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金平房地产企业税务稽查方法与案例分析
某房地产企业稽查典型案例分析
某房地产企业稽查典型案例分析
近年来,房地产行业发展迅猛,在提供居住和商业用途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
不规范操作和违法行为。稽查工作变得尤为重要,为保障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某房地产企业在稽查工作中发现了一起典型案例,我们将对该案例进行分析。
该案例涉及一家房地产开发商B公司,该公司在某城市开发了一处规模较大的住宅小区。经过初步调查,B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 虚假宣传:在销售过程中,B公司进行了虚假宣传,夸大房屋的优势和配套
设施,误导购房者。
2. 超期交房:B公司承诺在规定期限内交付房屋,但实际上拖延交房时间,给
购房者造成了不便和经济损失。
3. 质量问题:部分购房者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如墙体渗水、电路不合格等,造成购房者的二次维修费用和后期使用隐患。
4. 暗箱操作:B公司未通过正规的销售渠道,而是私下出售部分房屋,导致市
场秩序混乱。
针对这些问题,某房地产企业积极采取了以下措施:
1. 阻止虚假宣传:某房地产企业与B公司进行了沟通,并敦促其停止虚假宣传,同时加强监督,确保真实信息的发布。
2. 强化交房监管:某房地产企业加强了对房屋交付期限的监督,确保开发商按
时交付房屋,并对拖延交房行为进行处罚。
3. 建立质量检测机制:某房地产企业要求开发商在交房前进行全面的房屋质量
检测,确保房屋符合相关标准,同时建立了维权渠道,为购房者提供便捷的维权服务。
4. 加强市场监管:某房地产企业与相关政府部门合作,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清理非法销售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以上措施的有效性得到了验证,B公司在某房地产企业的监督下认识到错误,
房地产行业税收问题及稽查对策分析(共5篇)
房地产行业税收问题及稽查对策分析(共5篇)
第一篇:房地产行业税收问题及稽查对策分析
近年来,我市房地产行业快速发展,成为地方税收主要增长点之一,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较复杂,企业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导致税收征管难度加大,甚至有少数企业出现偷税现象,为此,我们通过调研,详细掌握了该行业项目运作及会计核算,初步发现了税收违法特点并就如何开展税务稽查提出了相应对策。
一、房地产企业项目运作及会计核算特点
(一)项目运作的程序
一个房地产项目从开始立项到销售结束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开工前期):通过土地交易中心组织的土地挂牌、招标、拍卖程序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取得计划委员会印发的正式计划书→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用的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局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其中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建设局将对房地产企业所开发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勘察合同、分包合同、监理单位以及资金量是否备足等情况进行审查)。第二阶段(组织施工期):通过正式的招标程序,组织安排施工企业进场施工。第三阶段(预售期和产权转移期):根据国家规定的完工程度或投资比例,办理预售证组织房屋销售。预售房屋时必须取得房屋主管部门批准的预售许可证。房屋产权移交给购买者,必须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交易手续。
(二)会计核算特点
1、收入核算房地产企业其主要经营收入项目包括“土地转让收入”、“商品房销售收入”、“配套设施销售收入”、“代建结算收入”、“出租产品租金收入”。
2、开发成本核算
房地产行业税务稽查案例分析
房地产行业税务稽查案例分析
房地产行业税务稽查案例分析
税务机关对某房产开发公司稽查时,查实该企业通过虚列建安成本、装修成本及虚列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利息等方法,多列成本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万元。对部分代扣的个人所得税作为应付利息挂账,少缴个人所得税万元,该案最终补、罚合计万元。
