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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白蚁是一种常见的害虫,其对建筑物、木材等造成的损害是极大的。

为了防治城市房屋中的白蚁,保护房屋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防治白蚁的措施
1、防治白蚁要从源头上入手,居民应加强室内卫生,避免垃圾堆积,不定期清理房屋内的垃圾,以限制白蚁的繁殖。

2、定期检查房屋的结构和施工,及时发现和纠正结构缺陷,以避免白蚁进入房屋。

3、严格控制房屋中的湿度,保持房屋内外湿度差,以禁止白蚁入住。

4、禁止在房屋内使用白蚁的食物,如蔗糖、果汁、蜂蜜等,以延缓白蚁的繁殖。

二、应急措施
1、发现白蚁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除去白蚁的食物来源,防止白蚁的进一步繁殖。

2、若白蚁发生较严重,可采用行业化防治,由专业人员进行现场
处理,减少白蚁的伤害。

3、使用化学方法防治白蚁,可以使用杀虫剂、驱蚁剂等,但要避免污染环境,保护家庭成员和邻居的健康。

三、防治白蚁的责任
1、居民应积极配合城市管理部门的白蚁防治工作,对白蚁的发现及时上报,积极配合管理部门的排查和处理。

2、城市管理部门应根据发现的白蚁现象,及时组织开展白蚁防治工作,加强城市房屋的日常管理。

3、专业机构应及时发现白蚁及白蚁的危害,对防治白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白蚁的有效防治。

综上所述,建立健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体系,从源头上控制白蚁的发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白蚁的危害,保护房屋的安全,是每个城市都应关注的重要问题。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2号)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2号)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2号《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四日经第十六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五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证城市房屋的住用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白蚁危害地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凡白蚁危害地区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白蚁危害地区的确定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鼓励开展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三)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四)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第七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要求,规定白蚁防治单位的业务范围。

第八条从事白蚁防治的单位必须具有白蚁防治的资质。

从事白蚁防治的专业人员必须持有白蚁防治的《岗位证书》。

第九条建设项目依法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

第十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定白蚁预防合同。

白蚁预防合同中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2015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2015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2015法信汇编版)正文:----------------------------------------------------------------------------------------------------------------------------------------------------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2号发布2004年7月20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法信”平台根据201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证城市房屋的住用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白蚁危害地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凡白蚁危害地区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白蚁危害地区的确定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鼓励开展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三)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深圳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doc

深圳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doc

深圳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5819>字节深圳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2005-8-17 10:23:02深圳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控制和减少白蚁危害,保障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下称市城管办)是全市房屋白蚁防治的主管部门。

市白蚁防治管理所是具体监督管理机构。

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审查白蚁防治单位执业资质,核发白蚁防治专业人员岗位证书;(三)对白蚁防治单位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管理;(四)按照有关规定查处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五)对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各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房屋白蚁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公安、建设、国土、住宅、工商、物价、财政、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应协助做好全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

第二章防治管理第六条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鼓励开展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药物、新工艺、新设备。

第七条下列房屋在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中,应进行白蚁防治处理:(一)公共建筑,如宾馆、商场、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教学科研楼及办公用房等;(二)住宅,公寓、别墅等;(三)其他建筑,如隧道、地铁、桥梁、厂房、车库、仿古建筑等。

第八条下列房屋可不作预防处理(一)使用年限在三年内的临时性房屋建筑;(二)国家规定可不作预防处理的房屋建筑。

第九条建筑项目开工前,房屋建设单位应与具有白蚁防治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

并凭《白蚁预防合同》和预防工程缴款票据,经市白蚁防治管理所初核后,再到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办理确认手续。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东莞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东莞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东莞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22•【字号】东府[2003]77号•【施行日期】200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东莞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03]77号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东莞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控制和减少白蚁危害,保证房屋住用安全,根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第三条东莞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各镇(区)房地产管理所负责行政区域内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鼓励开展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及技术交流,推广应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五条凡在本市从事房屋白蚁防治的单位,必须取得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白蚁防治资质证书,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白蚁防治单位的资质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年审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白蚁防治业务。

