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城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计算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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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城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计算细则

(试行)

为进一步明确我市城区建设项目设计和审批阶段有关容积率计算规则,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05)及有关技术标准,参照外地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城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实际,制定《十堰城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计算细则(试行)》。

一、本规则适用于我市城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包括公寓)项目以及住宅项目附属的相关商业建筑(包括各类配套服务业建筑)项目容积率的规划管理。一般情况下,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计算建筑面积并按其计入容积率,特殊情况按下列计算规则计算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容积率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为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之和。

二、住宅建筑(包括公寓、别墅等)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

3.3米,当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3.3米,不大于5.1米(2.9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5.1米时,其建筑面积在2倍基础上按层高每增加2.2米即增加一层(不含阳台部分)计算。(跃层式住宅、低层式住宅等当起居室(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以及住宅坡屋顶不计入超高范围)

三、办公建筑(含写字楼)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4.9米,当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9(2.7米+2.2米)米,不大于5.5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大于5.5米(3.3米+2.2米)时,其建筑面积在2倍基础上按层高每增加2.2米即增加一层计算。

办公门厅、大型会议室、大堂、中厅、内廊、采光厅等层高不受一般层高度控制,此类功能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四、当商业建筑(包括酒店、临街商铺等各类配套服务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5.4米。大于5.4米不大于6.1米(3.9米+2.2米),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当商业建筑层高大于6.1米其建筑计算面积值在

2倍基础上按层高每增加2.2米即增加一层计算。商住楼中商业裙房(5.4+2.2)顶部含结构转换层,结构转换部分不计入层高。

商业门厅、大堂、中厅、内廊、采光厅等层高不受一般层高度控制,此类功能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单一空间达到2000㎡以上大型商业用房,建筑高度可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五、结构转换层层高小于2.2米的计算1/2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层高在2.2米-3.3米之间的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超出3.3米的参照本细则第二条实施。

建筑底层设架空层以柱、剪力墙落地,视觉通透、空间敞开,做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的,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若设计用于停车功能,多层建筑层高小于2.2米的计算1/2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面积并计算容积率;高层建筑层高小于4.2米的计算1/2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层高在4.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面积并计算容积率。竖直循环式机械停车库按3.6米层高计算建筑面积后,计算1/2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地面以上建筑内避难层的结构转换空间、避难空间计算建筑

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

六、建筑物的阳台、入户花园、挑廊,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错层式阳台地面距顶盖的高度不大于6.6米的,参照上述普通阳台规定执行;大于6.6米的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飘窗凸出外墙结构边线小于或者等于0.9米且高度(含上下结构厚度)小于2.2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超出上述规定的,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七、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多个标高场地宜采用分台地设计标高。如建筑室外平面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等级最高城市道路(含规划)标高为准增加不超过0.4米作为室外地坪。

仅作为人防、设备用房(应标注具体用途)、仓库和车库用途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计算地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地下室在满足小区停车泊位和面积的情况下,若设计为商业、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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