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权的票据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追诉时效五年怎么理解
追诉时效五年怎么理解追诉时效在刑事诉讼中是⾮常重要的,追诉时效是指追究刑事责任的时间限制,如果超过追诉时效的,是不会再追究犯罪嫌疑⼈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不提起公诉,那么追诉时效五年如何理解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追诉时效五年怎么理解的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追诉时效五年是指从法定最⾼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犯罪⾏为发⽣或者犯罪⾏为终了开始,经过五年后就超过追诉时效,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年;(三)法定最⾼刑为⼗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四)法定最⾼刑为⽆期徒刑、死刑的,经过⼆⼗年。
如果⼆⼗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民检察院核准。
第⼋⼗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起计算;犯罪⾏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为终了之⽇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起计算。
追诉权如何⾏使追诉权⾏使的要件:1、⾏使形式要件(1)由当事⼈出具的合法证明;(2)由有关机关出具的合法证明;(3)有关司法⽂书及处罚决定。
票据法规定的有关机关出具的证明主要包括:(1)医院或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付款⼈死亡的证明;(2)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付款⼈逃匿的证明;(3)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的⽂书。
2、⾏使实质要件表现为持票⼈的提⽰请求受到拒绝,包括提⽰承兑受到拒绝和提⽰付款受到拒绝。
构成追索权的拒绝应符合:(1)持票⼈所提⽰的票据,必须在形式上为有效的票据;(2)持票⼈必须依法进⾏提⽰;(3)经持票⼈依法提⽰,未获得承兑或未获得付款。
再追索权⾏使的实质要件:是被追索⼈履⾏追索义务,向追索⼈偿还了票据债务,并依法收回原票据,从⽽使⾃⼰重新具有了持票⼈的地位。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追诉时效五年是指从犯罪⾏为发⽣或者犯罪⾏为终了开始,经过五年后就超过追诉时效,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最新票据法重点知识总结
最新票据法重点知识总结一、票据的定义和种类1.票据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发行的,载明一定金额支付或履行义务的书面凭证。
2.票据分为汇票、本票、支票和银行本票四种,汇票和支票为可转让票据,本票和银行本票为不可转让票据。
二、票据的要素和示例1.票据的要素包括票据类型、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票面金额、付款期限、签发地点和日期等。
三、票据的发行和签发1.票据的发行是指出票人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或第三人持有,以转移债权的行为。
2.票据的签发是指出票人在票据上签字,并加盖印章,确认票据的真实性和债权的存在。
四、票据的流转和背书1.票据的流转是指票据在合法持票人之间的转让过程。
2.票据的背书是指票据持有人在票据背面附记出票人、背书人和受票人的姓名,并签字的行为。
五、票据的兑现和追索权1.票据的兑现是指在票据到期日,持票人向付款人或付款地点申请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2.票据持有人可以依法享有票据追索权,即向出票人和背书人主张对票据的支付义务。
六、票据的保证和贴现1.票据保证是指背书人为保证票据权利转让或票据金额支付,对票据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2.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将未到期的票据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售,以获取即期款项的行为。
七、票据的无效和异议1.对于虚假票据或超出法定范围的背书等情况,票据法规定其为无效票据。
2.对于票据的真实性、金额、签发地点等内容,任何持票人都有权提出异议,要求出票人提供相应证明。
八、票据的追诉时效1.对票据的追诉时效为一年,自票据支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如持票人在一年内未行使追索权,则失去了对出票人和背书人的追求返还票据金额的权利。
票据法第17条关于票据权利时效的规定如何理解
票据法第17条关于票据权利时效的规定如何理解票据法第17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使⽽消灭:(⼀)持票⼈对票据的出票⼈和承兑⼈的权利,⾃票据到期⽇起⼆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出票⽇起⼆年;(⼆)持票⼈对⽀票出票⼈的权利,⾃出票⽇起六个⽉;(三)持票⼈对前⼿的追索权,⾃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起六个⽉;(四)持票⼈对前⼿的再追索权,⾃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起三个⽉。
票据的出票⽇、到期⽇由票据当事⼈依法确定。
”解析:本条规定了票据权利消灭时效。
所谓权利消灭时效,是指在时效期间不⾏使权利,权利就消灭不复存在。
就像⾷品有保质期,过期变质不得⾷⽤⼀样。
这⾥的票据权利过期失效,不得⾏使。
权利的消灭时效,不同于权利的诉讼时效。
过了权利消灭失效,权利本⾝就不复存在;过了诉讼时效,权利本⾝依然存在,只是不能通过诉讼的途径来维护⾃⼰的权利了。
票据法第17条,根据不同票据规定了不同的失效。
根据不同的票据权利规定了不同的失效。
关于有付款⽇期的汇票,持票⼈对出票⼈和承兑⼈的权利是从到期⽇起2年。
关于没有付款⽇期的汇票、本票,持票⼈对出票⼈和承兑⼈的权利是从出票⽇开始计算2年。
对于⽀票,持票⼈对出票⼈的权利是从出票⽇开始计算6个⽉。
关于追索权的时效,规定的是从被拒绝承兑或者从被拒绝付款之⽇开始计算6个⽉。
关于再追索权的时效,规定的是从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起3个⽉。
清偿⽇和被提起诉讼之⽇是两个不同的时间。
