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房地产稽查案例分析
房地产开发企业稽查案例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稽查案例3-1某房地产公司隐瞒收入偷税案本案特点:本案税务稽查人员采取了多种方法,从多个环节和部门收集相关证据,对房地产行业收入的真实性进行了详细检查,检查方法运用合理,问题考虑周全,对行业检查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一、案件背景情况(一)案件来源2006年3月,某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发A花园和B宾馆项目中,拖欠税款60多万元,隐瞒收入偷税100多万元。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0年12月登记注册,注册资本618万元,。
2000年1月至2005年12月期间,该公司共开发A花园、B宾馆、C大厦三个房产项目,并且三个项目都已完成施工。
该公司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实行先预征、后清算管理办法。
到2005年12月31日止,该公司未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一)检查预案稽查局接到举报案件后,检查人员围绕纳税人的涉税情况开展调查:一是到主管税务机关了解税收管理情况。
该公司开业以来,所开发的三个工程项目均已完成施工,共申报地方各税102万元,缴纳57万元,尚欠缴45万元。
2003年、2004年和2005年近三个纳税年度,各只有一次申报税款记录,其他申报都是零申报,且其开发的B宾馆项目,从未申报缴纳税款。
二是到房产管理部门了解销售登记情况。
发现该公司开发的三个项目基本已销售,但多数未办理产权登记相关手续。
检查人员初步认为该公司有偷税现象,迅速成立专案组,全面负责本案的查处。
(二)检查具体方法1.账面检查,发现疑点检查人员在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后,对纳税人的有关账簿和凭证进行了检查。
通过检查发现,该公司会计科目设计不全、会计账簿登记不实、账表勾稽关系不平、会计凭证装订不齐。
针对这种情况,专案组决定抓住时机,报经市局局长批准后,实施调账检查。
2006年3月28日,专案组调取了该公司2000年6月至2005年12月的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以及部分售房合同等资料。
上市公司典型稽查案例解析(2024年4月13日)
二、税费及滞纳金补缴情况 根据《通知书》相关内容,经公司初步测算,**钾肥 2021 年至 2023 年需补缴 增值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各项税费共计 398,052,264.46 元,缴纳滞 纳金共计 81,719,609.52 元,合计缴纳 479,771,873.98 元。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 、 ** 钾 肥 向 ** 锂 业 销 售 卤 水 事 项 补 缴 税 费 后 , ** 锂 业 将 产 生 增 值 税 留 抵 退 税 123,160,118.18 元,企业所得税退税 142,143,436.46 元,合计抵退税 265,303,554.64 元。**钾肥补缴税费与藏格锂业企业所得税退税后,预计影响公 司 2024 年度损益约 2.14 亿元,具体会计处理结果及影响金额以年审会计师审计 后的数据为准。 2、公司将积极配合税务局按照《通知书》要求及时缴纳各项税款及滞纳金,切实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公司说明及对公司影响 1.公司根据已取得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按适用的所得税优惠 税率15%对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申报和预缴。截至目前,公司未收到任何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部门取消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通知或文件。 2.2022年公司将持有的原控股子公司**市硅翔绝缘材料有限公司31%的股权进 行转让导致公司产生投资收益30,221.73万元,据此,税务部门在2022年度汇算清 缴过程中认定公司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同期总收入的比例未达60%,调整公司企业 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并重新计算公司2022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额,与《2022 年年度报告》已披露相关内容形成差异。公司对此事项尚存在异议,目前仍在就该事 项与主管税务部门进行沟通、协商。 3.本次因适用税收优惠政策不被税务部门认可导致2022年度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 率调整,增加支付的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不属于公司主观造成的少缴企业所得税情 形。经与年审会计师初步沟通确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 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上述事项不属于前期会计差错,不涉及对2022年度 财务数据的追溯调整,增加支付的所得税税款计入当期损益。上述事项的会计处理及 对公司损益的最终影响以年度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意见为准。
房地产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X房产纠纷案是一起典型的房地产法律纠纷案件。
原告(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以下简称乙)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购买乙名下位于XX市的一套房产。