在本市从事房屋白蚁防治的专业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白蚁防治《岗位证书》,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超过两年未从事本行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上岗资格自行取消。

第六条设立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三)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四)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各1名以上及至少2名取得白蚁防治《岗位证书》的技术人员。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2•【字号】皖政办[2011]84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1〕8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安徽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控制白蚁危害,保障城市房屋的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白蚁防治,是指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装饰装修城市房屋的白蚁预防处理和已建城市房屋的白蚁灭治。

第三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白蚁防治新技术、新药物、新工艺、新设备,减少化学药物的使用,保护生态环境。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以下简称白蚁防治单位)应当符合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装饰装修城市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

白蚁预防合同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已建城市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

消防治白蚁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治白蚁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白蚁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白蚁防治单位、个人及相关部门。

三、防治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预防为主,加强白蚁防治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白蚁防治技术水平,降低白蚁危害。

2. 科学防治,安全第一:遵循科学防治原则,采用安全、有效、环保的防治方法,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 责任明确,分工协作:明确各级政府、白蚁防治单位、个人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形成分工协作的良好局面。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白蚁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白蚁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白蚁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3. 白蚁防治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白蚁防治工作,包括防治方案制定、实施、效果评估等。

4. 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白蚁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五、防治措施1. 预防措施(1)加强白蚁防治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白蚁防治意识。

(2)加强白蚁防治基础设施建设,如设置白蚁监测点、白蚁防治设施等。

(3)加强建筑物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的白蚁防治措施。

2. 防治措施(1)采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进行白蚁防治。

(2)对已发生白蚁危害的建筑物、设施等,及时进行灭蚁处理。

(3)加强白蚁防治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提高防治效果。

六、安全管理制度1. 人员安全(1)白蚁防治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知识,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2)白蚁防治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了解白蚁防治安全知识。

(3)白蚁防治人员应穿戴防护用品,如手套、口罩、防护服等。

2. 药物安全(1)白蚁防治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选用合格的白蚁防治药物。

(2)白蚁防治单位应建立药物管理制度,确保药物安全、有效。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城市房屋的完好和安全,防止白蚁侵蚀破坏,提出以下管理规定。

第二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防治,以确保房屋安全和居民健康。

第三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应当按照预防、排查、治理、监测的顺序进行。

相关部门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定期排查,消灭已发现的白蚁。

第四条:城市房屋的建设和维修应当符合防白蚁的要求。

使用木材、木制品或其他易受白蚁侵害的材料时,应当进行必要的预防措施。

第五条: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过程中,禁止使用剧毒农药和对人体有害的化学制剂。

应优先选择低毒、无毒、环保的白蚁防治方法和药剂。

第六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协调和监督。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防治工作的长效机制,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培训,提高防治水平。

第七条:房屋业主和住户应当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白蚁防治工作。

年度维护费用应当按照楼栋面积分摊,确保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结果应当进行评估和记录。

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公布防治工作的效果和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对于发现的严重白蚁问题,相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治,确保房屋安全。

同时,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不符合本规定的,以本规定为准。

如有需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以上是关于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内容,希望广大市民和相关部门都能以此为依据,认真履行职责,共同保护好城市房屋,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居住环境。

白蚁防治工作日常管理制度

白蚁防治工作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白蚁防治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病虫害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从事白蚁防治工作的单位、个人及相关部门。

第三条白蚁防治工作应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合理,确保防治效果。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白蚁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白蚁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白蚁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一)制定白蚁防治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二)组织开展白蚁防治宣传教育活动;(三)监督白蚁防治工作的实施;(四)协调解决白蚁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

第六条各级白蚁防治机构应设立白蚁防治技术服务中心,负责以下工作:(一)负责白蚁防治技术培训、指导和服务;(二)负责白蚁防治药剂的采购、储存、使用和管理;(三)负责白蚁防治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更新;(四)负责白蚁防治效果的评估和总结。

