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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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流转税优惠政策

一、农业方面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

对农膜,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农资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企业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暂免征收增值税。

对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饲料、浓缩饲料产品,进口或国内生产除豆粕以外的菜籽粕、花生粕等其他粕类饲料,在取得有权机关确认的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并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后(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除外),免征增值税。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免征营业税。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

二、信息产业方面

对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软件产品,在提供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或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证明和重点软件企业证书及《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等资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符合相关规定,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三、资源能源环境方面

对企业生产销售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进口石脑油和国产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生产销售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在提供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及《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等资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符合相关规定后,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

四、资源综合利用方面

对销售自产的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在提供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及《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等资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符合相关规定后,免征增值税。

对销售自产的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对销售自产的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的涂料硝化棉粉,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实现的增值税即征即退50%。

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

对销售自产的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在提供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及《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等资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符合相关规定后,其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对销售自产的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

的页岩油,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在提供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及《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等资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符合相关规定后,其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

对销售自产的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在提供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及《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等资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符合相关规定后,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对销售自产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五、科研、教育、文化、技术方面

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科研单位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学校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为进一步做好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六、再就业方面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广告、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

员,与其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我省为4800元。执行到2009年底。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执行到2009年底。

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办发[2004]10号文下发后从事个体经营(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凡新办企业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政府批准的最低工作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七、行政事业性费用方面

凡经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无论是行政单位收取的,还是由事业单位收取的,均不征收营业税。

8、出口方面

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款。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税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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