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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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收费标准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
1 使用说明
1.为适应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需要,规范我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收费行为,维护建设单位和评估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2.建设单位和评估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规和本标准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
3.本标准仅适应于我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收费。
4.本标准包括野外地质灾害调查收费标准、勘察工作收费标准、评估报告编制收费标准、报告评审收费标准。
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费用=野外地质灾害调查费用+勘察工作费用+评估报告编制费用+报告评审费用。
野外地质灾害调查费用=地质灾害调查收费标准×调整系数。
勘察工作费用按国家计委、建设部编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执行,即:勘察工作费用=实物工作收费基价×实物工作量×调整系数。
评估报告编制费用=评估报告编制收费标准×调整系数。
报告评审费用=报告评审收费标准。
6.本标准以全国平均水平为依据,对不同地区客观因素形成的差价,通过调整系数进行修正。
7.调整系数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将调整系数相乘。
8.凡本标准没有涉及到的收费内容,可按国家计委、建设部编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执行,或由建设单位和评估单位协商确定。
2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依据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源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实行,见下表: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表表
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类表表
注:每类5项条件中,有一条符合条件者即化为复杂类型。
建设项目重要性分类表表
本收费标准参照的已有相近收费标准:
(1)中国地质调查局编制的《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暂行标准》(2000年);
(2)《重庆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收费标准》(试行〔2002〕)。
野外地质灾害调查收费标准
野外地质灾害调查收费标准表
注:地区系数为的地区有:上海、广东、福建、浙江、江苏;地区系数为的地区有:海南、山东、北京、天津、湖南、湖北(不含恩寺地区)、河南;西南地区(含湖北恩寺地区)、西北地区、东北三省和上述没列省市地区系数为。
勘察工作收费标准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需要投入地面测量、勘探、工程物探、水文地质、室内试验等实物工作量时,按国家计委、建设部编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执行,见引用标准。
评估报告编制收费标准
评估报告编制收费标准表
报告评审收费标准
报告评审费为:一级评估万;二级评估万;三级评估万。
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