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高新区关于支持总部经济发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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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高新区关于支持总部经济发展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衡阳高新区总部经济发展环境,打造湘南地区总部企业聚集高地,加快国家级产城融合示范区建设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湘设立总部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发〔2014〕29号)、《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衡办〔2017〕47号)文件精神,结合衡阳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总部企业是指2019年1月1日后新设立、新上市或从衡阳高新区外新迁入,在衡阳高新区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一核算、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独立法人企业(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除外)。
(一)在衡阳高新区注册并持续经营满1年,上一年度形成地方贡献总额在300万元以上;
(二)上一年度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
(三)上一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按惯例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或控股子公司;
(四)在香港、美国等境外证券交易市场或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挂牌上市公司;
(五)符合衡阳高新区产业发展战略,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经衡阳高新区认定的总部企业。
第二章奖励扶持标准
第三条总部企业落户衡阳高新区后,纳入统计四上企业名录的,可同时享受经营贡献奖励、办公场地奖励、引进人才奖励等奖励扶持(“四上企业”是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国家重点服务业企业等这四类规模以上企业的统称)。
第四条经营贡献奖励。总部企业自认定起5年内,根据其形成的地方贡献总额每年给予奖励,前三年按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100%予以奖励,后两年按企业比上年新增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50%的标准奖励。总部企业开发建设大型商务楼宇并引进其他企业入驻,整栋楼宇引进的其他企业年度合计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贡献总额首次突破2000万元的,给予其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第五条办公场地奖励
(一)总部企业可以独立或联合申请总部用地自建总部大楼,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其用地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二)总部企业新购办公用房的,根据自用办公用房面积(不含地下建筑面积、附属食
堂、车库、仓库)按8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总部企业租赁办公用房的,每年根据自用办公用房面积(不含地下建筑面积、附属食堂、车库、仓库)按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每家总部企业享受奖励的自用办公用房面积最高1万平方米。先租后建、先租后买的,除享受租房奖励外,后建、后买的办公用房也可相应享受上述第(一)、(二)项奖励。
第六条引进人才奖励
(一)总部企业引进的高级管理人才(指公司董事、监事长、副总经理以上职务人员),按其当年税前工资薪酬(以个税完税凭证记载为准)的6%予以奖励,个人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同一人奖励期限不超过3年。
(二)总部企业引进的高级管理人才(指公司董事、监事长、副总经理以上职务人员)在衡阳高新区购买自用住房的,按购房总价(不含税费)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人限一套住房享受补贴。
(三)总部企业引进的高级管理人才(指公司董事、监事长、副总经理以上职务人员)在衡阳高新区租赁住房的,按租赁住房面积(不含车库面积)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奖励,同一人奖励期限不超过3年。
(四)上述(一)、(二)、(三)项所指是自总部企业注册起5年内(含注册当年),高管人才须在衡阳高新区缴纳个人所得税;每家企业每年各类奖励对象不超过10名,且奖励金额累计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对衡阳高新区贡献的30%。
(五)衡阳高新区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为总部企业引进的高级管理人才(指公司董事、监事长、副总经理以上职务人员)购房、子女入学、就医和申报国家、省、市人才奖励提供便利。
第三章管理监督
第七条对衡阳高新区发展具有引领和支撑作用的重大总部企业,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第八条享受本办法奖励的企业须书面承诺10年内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地址不从衡阳高新区迁出,享受奖励的自用办公用房不出售、不出租、不转租、不改变用途。
第九条总部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获得奖励与补助的,须全额退回奖励所得。拒不退回的,高新区将通过法律途径追回奖励与补助资金,相关业务办理部门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视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总部企业发生非法拖欠员工工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违反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停止享受一切政策奖励,并追回已享受的奖励,由于违规违法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该企业自行负责,衡阳高新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不与高新区《关于促进金融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等其他同类型奖励政策叠加使用。
第十三条本办法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达到”、“以上”、“不少于”、“不超过”的数额均含本数。在政策执行中,如涉及外币与人民币计价的,按在奖励金审核当天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牌价计算。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衡阳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一年。衡阳高新区原有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
衡阳高新区
支持总部经济发展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根据《衡阳高新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政策落实,明确《办法》的具体政策内容及操作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总部企业是指2019年1月1日后新设立、新上市或高新区外新迁入,在衡阳高新区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一核算、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满足《衡阳高新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办法》(试行)第二条的独立法人企业(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除外)。
第三条总部企业落户衡阳高新区,并纳入统计四上企业名录,可同时享受经营贡献奖励、办公场地奖励、引进人才奖励等奖励扶持。
第四条申报流程
(一)申报受理。凡符合总部经济奖励的企业向衡阳高新区招商合作局递交申报材料,统一填写《关于申请衡阳高新区总部经济政策奖励的报告》(附件1),并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若申报材料符合要求,则受理;若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须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一次性告知,并退还申报材料要求修改。申报材料受理后,由衡阳高新区招商合作局完成初审,需要到现场核实情况的,组织到现场核实。
(二)联合会审及审定。衡阳高新区招商合作局收到申报材料并完成初审后,上报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组织衡阳高新区纪委、经济发展局、组织人事局、财政局、创业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召开部门联席会进行会审,会审通过后填写联合会审意见表,上报衡阳高新区党工委会审定。审定通过后,在衡阳高新区门户网站上进行为期7天公示。
(三)资金拨付。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由招商合作局会同财政局按程序向管委会申请拨付,并将扶持奖励资金拨付至奖补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