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福利存在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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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有效弥补政府部门在人力、财力、物力以及工作效率方面的不足,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到儿童福利事业的建设中来。
3.我国儿童发展的相关指标
一个国家儿童福利政策是否全面,对儿童的保护力度是否到位,可以从衡量儿童生存和发展状况的多项指标中反映出来。
这些指标涉及儿童的健康状况、教育状况、法律保护状况以及生存环境状况[3]。
(1)儿童健康方面。
主要有三方面的指标,一是新生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2007年,我国新生儿、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为10.7‰、15.3‰和18.1‰,相比1991年,这三项指标分别下降了22.4、34.9和42.9个千分点。
2000年1月,卫生部、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财政部在西藏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始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以下简称“降消项目”),并取得可喜的成绩。
到2007年底,这一项目已扩展至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覆盖1000个县,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平均降至0.06‰[4]。
另外,2000年以来我国新生儿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指新生儿出生体重不足2500克的情况)也在不断下降,2005年这一比率仅为2.21%。
二是计划免疫接种率。
2000年以来,1岁儿童“四苗”(指卡介苗、百白破、脊灰和麻苗)免疫接种率一直保持在97%以上,2007年接种率分别达到99.0%、99.0%、99.1%和98.6%[5]。
从2002年起,我国将新生儿乙肝疫苗接种纳入免疫计划。
“十五”期间,中央财政投入1.8亿元,用于为中西部省份贫困地区儿童购置乙肝疫苗。
2005年,我国儿童乙肝疫苗报告接种率为98.96%,比2000年提高7.13个百分点[6]。
三是儿童营养状况。
2005年,全国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为2.34%,比2000年减少0.75个百分点。
中小学生《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及格率均超过90%。
2005年,第五次全国碘缺乏病调查评估结果表明,碘盐覆盖率为95.2%,8-10岁儿童尿碘中位数为246.3微克/升,甲状腺肿大率为5.0%,全国总体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的阶段性目标[7]。
(2)教育方面。
也包括三方面的指标,一是义务教育。
2007年底,实现“两基”验收的县(市、区)累计达到3022个(含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205个),占全国总县数的98.5%,“两基”人口覆盖率达到99%。
2007年我国小学学龄儿童净入学率达到99.49%,初中阶段毛入学率由2000年的88.6%提高到2007年的98%。
义务教育阶段的升学率不断提高,2007年普通小学和初中的升学率分别为99.9%和80.48%,比2000年提高5和29个百分点[8]。
二是学前教育。
2007年,全国共有幼儿园12.91万所,在园幼儿(包括学前班)2348.83万人[9]。
目前,多数大中城市已基本满足幼儿入园的需求。
0-3岁儿童早期教育得到加强,幼儿园收托幼儿逐步向3岁以下延伸。
部分城乡依托幼儿园和其他社区公共资源,建立社区早期教育基地,为0-3岁儿童提供受教育机会,为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
2000-2005年间,妇联系统在全国建立亲子俱乐部5714所,0-3岁早期家庭教育指导中心5767所[10]。
三是家长教育。
家庭教育受到重视,家长学校数量增加。
到2005年,全国29个省(区、市)12897个乡镇成立了家庭教育领导机构;全国共建立省级示范家长学校2907所,企事业单位家长学校11420所,流动人口家长学校1410所,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学校343958所,25558个街道建立了111128所多功能社区家庭教育指导中心[11]。
(3)法律保护方面。
这方面采取的措施一是“反拐”力度加大,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得到控制。
2001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加大对拐卖儿童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拐卖的社会宣传和防范工作,集中整治了一批拐卖犯罪突出的重点地区。
2000-2005年,公安机关共破获拐卖儿童案件4911起,解救被拐卖儿童近万名[12]。
公安机关所立拐卖儿童案件逐年下降,拐卖儿童犯罪在一些地区的高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另外,在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方面,2005年遭受刑事犯罪侵害的未成年人有9.6万人,比2004年下降9.1%。
二是法律援助机构增加,为更多儿童提供法律援助。
2001-2005年,全国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涉及妇女儿童的法律援助案件552,247件,为241939名未成年人提供了法律援助诉讼服务。