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200万元,首付50万元,余款在过户前付清。
合同签订后,甲依约支付了首付50万元。
然而,在过户过程中,乙突然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导致甲无法按时入住。
甲多次与乙协商,但乙均不予理睬。
无奈之下,甲将乙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乙是否有权拒绝办理过户手续?2.甲是否可以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三、法院判决及理由(一)关于房屋质量问题法院经审理查明,甲在购买房屋时已对房屋进行了实地查看,且房屋买卖合同中并未约定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在过户过程中,乙主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依法解释。
对合同条款的解释,应当符合合同目的。
”结合本案事实,法院认为乙无权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二)关于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未按约定办理过户手续,构成违约。
甲可以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甲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房地产法律领域的多个问题,以下进行详细分析:(一)房屋质量问题与过户手续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房屋质量问题一直是双方关注的焦点。
本案中,乙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
根据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中未约定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买受人不得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因此,乙的主张无法律依据。
(二)违约责任本案中,乙未按约定办理过户手续,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可以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某房地产企业稽查典型案例分析
某房地产企业稽查典型案例分析近年来,房地产行业发展迅猛,在提供居住和商业用途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操作和违法行为。
稽查工作变得尤为重要,为保障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某房地产企业在稽查工作中发现了一起典型案例,我们将对该案例进行分析。
该案例涉及一家房地产开发商B公司,该公司在某城市开发了一处规模较大的住宅小区。
经过初步调查,B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 虚假宣传:在销售过程中,B公司进行了虚假宣传,夸大房屋的优势和配套设施,误导购房者。
2. 超期交房:B公司承诺在规定期限内交付房屋,但实际上拖延交房时间,给购房者造成了不便和经济损失。
3. 质量问题:部分购房者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如墙体渗水、电路不合格等,造成购房者的二次维修费用和后期使用隐患。
4. 暗箱操作:B公司未通过正规的销售渠道,而是私下出售部分房屋,导致市场秩序混乱。
针对这些问题,某房地产企业积极采取了以下措施:1. 阻止虚假宣传:某房地产企业与B公司进行了沟通,并敦促其停止虚假宣传,同时加强监督,确保真实信息的发布。
2. 强化交房监管:某房地产企业加强了对房屋交付期限的监督,确保开发商按时交付房屋,并对拖延交房行为进行处罚。
3. 建立质量检测机制:某房地产企业要求开发商在交房前进行全面的房屋质量检测,确保房屋符合相关标准,同时建立了维权渠道,为购房者提供便捷的维权服务。
4. 加强市场监管:某房地产企业与相关政府部门合作,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清理非法销售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以上措施的有效性得到了验证,B公司在某房地产企业的监督下认识到错误,并主动纠正了问题:1. B公司停止了虚假宣传,并主动向购房者公开道歉,承诺在未来的销售中遵守相关规定。
2. B公司加快了房屋交付进度,并提供了补偿措施,减轻了购房者的经济损失。
3. B公司成立了专业的质量检测团队,对已交付的房屋进行全面检测,对存在问题的房屋进行免费维修,恢复购房者的权益。
4. 某房地产企业与相关政府部门合作,加强了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对违规销售行为进行了打击,恢复了市场秩序。
6个稽查案例,你中招了吗-
6个稽查案例,你中招了吗?案例1:一房地产企业未按规定结转收入自查补税超亿元近日,深圳市地税局第五稽查局在对辖区内房地产行业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纳税自查时,发现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产品完工后未按规定及时结转收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据了解,稽查人员在对该房地产企业报送的自查资料进行审核时,关注到其自2016年起开发某楼盘项目,2016年开始预售该项目,至2016年底“预收账款”账户余额达12.75亿元,一直未进行完工清算,按预售收入申报缴纳了企业所得税2389万元。
