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国儿童福利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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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合理分配资源。

注释:

①资料来源:曲学利.中国残疾人辅助技术产业发展报告[M].北京:华夏出版社.2010,

P279~P280.②国立社会保障·人口问题研究所.http://www.ipss.go.jp/ss-cost/j/kyuhuhi-h21/4/h2.html.

③资料来源:国立社会保障·人口问题研究所.http://www.ipss.go.jp/ss-cost/j/kyuhuhi-h21/4/h2.html .

参考文献:

[1][日]国立社会保障人口问题研究所:《日本社会保障统计

年报》,

2009年版.[2]马斌.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学习与借鉴.1996,(1)

.[3]吕学静.日本社会保障制度[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4.[4]汤小泉.日本康复事业的特点及对我们的启示[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1995,(8)

.[5]姚建红.日本康复事业现状、主要特点及对我国康复事业的启迪[J].中国初级卫生保健.2002,(4)

.作者简介:

温婷: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生。

一、蒙古国社会保障制度

蒙古国在改革开放前存在着一个广泛的社会保障系统,包括价格补贴,慷慨的养老金福利和家庭津贴,全民免费医疗和教育等社会福利。蒙古现行的社会福利制度由以下元素构成:一是国家社会福利机构,包括社会福利和服务中心,

9个区的乌兰巴托和21省的社会福利工作人员工作在340镇。二是国家和盟级养老院,

面向老人,残疾人和孤儿。目前,

在蒙古超过720人员受聘于各级社会福利界。养老保险是世界上最大的社会福利计划。它提供了每月的现金优惠,参加工人已退休或成为残疾人,参与的工人已经死亡的人的幸存者。工人必须贡献不低于20年,才有资格为完整的退休福利。通常情况下,男人必须是60岁获得利益,而女性从55岁开始可以得到好处。1999年通过的立法提

供了一种新的计算退休金方法,每个工人的退休福利供款的金额有兴趣在该职工的个人账户积累。截止到目前为止,14000名雇主,545900人(其中83500是志愿者)支付了保险费用。

社会福利服务,作为社会保障的一部分,有两个基本方向,社会福利和社会弱势群体的护理服务。有5个有关社会福利的退休金和保健服务在蒙古。

这些都是新修订的,并于1998年蒙古议会通过,1999年1月1日生效。

二、蒙古国儿童福利制度的发展历程

在实行儿童福利制度以来,蒙古国政府不断为自己国家的福利制度进行补充和修改,使其保证适合于经济发展的要求,

适应于社会进步的需求,以及要适用于国家的实际情况。

蒙古国儿童福利制度研究

阿特日其木格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管理学院,上海市201620)

摘要: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思想观念的不断变化,尤其是家庭和儿童地位的提高,各国政府开始积极参与儿童福

利政策这一重要责任的承担。孤儿和残疾儿童是社会中最脆弱、最困难的群体,他们失去了父母,没有家属,是社会福利和

社会救助工作的重点对象。儿童福利制度的发展,首先要考虑的是孤儿和残疾儿童的福利制度安排。目前的儿童福利制度改革已经成为一种趋势,探索和创新儿童福利制度已成为社会保障的主要议题之一。本文对蒙古国儿童福利制度的历史、现状进行分析并探究其发展趋势,希望从中获取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蒙古国;儿童福利;研究

中图分类号:C914文献标识码:

A国外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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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

1990年至1995年。1990年蒙古国政府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第二阶段:

1996年至2004年。1996年蒙古国大呼拉尔制定了中小学方面的法律。1997-2001年,蒙古行政机关与联合国儿童部实行了十多个计划。

1999年以来奉行“弃婴的收养政策”。该项政策主要是预防出现儿童的无家可归状态,对弃婴、无监护人的儿童实施一些福利,福利院接受儿童等设施。

2000年是支持儿童开展年。

2001年签署了“国际反对儿童艰难劳动公约”。2002年“反对儿童的拷问处罚等无理行为”。第三阶段:

