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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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十政发〔1996〕28号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筑市场治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资质、队伍治理
第四章建设项目治理
第五章勘察、设计市场治理
第六章招标投标治理
第七章承发包治理
第八章合同治理
第九章工程造价治理
第十章工程质量治理
第十一章安全、文明施工治理
第十二章建设监理治理
第十三章罚则
第十四章附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十堰市建筑市场治理方法》差不多市政府1995年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日
十堰市建筑市场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市场治理,爱护建筑市场秩序,爱护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进展,依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差不多建设治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湖北省建设厅、湖北省工商局颁发的《湖北省建筑市场治理实施方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建筑市场治理,系指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在全市范畴内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建筑构配件、非标准设备加工生产等承发包活动的监督和治理。
第三条
凡在十堰市辖区内从事上述承发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方法。
第二章建筑市场治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治理机关依法对建筑市场进行治理,支持公平竞争,爱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治理处具体执行部分行政治理职能。市城乡建设治理委员会对建筑市场治理的要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和规定,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组织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十堰市建筑市场治理方法》的实施细则;
(三)负责办理全市勘察、设计、施工企业和建设监理、建筑检测试验单位的资质审查登记手续;
(四)负责本市城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治理,审查建设业主的发包条件和承包方的资质等级,核发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
(五)负责本市城区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资格和抗震设防的审查;
(六)监督检查承发包双方对建筑市场治理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承发包合同的执行情形;
(七)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爱护建筑市场秩序;
第六条
市建设工程治理处(以下简称建管处)职责:
(一)本治理方法中所明确的职责;
(二)市政府指定的其它职责。
第七条
各县(市)建设局(委)是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建设局(委)对建筑市场治理的要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和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市场治理;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建筑市场治理实施方法;
(三)负责办理本地建筑企业资质登记手续和外来建筑队伍的入境注册手续;
(四)负责本辖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治理,审查建设业主的发包条件和承包方的资质等级,核发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
(五)负责本辖区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资格和抗震设防的审查;
(六)监督检查本辖区承发包双方对建筑市场治理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承发包合同的执行情形;
(七)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爱护建筑市场秩序。
第八条
市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对建筑市场治理的要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筑市场的治理法规,负责建筑市场的工商行政治理;
(二)依据市建委颁发的资质、资格证书或资质注册证书,依法核发勘察、设计、施工企业的营业执照;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建筑工程承发包合同进行鉴证;
(四)依法审查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经营资格,确认其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五)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爱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和建筑市场的秩序。
第九条
县(市)工商行政治理局对建筑市场治理的要紧职责:
(一)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依法核发勘察设计、施工企业的营业执照;
(二)推广使用《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依法对建筑工程承发包合同进行鉴证;
(三)依法审查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经营资格,确认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四)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爱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和建筑市场秩序。
第三章资质、队伍治理
第十条
勘察、设计、施工、预制构件生产、建设监理等单位,必须持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以下简称“两证”)进入市场,必须按“两证”核定的主营和兼营范畴承揽工程任务,不得擅自越级和超越经营范畴承揽工程任务。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施工、预制构件生产、建设监理单位所持的“两证”是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转让、出卖、涂改、转借或伪造。
第十二条
凡进入十堰市承包、分包工程项目或提供劳务的外地施工企业必须持有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外省的持省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介绍信,本省的持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出的外出介绍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施工企业治理手册,开户银行出具的自有资金证明,企业驻市生产、技术负责人的托付书、职称证件、身份证,在市城区承接工程项目的到市建管处,在县(市)承接工程项目的到县(市)
建设局(委)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和领取《外来施工企业资质注册证书》,凭《外来施工企业资质注册证书》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工商局办理《临时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市建管处、县(市)建设局(委)
每季度末向市建委报告一次外来施工队伍使用情形。
第十三条
凡在十堰市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施工企业,需要分包工程或使用建筑劳务的,须签订工程分包或劳务使用合同,并将副本报市建管处或县(市)建设局(委)备案。
第十四条
本市和驻市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单位与外来单位联营或成建制引用外来施工企业,须报经市建管处或县(市)建设局(委)审核批准后,双方签订联营合同或引用协议,报同级工商局备案。
第十五条
凡在十堰市辖区内的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交纳费用。
第十六条
市建委、县(市)建设局(委)对本辖区施工企业资质实行年检,依照年检情形,重新核定资质等级及经营范畴。本市施工企业应向市建委、建管处或县(市)建设局(委)提交年度经营成效、资产变更、技术力量、施工业绩等资料,同意年检。
市建管处、各县(市)建设局(委)每年度对外来施工企业进行一次检查评审,并重新办理审批和注册登记,依照企业的施工业绩、技术力量和施工能力重新确定在十堰市辖区内的经营范畴。
第十七条
市、县(市)工商行政治理局对施工企业法人登记治理实行年检制度。本市企业必须如实填写《年检报告书》,提供有关帐册、文件、图签。外来企业每年初须提供有效备案资料,办理临时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