第三章防治技术及要求第七条白蚁防治技术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科学合理,经济高效;(三)保护环境,安全无害。

第八条白蚁防治技术包括:(一)物理防治:如使用白蚁诱捕器、灯光诱杀、热水烫杀等方法;(二)化学防治:如使用白蚁毒饵、白蚁熏蒸剂、白蚁触杀剂等方法;(三)生物防治:如利用白蚁天敌、微生物等方法。

第九条白蚁防治药剂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一)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药剂;(二)严格按照使用说明进行配比、施用;(三)使用后应及时收集、处理剩余药剂。

第十条白蚁防治设备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二)确保设备性能良好,使用安全;(三)使用后及时清洗、消毒。

第四章防治工作流程第十一条白蚁防治工作流程如下:(一)调查与评估:对白蚁侵害情况进行调查,评估防治难度和风险;(二)制定方案:根据调查结果,制定防治方案,明确防治目标、方法、措施和责任;(三)实施防治:按照防治方案,组织人员进行白蚁防治作业;(四)效果评估:对防治效果进行评估,确保达到预期目标;(五)总结与反馈:总结防治工作经验,对防治效果进行反馈。

白蚁防治房屋管理规定(3篇)

白蚁防治房屋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白蚁防治工作,保障房屋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的白蚁防治工作。

第三条白蚁防治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治理、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白蚁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白蚁防治管理机制,保障白蚁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防治责任第五条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是白蚁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应当配合白蚁防治机构的防治工作。

第六条白蚁防治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负责白蚁防治的技术指导和防治工作。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时,应当将白蚁防治工程纳入工程建设方案,并委托具有资质的白蚁防治机构进行施工。

第八条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发现房屋有白蚁侵害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告知白蚁防治机构。

第三章防治措施第九条白蚁防治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制定白蚁防治方案,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白蚁防治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防治范围和对象;(二)防治方法和技术措施;(三)防治时间安排;(四)防治费用预算;(五)防治效果评估。

第十一条白蚁防治方法应当包括物理防治、化学防治、生物防治等多种手段,具体方法如下:(一)物理防治:包括隔离、通风、排水等措施,减少白蚁侵害的机会;(二)化学防治:使用白蚁防治药剂,对白蚁进行杀灭;(三)生物防治:利用天敌生物或者生物制剂,控制白蚁数量。

第十二条白蚁防治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确保防治效果:(一)在防治过程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防治药剂的使用安全;(二)对防治区域进行封闭管理,防止白蚁扩散;(三)对防治区域进行定期检查,确保防治效果。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白蚁防治管理机构,负责白蚁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白蚁防治规划,组织实施白蚁防治工作;(二)对白蚁防治机构进行资质审核和监督检查;(三)对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进行白蚁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四)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武汉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障城市房屋住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白蚁防治,是指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房屋的白蚁预防处理和已建房屋建筑的白蚁灭治。

第三条白蚁防治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下列项目必须实施白蚁预防:(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二装饰装修非住宅房屋;(三新建住宅区内种植花草树木。

前款所列项目的白蚁预防由市白蚁预防机构承担。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房屋,装饰装修非住宅房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缴纳白蚁预防费用,将白蚁预防费用纳入工程概预算,并与市白蚁预防机构签订白蚁预防合同进行白蚁预防。

第七条白蚁预防费用属于事业性收费。

建设工程收费实行“一费制”管理的,白蚁预防费用的征收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一费制”管理的规定执行;未实行“一费制”管理的,白蚁预防费用由市白蚁预防机构组织征收。

白蚁预防费用的征收和管理,按照省市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市白蚁预防机构应当主动与建设单位取得联系,签订白蚁预防合同,明确预防范围、施工时间、质量标准、包治期限、回访要求等内容。

第九条市白蚁预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预防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白蚁预防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白蚁预防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各项施工工序、验收记录列入建设项目隐蔽工程验收内容。

市白蚁预防机构进行白蚁预防施工,建设单位及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预防施工完毕后,市白蚁预防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已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证明文书。