检查方法
(一)比对分析,发现疑点
检查人员首先调取了该单位的电子账套,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等资料进行案头审核。对照行业平均税负和第三方数据进行分析比对,发现以下疑点:
1.企业所得税税负率偏低。企业所得税负担率为%. 2016年企业所得税负担率为%,前后两年差异较大,且两年均低于当地平均水平。
2.开发成本异常。建筑安装成本和开发间接费分别达到3535元/平方米和1088元/平方米,该成本数据明显高于该地区建造成本。
3. 账上反映企业列支的借款利息中存在向内部员工借款的利息,但企业申报记录中没有“利息、股息、红利”个人
所得税扣缴记录。
(二)排查疑点,锁定重点
在案头审核的基础上,检查组对上述疑点进行排查,就有关疑点对企业财务人员进行了询问,并延伸至售楼处及销售部、工程部等部门相关人员,主要方法如下:
1.检查组通过实地察看,该项目开发对象有公寓、独别、双拼等类型,建有两层地下停车库,所售房产均为毛坯房。
2.检查组从工程部门了解到:该项目一期、二期分别由两个建筑公司承建,其中二期工程由A建筑公司承建,经初步测算:一期单位建筑成本1700元/平方米,二期单位建筑成本4171元/平方米,二期的建安成本明显不合理,检查组确定将A建筑公司作为本次检查的重点突破方向。
房地产行业税务稽查案例
房地产行业税务稽查案例
介绍
房地产行业作为一个关系到国民经济和民生的重要行业,在税务方面一直备受关注。税务稽查是一种确保企业纳税合规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税收秩序的重要方式之一。本文将以几个具体的案例来探讨房地产行业税务稽查的一些常见问题和应对策略。
案例一:偷税漏税
在房地产行业,偷税漏税是一个常见的问题。某公司利用假发票进行虚开,虚增成本,从而逃避纳税义务。税务部门通过对该公司的进销存账务进行审计,发现了该公司的偷税漏税行为,并对其进行了税务稽查。
该公司在税务稽查中被发现的偷税漏税行为主要包括虚开发票和虚增成本。虚开发票是指利用虚假的交易进行税务骗税,虚增成本则是通过将非法开支刻意记在成本中,从而减少应纳税额。
税务部门通过查阅相关凭证和对账户进行核对,发现了这些偷税漏税行为。
案例二:虚增成本
虚增成本是房地产行业中另一个常见的偷税漏税手段。某开发商为了减少应纳税额,将非法开支刻意记为成本,虚增了开发成本,从而逃避了纳税义务。
税务部门在对这个开发商的税务稽查中发现,该开发商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虚增成本的行为。通过查阅相关凭证,对开发商的进销存账务进行核
对,税务部门发现了大量非法开支在成本中的痕迹。针对这个问题,税务部门对该开发商进行了处罚,并要求其补缴相应的税款。
案例三:关联交易
房地产行业中,关联交易是一个容易出现税务问题的领域。某公司通过关联交易的方式,将利润转移至关联公司,从而减少纳税额。税务部门在对这个公司进行税务稽查时发现了这个问题。税务部门在税务稽查中发现,该公司与其关联公司存在多起关联交易,通过虚构交易的方式,
房地产企业税务稽查案例
房地产企业税务稽查案例
1. 案件背景
房地产是一个重要的经济行业,在国家经济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由于房地产行业涉及的交易规模庞大,往往存在着税务风险。本文将以一个实际的房地产企业税务稽查案例为例,探讨其背景、问题和解决方案。
2. 案件描述
该案件涉及一家名为ABC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企业。该公司是一个大型的房地产开发商,主要从事住宅和商业地产的开发与销售。由于房地产行业存在一定的税收规范,对于企业来说,遵守税收法律是一项必须严格遵守的法律义务。
然而,税务局对该企业进行了一次税务稽查,并发现了以下问题:
2.1. 偷逃税款
税务稽查人员发现,该企业存在偷逃税款的情况。他们发现企业在销售房地产项目时,采取了一系列的虚报成本、骗取发票等手段来减少应纳税额。通过稽查人员的调查,他们发现该企业通过与供应商勾结,虚报采购成本,以此来减少实际的应纳税额。
2.2. 财务数据造假
在税务稽查过程中,稽查人员还发现了该企业的财务数据造假问题。他们发现,该企业在财务
报表中存在虚假账目、资金流向不清晰等问题。通过与企业的供应商和客户进行交流,稽查人员发现该企业与其他相关方存在不正当的勾结,以此来篡改财务数据,达到逃税的目的。
2.3. 高额薪酬避税
此外,税务稽查人员还发现了该企业通过高额薪酬来避税的问题。他们发现该企业对高管人员进行高额薪酬的安排,并通过各种手段将利润转移至这些高管个人账户,在税务纳税时减少企业应纳税额。
3. 解决方案
面对上述问题,税务稽查人员采取了以下解决方案:
3.1. 责令补缴税款
针对该企业的偷逃税款问题,税务稽查人员责令企业补缴相应的税款。他们通过调查取证,确保企业按照实际销售额缴纳相应的所得税。并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高金平:最新税收政策疑难解析_-_企业所得税篇
