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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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医药学会(英文译名为: Association of Chinese Medicine,

第二条 中医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中医药科技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及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预防、康复、保健、生产、经营等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市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的纽带,是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市中市药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广大中医药和相关的自然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遵循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优秀民族医药文化,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的普及推广,促进中医药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努力为广大中医药工作者服务。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

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促进中医药专业发展,为人类健康事业作出更大贡献。

本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宪法》关于“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的规定及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坚持“中西医并重,发展中医药”,坚持依法民主办会,不断深化改革,围绕国家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任务,开展各项活动。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中医中药并重,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促进中医中药的协调发展。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充市科学技术协会和中医药管理局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中医药学术交流活动,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研究和科学考察活动,加强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编辑出版中医药学术期刊、中医药科学普及期刊和读物,中医药书籍、中医药信息资料;

(三)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鼓励、组织会员努力学习,不断更新科学技术知识,提高会员及广大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的学术水平;

(四)普及科学知识,捍卫科学尊严,抑制伪科学和邪教的侵蚀,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在广大群众中进行中医药学的普及和宣传,提高广大

群众的中医药知识,增强自我保健意识;

(五)加强同省内外中医药学术团体、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广泛开展市际间的中医药学术交流;

(六)开展中医药科学技术决策论证,提出医药和卫生工作方面的决策建议,承办政策及有关部门在职能转变中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和任务;(七)开发和推广中医药科技成果,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

(八)评选和奖励优秀中医药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学普及作品,培养、发现和推荐人才,奖励优秀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以及在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的学会工作人员;(九)向党和政府反映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活动为会员服务;

(十)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相结合,创造条件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和中医科技实体,不断增强本会自身实力;

(十一)本会对专委会实行直接管理,与各县、市、区中医药学会实行工作协调和业务指导。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章程,符合下列会员条件者,均可自愿申请为本会会员。本会设个人会员、团体会员、资深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中医药领域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医学院毕业,在医疗、教学、科研、预防、药物、编辑、出版、组织管理部门工作,已获取中医药师以及相当职称,在中医药学领域内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中医药科技工作者;

西医学习中医人员及其他在中医药科技工作中有突出贡献者;在中医药方面有一技之长,取得相当医师职称后,从事中医药工作三年以上,成绩突出者;热爱中医药事业,关心、支持本会工作的领导干部、科技实业家、企业家及与中医药相关的民营事业单位的中医药工作者。

(五)团体会员:与本会专业有关、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机构与依法登记成立的社团,以及医药企业单位。

(六)资深会员:本会会员中,取得主任医师、主任药师、教授、研究员或相应职称,有教高学术威望,从事中医药工作30年(含30年)以上,在中医药学科发展中具有带头作用,成绩卓越,有重要贡献,热心支持本会工作,能履行会员义务者。

第九条 入会程序:

(1) 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由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

(2) 在各县、市、区中医药学会登记办理,再上报本团体审核批准统一编号发证,即为本会会员;

(3) 团体会员、资深会员由单位或个人向本会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即为本会团体或资深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享有对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同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结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通过提案和决议;

(六)推选名誉会长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全市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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