经调查核实,该房地产企业的该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时间为2016年10月31日,已经符合完工条件,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转营业收入,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稽查人员随即对该房产地企业的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开展税务约谈,并进行纳税辅导,宣讲相关税收政策。
最终,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主动到税务部门一次性补缴了少缴的企业所得税1.01亿元及滞纳金2144万元,合计1.22亿余元。
税官说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
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上述规定,房产地开发企业应在开发产品完工时及时结转收入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行业税务稽查案例分析
房地产行业税务稽查案例分析房地产行业税务稽查案例分析税务机关对某房产开发公司稽查时,查实该企业通过虚列建安成本、装修成本及虚列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利息等方法,多列成本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万元。
对部分代扣的个人所得税作为应付利息挂账,少缴个人所得税万元,该案最终补、罚合计万元。
检查方法(一)比对分析,发现疑点检查人员首先调取了该单位的电子账套,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等资料进行案头审核。
对照行业平均税负和第三方数据进行分析比对,发现以下疑点:1.企业所得税税负率偏低。
企业所得税负担率为%. 2016年企业所得税负担率为%,前后两年差异较大,且两年均低于当地平均水平。
2.开发成本异常。
建筑安装成本和开发间接费分别达到3535元/平方米和1088元/平方米,该成本数据明显高于该地区建造成本。
3. 账上反映企业列支的借款利息中存在向内部员工借款的利息,但企业申报记录中没有“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扣缴记录。
(二)排查疑点,锁定重点在案头审核的基础上,检查组对上述疑点进行排查,就有关疑点对企业财务人员进行了询问,并延伸至售楼处及销售部、工程部等部门相关人员,主要方法如下:1.检查组通过实地察看,该项目开发对象有公寓、独别、双拼等类型,建有两层地下停车库,所售房产均为毛坯房。
2.检查组从工程部门了解到:该项目一期、二期分别由两个建筑公司承建,其中二期工程由A建筑公司承建,经初步测算:一期单位建筑成本1700元/平方米,二期单位建筑成本4171元/平方米,二期的建安成本明显不合理,检查组确定将A建筑公司作为本次检查的重点突破方向。
3.开发间接费用中列支xx年~xx年银行借款利息合计万元,而检查组从工程部门了解到:该项目是从xx年开始动工的,xx年之前并未进行项目开发。
查实该借款为代关联企业借款,支付的利息与该企业生产经营无关。
4.支付给企业员工的个人借款利息代扣了个人所得税万元,作为应付利息挂账,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入库。
房地产行业税务稽查案例
房地产行业税务稽查案例介绍房地产行业作为一个关系到国民经济和民生的重要行业,在税务方面一直备受关注。
税务稽查是一种确保企业纳税合规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税收秩序的重要方式之一。
本文将以几个具体的案例来探讨房地产行业税务稽查的一些常见问题和应对策略。
案例一:偷税漏税在房地产行业,偷税漏税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某公司利用假发票进行虚开,虚增成本,从而逃避纳税义务。
税务部门通过对该公司的进销存账务进行审计,发现了该公司的偷税漏税行为,并对其进行了税务稽查。
该公司在税务稽查中被发现的偷税漏税行为主要包括虚开发票和虚增成本。
虚开发票是指利用虚假的交易进行税务骗税,虚增成本则是通过将非法开支刻意记在成本中,从而减少应纳税额。
税务部门通过查阅相关凭证和对账户进行核对,发现了这些偷税漏税行为。
案例二:虚增成本虚增成本是房地产行业中另一个常见的偷税漏税手段。
某开发商为了减少应纳税额,将非法开支刻意记为成本,虚增了开发成本,从而逃避了纳税义务。
税务部门在对这个开发商的税务稽查中发现,该开发商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虚增成本的行为。
通过查阅相关凭证,对开发商的进销存账务进行核对,税务部门发现了大量非法开支在成本中的痕迹。
针对这个问题,税务部门对该开发商进行了处罚,并要求其补缴相应的税款。
案例三:关联交易房地产行业中,关联交易是一个容易出现税务问题的领域。
某公司通过关联交易的方式,将利润转移至关联公司,从而减少纳税额。
税务部门在对这个公司进行税务稽查时发现了这个问题。
税务部门在税务稽查中发现,该公司与其关联公司存在多起关联交易,通过虚构交易的方式,将利润转移至关联公司,从而逃避纳税义务。
税务部门通过查阅相关凭证,对账务进行核对,并在实地调查中获得了进一步的证据。
针对这个问题,税务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了处罚,并要求其补缴相应的税款。
应对策略房地产行业税务稽查案例的出现,提醒了企业应加强内部税务合规管理,遵守法律法规。
在应对税务稽查时,企业可以采取以下策略:1.建立健全的税务管理体系: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税务管理体系,制定相关制度和流程,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义务,确保纳税合规。
房地产企业税务稽查案例
房地产企业税务稽查案例1. 案件背景房地产是一个重要的经济行业,在国家经济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由于房地产行业涉及的交易规模庞大,往往存在着税务风险。
本文将以一个实际的房地产企业税务稽查案例为例,探讨其背景、问题和解决方案。
2. 案件描述该案件涉及一家名为ABC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企业。
