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火栓用水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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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的消防用水量标准与建筑的性质、高度、空间大小、可燃物数量、燃烧面积、火灾蔓延的速度、室内人员情况及经济损失等因素有关。
普通高层塔式、单元住宅建筑,每层燃烧面积较小,可燃物较少,每单元间有耐火性能好的分隔墙分隔,居民对建筑熟悉,火源容易控制,消防用水量、无塔供水水量可以小些。高级旅馆、办公楼、医院、教学楼等公共建筑,其使用功能复杂,室内设备价值较高,每层建筑面积大。会议室、餐厅、大堂等空间体积大,可燃物装饰材料多,火势蔓延快,人流密集,火灾危险性大。消防用水量大些。
建筑高度越大,火势垂直蔓廷的可能性越大,消防扑救工作越困难,因此对消防用水量要求越高。目前,我国消防车的最大工作高度为30-48 m,当建筑高度超过50 m时,消防车已难以协助扑救室内火灾。因此,高层建筑的消防用水量。以建筑高度50 m作为不同用水量的分界线。高度超过50 m的建筑,其室内、外消防用水量较高度低于50m的建筑有较大的提高。
根据高层建筑消防立足“自救”的原则,充分考虑各种影响因素,以我国多年高层建筑火场统计资料为基础,我国对高层建筑的消防用水量标准提出了具体要求。为了保障灭火用水量,又利于节约投资,在执行规定的消防用水量的同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建筑高度不超过50m、且每层面积不超过500 m2的百货楼、展览楼、财贸金融楼、高级旅馆和重要办公楼、科研楼、图书楼、档案楼、省级邮政楼等,按照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可分别减少5 L/s. 
(2)高度不超过50 m,且建筑物体积小于2000m2的丙类生产厂房、丙类物品库房,按照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亦可减少5L/s. 
(3)高级旅馆、重要的办公楼、一类建筑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等和建筑高度超过100 m的其他建筑,应设消防卷盘,其高楼供水的水量可不计入消防用水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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