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军队)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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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军队)奖励制度一概况

中国国家奖励的思想及实践历史悠久。早在先秦时期,墨子就提出了“善人赏而暴人罚,则国必治”的激励论思想;到了封建时代,奖励作为封建君主治理国家的有效手段,主要集中于对人才的激励,并明确了“唯才是举”的思想,如唐太宗就提出了“赏当其劳,无功者自退罚当其罪,为恶者戒惧”。然而,这些奖励思想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国家奖励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为了促进社会经济建设,政府相继制定并颁发了一些奖惩方面的法规,例如1951年的《保守党和国家机密奖惩暂行办法》、1957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等。当前,我国已经在某些领域设立了一些制度化和非制度化的具有“功勋奖励”特征的奖项,如“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就是以国家名义颁发的制度化的功勋奖励,“两弹一星功勋科学家”、“载人航天功勋科学家”等荣誉称号则是非制度化的国家功勋奖励。但是,与国外科学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国家奖励制度相比,我国的功勋奖励制度在奖励对象、颁奖规格、评审条件、授奖方式和管理体制等方面都很不完善,尚未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国际声望的国家奖励制度。

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推进,21世纪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提出了人才强国战略,并相继印发了《2002—2005年全国人才队伍建设

规划纲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明确提出“完善奖励制度,建立国家功勋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和社会发展作出杰出贡献的各类人才给予崇高荣誉并实行重奖”。

国家奖励是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授奖者通过授予奖励、勋章或荣誉引发民众赞赏心理的产生,并促使人在这种心理的支配下实施奖项所倡导的行为,同时也能积极引导和带动社会核心价值体系的形成,促进社会进步。因此,建立国家奖励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现阶段,建立国家奖励制度尤为必要,这是因为首先,在我国当前的奖励体系中,中低层次的奖励多且重复严重,而国家级高层次的荣誉奖励少且知名度低,这样的荣誉体系很难起到应有的舆论导向和社会激励作用,不能很好地适应国家发展战略的需要。其次,我国当前的奖励制度不仅奖励范畴狭窄,而且奖励模式单一,奖励客体也大部分是成果或成绩,而非贡献者,没有完整地反映出奖励的本质,难以与国际奖励制度接轨。因此,有必要构建一种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与国际接轨的完善的国家奖励制度。

二我国主要的功勋类奖励(1)

我国现有的功勋奖励种类繁多,覆盖领域非常广泛。从设奖单位的级别来看,有国家级的,也有省部级的;从授予对象来看,有针对普通民众的,也有针对特定人群的;从奖励形式来看,有授予崇高荣誉的,有给予物质奖励的,也有二者兼有之的;从授予次数来看,有定期授予的,也有一时性的,等等。下文仅对目前比较有影响力的几种主要奖励进行介绍。

(一)全国性先进称号

1.劳动模范

(1)劳动模范概况

劳动模范,简称劳模,是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成绩卓著的劳动者,经职工民主评选、有关部门审核和政府审批后被授予的荣誉称号。劳动模范分为全国劳动模范与省部委级劳动模范,有些市、县和大企业也评选劳动模范。中共中央、国务院授予的劳动模范为“全国劳动模范”,是当前中国最高的荣誉称号。与此同级的还有“全国先进集体”、“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

“全国劳动模范”由中共中央、国务院授予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作出重大贡献者。授予形式有:召开表彰大会、工作会议、零散表彰等。

“全国先进工作者”由中共中央、国务院授予在社会主义建设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工作人员。授予对象是机关、学校、事业单位的干部或职工。授予形式有:召开表彰大会、工作会议、零散表彰等。例如,“全国先进科技工作者”这一荣誉称号,是由中共中央、国务院授予在社会主义科学研究事业中作出重大贡献者的荣誉称号,包括科技研究理论工作者和从事科技活动的实际工作者,1978年3月召开的全国科学大会集中表彰了一大批这一级别的先进人物。

“全国先进集体”由中共中央、国务院授予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有功的集体单位。全国先进集体可以是企事业单位,也可以是班组。这一荣誉称号除个别零散授予外,一般都在全国劳模表彰大会上授

予。例如,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国家经济委员会曾于1986年9月18日作出决定,首次评选296个班组为“全国先进班组”,并由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发“五一劳动奖状”,以表彰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作出的卓越贡献。

除了全国劳动模范以外,我国还设有省级和部委级劳动模范。省级劳动模范由省(区、市)总工会负责组织评选,以省(区、市)委和政府名义授予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劳动者;部委级劳动模范由中共中央、国务院所属各部委评选,由各部委和对应的全国产业工会联合组织评选,以各部委党政名义授予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

(2)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

①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概况

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工作者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先锋。为激励人们向劳动模范学习,1950年到2009年,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召开过13次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累计表彰先进集体一万多个、先进个人两万五千多人次。1989年后,国务院基本上每五年表彰一次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每次表彰3000人左右。

全国劳动模范由地方政府推荐。国务院于1989年4月颁布的《关于召开全国劳模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的通知》称:“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方针并具有以下条件者,可入选劳模:(1)在企业发展生产,深化改革,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2)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3)在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中作出重大贡献的……(9)在其他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这个评选标准基本延续到今天。但是,评选标准的第一条,很容易把厂长、经理等企业负责人推上光荣榜。也正因为如此,1989年全国劳模大会“表彰筹备委员会”硬性规定:在各地评选的人员比例中,一线工人不得少于32%。

劳动模范评选不是工会系统“独家包干”,而是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20余家部委协同成立“表彰筹备委员会”。由于劳动模范的主体为职工,该会的办公室就设立在全国总工会,负责日常工作。因此,评选的范围是大大超过工会系统的。一般来说,全国劳动模范的数量更少一点,一般评全国劳动模范时“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优先。

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开展近60年来,通过对先进模范人物和劳模精神的宣传,“学习劳模、尊重劳模、关爱劳模、崇尚劳模、争当劳模”的风尚已在全社会基本形成,“劳动光荣、知识崇高、人才宝贵、创造伟大”的观念已深入人心。

2.“五一劳动奖章”和“五一劳动奖状”

(1)“五一劳动奖章”和“五一劳动奖状”概况

“五一劳动奖章”和“五一劳动奖状”是中华全国总工会为表彰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体制创新中取得显著成绩,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和集体,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最高奖项之一。评选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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