该公司是一个大型的房地产开发商,主要从事住宅和商业地产的开发与销售。
由于房地产行业存在一定的税收规范,对于企业来说,遵守税收法律是一项必须严格遵守的法律义务。
然而,税务局对该企业进行了一次税务稽查,并发现了以下问题:2.1. 偷逃税款税务稽查人员发现,该企业存在偷逃税款的情况。
他们发现企业在销售房地产项目时,采取了一系列的虚报成本、骗取发票等手段来减少应纳税额。
通过稽查人员的调查,他们发现该企业通过与供应商勾结,虚报采购成本,以此来减少实际的应纳税额。
2.2. 财务数据造假在税务稽查过程中,稽查人员还发现了该企业的财务数据造假问题。
他们发现,该企业在财务报表中存在虚假账目、资金流向不清晰等问题。
通过与企业的供应商和客户进行交流,稽查人员发现该企业与其他相关方存在不正当的勾结,以此来篡改财务数据,达到逃税的目的。
2.3. 高额薪酬避税此外,税务稽查人员还发现了该企业通过高额薪酬来避税的问题。
他们发现该企业对高管人员进行高额薪酬的安排,并通过各种手段将利润转移至这些高管个人账户,在税务纳税时减少企业应纳税额。
3. 解决方案面对上述问题,税务稽查人员采取了以下解决方案:3.1. 责令补缴税款针对该企业的偷逃税款问题,税务稽查人员责令企业补缴相应的税款。
他们通过调查取证,确保企业按照实际销售额缴纳相应的所得税。
并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3.2. 撤销虚假财务数据针对企业财务数据造假的问题,税务稽查人员撤销了企业提交的虚假财务数据,并责令其重新进行财务报表的编制。
同时,对企业的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厉的惩罚。
税务稽查人员还与其他相关机构进行合作,对企业的财务数据进行了全面的审计,确保企业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房产公司赠送礼品未代扣代缴个税稽查案例分析
房产公司赠送礼品未代扣代缴个税稽查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逐渐火爆,房产公司成了许多人眼中的香饽饽。
为了吸引更多的客户,一些房产公司会在购房者办理交房手续时赠送一些礼品作为回馈。
然而,近期发生的一起房产公司赠送礼品未代扣代缴个税的稽查案例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接下来,本文将对该案例进行深入分析。
案例描述:某房产公司为了吸引购房者,承诺购房者在购房交房手续办理完毕后将获赠一份价值5000元的电子产品。
然而,在购房者交房手续办理完毕后,房产公司并没有代扣代缴购房者获赠礼品所应交的个税。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居民个人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所得都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中,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所得、稿酬所得等需由付款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而购房者获得房产公司赠送的价值5000元的电子产品,应被视为其所得,因此,房产公司在赠送礼品时应代扣代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在此案例中,房产公司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违反了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房产公司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被税务机关予以稽查,并处以罚款。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房产公司还应当补缴购房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相关违约金。
此外,在该案例中,购房者也有一定的责任。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在获得财产性收入时,个人应主动履行纳税义务,按照法定税率和税法规定的纳税方式进行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虽然房产公司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购房者在领取赠品时也应意识到需要缴纳相应的个税,并主动履行纳税义务,如实申报个人所得并缴纳相关税款。
在类似的案例中,税务机关通常会对房产公司进行稽查,并要求其补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对于购房者而言,税务机关会进行抽查,如果发现未申报或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行为,购房者也将面临处罚,包括补缴税款和罚款。
为了避免类似的问题再次发生,房产公司应加强对税收法律的了解,遵守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并向购房者明确告知赠品涉及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房地产综合税务稽查案例分析
房地产综合税务稽查案例分析近年来,房地产行业在我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然而,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火爆,一些不法分子也借机进行各种违法行为,逃避税务监管。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税务部门积极展开综合税务稽查,打击房地产领域的税收违法行为。
下面,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实际案例,来探讨房地产综合税务稽查的重要性和具体应对措施。
案例背景某市的税务部门在最近一次综合税务稽查中发现了一起涉及房地产行业的税收违法案例。
该案件涉及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涉案金额约为5000万元人民币。
