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储存场所备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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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一式一份,A4纸规格,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到各主管海关行政审批窗口提交材料。
十、申请接收
2.卫生管理制度
建立卫生清洁以及消毒工作程序和制度,清洁消毒过程中使用的有毒有害物品应建立购买、验收、领用、配制、使用和污染控制等管理记录。
3.风险控制制度
(1)对工作人员、车辆、运输工具等的进出应进行必要的控制,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出仓库。
(2)记录防鼠防虫情况,对出现的有害生物应进行及时报告,并采取必要的灭害措施。
2.《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11年质检总局第144号令)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4.《厦门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进口食品储存场所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厦检食函〔2017〕210号)
四、受理机构
各主管海关。
五、决定机构
各主管海关。
六、数量限制
无限制。
七、申请条件
(二)基础设施要求
1.场所地理位置合理,物流便利,一般应临近进口食品入境口岸。
2.场所不得位于有碍食品卫生的区域,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易燃品等有碍食品卫生的其他产品。
3.场所区域内地面平整,无积水、无扬尘,周边及内部无鼠害、有害生物和病媒昆虫栖息和滋生环境,有专用垃圾存放场所和杂物堆放区。
4.建筑材料应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构筑,易于清洗,不对储存食品造成污染。
11.拟开展技术整改工作的储存场所应配备符合要求的视频监控设施,确保所申请的区域都被覆盖。开展技术整改的关键区域监控清晰度能满足清楚辨别产品外装上的文字符号,并做好全程视频记录,监控记录至少保存6个月。鼓励储存场所配备符合海关信息化远程监管要求的软硬件设施。
(三)人员要求
1 制定岗位职责和岗位资质要求。
6.应急处置制度
建立进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7.标签加施管理制度
指定监管场所应制定完善标签整改与海关有效衔接管理制度,确保所有标签整改到位。
8.记录保存制度
相关档案、记录都应至少保存2年,随时接受海关人员的查阅。
八、禁止性要求
对于已受理的备案申请,如不符合相关规定,不予备案。
九、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
整改完成货物:已完成技术整改但海关尚未通知放行的进口食品。
合格货物: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关已通知放行的进口食品。
不合格货物:海关判定为未予准入的进口食品。
10.储存场所面积应当满足进口食品存放或技术整改的需要。其中认可储存场所面积应在2000m2以上;自用储存场所或专门存放有特殊要求食品的场所,其面积应与实际需求相匹配。
(一)申请单位资质
1.具有独立法人资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2.储存场所地点在厦门关区内。
3.自用储存场所必须是申请单位自有或申请单位租赁自管,租赁期限自申请之日1年以上;认可储存场所必须是申请单位自有或申请单位长期租赁自管,租赁期限自申请之日3年以上。
4.合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接受海关监管。
5.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及管理人员、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有效运行。
(3)应保证做好“三防”工作,即防火、防潮、防盗;能及时记录仓储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出现突发情况及时上报等。
(4)巡查记录储存场所管理情况,动态掌握产品质量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4.标识溯源制度
建立有效标识管理系统,确保食品快速查找和定位。
5.食品防护计划
制定并实施食品防护计划,把产品食品受到蓄意污染或破坏的危险降到最小化,以达到降低发生人为食品污染风险、保障食品安全的目的。
2.指定一名授权负责人,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自用储存场所至少配备1名食品安全管理员;认可储存场所至少配备2名以上的食品安全管理员。
3.符合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要求。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8.合理设置人员和货物通道,确保人流和物流的畅通,防止交叉污染。配备足够数量的物品存放架/栈板,保证食品离墙隔地堆放。
9.货物应按批次单独码放并有明确标识,清晰区分货物状态:待检货物、待整改货物、整改完成货物、合格货物、不合格货物。
待检货物:处于监督抽检状态的进口食品。
待整改货物:尚未完成技术整改的进口食品。
4.录用的各级人员需经培训、考核,应当具备相应岗位的技术技能。其中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定期接受海关培训考核。
(四)监管场所管理制度
应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明确方针目标、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建立包括以下管理制度:
1.制定有效的出入库管理制度。出入库管理程序要体现海关
的监管要求,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调运出库。
建立货物详细记录:包括详细记录货物的堆放情况(包括报检号、名称、品牌、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必要时)、原产国/地区、进口收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入库时间等),货物出入库情况(包括名称入库时间、出库时间、数重量、收货人名称等)和货物监管情况(待检、待整改、整改完成、合格、不合格);
1.《进口食品储存场所申请表》(附录2);