⼆者可以选择⼀个。
可能被提起诉讼的时间已经过了,但是被诉讼后有清偿的⾏为,那么时效就从清偿⽇开始计算。
票据追索权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我国经济活动中重要的信用工具,其流转过程中,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障至关重要。
票据追索权作为票据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障票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票据追索权的概念、法律依据、行使条件、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票据追索权的概念及法律依据1. 概念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持有人因票据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权利。
追索权包括直接追索权和间接追索权两种形式。
2. 法律依据我国《票据法》第50条规定:“持票人因前款规定的事由,对前手取得追索权的,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第51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二)被拒绝付款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三、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条件1. 票据权利未消灭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必须保证票据权利未因时效、诉讼时效等法律规定的情形而消灭。
2. 票据债务人的违约行为票据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或者存在其他违约行为,导致持票人无法实现票据权利。
3. 追索权行使期限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四、票据追索权的法律后果1. 被追索人承担付款责任被追索人在接到持票人的追索通知后,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如果被追索人无力支付,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追索费用承担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二)被拒绝付款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3. 追索权时效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7条规定,票据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两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持票人应当在此期限内行使追索权,否则将丧失追索权。
4. 追索权争议在票据追索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被追索人与持票人之间的争议。
此时,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票据法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法,作为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权利、维护金融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根据票据法的法律规定,对票据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票据种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二、票据法的基本概念1. 票据票据是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设定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
根据《票据法》第二条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2. 票据权利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基于票据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 票据义务票据义务是指债务人基于票据所承担的义务,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三、票据法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票据法在规定票据行为和票据权利义务时,应遵循公平原则,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公开原则票据法规定票据行为应公开进行,以便于社会公众了解和监督。
3. 诚实信用原则票据法规定票据行为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欺诈、隐瞒。
4. 安全原则票据法规定票据行为应确保安全,防止票据被盗、遗失或被伪造。
四、票据种类1. 汇票汇票是出票人委托付款人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根据汇票的性质和用途,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 本票本票是出票人保证在指定日期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本票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
3. 支票支票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五、票据行为1. 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设立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
2. 背书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字或盖章,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
3. 承兑承兑是指付款人同意在汇票到期日支付票面金额的行为。
4. 保付保付是指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票面金额的行为。