经过调查,税务部门发现该公司存在多项违法行为,包括虚报销售成本、资金流转问题以及违反税收相关政策等。
虚报销售成本税务部门发现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存在虚报销售成本的问题。
在盈利的情况下,该公司将一部分实际成本通过虚增的方式计入销售成本,以降低应纳税额度,从而减少纳税金。
例如,该公司在购买建筑材料时以高价购买,然后虚报采购成本,增加虚假的销售成本,从而逃避税务部门的监管。
税务部门依靠盘点实际采购记录、核对发票真伪等手段,最终揭穿了该房地产公司的虚假行为。
资金流转问题此外,税务部门还发现了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存在资金流转问题。
在进行房地产销售时,该公司采用了虚构购房者和购房价款的方式,实际上将资金在内部循环流转。
通过虚假的资金往来,该公司既能够规避了利息收入的应纳税额,又能够迅速换取现金,实现了利益最大化。
税务部门通过调阅银行流水账单、购房者身份核实等方式,成功查明了该公司的资金流转问题,以维护税收的公平和正常秩序。
违反税收相关政策最后,税务部门还发现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存在违反税收相关政策的问题。
该公司在项目开发初期,为吸引投资者,通过以高返点、回扣等方式进行销售,从而违反了住房限售政策和相关的税收政策。
税务部门在调查过程中,查阅了该公司的销售合同、销售明细表以及相关政策法规,最终揭示了该公司的非法销售行为。
综合税务稽查的重要性本案例中的房地产税务违法行为说明了综合税务稽查的重要性。
对某房地产公司偷税查获案例剖析
此 指 标 明 显 异 常
陈 奉 年
一
次 性 现 金 付 款 。 较 同 期 同 类 53号 房 每 平 方 米 售 价 0
1 5 .0元 低 5 61 6 0O 3 .9元 。
二是 合 同书 中列 有价 外 收费项 目。公 司项 目部 在 与购
房 户签 订 售房 合 同 时 . 并将 购 房 户产 权 办 证 与土 地 过户 一 费 、 业 管 理费 进 行 附 带 办 理 。 同 确 定代 收 费用 代 办 证 物 合 件 。该 公 司极 有 可 能存 在少 缴 营 业税 及 相关 税 费 的 问题 : 存在 价 外收 费未 作 为应 税收 入 申报 纳税 的 问题 二 实地 检查
2 1日 . 项 目部 以 某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的 名 义 与 购 房 户 该
及 附 加 6 8 2 .9元 .管 理 费 用 5 7 0 .4元 。 财 务 费 用 林 某 签 订 买 卖 合 同一 份 , 买 5 4号 商 品住 房 一 套 。 筑 35 1 8 2 7 40 购 0 建
某房地产企业稽查典型案例
某房地产企业稽查典型案例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监管部门对于房地产企业的稽查工作也越发重视。
本文将以某房地产企业的稽查工作为案例,探讨该企业在日常经营中面对的问题,以及其采取的稽查措施和取得的成果。
在稽查工作中,该房地产企业首先面临的问题是违规销售和虚假宣传。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有些房地产企业为了吸引购房者,可能会夸大房产项目的优势,或者故意隐瞒房产项目的不足之处。
本公司通过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宣传审查机制,确保宣传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此外,该企业还与行业监管部门建立了紧密的合作机制,定期交流信息,共同监督市场秩序,对于虚假宣传进行严厉打击。
其次,该企业在稽查中遇到的问题是开发商资金账户管理不规范。
有些房地产企业可能会将购房者的购房款项滞留在个人账户上,甚至以购房款项投资其他项目,导致购房者无法按时取得房产权益。
该企业在稽查中采取了明确的账户管理规范,确保购房款项经过专用账户进行清算并及时划拨至指定账户,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该企业还加强了对开发商账户的监督,确保其资金流转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此外,该企业还关注房地产市场的违规经营行为。
在房地产市场中,一些企业可能会通过串通内外、合谋抬高房价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
该企业设立了专门的稽查团队,负责监督和调查市场运行情况,发现违规行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通过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该企业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有效维护了房地产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除了以上问题,该企业还关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中介服务质量问题。
在房地产交易中,购房者常常需要借助中介机构来提供相关服务,而一些中介机构可能存在服务不规范、违规收费等问题。
该企业通过与中介机构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并约定明确的服务标准和收费方式,在服务过程中进行监督和考核。
同时,该企业还积极倡导购房者加强自我防范意识,提高对中介机构的辨别能力,确保房地产交易过程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在稽查工作中,该企业不仅关注内部经营问题,也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法律金融房地产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XX市某住宅小区位于市中心,交通便利,配套设施完善,自开盘以来一直受到市场的热烈追捧。
然而,在入住后不久,业主们发现开发商在房屋质量、物业管理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引发了一系列纠纷。