第十条市白蚁预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预防处理工程竣工验收、定期复查回访制度,做好竣工验收、回访复查情况的记录、登记、归档工作。

(闽价[2002]房572号)白蚂蚁防治管理办法

(闽价[2002]房572号)白蚂蚁防治管理办法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房屋白蚁防治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2]房572号省建设厅,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你厅《关于申请重新核定白蚁防治收费标准的函》(闽建计[2002]44号)收悉。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9号)规定,结合我省试行一年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对我省房屋白蚁防治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取得法人资格,并具有白蚁防治资质的事业单位,依据有关规定与建设单位签定《白蚁预防合同》,按照房屋建筑白蚁预防工程施工技术规范操作,可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防治单位收取房屋白蚁防治费。

白蚁防治企业具备上述条件,并取得同级房屋管理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房屋白蚁防治收费标准:(一)新建房屋防治收费:第一层(地基基础含地下室):每平方米6元(按建筑面积计,下同),要求实行全面覆盖性施药处理(包括沿墙深度30cm范围内、地下室墙体高度1m范围内浇药液);第二层以上(含第二层):每平方米1元,要求在第二层以上(含第二层)凡二层以上墙体高度50cm范围内、室内地坪垫层、房屋建筑内的电梯井和管缆井等的地坪和内墙接合缝隙处、管道经过处、门窗框架(不包括装修所用材料)等均应作预防处理。

(二)装修装饰预防(木材预防)收费;每平方米4元,要求双面涂刷,浸渍或喷雾防蚁药物处理;装木结构前的墙壁应喷药1--2次。

以上预防性处理,包治期15年,每年复查一次,在包治期内如发现蚁害,防治单位应无偿并及时给予灭治。

白蚁防治机构应从白蚁预防收费中提取20%的费用作为保治基金,由同级房屋管理主管部门监督使用,专项用于每年复查、灭治费用。

(三)白蚁灭治收费标准:每平方米2元,每灭治单位至少按70平方米计算,超过70平方米按实际面积计算。

特殊情况的收费标准由双方酌定。

灭治处理包治期两年,在包治期内如发现蚁害,防治单位应无偿并及时给予灭治。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三篇)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三篇)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维护城市建设和居民生活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综合治理、防治结合的措施,加强技术支撑和监督管理,确保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第二章白蚁防治工作的责任认定和组织管理第四条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由市政府牵头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专业白蚁防治机构,指导和管理白蚁防治工作。

第六条市政府应设立白蚁防治工作的执法检查机构,定期对房屋白蚁防治工作进行检查。

第七条房屋白蚁防治工作需要采取物理防治措施的,由房地产开发商负责,在建设过程中进行防治。

第八条房屋白蚁防治工作需要采取化学防治措施的,由房屋所有人负责。

第九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市场上白蚁防治药剂的管理,发布合格产品名录,加强对产品的监督抽检。

第十条相关部门应定期开展白蚁防治技术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

第三章白蚁危害排查与监测第十一条市政府应建立健全白蚁危害排查与监测机制,对市区内的房屋进行定期排查,及时发现白蚁危害情况。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应加强对白蚁危害的排查,及时采取防治措施,保证建筑质量。

第十三条房屋所有人应定期对房屋进行白蚁危害排查,如发现白蚁活动迹象,应立即采取防治措施。

第四章白蚁防治技术与措施第十四条白蚁防治工作应综合运用物理防治和化学防治相结合的办法,采取以下措施:(一)物理防治措施:包括密闭封堵、线缆管套管、防蚁缝等,有效阻断白蚁入侵路径。

(二)化学防治措施:要选择合适的药剂进行喷洒或涂刷,严禁使用禁用药剂,同时加强对药剂的使用量和使用方法的监督。

(三)生物防治措施:可采用引入天敌或寄生虫等方法控制白蚁数量。

第五章白蚁防治工作的监督与检查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定期对房屋白蚁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抽检,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整改。

防治公司白蚁管理制度

防治公司白蚁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白蚁对建筑物的侵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公司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 成立白蚁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司白蚁防治工作的总体规划和组织协调。