5. 贴现贴现是指持票人将未到期的票据卖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获得现金的行为。
六、票据权利义务1. 付款请求权持票人有权要求付款人按照票据记载的金额支付票款。
2. 追索权持票人有权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款。
3. 付款义务付款人应按照票据记载的金额支付票款。
汇票的追索权
汇票的追索权李绍章汇票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在依法行使或保全了汇票权利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
我们在“票据权利”一节中已经指出,追索权相对于付款请求权来说,是第二次票据权利,是为补充票据上的第一次权利即付款请求权而设立的。
持票人只有在行使第一次权利未获实现时才能行使第二次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司法解释,如果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因此遭拒绝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此,票据法上的追索权实际上就是持票人原有的付款请求权的转化物。
当然,如果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以实现,则追索权随之消灭。
一、追索权的涵义从追索权的定义可以看出,追索权有如下涵义:其一,追索权是票据上的一种权利,票据法上的票据权利有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追索权为票据法所独有之一种权利”;其二,追索权是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者到期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才可行使的权利。
此处“其他法定原因”主要是指付款人或者承兑人死亡、逃避或者其他原因无从承兑或者付款以及付款人或者承兑人被宣告为破产等;其三,追索权必须是持票人在行使或者保权票据上权利后才可行使的权利。
如果持票人未行使或保全票据上权利时,其怠于行使或者保全角同自动放弃权利,自无保护之必要;其四,追索权是持票人对出票人、背书人及其它票据债务人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费用的权利。
也就是说,票据债务人是持票人之前手,均为追索权行使的对象,由此可以推论出追索行为具有连带性、飞越性、变向性及移转性等四个特性。
追索行为产生追索法律关系,主体即为追索权人和被追索人。
追索权人有二,即最后持票人和因清偿而取得权利的人。
最后持票人是行使最初追索权的人;已为清偿的汇票债务人即为再追索权人。
被追索人清偿后与持票人有同一权利。
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它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追索权的时效是多久
追索权的时效是多久追索权的时效问题也是需要注意的⼀⼤内容。
店铺⼩编在下⽂就为⼤家带来问题的解答,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追索权的时效是多久追索权的时效问题,⼀是追索权本⾝的时效,⼆是⾏使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时效,店铺⼩编在下⽂就为⼤家带来以下范本,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前者指的是《票据法》第65条的内容,持票⼈应按规定期限提供合法证明进⾏追索,否则丧失对其前⼿的追索权。
上述“规定期限”按照理解应是指《票据法》第17条规定的⾏使权利期限,分为三种:针对出票⼈和承兑⼈的是2年;⼀般前⼿的是6个⽉;如果是票据债务⼈付款后获得票据权利⽽再⾏追索的,则为3个⽉。
虽然《票据法》第65条规定了持票⼈丧失追索权的情况下仍可以要求承兑⼈或付款⼈承担责任的补救措施,但笔者以为持票⼈⾏使追索权的前提就是承兑⼈或付款⼈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甚⾄于死亡、逃匿、破产、被责令停⽌业务活动等情况。
因此,前述补救措施的实际意义存在疑问,也就是说即使承兑⼈或付款⼈承担责任,持票⼈也可能⽆法获得实际的受偿。
⽽且,丧失了对前⼿的追索权也造成持票⼈的保障范围缩⼩。
所以,及时进⾏追索以尽可能在最⼤范围内保障权利是持票⼈应当加以注意的。
后者是指《票据法》第66条强调的持票⼈在规定期限内履⾏追索通知义务的规定,虽然该项规定并不影响持票⼈⾏使追索权,但是对于延期通知造成前⼿或出票⼈的损失(主要是逾期付款利息的损失)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持票⼈在⾏使追索权的过程中应当合法合规,审慎注意,才能切实有效地维护好⾃⾝的权利。
以上就是关于这⽅⾯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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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五
经济法: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五1、单选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票据伪造的是OOA.变更票据金额B.变更票据上的到期日C.,变更票据上的付款日D.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正确答案:D(江南博哥)参考解析:本题考核票据伪造的概念。
票据伪造,是指假冒或者虚构他人的名义而为的票据行为。
因此本题选项D正确。
2、单选当事人在票据上签章时,必须按照规定进行,下列签章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是OoA.单位在票据上使用该单位的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的盖章B.个人在票据上使用该个人的签名C.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仅使用本票专用章D.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其签章为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本题考核票据上的签章的规定。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使用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3、多选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被追索人在向持票人支付有关金额及费用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