二、案件概述1. 事件起因业主们发现,小区内部分房屋存在墙体裂缝、地基下沉、防水不严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居住安全。
此外,物业管理公司服务不到位,收费标准不合理,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矛盾日益激化。
2. 事件经过业主们多次与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沟通,要求解决房屋质量问题,但均未得到满意答复。
无奈之下,业主们决定联名向政府部门投诉,要求调查处理。
3. 事件结果在政府部门介入后,开发商承认存在房屋质量问题,并表示将承担修复责任。
同时,物业管理公司也被要求整改服务,提高收费标准透明度。
经过一段时间整改,小区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业主们的生活质量得到了保障。
三、案例分析1. 法律层面(1)房屋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开发商在房屋建设中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物业管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履行管理职责,保障业主权益。
物业管理公司服务不到位,收费标准不合理,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2. 金融层面(1)购房贷款在购房过程中,业主可能通过银行贷款购买房屋。
若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导致业主无法按期还款,银行可能面临贷款风险。
(2)房地产信托房地产信托产品作为一种投资渠道,其收益与房地产市场的波动密切相关。
若开发商存在质量问题,可能导致房地产信托产品风险增加。
3. 房地产市场层面(1)房价波动开发商存在质量问题,可能导致业主对房地产市场失去信心,从而影响房价。
(2)市场秩序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等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四、启示1. 业主应增强维权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
房地产企业隐匿收入虚增成本稽查案例
房地产企业隐匿收入虚增成本稽查案例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一些房地产企业利用各种手段隐匿收入、虚增成本,以追求高额利润。
这种行为不仅有违商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也给国家财政带来损失。
为了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管理,维护市场秩序,税务部门积极展开了一系列的稽查活动。
下面我将以某房地产企业隐匿收入虚增成本的典型案例为例,详细介绍稽查部门是如何揭发该企业违规行为,以及对企业的处理手段。
某房地产企业A公司作为当地房地产行业的龙头企业,一直以来以开发高档住宅和商业地产而闻名。
然而,税务部门收到了匿名举报信指控A公司存在虚报成本、隐匿收入的行为。
税务部门立即启动了对A公司的调查。
首先,税务部门派出了一支由资深税务审计师组成的小组对A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通过详细核对票据、合同、财务账目等资料,审计人员发现A公司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A公司虚报了装修费用、物业管理费用、项目推广费用等等,将本应归入成本的费用虚增后,进而转移到了进项税的减免范围内,从而实现了违规减税的目的。
在确认了A公司虚增成本的违规行为后,税务部门进一步展开了调查,以揭露A公司隐匿收入的情况。
调查人员对A公司的收款和支付情况进行了全面梳理,发现了大量未经过账的收款和收入。
例如,有些购房者向A公司支付了一定比例的购房款,但这些款项并未出现在公司账目中,也未缴纳对应的税款。
此外,A公司还存在与供应商之间的“虚报采购价、多退少补”,以及通过“回扣”等手段向业务员支付秘密回报的情况。
税务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对A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深入访谈,用以进一步查明虚增成本和隐匿收入的具体情况。
在被访谈过程中,一些内部人员提供了重要的线索和证据,揭示了公司高层的造假行为。
这些证据不仅包括公司内部的财务账目和合同文件,还包括了相关员工的个人电脑、手机等设备中保存的私人信息。
这些证据进一步证明了A公司高层存在隐匿收入的事实。
根据调查结果,税务部门认定A公司存在虚增成本和隐匿收入的行为,涉嫌违反税法。
高金平:房地产企业税务稽查方法与案例分析
高金平:房地产公司税务稽察方法与事例剖析第一讲营业税检查一、销售不动产税目合用的检查(一)基本规定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不动产,是指不可以挪动,挪动后会惹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富。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含:销售建筑物或修建物,销售其余土地附着物。
销售建筑物或修建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修建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远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销售其余土地附着物,是指有偿转让其余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其余土地附着物,是指建筑物或修建物以外的其余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别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对比销售不动产收税。
