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材检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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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材检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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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唐氏集团铝型材检验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铝型材检验标准,控制型材生产工艺以及成品出厂质量,规避市场风险,提升品牌形象,特制定本章。

第二条本标准规定了铝型材的技术标准、外观质量、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建筑铝型材。

第三条本标准以GB5237-2008为基准拟定。

第四条公司旗下“永兴”、“亚阳”、“兴铝”三个品牌均以此标准为检验标准。

第五条涉及到商标方面的各项要求,应完全符合《商标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章基材

第六条本部分规定了未经表面处理的铝合金建筑型材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及合同(或订货单)内容。

第七条本部分适用于表面未经处理的建筑用铝合金热挤压型材(以下简称型材)。

第八条术语定义

基材是指表面未经处理铝合金建筑型材。

装饰面是指型材经加工、制作并安装在建筑物上后,处于开启和关闭状态时,仍可看的见的表面。

外接圆是指能够将型材的横截面完全包围的最小的圆。 第九条 基材(坯料)相关技术指标及外观要求,见下表:

牌号、状态 6063-T5 标准编号 GB5237.1-2008

外观质量 1.型材表面应整洁,不允许有裂纹、起皮、腐蚀和气泡等缺陷存在。

2.型材表面上允许有轻微的压坑、碰伤、擦伤存在,其允许深度装饰面≯0.03mm,

非装饰面>0.07m m,模具挤压痕深度≯0.03mm 。

3.型材端头允许有因锯切产生的局部变形,其纵向长度不应超过10mm 。 尺寸允许偏差高精

平面间隙

弯曲度

扭拧度

角度

长度

任意25mm 宽度上≤0.15mm 任意300mm 长度上≤0.3m m 每米长

度上≤0.

017m m ±1° 公称长度≤6米

时﹢15mm

力学性能

韦氏硬度(HW)

抗拉强度 屈服强度 伸长率 ≥8

≥160N/mm ²² ≥110N/m m² 8%

化学成份

Si

Mg

Fe

Cu

Mn Zn Cr Ti 0.2-0.6 0.45-0.9 ≤0.35 ≤0.1

≤0.1

≤0.1

≤0.1 ≤0.1

(一) 长度要求定尺时,应在合同中注明,公称长度≤6m 时,允许偏差为﹢15mm;长度>6m时,允许偏差由双方协商决定。

(二) 以倍尺交货的型材,其总长度允许偏差为+20m m,需要加锯口余量时,应在合同中注明。

(三) 端头斜切度不应超过2°。

第十条力学性能

取样部位的公称壁厚<1.2mm时,不测定断后伸长率。

室温力学性能要求如下

合金牌号供应状态壁厚/mm

拉伸性能硬度°

抗拉强度

(R m)/

(N/mm

²)

规定非比

例延伸强

度(R p

o.2)/(N

/mm²)

断后伸长

试样

厚度

mm

维氏

硬度

HV

韦氏

硬度

HW

A

A5

0mm

不小于

6063

T5 所有160110 8 8 0.8588

T6 所有205 1808 8 - - -

第十一条试验方法

(一) 化学成分分析可采用化学分析法和仪器分析法等方法进行,化学成分仲裁分析按照GB/T 20975规定的方法进

行。

(二) 力学性能拉伸试验按照GB/T 228-2002规定的方法

进行,断后伸长率按照GB/T 228-2002中的11.1条仲裁;

维氏硬度试验按GB/T 4340.1规定的方法进行;韦氏硬度试

验按YS/T 420规定的方法进行。

第十二条尺寸偏差

(一)壁厚、非壁厚尺寸、角度、倒角半径及圆角半径采用相应精度的卡尺、千分尺、R规等测量工具或专用仪器测量。

(二) 长度、斜切度采用相应精度的测量工具或专用仪器测

量。

第十三条外观质量在自然散射光下,以正常视力(不使用放大器)检查型材外观。对缺陷深度不能确定时,可采用打磨测量法。

第十四条检验规则

(一) 检验和验收型材由供方进行检验,保证型材质量符合本部分(或合同)要求,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二) 需方可对收到的型材按照本部分规定进行检验,当检验结果与本部分或合同的规定不符时,应按本部分的规定向供方提出,双方可协商解决。属于外观质量及尺寸偏差的异议,应在收到型材十五天内提出,属于其他性能的异议,可在收到型材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如需仲裁,仲裁取样在需方,由供需双方共同进行。

第十五条检验项目每批型材均应进行化学成分、尺寸偏差、力学性能、外观质量的检查。

取样位置和取样数量要求

检验结果的判定及处理

(一) 化学成分不合格时,判定该批不合格。

(二) 尺寸偏差不合格时,判定该批不合格。但允许逐根检验,合格者交货。

(三) 外观质量不合格时,判定该件不合格。

(四)力学性能实验结果有任何一试样不合格时,应从该批(炉)型材(包括原不合格型材)重取双倍数量的试样重复试验,重复试验结果全部合格,则判该批型材合格;若重复试验结果仍有试样不合格时,则判该批型材不合格,或进行重复热处理,重新取样。

第十六条验收合格型材要求

(一)在检验合格的型材上应有如下内容的标签(或合格证):

(二)供方每年必须提供一次铝型材《第三方检验报告》,并加盖公章或质检专用章。

(三)每批型材均应附有本部分要求的质量证明书,其上应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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