1.软件企业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我公司系双软企业,成立于2005年,2007年9月取得第一笔收入,主营业务为楼宇智能软件等多种软件的开发与生产、应用晨务。我公司于2007年7月17日取得本市软件行业协会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证书编号为“×R-2007-000×”。我公司从2006年6月15日至今取得该协会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共7个(包括飞龙ERP、飞龙航运系统、飞龙票据系统、监控多媒体软件、交换机许可、摄像机应用、音视频报警)。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暑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00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我认为我公司符合上述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自获利年度起,第l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我公司曹于2007年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享受此优惠,税务机关要求我们获利年度再来申请,我公司于2008年将进入获利年度,并于2008年11月4日向税务机关申请自2008年起享受此项优惠政策。但税务机关认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已废止,现在只能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001号)规定,须2008年新办软件企业并经过认证才能享受此项优惠。请您分析一下,我公司是否可享受此项税收优惠?并提供税法依据。
税务稽查的案例分析与经验总结
税务稽查的案例分析与经验总结税务稽查是一项重要的监管活动,旨在确保纳税人履行税收义务,并预防税收违法行为。本文通过对税务稽查案例的分析,总结了一些经验和教训,以供有关部门和纳税人参考。
案例一:虚假发票案
在某个案例中,一家企业使用虚假发票来规避纳税义务。税务稽查人员通过调查发现,该企业与多家供应商建立了虚假交易关系,通过虚列采购支出减少纳税额。他们还与一些无关企业合作,伪造出售业务,进一步转移资金和逃避税收。
在这个案例中,税务稽查人员遵循以下步骤进行了调查:
1. 数据分析:他们通过对企业财务报表进行仔细分析,发现了不符合常规模式的交易和支出。
2. 线索追踪:税务稽查人员调查了企业的供应商和客户,并与他们核实了交易记录,发现了虚假发票。
3. 资金流追溯:他们跟踪企业的资金流动情况,发现了资金的不正常流动和转移。
4. 实地调查:税务稽查人员对企业和相关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核实了其经营状况和实际销售情况。
经验总结:
1. 数据分析是税务稽查的重要工具。通过深入了解企业财务报表和交易数据,可以发现不符合常规的情况。
2. 线索追踪是核实虚假发票的关键步骤。税务稽查人员需要与供应商和客户核实交易记录,确保其真实性。
3. 对资金流动的追溯可以揭示资金的流向和转移,有助于发现虚假交易和逃避税收的行为。
4. 实地调查可以直接观察企业的经营状况,核实其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案例二:漏报税款案
另一个案例涉及一家企业漏报了部分销售额和利润,从而减少了应纳税额。税务稽查人员通过调查发现,该企业故意隐瞒了一部分销售额,并进行了虚报支出的操作。
房地产公司如何查----读税务稽查案例有感要点
房地产公司如何查----读税务稽查案例有感要点
房地产公司如何查----读税务稽查案例有感以前在稽查岗位时,就没查过房地产企业,只是一次工作借用,参与了一个小小的房地产案子,那个案子非常简单,就是成本大于收入了,房地产公司的“亏损”核算没有按照会计和税法的规定来核算,大家都知道,房子的销售价肯定是大于成本价的,房价在几年内就翻了几番了,各地的房地产老板们也赚够了钱,那么帐上怎么会亏损呢?原来他们把所有的成本都摊到了已销了部分房屋上,如开发的100套房产花费的成本全部摊到了已销了20套房屋上,这样成本就远远的大于了收入,老板们的解释也合理,我支出了花费了100套的成本当然要计100套成本,我只卖出了20套当然也只记20套的收入,这样说来也是合情合理的,只是不合法了,100套的成本是“开发成本”,而销售的20套结转的应该是“销售成本”,会计把两个成本故意混淆了,当然就出现了成本大于收入了。
其实房地产公司要想少缴纳常用的手段就是少计收入,多计成本费用,说起来很简单,做起来却是很难。如下的案例值得参考和学习。
某房地产公司隐匿收入偷税案
本案特点:本案房地产企业财务制度较为健全,税务检查人员注重房地产开发基础数据分析比对,运用“解剖式”方式检查,从而发现