不动产租借,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应按“服务业——租借业”税目收税。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检查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进款项或许获得讨取营业收进款项凭证(权益)的当日。
此中,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纳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包含预收定金)的当日。
《公司会计准则—收入》:一项经济交易同时切合以下四个条件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
第一,商品所有权上主要的风险和酬劳转移给买方;第二,销售方不再对售出商品实行控制,也不再保存与售出商品所有权有关的持续管理权;第三,与交易有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第四,有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靠谱地计量。
在本质操作中,我们能够依据房地产公司会计制度进行详细判断。
财政部(94)财会二字第02号文件称:“转让、销售土地和商品房应在土地和商品房已经移交,已将发票帐单提交买主时,作为销售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方法》规定,公司应当于确认收入时开具发票,不得提早或滞后。
依据以上规定,公司获得的预收账款应当在本质收到时申报营业税。
当预收账款转为房子销售收入并据此计算营业税时,对预收账款已计提营业税的部分应作相应的冲减。
房地产公司隐匿销售收入逃税稽查案例
房地产公司隐匿销售收入逃税稽查案例房地产公司隐匿销售收入逃税稽查案例一、案件背景情况案件来源根据查询选案,某县地税局稽查局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列入检查计划。
纳税人基本情况该房地产公司成立于xx年12月15日,经济性质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兼财务负责人为李某,注册资本:1000万元,生产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与销售。
企业所得税由县国家税务局征收。
涉及主要地方税种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收入、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检查预案1、了解情况。
稽查局下达任务后,检查组围绕该房地产公司的涉税情况到税源管理部门了解该企业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情况。
资料显示:该房地产公司成立于xx年12月15日,于2016年9月变更股东、变更法人、未变更企业名称和经济性质。
该房地产公司在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合计申报地方各税费元,其中:营业税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元、教育费附加收入元、地方教育附加元、土地增值税元、印花税元。
2、查找疑点。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为做到有的放矢,检查人员到该房地产公司销售部,以购房者的身份与售房人员交谈,了解房源和销售情况。
售房人员指着售房一览表说:现在销售情况很好,所剩房源不多,售房一览表上明示的销售数据都是2016年销售出去的。
检查人员看到,售房一览表上800套房源多数都贴了红旗,有10多户贴的是黄旗,没贴旗子的所剩无几。
询问售房人员粘贴红旗、黄旗所蕴含的意义,售房人员说红旗表示已售出,黄旗表示客户已预订,但未签合同,如果其他客户想要,需与预订户联系,没贴红旗、黄旗的房源可以当场成交。
检查人员核对售房一览表,已贴红旗的有700多户,按700多户乘以户均120多平米再乘以2300多元的每平米均价,再加上车库、商铺等,以此测算2016年以来收入起码有2亿元,申报的营业税应达1000多万元,该公司少申报缴纳地方各税的嫌疑很大,加上该房地产公司刚变更股东、变更法人的特殊情况,有隐瞒销售收入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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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地产阜新有限公司案例分析
一、案件来源
根据我局2012年稽查的工作部署,XX地产阜新有限公司被列为日常检查户被分派到检查二科,我们迅速成立了稽
查小组,确定稽查人员,并迅速展开工作。
二、被查企业基本情况
XX地产阜新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1月,总部在葫芦岛,该单位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经营范围:房地产
开发、商品房销售。
目前该公司在阜新共开发三个楼盘,即
位于八一路的XX华城一期、二期和位于新邱地区的XX湾,其中华城一期已基本入住,二期和XX湾正在建设中。
三、基本案情
该公司成立后,主要开发了XX一期、二期,一期共开
发20栋楼,780户,总面积91,076.20平方米,2011年9月已开始交付使用,至2011年末,一期已经售出面积总计80,508.95平方米,已计开发成本274,173,158.05元,二期正在开发中。
2011年9月一期已经交付使用,虽然未办理竣工结算
手续,也未在房产部门办理备案,但是由于一期20栋楼的用户已与售楼处签订了购房合同,在物业部门办理了入住手
续,并于2011年9月开始缴纳物业管理费,在自来水公司
的收费系统中显示2011年9月开始有收费业务,我们的取
得现有证据表明华城一期已经完工,应按照完工产品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而企业仍按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算。
四、检查过程及违法事实
我们检查的期限为2008-2011年,这期间该公司开发的的主要是XX华城一期,也是本次检查的重点项目。
1、账面检查
