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政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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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政管理的法律法规
医疗机构管理 医务人员 医务人员管理 药品与血液 传染病 药品、器械与血液管理 母婴保健与计生服务管理 传染病与医疗废气物管理 病历书写与管理 医疗事故及处理 诉讼与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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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政管理法律 纠纷处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管理
医院工作制度 医院工作制度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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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颁布。
我国医疗机构管理科学化、法制化的重要标志。
奠定了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体系和基本制度:医疗机构设
置和审批制度、名称管理制度、登记校验制度、评审制度、
监督管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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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机构设置与审批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是区域卫生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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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1.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2.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3.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4.淫秽、迷信、荒诞的 5.贬低他人的 6.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 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7.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1.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 2.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 3.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
4.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
5.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或者同类含 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
6.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
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得使用的名称
北京市医疗机构质量管理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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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法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医务人员管理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护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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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 病历书写与管理 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 卫生部关于修订下发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
wk.baid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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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疗机构的执业
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则
1.遵守法律和执业道德
2.加强医疗质量管理 3.按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文件 4.尊重患者权利(知情同意、保密) 5.积极救治危重病人
6.加强药品管理
7.承担预防保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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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 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医疗广告内容: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 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 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
医政管理法律制度
内容
概述 一、医疗机构概念及类别 二、医疗机构管理法律体系 医疗机构管理体系 一、医疗机构设置与登记 二、医疗机构的执业 三、医疗机构的监督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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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的概念
概念: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 为公民健康服务为宗旨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 生机构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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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设置的一般条件:
1.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2.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3.适应的技术人员
4.适应的工作场所 5.适应的仪器设备
6.相应的资金
7.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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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申请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
1.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 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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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情形: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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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立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及评审委员会章程 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 医疗美容、医疗广告、妇幼保健机构等管理办法 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管理相 关规定或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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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疗机构监督
监督 处罚 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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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经营性质分: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2.营利性医疗机构
按照投资主体分: 1.内资医疗机构/ 2.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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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的概念 医院是拥有一定数量的床位设施,具备相应的医务人 员和医疗设备,通过医务人员的集体协作,对住院病人或 门诊病人实行诊疗活动,达到防病治病、保障人体健康的 医疗机构。 医院的分级: 分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级别。 一、二级医院各分为甲、乙、丙三等, 三级医院分特、 甲、乙、丙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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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
1.类别、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2.所有制形式 3.注册资金(资本) 4.服务方式 5.诊疗科目 6.房屋建筑面积、床位(牙椅) 7.服务对象 8.职工人数 9.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10.其他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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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的名称
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组成。
识别名称可以用: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 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和其他批准使 用的名称。 名称必须名副其实 以“中心”为名称的,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或 跨省地域的,由卫生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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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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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医疗事故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学科专业组名录
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人员资格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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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医疗
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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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医疗鉴定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人体损伤致残鉴定标准《试行)
7.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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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设置的审批
床位100张以下的医疗机构(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 的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床位100张以上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中外合资医疗机构由卫生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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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不予批准的情形:
1.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3.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4.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5.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6.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7.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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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条件:
1.必须是独立的法人;
2.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人民币; 3.合资、合作中方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中所占的股 权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30%; 4.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20年;
5.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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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的分类
按功能、任务、规模分: 1、医院(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 科医院、康复医院); 2、妇幼保健院; 3、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 4、疗养院; 5、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门诊部等; 6、诊所; 7、村卫生室; 8、急救中心; 9、临床检验中心; 10、专科医院防治院; 11、护理院; 12、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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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申请条件:
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适宜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适应的经费、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验资证明、资产评估 报告 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6.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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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登记的情形:
1.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2.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投资不到位 4.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5.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 正常运转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7.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 考核不合格 8.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医疗机构的依据。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划重点是100张床以下医疗机构设 置规划。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划重点是500张床以上医疗机构的 配置。
医院分三级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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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设置的原则:
(1)公平性原则;
(2)整体效益原则;
(3)可及性原则;
(4)分级原则; (5)公有制主导原则; (6)中西医并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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