2. 设立白蚁防治部,负责具体实施白蚁防治工作,包括防治方案的制定、防治作业的组织实施、防治效果的评估等。

3. 各部门设立白蚁防治联络员,负责本部门白蚁防治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三、防治范围1. 公司所有建筑物、设施及附属设施。

2. 公司周边环境,包括绿化带、道路、围墙等。

3. 公司租赁或合作的建筑物。

四、防治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2. 科学合理,安全高效,保护环境。

3. 公平公正,服务至上,客户满意。

五、防治措施1. 预防措施(1)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在施工过程中应进行白蚁预防处理。

(2)对已发现白蚁的建筑物,应立即进行预防处理。

(3)加强绿化带、道路、围墙等周边环境的白蚁防治工作。

2. 防治方法(1)物理防治:采用药物喷洒、烟雾熏蒸、热处理、超声波等方法。

(2)化学防治:采用六六六、敌敌畏、氟虫胺等化学药剂进行喷洒、涂刷、灌浆等。

(3)生物防治:利用白蚁天敌、微生物等生物方法进行防治。

3. 防治作业(1)白蚁防治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防治方案,报经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2)防治作业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防治效果。

(3)防治作业期间,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六、防治效果评估1. 白蚁防治部应定期对防治效果进行评估,包括防治区域、防治方法、防治效果等。

2. 评估结果应及时反馈给领导小组,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防治措施。

七、责任追究1. 因白蚁防治工作不到位,导致建筑物遭受白蚁侵害,造成损失的,由责任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2. 因违反本制度,导致白蚁防治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白蚁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肇庆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实施办法

肇庆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实施办法

肇庆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行为,有效控制白蚁危害,保证城市房屋使用安全,根据原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是指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市城区(端州区、鼎湖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监督管理,并委托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负责其辖区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市物价、城乡规划、工商等有关部门(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鼓励白蚁防治企业依法成立行业自律组织,对本行业实行自律。

第四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第二章白蚁防治单位和从业人员管理第六条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单位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三)具有符合相关规定的注册资本金数额;(四)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第七条在市城区(端州区、鼎湖区)从事城市房屋白蚁防治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在市辖区内各县(市)、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从事城市房屋白蚁防治活动的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白蚁防治单位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有关证明资料和工商营业执照。

第八条白蚁防治的行业组织应当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定期开展白蚁防治技能培训,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

第三章白蚁预防及灭治管理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工程列入基本建设项目内容,建设项目依法批准后,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作为招标文件的内容。

2023年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2023年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2023年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城市房屋免受白蚁的侵害,维护公众财产和居民的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房屋,包括住宅楼、商业建筑、工业厂房等不同类型的建筑物。

第三条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和技术标准。

第四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采取政府主导、居民参与、专业公司承担的方式进行,各方共同推动白蚁防治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白蚁防治措施第五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应当采取物理防治、化学防治和生物防治相结合的综合措施。

第六条物理防治包括填堵漏洞、修补破损部位、加装防护网等措施,以减少白蚁侵入房屋的可能。

第七条化学防治使用安全、低毒、高效的白蚁药剂进行喷洒、涂刷等方式,对房屋和周边环境进行全面覆盖,达到杀灭白蚁的目的。

第八条生物防治采用引入天敌、放养捕食性动物等方式,控制白蚁的繁殖和传播。

第九条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工作应当根据房屋的结构、地理环境、使用功能等因素,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和方案。

第三章防治管理责任第十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相关政策和技术标准,加强对白蚁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商在建设新房屋时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白蚁防治设计和施工,确保新房屋的白蚁防治质量。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对房屋进行白蚁防治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消除白蚁隐患。

第十三条居民应当积极配合白蚁防治工作,定期清理房屋周边环境,及时向物业管理公司报告发现的白蚁问题。

第十四条专业白蚁防治公司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对城市房屋进行白蚁防治工作。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五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六条对于拒不履行白蚁防治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相关部门可以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罚款、责令停工停产等处罚。