下列各项中,属于被追索人可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清偿的款项有OoA.被迫索人已清偿的全部金额B.被追索人发出追索通知书的费用C.被迫索人已清偿的全部利息D.持票人因票据金额被拒绝支付而导致的利润损失正确答案:A,B,C参考解析:本题考核票据追索权的规定。
根据规定,被追索人行使再追索权,可以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因此,选项D中所说的利润损失不可以追索。
4、单选甲将一张汇票背书转让给乙,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并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如果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O OA.该汇票无效B.该背书转让无效C.乙对丙不负担保责任D.乙对丁不负担保责任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本题考核禁止背书。
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票据追索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XX银行被告:XX公司案由:票据纠纷二、案件事实2018年5月,XX公司因采购原材料,向供应商支付货款。
供应商向XX公司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为原告XX银行。
该汇票于2018年10月到期,XX公司未能按照汇票约定向供应商支付票款。
2018年11月,供应商持汇票向XX银行提示付款,XX银行因XX公司未能足额支付票款,拒绝付款。
随后,供应商将XX公司和XX银行诉至法院,要求XX银行支付汇票款项。
XX公司辩称,其已将汇票转让给供应商,但供应商并未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因此,XX公司不应对汇票款项承担责任。
XX银行则认为,其已按照汇票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现因XX公司未能足额支付票款,导致其无法付款,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条规定:“汇票到期后,持票人可以请求付款人付款。
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持票人提示付款之日起三日内付款。
”第六十条规定:“汇票到期后,持票人未按照约定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付款人有权拒绝付款。
”本案中,XX公司未能按照汇票约定向供应商支付票款,导致XX银行无法履行付款义务,故XX公司应对本案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可以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请求其支付汇票金额、利息和费用。
”XX银行作为承兑银行,有权向XX公司行使追索权,请求其支付汇票金额、利息和费用。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XX公司支付XX银行汇票金额1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票据追索权法律问题,主要涉及以下法律要点:1. 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需满足以下条件:(1)汇票到期;(2)持票人未按照约定向付款人提示付款;(3)付款人拒绝付款或者无力付款。
2. 票据追索权的行使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可以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即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前手追索。
票据追索和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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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票据追索权相关法律问题探析一、概念票据贴现根据风险是否转移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附追索权的贴现,即贴现企业在法律上负连带责任;另一种不附追索权的贴现,企业将应收票据上的风险和未来经济利益全部转让给银行,在贴现协议中约定,银行放弃对贴现申请人的追索权。
而根据我国现行《票据法》的规定,事实上并没有完全意义上无追索权的票据贴现。
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票据法规定了票据持票人享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的票据权利,以及附条件的背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票据法》第四条:“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其中,付款请求权是票据发行所创设的主要债权,是合法持票人享有的第一次请求权;追索权是指票据之持票人于到期不能获得付款或在到期日前不获承兑或有其它法定原因时,持票人请求其前手清偿票据金额、利息及有关费用的票据权利。
票据追索权的请求内容,除了包括请求支付票据金额外,持票人还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二、相关要件(一)追索权的效力持票人获得追索权,便会在票据关系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效力。
追索权行使的顺序,可以分为第一次追索权的效力和再追索权的效力。
1、第一次追索权的效力:票据法第68条对其效力作了明确的规定,包括(1)选择追索权,即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不因票据债务人的先后受到限制,可以对其中一人或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也不得因此拒绝承担义务。
(2)变更追索权,指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经行使过追索权,还可以对其他债务人进行追索,其他票据债务人不能因为开始未被选定为被追索对象而解除责任或进行抗辩。