各地依托共青团组织成立的专门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1132个[13]。
(4)儿童的生存环境方面。
一是儿童发展的设施越来越完善。
2000年以来,全国共创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2379个,每年参加俱乐部活动的青少年学生达1亿多人(次)。
2000-2005年,中央和地方利用彩票公益金扶持建设1804个校外活动场所项目,惠及国家级贫困县396个。
2005年底,全国共有公共图书馆2736个,比2000年增加59个;博物馆1556个,增加164个。
2002-2005年,中央通过转移支付补助4.8亿元,加上地方的配套资金,集中力量新建和改建1078个图书馆和文化馆,基本实现县县有文化馆、图书馆的建设目标。
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下发后,全国文化、文物系统各级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对未成年人参观实行票价优惠政策。
另外,通过加快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西(藏)新(疆)工程”、电影“2131工程”,广播影视基础设施条件大为改善,丰富了农村尤其是边远地区儿童的文化生活[14]。
二是儿童成长的文化环境越来越安全。
2002年,国务院发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营业场所入口处
的显著位置要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新闻出版总署、工商总局修订、颁布了一系列规定,对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互联网出版物实行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净化广告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特别是儿童的合法权益。
文化部加强对网上文化内容的监管,并开展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强了网络文化市场的管理。
2007年,工商执法部门共收缴淫秽色情出版物371.5万件,由公安部等中央十部委组织开展的依法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破获网络淫秽色情刑事案件226起,关闭、清理境内淫秽色情网站、网页4.4万个,封堵境外淫秽色情网站1.4万个,删除网上淫秽色情信息45万条。
新闻出版总署先后封堵、查禁淫秽电子书刊、手机小说、网络游戏150余部(种),严厉查处登载淫秽色情小说、手机小说、网络游戏的非法网站4700多个,删除网页链接7万余个[15]。
三是儿童安全保护进一步加强。
2004年我国实施《儿童玩具国家强制性标准》,新标准不仅对玩具的安全性有了更加严格的要求,还规定玩具必须按照儿童年龄进行等级划分,并要贴上年龄警告标识。
2005年我国开始对《婴儿营养食品国家标准》进行全面修订,力图与国际接轨。
2005年,公安部出台《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对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的各项工作进行了分解、细化,有力地保障了中小学的安全稳定。
同年,教育部出台《关于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六条措施》,要求学校配合公安部门共同做好校园及周边的安全工作。
另外,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为期五年的《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该计划旨在健全“反拐”工作的协调、保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任务,加强合作,建立集预防、打击、救助和康复为一体的“反拐”长效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被拐卖妇女儿童遭受的身心伤害。
从我国儿童发展的各项指标来看,近年来我国儿童福利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取得了可喜的成果:儿童的健康水平逐渐提高,各项教育工作全面改善,法律保护不断强化,生长环境更加优化。
二、深入剖析:我国儿童福利政策存在的问题
从政策层面上看,我国儿童福利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政策体系,即从最高立法机关确立的法律,到国务院和政府各部门制定的法规,再到国际组织和国际社会通过的国际公约和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我国国家行动纲要,以及政府部门的具体行动方案,内容涉及儿童的抚养、教育、医疗、保护等生活的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儿童生存权、发展权、被保护权和参与权等基本权利。
这些政策对推动我国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作用。
应该说,我国的儿童福利体系架构已经基本形成。
但儿童福利政策还存在一些问题。
比较突出的问题有:
1.我国儿童福利政策分散,缺少统一规范,而且实际的、可操作的内容不足,政策的适应性不强。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补缺型福利。
儿童、老人、妇女、残疾人以及低收入者是我国典型的弱势群体,是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关注的对象。
目前我国已经有了老年人、残疾人和妇女社会保障方面的专项立法。
虽然也有针对儿童的专门立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这还远远不够。
总体来看,原则性、一般性的法规较多,这大大降低了政策执行的有效性,增加了执行的差异性。
比如在现实中,当出现儿童权利受到侵害时,不少法律条文虽都有所涉及,但究竟该由哪个部门来处理,根据是什么,处理到什么程度合适,往往没有明确规定可以使用[16]。
