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某公司间接转让股权的税务稽查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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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某公司间接转让股权的税务稽查案例分析

【标 签】间接转让股权,税务稽查,企业所得税

【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

【来 源】

2011年8月12日,在外出差的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国税局国际科科长潘利接到直属分局的电话,汇报某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受A公司委托,就M公司股权在境外被间接转让的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规定,呈报了一份说明信。

3天后,一份长达16页的说明信摆在了佳木斯市国税局领导的案头,内容大致如下:

股权转让方A公司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的非居民企业,由美国私募基金拥有。被转让主体M 公司是一家在开曼注册、香港上市的投资控股公司。购买方是一家在美国上市的知名企业。2011年7月11日,买卖双方在境外签订股权收购协议,交易涉及间接转让了被转让主体在中国境内的J公司等4家中国子公司的股权……

说明信旨在强调,A公司依据开曼群岛的公司法注册成立,不是中国居民企业,其进行股权转让的M公司也是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的收入不是来源于中国。此笔股权交易的形式不以税收利益所驱动,也不是为了规避中国的纳税义务,美国投资方需要就本次出售股权所获得的收益在美国缴纳利得税。

来函有理有据,似无破绽,但佳木斯市国税局领导却敏锐地觉察到了其背后隐藏的玄机。

鉴于本案股权转让金额巨大、企业架构复杂,特别是,一旦涉及避税行为,由于买卖双方都在境外,均为非居民企业,追缴税款的时机稍纵即逝。在省、市局领导的指示下,2011年8月17日,黑龙江省国税局抽调精兵强将组织的反避税工作小组正式成立,打响了跨境税源调查攻坚的第一枪。

迷雾重重

就本案来说,如果要把征税权留在中国,就要确认转让的实际标的是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

而境外控股公司只是空壳公司。

佳木斯市国税局局长高贵民介绍说,目前在我国,关于对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进行征税的操作,只有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进行过明确规定,即非居民企业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可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但由于M公司是一家香港上市的投资控股公司,否认其经济实体的性质困难重重,本案适用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的风险较大,调查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峰回路转

为了迅速找到突破口,办案人员全面审查了本次被转让主体及关联企业6年间的会计资料;调取了境外合同、财务报告、招股说明书等资料;追溯了当时M公司收购J公司的历

史……浩瀚的数据、如山的账册,通过对大量的内、外部信息整理,一条异常信息进入办案人员的视野。

调查中发现,J公司的分支机构(JB公司)的管理异常。由于M公司是香港上市公司,依据国税函〔2009〕698号“非居民企业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对其进行“穿透”,确认其为“空壳公司”难度较大。而M公司在境外,调查难度很大。于是,办案人员决定先深入设立在国内的JB公司内部,寻找线索。

在初步制定策略后,调查小组立即赶赴JB公司实地核查。在与其高管、财务及外贸人员进行了十几人次的约谈后,本案的核心所在——JB公司浮出水面。

如果证明JB公司为M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M公司就可以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A公司转让M公司股权的实质就是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就股权转让所得在我国纳税的问题将迎刃而解。

然而,在与A公司代表及代理人谈判时,却遭到企业的坚决“抵制”。为防范税收执法风险,佳木斯市国税局汇报国家税务总局,决定采用反避税手段,运用滥用组织形式一般反避税条款,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将非居民股权转让调查转为一般反避税案件调查。

狭路相逢

随着证据越来越多,谈判渐渐进入高潮。

与此同时,A公司聘请了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代其全程应对案件的调查。面对国际一流的税务筹划团队、擅长协同作战的专家,反避税人员体现出了过硬的心理素质和作战能力。他们从外围资料查证入手,充分利用网络资源,查阅并获取了M公司在外部网站公布的大量信息和在香港股市的披露信息,迫使企业提供了境外企业的年度报告、费用明细、股东名单等新的资料。

经过反复磋商、取证,所有证据都指向了JB公司:M公司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的JB公司,JB公司的管理团队对境内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起到实际的全面的管理控制作用。依据企业所得税法,M公司可以认定为境外注册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

但就在此时,M公司官方网站公告其即将全面退市。时间紧迫,刻不容缓。为防止A公司规避在中国的纳税义务,反避税调查组赶在股权交割完成之前,与企业的授权代表展开了艰难的谈判。

2012年7月,A公司派出其在美国的董事、会计公司总部高级合伙人亲自来到中国进行最后申辩。

由于M公司股权交割已经完成、股权交易存放在第三方的保证金也将到期,如果不立即结案,特别纳税调整的税款将无从征收。

2012年7月9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税务机关认定A公司通过设立多层控股公司等组织架构的安排,间接控股J公司等我国居民企业,规避其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经济实质,在转让M公司股份时,申请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J公司等我国居民企业股权所得享受免税待遇,不符合客观实际,对该集团的避税安排予以重新定性,将M公司认定为我国居民企业,A公司转让M公司股权在我国负有纳税义务。

2012年8月2日,全部税款及利息共计2.79亿元人民币汇入国库,两亿元大案就此告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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