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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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1、总则

为了保障和维护项目部女职工、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以及国家劳动及社会保障部、全国政协、全国总工会、福建省和漳州市的有关规定,并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中铁二局工程有限公司所属各项目部。

工会作为项目部职业健康主控部门,负有指导、检查、监督的职责。

2、女职工保护措施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和提高录用条件。

必须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安排女职工劳动岗位时不得有性别歧视。

对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借故降低其基本工资,本人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理由解除女职工劳动合同或辞退其工作。

应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劳动时间和休息时间,严格控制女职工日加班时间。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脚手架的搭设和拆除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下列工作:

(1)《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的作业;

(2)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所规定第二级(含第二级)及以上的高处作业;

(4)人力进行土方和石方作业;

(5)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等直接影响胎儿正常发育和安全的作业;

(6)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酞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同时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女职工正常分娩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提前分娩的,提前的天数与产后假合并使用;超期分娩的,超出产前假的时间按病假处理,保证产后休息7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增加产假15天。难产、施行剖腹产术、产错术、臀位助娩术等手术的,在正常产假的基础上增加15天;子瘤、产后出血(多行500毫升)的,由医务部门出具证明,视为难产。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因意外而流产的(含人工终止任娠),用人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1)怀孕三个月以下的,产假15天;

(2)怀孕三个月至四个月的,产假30天;

(3)怀孕四个月至七个月的,产假42天;

(4)怀孕七个月以上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正常生产和流产的女职工按照劳动部“劳险字[1988]2号《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两周的时间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恢复期间按全额发给工资。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婴儿身体较弱或单位

没有托幼设施、上班路程较远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月。哺乳假期间,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工龄。

不得安排哺乳期间的女职工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一般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和增加工作时间。

对未申请哺乳假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在婴儿未满周岁前,应照顾其每班劳动期间给予二次哺乳时间,每次(每个婴儿)30分钟;亦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建立健全女职工健康档案,每年进行一次妇女病检查。

女职工在其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3、未成年工保护措施

严禁使用童工(未满十六周岁)。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1)《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4)《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5)有易燃易爆的作业;

(6)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7)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8)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的作业。

未成年工患有国务院《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规定的疾病或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1)《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2)《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3)《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4)《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5)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每年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未成年工健康档案。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应按《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规定的项目进行。

各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用人单位应按本规定所附《未成年工登记表》对未成年工进行登记,并建立备案名册。

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未成年工体检和登记,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

4、处罚

项目部人力资源部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项目部工会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并未及时整改的,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

(1)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2)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3)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4)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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