这里强调的是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和其他票据债务人要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一方面,各个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可以追索的金额负全部清偿责任,不能主张仅负部分清偿责任或由全体债务人及部分债务人平均分担,也不得以票据债务人之间有其他债务可以抵消来进行抗辩;另一方面,票据债务人之一进行清偿后,仍可以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直至出票人为止,前手人也要对后手人承担连带责任。
汇票票据权利时效为多长时间
一、汇票票据权利时效为多长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7条规定,我国票据时效的期间分为三种:2年的期间、6个月的期间、3个月的期间。
这三种期间,分别适用于不同的票据权利。
1、二年期间之适用。
有以下三种对象(1)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
汇票的出票人,对持票人负有保证承兑和保证付款的义务,持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在二年内对出票人得行使追索权;(2)汇票的持票人对承兑人的权利。
承兑人承兑汇票后,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因此,持票人对承兑人有付款请求权。
当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在二年内对承兑人有追索权;(3)本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
本票是自付证券,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持票人未按照本票上规定的期限提示见票请求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在时效期间内对出票人有追索权。
本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适用2年的时效期间。
2、期间6个月的时效,适用以下二种对象(1)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
支票是委托证券,出票人对持票人承担保证从付款人处获得付款的责任,自己并不向持票人负担支付票面金额的义务,因此,持票人对出票人无付款请求权。
在支票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对出票人有追索权。
《票据法》第17 条第1款第2项所指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为追索权,时效期间为出票日起6个月。
支票的付款期限很短,持票人在很短的付款期限内不获付款时,应当尽快行使追索权,使支票关系当事人的财产关系处于确定、安全的状态,为有力促使持票人尽快追索,票据法将支票持票人的追索权时效期间,定为较短的6个月时间。
(2)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
票据以背书转让方式进入流通状态之后,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最初背书人(也叫“ 第一背书人”)和他之后的任何背书人、被背书人或者持票人之间,形成“前手、后手”关系,各国票据法上都规定,前手对后手承担担保责任,保证转让的汇票能够得到承兑和付款,转让的本票和支票能够得到付款,否则,后手或持票人对前手得行使追索权,我国《票据法》第37条、第68条、第81条第1款、第94条第1款等,即是如此的规定。
持票人责任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持票人责任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关系中,按照法律规定,对票据债务人承担的责任。
在我国,票据法对持票人责任的规定较为明确,本文旨在探讨持票人责任的法律适用,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持票人责任的定义与法律依据1. 定义持票人责任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关系中,按照法律规定,对票据债务人承担的责任。
持票人责任主要包括付款责任、追索责任和保证责任等。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是我国票据法的基本法律依据,其中对持票人责任的规定如下:(1)付款责任:持票人有权要求票据债务人按照票据金额支付票款。
(2)追索责任: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后,如未获得付款,有权向票据债务人追索票款。
(3)保证责任: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后,如未获得付款,有权向保证人追索票款。
三、持票人责任的法律适用1. 付款责任的法律适用(1)票据金额的确定:持票人在行使付款请求权时,应按照票据金额确定付款责任。
若票据金额有误,持票人可要求票据债务人更正。
(2)付款请求权的行使:持票人应在票据到期后,按照票据规定的方式行使付款请求权。
如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付款请求权,其权利可能受到限制。
(3)付款责任的免除:在以下情况下,持票人可免除付款责任:①票据被伪造、变造;②票据权利因时效已过而消灭;③票据权利因善意取得而消灭。
2. 追索责任的法律适用(1)追索权的行使: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后,如未获得付款,有权向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追索权行使的方式包括直接追索和间接追索。
(2)追索权的时效:持票人应在票据到期后,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行使追索权。
若超过时效,持票人可能丧失追索权。
(3)追索责任的免除:在以下情况下,持票人可免除追索责任:①票据被伪造、变造;②票据权利因时效已过而消灭;③票据权利因善意取得而消灭。
3. 保证责任的法律适用(1)保证责任的承担: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后,如未获得付款,有权向保证人追索票款。
保证人承担的责任与票据债务人相同。
(2)保证责任的免除:在以下情况下,持票人可免除保证责任:①保证人未在票据上签字、盖章;②保证人被宣告破产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③保证人已履行保证责任。
票据追索权纠纷追索权时效判决书票据法第十七条
票据追索权纠纷追索权时效判决书票据法第十七条
摘要:
一、票据追索权纠纷概述
二、追索权时效相关规定
三、判决书对追索权时效的认定
四、票据法第十七条的内容及意义
五、如何在实际操作中确保追索权时效的有效性
正文:
票据追索权纠纷是商业交易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之一。