纳税人设置两套账隐匿收入的违法事实。本案对行业性税收检查具有参考价值。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7年1月20日,某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收到一封群众举报信,反映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有销售收入不入账、做假账等严重偷税行为。针对举报信和举报材料反映的内容,稽查局领导按规定将该公司列入了检查计划。
房地产综合税务稽查案例分析
房地产综合税务稽查案例分析
近年来,房地产行业在我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然而,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火爆,一些不法分子也借机进行各种违法行为,逃避税务监管。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税务部门积极展开综合税务稽查,打击房地产领域的税收违法行为。下面,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实际案例,来探讨房地产综合税务稽查的重要性和具体应对措施。
案例背景
某市的税务部门在最近一次综合税务稽查中发现了一起涉及房地产行业的税收
违法案例。该案件涉及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涉案金额约为5000万元人民币。经
过调查,税务部门发现该公司存在多项违法行为,包括虚报销售成本、资金流转问题以及违反税收相关政策等。
虚报销售成本
税务部门发现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存在虚报销售成本的问题。在盈利的情况下,
该公司将一部分实际成本通过虚增的方式计入销售成本,以降低应纳税额度,从而减少纳税金。例如,该公司在购买建筑材料时以高价购买,然后虚报采购成本,增加虚假的销售成本,从而逃避税务部门的监管。税务部门依靠盘点实际采购记录、核对发票真伪等手段,最终揭穿了该房地产公司的虚假行为。
资金流转问题
此外,税务部门还发现了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存在资金流转问题。在进行房地产
销售时,该公司采用了虚构购房者和购房价款的方式,实际上将资金在内部循环流转。通过虚假的资金往来,该公司既能够规避了利息收入的应纳税额,又能够迅速换取现金,实现了利益最大化。税务部门通过调阅银行流水账单、购房者身份核实等方式,成功查明了该公司的资金流转问题,以维护税收的公平和正常秩序。
违反税收相关政策
最后,税务部门还发现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存在违反税收相关政策的问题。该公
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政策分析与税收筹划专题讲座提纲
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政策分析与税收筹划专题讲座提纲
主讲人高金平
第一讲营业税政策分析
一,国税发[2003]16号:从2003年1月1日,外购的无形资产(土地使用税)和不动产,对外销售时,按售价扣除买价后的差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案例分析:
装修公司800―房产公司―1800工商局
"二点一线"
方案:
装修公司将发票开给工商局800万元
房产公司将发票开发工商局1000万元
效果:
房产公司少缴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
工商局少缴契税
《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1999]210号)个人转让住宅用房,如果居住满一年,免征营业税;居住不满一年,按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免征土地增值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免征契税.
二,预收账款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8条规定,以预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取得预收款的当天. 本期应纳营业税=(期末预收账款-期初预收账款+本期经营收入)×5%
注意两点:
一是不允许用其他往来科目代替"预收账款".
二是预收账款应纳营业税核算问题
讨论:
1,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营业税
-城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不符合配比原则.
2, 借:应交税金-营业税
贷:银行存款
也不行!