严格地说,至今我国还没有制定和出台统一的儿童福利政策,更缺乏儿童福利方面的基本法[17]。
随着我国由补缺型福利向普惠型福利的转型,需要全面规范各种类型的福利政策。
就我国儿童福利来说,需要通过一部儿童专门的综合性法律,如《儿童福利法》,全面规范儿童福利的各项内容,包括确保儿童基本生存和健康发展的各个方面[18]。
2.儿童福利政策执行的行政管理体制不顺,多头治理,缺乏协调、整合机制和问责机制
从我国儿童福利的制度安排来看,相关部门有国务院儿童少年工作协调委员会、民政、财政、发展改革、卫生、教育、劳动保障、司法、建设等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众团体。
不同部门有不同的儿童政策目标,缺乏统一集中性。
这些部门都参与儿童福利工作,由于缺乏协调和整合机制,在政策执行中,难免出现重复和缺失并存状况。
同时,国家对一些部门并没有提出明确要求,只是简单将其纳入管理网络,这种制度安排很可能陷入“重建设,轻监管”的怪圈,最终难以落实和追究管理责任[19]。
目前已出现个别部门在儿童福利政策执行中通过垄断儿童福利资源供给来追求部门利益的行为,应该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3.现行儿童福利政策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个人、企业、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宗教组织等社会团体的力量没有充分被调动起来
国家缺乏对这些社会力量的引导和规范政策,没有形成畅通的儿童福利事业多元参与渠道。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家经济实力的提高以及公民、企业、团体等社会责任意识的增强,国家需要在政策上对儿童福利事业支持体系进行整合,形成个人支持力、家庭支持力、政府支持力和社会支持力的支持合力,真正实现儿童福利事业的多元参与和共享发展的理念。
4.针对孤残流浪儿童等困境儿童的福利和保障政策偏少,且层次较低
目前专门为孤残流浪儿童制定的福利和保障政策数量不多,已有的政策大部分散见于妇女政策、残疾人政策、社会保障政策、教育政策和未成年保护等政策之中。
这些分散的政策,很难形成保障的合力,大大削弱了对孤残流浪儿童保护的能力和效果。
三、未来展望:对我国儿童福利发展的政策建议
在倡导“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中国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遇到了前所未有的良好机遇。
进一步推动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特别是孤残流浪儿童的福利保障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同时国家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财政收入的不断提高,也为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可靠的物质基础。
有鉴于此,根据目前我国儿童福利的现状及问题,探讨完善儿童福利事业,特别是孤残流浪儿童福利保障政策和措施十分重要。
儿童福利发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和完善:
第一,倡导多元参与的儿童福利理念,提升全社会对儿童的重视程度。
应该说,有关儿童的政策法规已经不算少了,但事实上,“儿童福利、儿童权利、儿童参与、儿童优先原则和儿童发展理念尚未被广泛接受”[20]。
现有认识的局限性表现在:一是对儿童需求的理解局限在生存权利和生命安全的保护方面;二是认为儿童的照顾是家庭的责任;三是由于儿童自身的依赖性和从属性,不大可能成为一支独立而强大的社会力量,也缺乏为自己争取权益的能力,需要其他人代言,因此往往遭到忽视。
随着我国社会福利观念由补缺型向普惠型的转变,发挥儿童特别是孤残流浪儿童福利事业支持体系的多元参与作用,彰显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的强大支持合力。
理念是制定法律和政策的基础和指导原则,要树立全社会尊重儿童权利、提倡儿童优先、儿童全面发展和儿童参与社会的发展理念,重视和关注儿童事业。
第二,儿童福利政策视角从重保护、重基本生存权利扩展到重生活、重全面发展。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对儿童福利概念的认识不断拓展,以往的政策视角就显得狭窄了。
因此,今后儿童福利政策导向应逐渐定位在有利于儿童的身心全面发展的层面上,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
就孤残儿童而言,要确立孤残儿童的全面发展取向,包括医疗康复、监护、生活、特教、救助、心理等各个方面,强调注重激发孤残儿童的发展潜能,重视对孤残儿童的精神支持。
就流浪儿童而言,既要注重解决流浪儿童的心理问题,还要关注流浪儿童家庭关系以及生存环境的改善。
第三,推动儿童福利立法,整合儿童福利资源,加强儿童福利机构的资质认可和事业监管,建立健全多元治理机制。
由于我国目前的儿童福利政策及执行体制的松散性,造成资源使用的重复和浪费,降低了政策实施效果。
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综合性的《儿童福利法》[21],明确儿童福利的相关主体和各自权责,儿童福利的内容、经费来源与渠道,财政投入比例与执行标准,管理和监督体制等相关事宜。
这必将对改善目前儿童福利发挥重要的作用。
同时,加强对孤残儿童福利机构以及流浪儿童救助机构的资质审查,严格监督,减少儿童福利事业的违规运作和福利资源的中饱私囊。
建立由政府、个人、企业以及社会第三部门等孤残流浪儿童福利事业参与主体的多元治理机制,尽量减少孤残流浪儿童福利事业运作中的信息不对称,促使孤残流浪儿童福利
资源运作信息的透明化,在政策设计上达到激励与约束的相容,促进孤残流浪儿童福利事业的良性持续发展。
政府应当鼓励、引导个人、组织或社会第三部门创办孤儿院等福利机构,适当给予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加强捐赠资源使用去向的信息披露和财务审计,督促其建立多元治理机制,发挥其在孤残儿童福利事业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