2005年至今在蒙古国儿童社会福利制度的主要包括对母亲,儿童的福利津贴等等,主要法律依据为“社会福利法”,颁布于2005年和2006年颁布的“儿童,母亲和家庭补助金法”等。两者一起,蒙古国儿童和家庭福利性的政策,主要包括:儿童的投资项目。该项目推出在2005年1月,

其内容是直接现金援助18岁以下的儿童。该项目已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最初只分发给有3个或更多的孩子的贫困家庭:自2007年7月分配到所有儿童,不再通过测试,只保留必须与他们的父母或监护人住在一起,两个条件必须上学或已年满8岁的非正规教育。儿童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0MNT (相当于约2,6)的基金项目。,政府有权向资格合的家庭发行开立银行账户,采取的形式的社会补助资金按月存入的账户。

三、蒙古国儿童福利制度的现状

蒙古儿童福利制度主要的法律依据为《社会福利法》,2005年1月开始的蒙古国儿童和家庭发展政策,该项目的资金来源为儿童基金项目,其内容是未满18岁的儿童提供直接现金援助,目前该项目已取消。

2007年7月开始实行的儿童福利制度,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0MNT (约260美元)。开立银行账户,政府有权向符合资格的家庭,采取社会赠款资金的形式存放到账户上。按照规定,特殊群儿童津贴的孩子未满18岁MNT100000(约85.8美元),每年资助。特殊儿童的津贴金额将每年调整一次,根据发展基金。对孕妇的新生儿项目津贴,从5个月的怀孕连续发出12个月,每月20000图格里克(约17.2美元)。出生五个或五个孩子以上的母亲和一个额外的一次性奖励5万图格里克。

为确保儿童享受到一定的保障,蒙古政府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如从模型探索银行付款,简化发行程序,避免耗时的管理手段测试成本并加强基层行政权力,鼓励非政府

组织参与,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基金为孩子们的项目的发放效果率95%以上。孩子们有一个明确的目的性基金项目,旨在保护儿童的教育机会,但不能保证家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除了针对性很强的儿童(家庭)福利项目,蒙古国政府实施了一系列政策主要在卫生和教育领域,主要内容为促进儿童的教育学习方面,健康保健,尽量减低家庭的负担。比如,在卫生部门要免参与医疗保险和住院及治疗新生儿和跟踪服务,以减少传染性疾病的影响,减少新生儿死亡率和产妇计划免疫,加强儿童保健和孕产服务。农牧民家庭的儿童可享受由政府提供的住宿和来自贫困家庭的孩子免费得到学习用品和课本。

蒙古儿童福利政策旨在保护儿童生命权,为了保持心理上和身体健康的孩子,以促进孩子的正常发展,并能够确保儿童接受教育。

易受伤害的儿童属于弱势群体,保护他们的权利和利益,需要给予特别的关注。

蒙古国特殊儿童服务与津贴简介:

1.未满18岁,父母双方死亡的,一次500000蒙图(1000人民币)。

2.支持收养孤儿者津贴,每月31200蒙图(160人民币)。

3.保养人死亡的,未满18周岁的儿童津贴,每月53800蒙图(270人民币)。

4.对未满18周岁,父母双方死亡的孤儿,政府提供各种社会问题的帮助,培训等服务项目。

5.有四个或以上孩子的45周岁以上的母亲,50周岁的父亲津贴,每月53800蒙图(270人民币)。

6.有三个或以上不到14岁儿童的父母津贴,一年一次60000蒙图(300人民币)。

7.有四个以上孩子的母亲津贴,一年一次100000蒙图(500人民币)。

8.双胞胎津贴,一年一次120000蒙图(600人民币)儿童到三岁为止。

四、蒙古国福利政策的启示

蒙古国社会保障儿童福利政策的发展的角度来看,儿童福利政策的发展需要特别重视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蒙古国经济并不发达,但这不影响社会与经济发展建设。旅游与外资引进而促进采矿业,服务业,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等支柱产业,还有在卫生保健和教育方面的设立一个专项基金。提供各种教育,福利和救济服务向给老人,残疾人,妇女,儿童和其他社会弱势群体。社会发展的基本是经济发展,而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协调并进,才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和谐社会的建设。

所以要化解社会矛盾,使社会各阶层的受益于国家二级分配,以照顾社会的弱势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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