3, 增设"待摊税金-待摊营业税及附加"
取得预收账款时:
借:待摊税金――待摊营业税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确认收入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待摊税金-待摊营业税及附加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房地产企业税务稽查技巧
房地产企业税务稽查技巧:检查的方法
一、检查项目有关情况
对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进行检查时,应从项目的立项、土地征用、规划设计、前期工程费、建筑工程施工、配套设施支出、房屋销售产权转移为顺序进行检查。主要检查有关合同协议和批准书,掌握开发项目的总体情况,如总开发面积,占地面积,建筑工程造价及完工时间、房屋销售合同及入住时间承诺、有无合作建房、有无代建工程等,为下一步检查打下基础。
二、检查财务会计资料
对房地产业的检查采用逆查法比较省时省力,从审查报表入手,进而审查总账、明细账,最后有针对性的抽查有关凭证资料。在检查中应加强对有关重点科目的检查,如往来科目,收入、成本科目等。
三、实地检查与询问调查相结合
在掌握项目开发总体情况和检查账本资料的基础上,深入到项目开发地、销售地实地盘点检查,了解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房屋销售情况及购房者的入住情况。同时广泛和有关人员接触,通过询问交流的方
式了解房屋销售方式,有无有工程配套设施、有无出租未售出房屋的情况,周转房的摊情况等与项目检查中的有关数据进行比对,查证涉税问题。
四、营业成本的检查
房地产企业的成本结转方法为:
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可销
售总面积
销售成本=已实现销售的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
程成本
检查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审查成本计算是否正确
审查企业是否分清项目,成本计算是否正确,有无故意提高单位面积开发成本。
成本对象总成本=(土地征用费(拆迁补偿费)+基础设施费+设计不可转让的配套设施造价+建安工
程招标价格+开发间接费)
预计开发面积,求出预计单位面积开发成本。检查时要仔细核对有关合同和立项书,检查预计单位面积开发成本是否准确,有无故意提高单位面积开发成
税收疑难案例分析-高金平(2012.8.17)
税收筹划及疑难案例分析
2012年8月17日:培训
一、平安税务门事件的启示:
1、事件背景:
近日,平安“税务门”事件引起了资本市场的广泛关注。随着3月1日中国平安(601318)迈入全流通,1.9万名平安员工持有的8.6亿平安员工股将在5年内全部减持。以账面计算,这1.9万名平安员工人均可套现超过200万元。但是,员工减持实际取得的收入可能因为缴税而要打近六折。
原来,平安1.9万员工是通过深圳市新豪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景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江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这三家公司,以公司名义持有的平安上市公司股票。如果这些股票解禁后减持,这三家公司首先要就减持所得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而当这三家企业将减持所得分给平安1.9万员工时,这些员工还要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此高的减持税负引起了平安员工的极大不满。中国平安员工透露,将继续与中国平安协商,并且会上书中国证监会“反映情况”,也不排除诉诸法律的可能。
2、原因分析
我国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员工对取得平安限售股减持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是没有争议
的。问题的关键在于,由于平安员工以信托形式通过三家法人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这三家公司在股份减持中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正是这道重复征税导致了平安员工的极大不满。而重复征税从形式上来看都是因为“代持股”问题所导致的(公司股东太多,超过法定的股东人数限额:有限公司法定股东人数限额为50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发起人人数限额为200人)。
高金平房地产企业税务稽查方法与案例分析
高金平:房地产企业税务稽查方法与案例分析
第一讲营业税检查
一、销售不动产税目适用的检查
一基本规定
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1.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2.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有偿转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
不动产租赁,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税;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检查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权利的当天;其中,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的当天;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一项经济交易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
第一,商品所有权上主要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第二,销售方不再对售出商品实施控制,也不再保留与售出商品所有权有关的继续管理权;
第三,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第四,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可以根据房地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具体判断;财政部94财会二字第02号文件称:“转让、销售土地和商品房应在土地和商品房已经移交,已将发票帐单提交买主时,作为销售实现”;
(完整版)房地产企业商业模式解析(高金平)
房地产公司商业模式解读
税收问题是以公司的商业模式作为基础的,固然是同一个行业,商业模式不一样,税负就不一样。
一、商业模式的观点
狭义:商业模式是指利益有关者的交易构造。
广义:商业模式是指公司创建价值的方式、方法、门路。
公司的商业模式不是千篇一律的,而是跟着公司的战略调整不停创新的。
转型升级(战略调整)
公司战略:公司在各个发展阶段的奋斗目标。
公司家的发展历程:
买卖人- 商人- 公司家- 资本家-慈善家-政治家-哲学家
生计发达发展基业长青(回馈)社会国家研究人类发展的规律
原始累积规范
(低成本,偷税漏税)
公司家:公司的首创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在业界有著名度,有可连续盈余能力。
资本家:公司是我的,我是股东,CEO是其余人(经营团队)
做公司要顺序渐进,要不停转型。
房地产有两种业态:
商贸型:发达
工业型:发展
商业模式的多维视角:
1、决议与执行层面:
商业模式 =战略 +战术 +技术
董事会高层管理部门职员
战略战术技术
决议执行
决议与执行的关系:
决议正确 +执行力强 =成功
决议错误 +执行力强 =完蛋
执行力决定成功、失败的速度!
