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有关的税收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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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有关的税收和费用

1、税金

建筑工程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工程造价)的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般习惯称为“两税一费”。

(1)营业税

营业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营业税应纳税额一般根据计税金额(计税营业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税营业额*适用税率。

施工企业营业额(施工产值)是指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收取的全部收入,其营业税率为3%。

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建设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无论由谁采购供应,与对方如何结算,其原材料和设备的价款均应纳入施工企业的营业额内。

(2)城乡维护建设税

城乡维护建设税是为筹集城乡维护和建设资金而开征的一种附加税。城乡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有义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施工企业的城乡维护建设税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乡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根据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分别执行不同的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或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3)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是为了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来源而征收的一种附加税。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人,是有义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施工企业的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

施工企业依据税法应缴纳的税金,合计税率为营业额的 3.3%。而企业的税金来源是工程收入,根据建设部和北京市建委文件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或开发商计取的工程税金,按工程直接费、间接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之和的3.4%计算(约占含税工程造价的3.288%)。

2、所得税

所得税是以纳税人的收益额为征收对象的税。收益有总收益额和纯收益额之分,总收益是指纳税人的全部收入额,纯收益额是指在总收入额中减去成本费用之后之余额(即税前利润)。

(1)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实行经济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组织。企业所得税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课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即应纳税额=应纳所得税额*所得税税率。

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与

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2)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率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共九个级数。个人所得税准予扣除费用(起征点)为每月2000元。

职工个人按照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差旅费补贴、北京市房屋提租补贴及实行通信工具管理改革给予的通信补贴也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3、印花税

印花税是指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印花税的单位和个人。其纳税人可分别称为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和领受人。对合同、书据等凡是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书立的凭证,当事人双方都是纳税义务人;对政府部门发给的权利、许可证照,领受人为纳税义务人。

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凭证。征税范围包括五类,第一类是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第二类是产权转移书据;第三类是营业账簿;第四类是权利、许可证照;第五类是其他凭证。

印花税的税率有两种,即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各类合同以及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适用比例税率,税率分为五个档次,分别为0.05‰、0.3‰、0.5‰、1‰、2‰;权利、许可证照、营业账簿中的其他账簿,适用定额税率,均为按件贴花,税额为5元。

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税率为购销金额或承包金额的万分之三;加工承揽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等,印花税税率为加工、运输费用的万分之五;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按件贴花五元。

4、中标工程管理费

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招标工程在决

标后,招标单位以中标价格的万分之六;中标企业以中标价格的万分之四,向市招标办交纳招标投标管理费。对未中标企业,由招标单位收回招标文件,收取施工图纸押金和投标保证金的,应当退回押金和保证金,并付给投标企业投标书编制补偿金(按中标价格的万分之一计算,但最多不超过1000元)。

5、工程招标代理费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可按规定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按指导价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出售招标文件可以收取编制成本费,但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收取代理费用和出售招标文件后,不得再要求招标委托人无偿提供食宿、交通等或收取其他费用。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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