关于白蚁防治的物业管理方案

关于白蚁防治的物业管理方案

关于白蚁防治的物业管理方案一、监测和检测白蚁是一种隐蔽性很强的害虫,很难被发现。

因此,在物业管理中,要定期对建筑物进行监测和检测,及时发现白蚁的踪迹。

可以采用一些专业的检测工具和设备,比如体表探测器、声音探测器等,来检测白蚁的存在。

同时,还可以通过巡查建筑物周围的环境,查找白蚁的巢穴和食物来源,从而及时发现白蚁的活动。

二、预防和治理预防是白蚁防治的关键。

在物业管理中,可以采取一些预防措施,防止白蚁的侵害。

首先,要保持建筑物的干燥和通风,避免水汽过多和潮湿的环境,因为白蚁喜欢在潮湿的环境中生长和繁殖。

其次,要及时修补建筑物的裂缝和漏洞,防止白蚁入侵。

同时,还可以在建筑物周围设置白蚁隔离带,阻止白蚁的扩散。

另外,在白蚁防治中,化学防治是一种有效的方法。

可以使用一些专业的白蚁药剂,对建筑物进行喷洒和处理,杀灭白蚁的蛀食来源。

同时,还可以进行土壤处理,将白蚁隔离并阻止其入侵。

三、定期维护和管理定期维护和管理建筑物是白蚁防治的重要环节。

物业管理人员要对建筑物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处理建筑物的问题,防止白蚁的侵害。

同时,要加强对建筑物周围环境的管理,保持周围环境的清洁和整洁,减少白蚁的生长和繁殖条件,从根本上控制白蚁的侵害。

四、注重信息共享和培训在白蚁防治中,要注重信息共享和培训。

物业管理人员要及时了解和学习有关白蚁防治的知识和技术,提高自身的防治能力。

同时,还要与专业机构和企业进行合作,共同开展白蚁防治工作,共同解决白蚁的问题。

综上所述,白蚁防治是物业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需要物业管理人员及时监测和检测,预防和治理白蚁的侵害,定期维护和管理建筑物,注重信息共享和培训,从而保护建筑物的安全和稳定。

只有科学有效地开展白蚁防治工作,才能确保建筑物的长久使用和美好生活环境。

白蚁防治用户管理制度范本

白蚁防治用户管理制度范本

白蚁防治用户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白蚁防治管理,预防白蚁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居住环境,根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的白蚁防治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白蚁防治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用药、环保无害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防治责任第五条房屋建设单位、业主或者使用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应当承担房屋白蚁防治责任。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的当事人,应当在施工前向专业白蚁防治机构申请进行白蚁预防处理。

第七条房屋转让时,当事人应当将白蚁防治情况告知受让人。

第三章防治服务第八条专业白蚁防治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白蚁防治服务。

第九条专业白蚁防治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防治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防治效果。

第十条专业白蚁防治机构应当在使用药物、器械等方面遵循环保无害的原则,确保防治过程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无害。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白蚁防治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二条当事人对白蚁防治效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投诉,由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专业白蚁防治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对防治工程的相关资料进行保存,以备查验。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白蚁防治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市人民政府。

福建省园林白蚁防治管理条例

福建省园林白蚁防治管理条例

福建省园林白蚁防治管理条例每一城省为了加强城省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证城省房屋的住用安全,都应当出台相关白蚁防治的相关规定。

福建省最近出台的福建省城省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相关内容在此列出:第一条为加强城省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的发生和蔓延,消除蚁害隐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省房屋白蚁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白蚁防治,是指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房屋的白蚁预防处理和已建房屋建筑的白蚁灭治。

第四条省、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省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白蚁防治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白蚁防治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白蚁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白蚁防治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白蚁预防、灭治工作。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装饰装修非住宅房屋的,应当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与白蚁防治机构签订白蚁预防合同。