当票据持有人在票据到期后未能获得付款时,便可依法行使追索权,向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或其他责任人追讨欠款。
然而,追索权并非无限期的,一旦超过法定时效,追索权将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因此,了解追索权时效的相关规定及判决书对追索权时效的认定至关重要。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票据追索权的时效分为两种:一般追索权和特别追索权。
一般追索权的时效自票据到期日起两年;特别追索权的时效自票据到期日起六个月。
在计算时效时,应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在实际操作中,判断追索权时效的关键在于证据的搜集和整理。
判决书在认定追索权时效时,通常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票据的性质、交易习惯、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票据的流转过程等。
为确保追索权时效的有效性,建议在行使追索权时,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如票据、交易合同、往来邮件等,以便
在纠纷发生时能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总之,票据追索权纠纷的解决关键在于对追索权时效的把握。
了解《票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及判决书对追索权时效的认定,有助于在商业交易中预防和解决此类纠纷。
同时,及时搜集和保存相关证据,确保追索权时效的有效性,是保障自身权益的关键。
票据论文:论票据追索权时效的期间
票据论文:论票据追索权时效的期间摘要票据追索权时效期间的起算日应为提示付款期限的最后一日我国票据法中,汇票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的权利的时效期间都是2年,这与国际上通行的规定不一致。
关键词票据追索权期间一、追索权时效期间的种类我国票据法对追索权的时效期间规定,根据票据的种类及义务人的主次而有所区别。
根据《票据法》第 17 条的规定,票据追索权的时效期间有以下几种:1、持票人对远期汇票出票人和承兑人行使追索权的时效期间为 2 年,自远期汇票到期日起算。
2、持票人对即期汇票出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时效期间为2年,自汇票出票日起算。
即期汇票即见票即付的汇票,无所谓到期日,出票日即到期日。
3、持票人对银行本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时效期间为 2 年,自本票出票日起算。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 73 条规定,目前我国只存在银行本票,且均为见票即付的本票,而不承认远期本票的效力。
因此,对银行本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时效期间为2年,也是自出票日起算。
4、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时效期间为 6 个月,自支票出票日起算。
我国《票据法》第17条第3款规定,“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 6 个月”。
支票中付款人只是票据关系人,并非票据债务人,出票人才是真正债务人,持票人可以向支票付款人提示票据,请求付款,不获付款时对支票出票人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时效期间为 6 个月,自出票日起算。
5、持票人对背书人、保证人行使初次追索权的时效期间为 6 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算。
我国《票据法》第17条第1款3项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6、持票人对背书人、保证人行使再追索权的时效期间为 3 个月,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
我国《票据法》第 17 条第 1 款第 4 项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 3 个月。
此项规定的是再追索权的时效期间,将此项期间 3 个月与其他时效期间“2 年,6 个月”相比较,再追索权时效明显比其他时效期间短。
票据追索权大白话解释
票据追索权大白话解释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票据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而票据追索权,作为票据相关法律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可能让很多人感到困惑。
别担心,接下来我就用大白话给您详细解释一下什么是票据追索权。
咱们先来说说什么是票据。
票据呢,就像是一张有特殊魔力的纸条,它代表着一定金额的钱。
比如说支票、汇票、本票,这些都属于票据。
您拿着这张票据,就相当于拿着钱,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可以去换成实实在在的钞票。
那票据追索权又是啥呢?简单来说,就是当您拿着这张票据去换钱的时候,如果遇到了麻烦,比如票据到期了,但是付款人不给钱,或者付款人根本就没有能力给钱,这时候您就有权利去找其他相关的人要回这笔钱。
这就是票据追索权,它给了您一个保障,让您不至于因为别人的问题而损失了自己应得的钱。
咱们举个例子来说明。
假设您是一家小企业的老板,您给一个大客户提供了一批货物,客户为了支付货款,给您开了一张汇票。
汇票上写着,三个月后,您可以拿着这张汇票去银行换钱。
三个月过去了,您满心欢喜地拿着汇票去银行,结果银行告诉您,客户在银行的账户里根本没有足够的钱来支付这张汇票。
这时候,您可别慌,因为您有票据追索权。
您可以回头去找那个开汇票的客户,让他赶紧想办法把钱给您。
如果这个客户耍赖,说没钱,那您还可以根据这张汇票上的其他信息,去找那些在这张票据上签了字、做了保证的人,比如说客户的合作伙伴,或者其他相关的责任人,让他们来替客户给您钱。
票据追索权可不是随便就能行使的,它有一些条件和规则。
首先,您得保证您手里的票据是合法有效的,不是伪造的或者有什么其他问题的。
其次,您得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去行使这个权利,不能拖拖拉拉,错过了时间。
还有一点很重要,就是您得能证明您确实是按照正常的流程去要钱,但是没要到。
比如说,您得有银行拒绝付款的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说明对方不给钱的证据。
在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时候,您能要回来的钱可不仅仅是票据上写的那个金额。
还包括因为对方不给钱,给您造成的一些损失,比如说利息损失、您为了要钱花费的一些费用等等。
