出卖相关问题的说明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郑州市个别开发企业将商业房以住宅形式出卖相关问题的说明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郑州市个别开发企业将商业房以住宅形式出卖相关问题的说明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6.03•【字号】•【施行日期】2010.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郑州市个别开发企业将商业房以住宅形式出卖相关问题的说明近日,我们了解到郑州个别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现了将商业房以住宅形式出售的情况。

由于商业房在最初的立项、规划到土地出让或转让、拆迁再到建设、取得预售许可等一系列过程中,相关部门均是以商业用房的性质给予审批许可的,因此,商业房若是按照住宅形式进行出售,会带来以下一些问题:一是房屋的产权年限问题。

房屋使用性质不同,土地使用年限、使用权续期也不同。

按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居住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

同时,《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自动续期”,不需要所有权人再提出续期申请或等待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非住宅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不能自动续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是公共配套设施问题。

商业房无法实现住宅的交通、教育、医疗卫生等大量的公共配套设施指标问题。

由于商业房和住宅建设规划目的不同,二者的公共配套设施指标也不同。

一般商改住项目往往都不具有户口迁入、附近学校就学等资格,因此,对于那些以就学为目的的购房者一定要规避这样的项目。

此外,由于商业房不需要建设普通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这样楼盘具有较高的容积率,相对绿化、公共设施等面积有所减少;同时,商业房规划对消防的要求与住宅相比有较大差别,对通风要求相对较低,因此此类项目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9.20•【字号】郑房地[2007]84号•【施行日期】2007.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郑房地〔2007〕84号)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县(市)、区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全国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豫建住房[2007]52号,切实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对我市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展了全面清理,但有些部门存在着对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认识到位,清查工作力度不够,工作进展情况报告不及时等。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建稽)[2007]87号)和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扎实做好自查和检查工作,随时做好省相关部门的抽查。

二、严肃查处房地产领域的违法违规案件。

要集中力量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进行全面查处,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环节严重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案件、权钱交易案件,务求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为依法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我局建立了以王广国为组长、王修安为副组长、法规监察处、市场管理处、权属管理处、物业管理处、开发办、登记发证中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监察队、抵押办、信息中心、郑东新区直属分局等单位参加的处理房地产违法开发建设联动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责任,强化市场监管能力,完善房地产市场管理制度,不断把专项整治工作引向深入。

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郑州市商品房销售行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郑州市范围内的商品房销售行为。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采取欺诈、误导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商品房销售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商品房销售市场的监督,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章商品房销售资格第五条从事商品房销售活动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人的资格;(二)具备定期检查合格的房地产经纪资质;(三)具备与商品房销售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第六条商品房销售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就业资格;(二)通过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

第三章商品房销售行为第七条商品房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发布商品房销售信息,包括房屋信息、销售价格、交付标准等。

第八条商品房销售企业应当为购房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销售信息,不得虚构、隐瞒重要信息。

第九条商品房销售企业应当与购房者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商品房销售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购房者的选择权或者者变相强制搭售其他产品或者服务。

第四章商品房交付和验收第十一条商品房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标准,按期交付房屋。

第十二条商品房交付后,购房者有权进行房屋质量、设施配套等方面的验收,并及时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商品房销售企业应当及时处理购房者提出的合理意见,并对已经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或者赔偿。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商品房销售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对于故意虚构销售信息、诱导购房者购房、转让未取得他人允许的房屋等违法行为,可以吊销其销售资格,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商品房销售许可申请表》2.《商品房销售合同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商品房:指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房屋单位。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在全市开展规范价格行为禁止价格欺诈专项检查的通知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在全市开展规范价格行为禁止价格欺诈专项检查的通知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在全市开展规范价格行为禁止价格欺诈专
项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郑价检[2008]10号
【发布部门】郑州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8.04.28
【实施日期】2008.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在全市开展规范价格行为禁止价格欺诈专项检查的通知
(郑价检〔2008〕10号)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
近年来,我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通过开展“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强化市场价格监管,禁止价格欺诈,促进价格诚信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一些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仍时有发生,在个别行业尤为突出,已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为进一步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市物价局决定在全市开展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禁止价格欺诈的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商品零售业、服务业是否按有关规定明码标价,明码标价是否规范。

(二)查处商业零售业、美容美发、旅栈、餐饮等行业存在的价格欺诈行为:
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2.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
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
郑价公[2010]1号
各县(市)、上街区物价局(发改委)、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规章,为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公平竞争、诚实信用、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住宅建设和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管理,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
1、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经济适用住房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等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限价销售;其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以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为基础,结合市场供求情况自主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住房,应当遵守公开、公平、
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

2、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构成应包括: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小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费;企业管理费;贷款利息;法定税金;合理利润。

3、下列基础设施配套费应计入商品住房开发成本:
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邮电通讯、有线电视、消防、安防以及小区物业用房等非营业性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应按规定的或实际发生的费用列入房屋开发成本,一律纳入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内。

4、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商品住房开发成本:
开发区内营业性用房及设施的建设费用;对社会的集资、赞助、捐赠支出及其它与开发经营成本无关的费用;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国家规定不得进入成本的其它费用。

5、强化对涉房垄断行业的监管力度。

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有关通知精神,加大对经营燃气、热力、自来水、电力、电话、有线电视等垄断企业价格行为的管理力度,规范垄断企业价格行为,坚持自愿委托、按工程定额合理收费
的原则,严禁垄断企业强行推销商品和服务、乱收费,以减轻开发企业负担,降低开发成本。

二、严格实行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明码标价制度,增加价格透明度
1、商品住房销售必须按国家规定明码标价。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房公开销售之前,应当对许可纳入交易的所有商品住房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2、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住房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电脑查询等方式。

采取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3、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每套商品住房进行明码标价,并要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

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明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时应当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住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内容:
(1)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
(2)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
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3)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住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朝向、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公用分摊建筑面积等。

对已售的房源,房地产开发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并应当标示实际成交价格;
(4)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5)商品住房销售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委托单位。

代收代办费用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6)商品住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的,房地产开发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7)其它应予以公示的事项。

5、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变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规定及时更改明码标价的相关内容,并保存完整的价格资料以备查证。

三、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
1、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前期工程结束后,依照价格管理权限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成本和价格。

未经申报核准的,不予办理预售手续。

2、商品住房销售必须严格执行预售许可证制度。

未取
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有任何预售行为,不得向预购人收取任何预订性质的费用。

3、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媒体、制作宣传手册及宣传单进行商品房介绍和宣传的,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严谨,不得使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示误导消费者,进行价格欺诈。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相互串通合谋涨价。

5、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公示及承诺的主要内容、事项和代收费用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并不得在公开标明的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之外加收任何费用,也不得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时委托物业服务单位追加房价外的任何费用(政府性基金及法定税金除外)。

6、任何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名义违反规定,将应计入开发成本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燃气初装费、暖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安装费、交易手续费、房地产测绘费等代收费用列在价外征收。

7、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售房合同的约定方式、约定时间足额完成室内及公用设施的配套(如燃气、暖气、有线电视、电话预留等),不得以虚假承诺的方式销售商品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兑现售房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价格承诺。

承诺向购房者赠送商品或服务的,应就赠送的内容、数量、
质量或服务标准在售房合同中约定。

四、严肃商品住房价格政策,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
1、进一步加大对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商品住房开发、经营过程中违反规定乱摊成本、乱收费用、价外加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从严查处,以保持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的基本稳定,切实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2、以上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