第七条白蚁预防合同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白蚁预防合同包治期限不低于15 年,包治期限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在白蚁预防合同包治期限内发生白蚁危害的,白蚁防治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灭治,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无故拖延或拒不进行灭治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八条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白蚁预防施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预防施工完毕后,白蚁防治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或销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白蚁预防合同或实施白蚁预防的证明材料,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应当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地产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登记机构出具白蚁预防合同和实施白蚁预防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白蚁危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应当委托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灭治。

附录2:成都市白蚁防治管理实施办法

附录2:成都市白蚁防治管理实施办法

成都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房屋白蚁防治活动,加强白蚁防治管理,保障城乡房屋住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四川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办法》、《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造房屋和既有房屋的白蚁防治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含义)本办法所称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白蚁防治施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白蚁防治工作行为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白蚁防治管理机构,是指市、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的白蚁防治机构。

本办法所称白蚁防治施工单位,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具有白蚁防治业务范围,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对房屋进行白蚁防治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农民集中居住区,是指新居工程、农村新型社区、拆迁安置小区、居民聚居点等类型。

第四条(主体及职责)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下属的市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能:(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白蚁防治政策法规,负责蚁情的监控和预警;(二)组织实施主城区(含高新区)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房屋白蚁预防工作;(三)负责全市房屋白蚁防治机构的业务指导;(四)负责全市房屋白蚁防治企业的监督和管理;(五)负责组织起草全市房屋白蚁防治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开展全市白蚁防治从业人员的相关培训工作;(六)负责协同开展全市房屋白蚁防治的行政执法工作;(七)负责全市白蚁防治施工单位名录及其从业人员名册、信用信息管理;(八)组织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下属的区(市)县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能:(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白蚁防治政策法规,参与成都市白蚁防治的政策研究;(二)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房屋白蚁预防工作;(三)负责蚁情的监控和预警,白蚁防治的规划、宣传、科研工作;(四)负责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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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控制和减少白蚁危害,保障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下称市城管办)是全市房屋白蚁防治的主管部门。

市白蚁防治管理所是具体监督管理机构。

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审查白蚁防治单位执业资质,核发白蚁防治专业人员岗位证书;(三)对白蚁防治单位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管理;(四)按照有关规定查处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五)对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各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房屋白蚁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公安、建设、国土、住宅、工商、物价、财政、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应协助做好全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

第二章防治管理第六条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鼓励开展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药物、新工艺、新设备。

第七条下列房屋在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中,应进行白蚁防治处理:(一)公共建筑,如宾馆、商场、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教学科研楼及办公用房等;(二)住宅,公寓、别墅等;(三)其他建筑,如隧道、地铁、桥梁、厂房、车库、仿古建筑等。

第八条下列房屋可不作预防处理(一)使用年限在三年内的临时性房屋建筑;(二)国家规定可不作预防处理的房屋建筑。

第九条建筑项目开工前,房屋建设单位应与具有白蚁防治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

并凭《白蚁预防合同》和预防工程缴款票据,经市白蚁防治管理所初核后,再到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办理确认手续。

第十条白蚁预防合同中应写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付款方式、质量标准、包治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白蚁预防包治期10年,装修房屋为3年。

包治期预防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责任期的房屋发生蚁害,房屋产权所有人、使用人或房屋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进行检查与灭治,并配合进行灭治工作处理。

第十三条房屋白蚁防治按建筑总面积计费。

预防和灭治收费按市物价局规定收费标准执行。

建筑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

第十四条白蚁预防工程合同经市白蚁防治管理所审核确认签章后,预防经费由建设单位一次性存入市财政局指定的银行帐户。

第十五条为保证新建房屋白蚁预防10年的防治工作,白蚁防治单位应从白蚁预防工程费中提取20%作为10年防治期内的复查包治费,并提取5%为市白蚁防治管理所组织、管理、监督工程验收等费用。

第十六条白蚁预防工程竣工后,由市白蚁防治管理所组织防治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房屋白蚁防治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向市城管办申请调解,也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资质管理第十八条凡在本市从事白蚁防治的单位,应持有市城管办核发的白蚁防治资质证书。