论票据追索权时效的期间
口闫 伟
( 杜呜联合房地产评估( 北京 ) 有限公 司 北京 1 0 0 0 4 4 )
摘 要: 追索权 时效期间的起 算 日 应 为提 示付款期限的最后一 日 。应尽快修改票据法对 出票人所做得较长 的时效期 间规定 , 使其 与国际通行规定
接轨 , 以促 进票据 在世 界范 围内的流通 。 关键词: 票据 追索权 时效 期间 票据追 索权时效期 间的种 类 息及费用过 多增 加, 以致给 出票人 带来 较大损失 ; 另一方 面, 票据未获 我 国票据 法对 追索权 的时效 期间规定,根据票据 的种类及义 务人 承兑或未获付款 , 背书 人、 保证人往往也有过错 , 作 为过错 的代 价, 再追 的主次而有所 区别。根据 《 票据法》 第1 7 条 的规定 , 票 据追索权 的时效 索权人仅获得追 索权 的时效期 间的一半: 3 个 月的时效期间。 应注 意的 期间有 以下几 种。 是, 该项规定 的前手 不限于直接前手 , 但 不包括出票人 。 背 书人对 其前 ( 一) 持票人对远 期汇票出票人和承兑人行 使追 索权的时效期 间为 手享有的权利的 时效期 间, 一般是从背书人清偿之 日或 被诉之 日起算 。 2年 , 自 远 期汇 票到期 日起算 。远期 汇票包括定 日付款 、 出票后定期付 背书人向前手 再追索 , 被追索人可能清偿可能不清偿 , 若被追索人清偿 , 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 的汇票, 定 日付款 的汇票 是指 出票人签发汇票 时, 则时效期间 自 清偿之 日起 算, 若被追索人拒不清偿 , 则追 索权 人可通过 记载一个 固定 日期为到期 日的汇票 。出票后定期付款 的汇票是指 出票 诉讼进行追索 , 时效 期间从起诉之 日 起 算。具体而言 , 即从诉状送 达之 人没有记载 固定的到期 日, 而是记 载在 出票 日后经过 一定期 间付款 的 日起算 。 在后种情 况下 由于被背书人 没有对后手清偿 , 未 能收回票据 , 汇票 。见票后 定期付款的汇票则 是指出票人记载见票 后一定期 间付 款 自然无法 向其前手提 示票据 以求清偿 ,但可 以向其前手通报 自己被诉 的汇票 。上述 三种 远期汇票 的追索权 的时效期 间均 为 2年, 自汇票 到 这一事实 , 以使 时效 中断, 不至 于因为无法请求清偿而使 自己的追 索权 期 日起计算 。 因时效而消灭 。 ( -) 持票人对 即期汇票出票人行使追 索权的时效期 间为 2年 , 自 ( 七) 持票人对 保证人及参加承 兑人 的权利时效 。票据法对此 没有 汇票 出票 日 起 算。即期汇票 即见票 即付的汇票 , 无所谓 到期 日, 出票 日 明确规定, 理论上应视保证人为谁保证 , 参加承 兑人 为谁参加承兑而定。 即到期 日。即期汇票有三种类 型, 第一 , 汇票 上明确记载” 见票即付” 字 二、 我国票据法 关于追索权时效 期间规定的不足和 完善建 议 样的 ; 第二 , 汇票上 未记载付款 日期的 ; 第三 , 汇 票上 记载的付款 日期 与 ( 一) 我 国票据法关 于追索权时效期 间的起算 日的规 定不能满 足票 出票 日期相 同的 。对 即期汇票出票人 的追索权的时效期 间也是 2年 , 据实践的需要 。 自汇票 出票 日 起 算。至于 即期汇 票的付款人 , 并非 票据 债务人 , 而只 是 我国 《 票据法》 第 1 7条 第 3款规 定, 持票人对前手 的追索权 , 自被 票据关 系人 , 仅 负有相 对付款的责任 , 即可 以付 款, 也可 以不付款 , 因而 拒绝承兑或被拒 绝付款之 日起 6个月 内不 行使 即告消灭 。由此 可知, 不适用票据法 的时效规定 , 应适用 《 民法通则》 中的一般 时效规定 。 追索权时效 的起 算 日为” 从被 拒绝承兑或被拒绝 付款之 日” 。但在 实务 持票人行使 追索权的原 因多样 , 上述情 形仅是最常见 的原 因, 但 在 ( 三) 持票人对 银行本票 出票人 的追 索权时效期 间为 2年 , 自 本 票 中 , 出票 日 起算 。本票是指 由出票人 签发的 , 承诺 自己在 见票时无条件 支 其他情形下 , 例如 , 付款 人、 承兑人死亡 、 逃匿 、 被宣 告破 产、 被责令终止 付确定 金额给 收款 人或者持票人 的票据 。 根 据本票 出票人 的身份 不同, 业务活动等 , 此 时追索权时效 的起算 日无法适用被拒绝之 日。与我国 本票可 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 票,根据本票上记载 的到期 日的方 式不 票据法相 比, 《 日内瓦统 一汇票本票法》 对第一次追索权 的时效期间作 同, 本票 又分为即期本票和远 期本 票 。 根据我 国《 票据法》 第7 3 条规 定, 了更为完善 的规 定, 值得我们借鉴 。《 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 第7 0 条 目前我 国只存 在银 行本票 , 且均为 见票 即付的本票 , 而不承认远期本 票 第 2 款规定 , 汇 票之持票人对背书 人及出票人之诉讼权 , 自 在恰 当时间 的效 力。因此 , 对 银行本票 出票人 的追索权 时效期 间为 2 年, 也是 自出 内作成拒绝证 书之 日起算 , 1 年 内不行使, 因时效而消 灭。其 中有退票 时不承担 费用记 载, 自到期 日起计算 。依 同法 7 7条, 该规 定适用于本 票 日起 算。 ( 四) 持票人 对支票 出票人 的追 索权时效期 间为 6个月, 自 支 票出 票 。《 日内瓦统 一汇票本票法》 第 5 2条第 l 款规定不仅包括 持票人对 票 日起 算。支票是指 由出票人签 发的 , 委托 办理支票存款业 务的银行 支票 出票人 的追 索诉讼 权 , 也包括持票人对其他前手 的追索诉讼权, 所 或者其 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 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 或者持票 有这些权利 的时效期间都 为 6个月, 从提示期 间届满 之 日 起 算。总结 持票人对前手 的追 索权的起算 日, 一般来 说, 是以作成 人 的票据。我国 《 票据 法》 第 l 7条 第 3款规定 , ” 持票人对支 票出票人 上述规定可 知, 起算, 在被 免除拒 绝证书或被退票 时不 承担费用的情况 的权 利, 自出票 日起 6个 月” 。支票 中付款人 只是票据关 系人 , 并非票 拒绝证书之 日 汇票本票 从到期 日起算 , 支 票从提示 日起算 。《 日内瓦统一支票法》 据债 务人 , 出票人才是真正债 务人, 持票人可 以向支票付款人提示票据 , 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0.11.14•【文号】法释[2000]32号•【施行日期】2000.11.2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票据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2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