稽查人员要求财务部门提供2008年至2011年的所有账簿、凭证及财务报表等相关涉税资料,通过对帐证资料的详
细核查,从中寻找疑点;检查人员首先全面审核了该公司的
会计报表、账簿、凭证及有关合同、施工许可证等资料,从
中了解到:XX华城一期共开发20栋楼,780户,分高层,小高层和多层,总面积91,076.20平方米,账面开发总成本274,173,158.05元,至2011年末已售出面积80,508.95平方米,未售78户,未售面积10,567.25平方米。
2、根据我们查前了解的入住时间情况,展开对完工时点
的取证、确认工作。
稽查人员到售楼处了解楼房销售情况时,
在售楼人员交谈中得知购房的住户交款的同时都与售楼处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售楼处提供的合同样本中,我
们发现合同中明确标注交工时间为2011年8月30日,于是我们对一期20栋楼各取一份合同的复印件作为相关证据;
3、从物业部门取得住户在缴纳物业费时与物业部门签订
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物业费收据,均显示入住时间为
2011年9月;
4、在自来水公司的收费系统中显示,从2011年已开始在华城一期有收费业务,并取得自来水公司出具的证明材
料。
XX华城一期项目已完工,由于尚未办理竣工结算手续,也未在房产部门备案,所以该公司对于该项目一直按照未完
工的开发产品进行账务处理和申报。
通过实际检查,我们取
得相关证据表明XX华城一期于2011年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应当按照完工的开发产品进行纳税申报。
五、处理处罚结果及依据;
本次检查的应纳税所得额8,003,544.40元,查补入库税款2,000,886.10元,滞纳金357,176.33元,现已全部缴纳完毕。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
所得额。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
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
开发产品。
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
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3、依据:《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年201号文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
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
发产品已经完工。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
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4、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四条规定,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当期已实现销
售的可售面积和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确认。
可售面积单位
工程成本和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成本对象总
可售面积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
5、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
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
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
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6、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
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
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
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
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7、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
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
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
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
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
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六、工作体会及建议
1、税警协作是案件成功查出的重要保障
本案对物业公司的取证中,由于税警的紧密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得以使关键证据顺利取得,为完工的确认条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精细化取证是关键
本案中为确认开发项目已完工,得益于精细化的取证。
稽查人员从住户购房到入住后缴费各环节缜密部署,不遗漏任何一个细节,尽可能的保证证据的充足有效。
3、检查中及时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
本案从实施稽查开始,一直与市局所得税科及法规科保持密切联系,检查中发现任何疑点或者政策理解不清的环节及时请教与沟通,尽量少走弯路,为案件的顺利进行取得了时间的保障。
2014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