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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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综合服务中心运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的管理,促进家庭综合服务中心良性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是为本地区居民、单位提供公益性服务为主的非营利社会服务机构。
第三条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管理与运营,坚持政府扶持的原则,给予公益性项目资助,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减免;坚持社会福利社会化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坚持公益性服务为主,多样化经营的原则,充分发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区县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是本级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的主管机关,负责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工作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民政部门负责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的发展及服务方案,应符合所在街道长远发展规划。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应承担政府委托的公益性项目的管理和服务。
1、协助社区工作站及基层组织从事社区服务的便民利民服务网点。
2、合理利用社区服务信息网络、呼叫系统,全面提高社区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3、协助辖区内社区服务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和社区志愿者的管理和培训工作。
4、联合有关社会服务组织,承担政府委托的社会事务及服务项目,如卫生体育、教育科普、计划生育等工作项目。
第八条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应承担和开展下列服务项目:
1、便民利民、文化娱乐等服务。
2、家政类中介服务。
3、政务信息、便民服务信息等咨询服务。
4、社区居民的自助互助服务。
5、根据社区实际需求提供相应的社工专业服务。
6、开展社区教育及社会参与活动。
7、提供社区支持和弱势群体的培训及教育服务等。
第三章组织结构
第九条**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应成立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为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条管理委员会原则上由主管机关、相关部门、社工机构、社区代表、家庭综合服务中心代表组成。管理委员会应制定章程并根据章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议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工作计划,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听取财务预决算汇报;讨论社区居民的需求意见,审定服务项目。
第十二条管理委员会每年应向主管机关提交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年度工作
报告、经审计的财务工作报告以及社区服务发展资金使用报告等。
第十三条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主任由主管机关推荐,管理委员会聘任,任期一般为三年。
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按照非营利社会服务机构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独立进行财务核算,享有项目经营权、财务自主权、人事聘用权。法人代表一般由中心主任担任。
第十四条各级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的管理人员为社会工作者,实行聘任制和岗位工资,参加社会保险。
岗位工资标准根据广州市有关法规制度确定。
社会工作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经过专业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根据工作项目需要,招聘工作人员,建立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的项目运营可招募志愿者。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应建立社区志愿者协会,对本地区志愿者(队)进行登记注册管理,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定期对社区志愿者进行专业服务知识、服务技能方面的培训。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服务项目设置,由主任提出意见,管理委员会在调查和征求社区居民需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确定。
第十八条政府职能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委托开展的社会服务项目,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可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直接运作,也可通过公开招标,以合同管理的方式交由社会服务组织或企业运作。
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批准兴办的经营性服务项目,由中心自筹经费,实行单独核算。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报请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管理委员会决策制度、项目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员招聘制度、培训制度、志愿者登记管理制度、设施管理制度、监察组工作制度、考核评估制度等。
第二十四条**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应对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确定的目标任务进行评估,对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于经营管理混乱、改变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性质者,有权向提出撤换中心主任意见。
第二十五条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征求社区群众意见,对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的运营与服务进行评议,并向主管机关和社区居民及社区单位通报评议结果。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正式运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