战略——高度
战术——广度
技术——深度
2、经营战略
商业模式 =财产经营 +资本经营
商业模式
(战略:公司价值)
管理模式投融资模式
(经营绩效)财务杠杆
3、工程定位
商业模式 =家产远景 +市场定位 +团队素质
选产品找客户招人
时节人地相宜
4、操作营运
商业模式 =组织架构 +财产布局 +营运方式
5、公司管理
商业模式 =公司文化 +公司制度 +领导艺术
二、商业模式组成因素
公司战略客户集体客户价值产品研发质量控制营销渠道品牌打造
房地产行业税务稽查案例分析
房地产行业税务稽查案例分析
房地产行业税务稽查案例分析
税务机关对某房产开发公司稽查时,查实该企业通过虚列建安成本、装修成本及虚列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利息等方法,多列成本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万元。对部分代扣的个人所得税作为应付利息挂账,少缴个人所得税万元,该案最终补、罚合计万元。
检查方法
(一)比对分析,发现疑点
检查人员首先调取了该单位的电子账套,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等资料进行案头审核。对照行业平均税负和第三方数据进行分析比对,发现以下疑点:
1.企业所得税税负率偏低。企业所得税负担率为%. 2016年企业所得税负担率为%,前后两年差异较大,且两年均低于当地平均水平。
2.开发成本异常。建筑安装成本和开发间接费分别达到3535元/平方米和1088元/平方米,该成本数据明显高于该地区建造成本。
3. 账上反映企业列支的借款利息中存在向内部员工借款的利息,但企业申报记录中没有“利息、股息、红利”个人
所得税扣缴记录。
(二)排查疑点,锁定重点
在案头审核的基础上,检查组对上述疑点进行排查,就有关疑点对企业财务人员进行了询问,并延伸至售楼处及销售部、工程部等部门相关人员,主要方法如下:
1.检查组通过实地察看,该项目开发对象有公寓、独别、双拼等类型,建有两层地下停车库,所售房产均为毛坯房。
2.检查组从工程部门了解到:该项目一期、二期分别由两个建筑公司承建,其中二期工程由A建筑公司承建,经初步测算:一期单位建筑成本1700元/平方米,二期单位建筑成本4171元/平方米,二期的建安成本明显不合理,检查组确定将A建筑公司作为本次检查的重点突破方向。
高金平简介
高金平
高金平,江苏兴化人,1970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博士,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教授,兼任上海交通大学海外教育学院税务研究所所长、国际税收联合会中国研究员,熟读税法,业界誉称“中国税法活词典”。
1个人简介
从事税收实践工作16年。2004年4月,在全国税务系统中被遴选至税务学院任教。研究方向:反避税、金融税收、企业并购、税务会计。
2主要培训课程
“企业所得税难点与疑点分析”、“企业所得税检查及案例分析”、“个人所得税政策与管理”、“个人所得税检查与案例分析”、“土地增值税检查与案例分析”、“建筑及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建筑及房地产企业税务检查”、“流转税管理疑难解析”、“清算与重组业务的税务会计处理”、“税收筹划理论与案例分析”、“假账识别与稽查对策”、“企业税负分析与税务风险管理”等。
3取得成绩
精熟税法,业界誉称“中国税法活词典”。近年来,在国家级及省级以上财税报刊发表论文及各类专业文章600余篇。专著11部:《新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分析》、《税收筹划谋略百篇》、《税法难点解析》、《纳税审查技巧》、《纳税疑难案例精编》、《企业会计制度与外商投资企业税法差异分析》(获扬州市第六次哲学社会
高金平颁发上海交大海外学院聘书[1]
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财税答疑精选(第一辑)》、《财税答疑精选(第二辑)》、《税收筹划操作实务》、《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差异分析》(获扬州市第七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最新税收政策疑难解析》等。合著:《查账技巧》《税收操作实务》《个人所得税解读》《税务筹划》《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等,其撰写的《税收筹划实务丛书》被国家税务总局、中国税务学会评选为“全国第四届群众性税收学术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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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金平:房地产企业税务稽查方法与案例分析
第一讲营业税检查
一、销售不动产税目适用的检查
(一)基本规定
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1.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2.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有偿转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
不动产租赁,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税。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检查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权利)的当天。其中,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的当天。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一项经济交易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
第一,商品所有权上主要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第二,销售方不再对售出商品实施控制,也不再保留与售出商品所有权有关的继续管理权;
第三,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第四,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可以根据房地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具体判断。财政部(94)财会二字第02号文件称:“转让、销售土地和商品房应在土地和商品房已经移交,已将发票帐单提交买主时,作为销售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应当于确认收入时开具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取得的预收账款应当在实际收到时申报营业税。当预收账款转为房屋销售收入并据此计算营业税时,对预收账款已计提营业税的部分应作相应的冲减。
三、计税依据的检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应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主营业务收入+(期末预收账款-期初预收账款)+视同销售收入+价外费用]*5%
(一)主营业务收入
非房地产企业、房地产企业
(二)预收账款
1.有无将预收账款,记入“其他应付款”“应收账款(贷方)”,递延纳税?