二000年十一月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32号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公正、及时审理票据纠纷案件,保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据票据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对人民法院审理票据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一、受理和管辖第一条因行使票据权利或者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依照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以在票据未转让时的基础关系违法、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为由,要求返还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汇票、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后,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以背书人为被告行使追索权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四条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除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外,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第五条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即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具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持票人请求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支付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所列金额和费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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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的功能
1、汇兑功能:主要是为了解决现代经济生活中,异地转移金钱的需要,以减少现金的往返运送,从而避免风险、节约费用。
2、支付功能:票据最简单、最基本的作用就是作为支付手段。
用票据代替现金作为支付工作。
3、信用功能:现代商品交易中,卖方通常不能在交付货物的同时获得价金的支付。
如果这时买方向卖方签发票据,就可以将挂账信用转化为票据信用,把一般债权转化为票据债权,使得权利外观明确、清场时间确定、转让手续简便。
4、结算功能:又叫债务抵销功能。
如,互有债务的双方当事人各签发一张票据给对方,待两张票据都届期即可抵销债务,差额部分,仅一方以现金支付。
5、融资功能:就是利用票据筹集、融通或调度资金。
如票据贴现,即通过未到期票据的买卖,使持有未到期票据的持票人通过出售票据获得现金。
二、票据权利的种类
1、付款请求权(首次权力)
是指持票人必须首先向付款人(或承兑人)行使的第一次请求权,而不能越过“付款请求权”直接行使“追索权”.
2、追索权(第二次权利)
(1)是指在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持票人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2)追索权的行使
行使的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到期被拒付。
即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到期前有拒付风险。
即汇票到期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行使追索权: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行使的规则:前手的连带责任。
即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具有选择性。
即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具有变更性。
即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具有代位性。
即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三、追索权的票据时效
1、期间6个月的时效,适用以下二种对象
(1)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
支票是委托证券,出票人对持票人承担保证从付款人处获得付款的责任,自己并不向持票人负担支付票面金额的义务,因此,持票人对出票人无付款请求权。
在支票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对出票人有追索权。
《票据法》第17 条第1款第2项所指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为追索权,时效期间为出票日起6个月。
支票的付款期限很短,持票人在很短的付款期限内不获付款时,应当尽快行使追索权,使支票关系当事人的财产关系处于确定、安全的状态,为有力促使持票人尽快追索,票据法将支票持票人的追索权时效期间,定为较短的6个月时间。
(2)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
票据以背书转让方式进入流通状态之后,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最初背书人(也叫“第一背书人”)和他之后的任何背书人、被背书人或者持票人之间,形成“前手、后手”关系,各国票据法上都规定,前手对后手承担担保责任,保证转让的汇票能够得到承兑和付款,转让的本票和支票能够得到付款,否则,后手或持票人对前手得行使追索权,我国《票据法》第37条、第68条、第81条第1款、第94条第1款等,即是如此的规定。
持票人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的,应当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超过6个月时效期间的,追索权消灭。
2、期间为3个月的时效,仅适用于再追索权
持票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应当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内行使。
再追索权,是经其他票据权利人追索而清偿了票据债务的票据债务人,取得票据后得行使的向其前手再为追索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