(一)从事白蚁防治企业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应是深圳市登记注册的相关单位或具有白蚁相关的生物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个人(股东)。

2、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3、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相关的生物类、药物检测、建筑工程专业分别不少于1名中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持有岗位证书和防治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

4、成立白蚁防治单位的法人和重要管理人员须有3人从事白蚁防治工作不少于5年。

(二)申请办理白蚁防治单位资质必须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书;2、机构成立批准文件;3、固定营业场所证明;4、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身体证明;5、专职人员(包括聘用人员)签订的劳务合同、职称证书、岗位证书;6、验资证明。

(三)凭白蚁防治企业资质证书等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

(四)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天内,持营业执照副本,到市城管办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凡从事白蚁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市城管办核发白蚁防治岗位证书,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二十条对白蚁防治单位和技术人员资质进行年度审核,年审合格方可继续从事白蚁防治业务。

第四章质量监督第二十一条白蚁防治工作人员签订防治合同,检查蚁情和进行防治工作时,应当出示白蚁防治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白蚁防治单位应执行国家建设部和广东省建设厅有关白蚁防治工作技术操作规程、规定和有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防治工程施工完毕,建设单位、白蚁防治管理部门与防治单位应共同对白蚁防治工程质量按白蚁防治技术规程及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检查验收,并签署《城市房屋白蚁预防工程验收报告》。

第二十四条白蚁预防工程包治期内复查由防治单位负责,每年应组织一次以上的复查,并建立复查灭治的资料档案。

复查结果应由房屋产权单位或业主签章。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预租)许可证》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查验该项目是否按规定签《白蚁预防合同》和《白蚁防治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验是否有《白蚁预防合同》和《白蚁防治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五章药物管理第二十七条白蚁防治必须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检测合格的白蚁防治专用药剂。

第二十八条药剂由市白蚁防治管理所统一组织、管理、供应。

药剂应专仓储存、专人管理。

第二十九条配制药剂应按照国家建设部《房屋建筑白蚁工程施工技术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药剂使用实行登记制度。

凡进行防治施工,必须填写工程施药记录单,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建筑面积、药剂名称、施工日期、部位、配比含量等,切实掌握药品施用情况。

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七条处以下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七条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的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办法,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造成重大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白蚁防治管理主要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城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前相关规定、文件同时废止。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设厅关于白蚁防治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2]370号各市物价局、房管局(建设局):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1999〕第72号令)和省人民政府《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1997〕第19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白蚁防治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省对白蚁防治单位实行资质认证准入管理,白蚁防治单位为经营企业,为房屋业主和使用人提供有偿服务。

白蚁防治费列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二、城市新建房屋必须由建设单位和有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委托开展白蚁防治服务。

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及原有房屋等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由房屋业主和使用人自愿委托有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提供服务。

三、根据白蚁防治内容的不同,白蚁防治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1、城市新建房屋的白蚁防治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标准见附表,各市可在不超过省制定的基准价内确定当地的基准价格。

各白蚁防治企业可在当地基准价格的基础上,按上浮为0,下浮不超过20%的幅度与建设单位议定具体的防治费。

2、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及对原有房屋等的白蚁检查与灭治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供需双方自行约定。

3、城市新建房屋白蚁防治包治期内的复查(维护)不另行收费,其费用包含在防治费内(占防治费的20%),具体的监管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复查(维护)费是指包治期内检查和灭治的费用。

包治期按建设部的规定为15年。

四、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公布经县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建设部规定的条件核批的具有白蚁防治资质的企业名单,供建设单位选择。

不具备白蚁防治资质的服务单位不得开展白蚁防治业务。

五、建设单位有权自愿选择具备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为其提供服务。

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对建设单位指定白蚁防治服务单位。

六、根据《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经营单位须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收取的白蚁防治费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

七、各地价格、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白蚁防治企业收费及经营行为的管理,对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偷工减料等行为要严肃查处。

八、以上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收费标准试行2年。

原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附件:城市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基准价标准表金额单位:元《关于白蚁防治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7]5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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