2.采取虚假的融资合同,将预收账款记入“短期借款”“其他应付款”科目,递延纳税?
(三)视同销售
(四)价外费用
《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四、房地产业营业税审核要点
房地产企业的应税营业收入由经营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组成。“经营收入”是企业对外转让、销售、结算和出租开发产品等所取得的经营收入,它包括土地转让收入、商品房销售收入、配套设施销售收入、代建工程结算收入、出租产品租金收入等。“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它包括商品房售后服务收入、材料
销售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经营收入应于销售实现时及时入账。具体规定为:
1、转让、销售土地和商品房,应在土地和商品房已经移交,已将发票结算单提交买主时,作为销售实现。
2、代建的房屋工程,应在房屋和工程竣工验收,办妥财产交接手续,并已将代建的房屋和工程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提交委托单位时,作为销售实现。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现的经营收入,应按照规定入账,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企业取得的各项其他业务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经营收入”、“其他业务收入”都是损益类科目,期末,应将科目贷方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审查要点如下:
1.将“经营收入”账与有关会计凭证相核对,同时核对纳税人开具的“商品房发票”和“动迁房发票”存根联,看有无分解收入、减少营业额的现象。
2.将“经营收入”、“分期收款开发产品”等明细账与有关记账凭证、原始凭证以及销售合同相核对,看有无按合同规定应收取的销售款因实际未收到等原因而未转作“经营收入”的现象。
3.将“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等往来明细账与有关记账凭证、原始凭证、销售合同相核对,看有无将收入挂往来账而不纳税的现象,以及有无收取预收款不计算缴纳营业税的情况。审查“其他应付款”明细账,看有无将预收账款记入该科目,故意递延缴纳营业税的情况。
4.审查“营业外收入”、“财务费用”、“其他应付款”明细账,看向业主收取的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电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等价外费用,是否并入营业额申报营业税。
5.审查“主营业务成本”与本期“开发产品”减少额之间的差额,分析有无将开发产品用于换取土地使用权、抵债债务、分配给股东、无偿赠送给他人等方面,是否视同销售不动产申请营业税。
6.审查纳税人有无错用税率的现象,如土地转让、开发产品销售、租金收入,应按5%税率计征,而企业错按建筑业以3%的税率申报缴纳税款等。
第二讲土地增值税检查
一、检前准备
检查组应当要求纳税人如实提供如下资料: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预缴)申报表及完税凭证。
(二)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有关帐薄。
(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
(四)银行贷款合同及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
(五)项目工程建设合同及其价款结算单。
(六)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七)无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凭证。
(八)转让房地产项目成本费用、分期开发分摊依据。
(九)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的合法有效凭证。
(十)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二、检查人员应当对下列事项充分关注:
(一)明确清算项目及其范围。
(二)正确划分清算项目与非清算项目的收入和支出。
(三)正确划分清算项目中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的收入和支出。
(四)正确划分不同时期的开发项目,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五)正确划分征税项目与免税项目,防止混淆两者的界限。
(六)明确清算项目的起止日期。
三、纳税人能够准确核算清算项目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应按规定审核收入总额。
四、纳税人能够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先按照本准则第四章的规定审核扣除项目的金额。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核定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