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喀斯特景观资源可持续利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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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喀斯特景观资源可持续利用条例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景观资源保护

第三章景观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四章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本市喀斯特景观资源保护,保障并实现景观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喀斯特景观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喀斯特景观资源包括体现喀斯特地貌的峰林、峰丛、峡谷、洼地、河流、湖泊、洞穴、岩石、田园、湿地和赖此生存的动植物等资源。

本市喀斯特景观资源按照以下范围实行分级分区保护与管理:

(一)桂林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的喀斯特景观资源,纳入严格保护区;

(二)漓江风景名胜区内除严格保护区以外的喀斯特景观资源,纳入限制利用区;

(三)本市其他区域内的喀斯特景观资源,纳入优化利用区。

喀斯特景观资源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基本原则】喀斯特景观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创新驱动、多元参与、协调推进、开放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喀斯特景观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工作,建立健全协调监督机制,解决喀斯特景观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部门管理职责及执法机制】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喀斯特景观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严格保护区、限制利用区内喀斯特景观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监督管理由市级人民政府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照《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执行。

市、县级人民政府科技、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文化旅游、应急、园林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喀斯特景观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工作。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筹措与使用】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喀斯特景观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加大财政投入,将喀斯特景观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资金列入预算,重点用于喀斯特石漠化治理与修复、水生态系统保护、污染治理与防控、生态补偿、喀斯特景观资源研究等事项,并每年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鼓励社会投资参与喀斯特景观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工作。

第七条【政策保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喀斯特景观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机制,提升喀斯特景观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能力。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喀斯特景观资源保护与综合治理力度,维护喀斯特地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二章景观资源保护

第八条【景观资源专项规划】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节约集约、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供需平衡、生产生活需求、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编制喀斯特景观资源专项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喀斯特景观资源专项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或者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等相衔接。

第九条【景观资源调查和评估制度】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喀斯特景观资源的调查制度,开展水文、地质地貌、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调查、登记和建档工作,并组织开展景观资源的科研、科普和宣传。

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景观资源承载能力监测、评估,实施景观资源承载能力和生态安全预警。

第十条【绿色减排】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推行建筑节能,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减少建筑石材的使用,发展绿色建筑。

农村居民确因生产生活需要在喀斯特景观资源限制利用区、优化利用区内开采石料自用的,应当在市级人民政府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范围进行。

在喀斯特景观资源保护内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减少木材、灌木、秸杆、树叶等生物质作为燃料使用,加大污染控制力度。

第十一条【钟乳石盗采、运输、交易的限制措施】除因铁路、公路、桥梁、机场、水利等重大工程建设致使喀斯特洞穴中的钟乳石无法保留或者科研需要外,禁止在喀斯特景观资源保护区洞穴内采集钟乳石。

除经依法批准外,禁止在喀斯特景观资源保护区内运输、交易钟乳石。

第十二条【禁止、限制开采区的划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严格保护区内开山、采矿、采石、取土。

严格控制在限制利用区内进行开山、采矿、采石、取土等影响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

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严格保护喀斯特景观资源和适度保障生产生活的需要,划定禁止

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报经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开采规范】经批准的矿山、采石场,其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与开采同步的地下水环境恢复建设机制,对采场、加工场、堆场等区域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并开展风险评估,预防场区淋滤液渗漏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第十四条【地下水污染防治】喀斯特景观资源区域范围内开采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逐年减少岩溶地下水取水量。县级岩溶地下水取水量分配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严格保护区内禁止设立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废物处置场等企业或者设施;严格控制在限制利用区内设立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对地下水资源影响严重的企业或者设施。

经批准设立的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以及工业集聚区,其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定期向市、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地下水水质监测报告,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十五条【喀斯特石漠化治理】市、县级人民政府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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