2.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3.授权负责人授权文件原件,授权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4.使用场所的有效证明文件(租赁合同或物权证明);
5.进口食品储存场所平面图及现场照片;
6.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文件。
注意事项:上述资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进口食品储存场所备案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8年4月
实施日期:2018年4月
发布机构:厦门海关
海关系统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十六)
进口食品储存场所备案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厦门海关辖区内用于储存尚未完成检验检疫的进口食品的储存场所。
二、事项审查类型
备案。
三、备案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5.场所应设置防鼠防虫害设施,排水沟出口、地漏和排气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格栅或网罩。
6.根据所储存食品的特点满足进口食品待检期间的防雨、防尘、通风、冷藏、保温等存放需求。储存对温度或湿度有特殊要求食品的库房应满足相关条件要求,安装温湿度计和自动温度记录仪。
7.应当有必要的食品防护设施,对工作人员、车辆、运输工具等的进出应进行必要的控制,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出仓库。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到各主管海关行政审批窗口提交材料。
十、申请接收
2.卫生管理制度
建立卫生清洁以及消毒工作程序和制度,清洁消毒过程中使用的有毒有害物品应建立购买、验收、领用、配制、使用和污染控制等管理记录。
3.风险控制制度
(1)对工作人员、车辆、运输工具等的进出应进行必要的控制,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出仓库。
(2)记录防鼠防虫情况,对出现的有害生物应进行及时报告,并采取必要的灭害措施。
2.《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11年质检总局第144号令)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4.《厦门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进口食品储存场所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厦检食函〔2017〕210号)
四、受理机构
各主管海关。
五、决定机构
各主管海关。
六、数量限制
无限制。
七、申请条件
(二)基础设施要求
1.场所地理位置合理,物流便利,一般应临近进口食品入境口岸。
2.场所不得位于有碍食品卫生的区域,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易燃品等有碍食品卫生的其他产品。
3.场所区域内地面平整,无积水、无扬尘,周边及内部无鼠害、有害生物和病媒昆虫栖息和滋生环境,有专用垃圾存放场所和杂物堆放区。
4.建筑材料应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构筑,易于清洗,不对储存食品造成污染。
11.拟开展技术整改工作的储存场所应配备符合要求的视频监控设施,确保所申请的区域都被覆盖。开展技术整改的关键区域监控清晰度能满足清楚辨别产品外装上的文字符号,并做好全程视频记录,监控记录至少保存6个月。鼓励储存场所配备符合海关信息化远程监管要求的软硬件设施。
(三)人员要求
1 制定岗位职责和岗位资质要求。
6.应急处置制度
建立进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7.标签加施管理制度
指定监管场所应制定完善标签整改与海关有效衔接管理制度,确保所有标签整改到位。
8.记录保存制度
相关档案、记录都应至少保存2年,随时接受海关人员的查阅。
八、禁止性要求
对于已受理的备案申请,如不符合相关规定,不予备案。
九、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
整改完成货物:已完成技术整改但海关尚未通知放行的进口食品。
合格货物: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关已通知放行的进口食品。
不合格货物:海关判定为未予准入的进口食品。
10.储存场所面积应当满足进口食品存放或技术整改的需要。其中认可储存场所面积应在2000m2以上;自用储存场所或专门存放有特殊要求食品的场所,其面积应与实际需求相匹配。
(一)申请单位资质
1.具有独立法人资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2.储存场所地点在厦门关区内。
3.自用储存场所必须是申请单位自有或申请单位租赁自管,租赁期限自申请之日1年以上;认可储存场所必须是申请单位自有或申请单位长期租赁自管,租赁期限自申请之日3年以上。
4.合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接受海关监管。
5.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及管理人员、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有效运行。
(3)应保证做好“三防”工作,即防火、防潮、防盗;能及时记录仓储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出现突发情况及时上报等。
(4)巡查记录储存场所管理情况,动态掌握产品质量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4.标识溯源制度
建立有效标识管理系统,确保食品快速查找和定位。
5.食品防护计划
制定并实施食品防护计划,把产品食品受到蓄意污染或破坏的危险降到最小化,以达到降低发生人为食品污染风险、保障食品安全的目的。
2.指定一名授权负责人,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自用储存场所至少配备1名食品安全管理员;认可储存场所至少配备2名以上的食品安全管理员。
3.符合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要求。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8.合理设置人员和货物通道,确保人流和物流的畅通,防止交叉污染。配备足够数量的物品存放架/栈板,保证食品离墙隔地堆放。
9.货物应按批次单独码放并有明确标识,清晰区分货物状态:待检货物、待整改货物、整改完成货物、合格货物、不合格货物。
待检货物:处于监督抽检状态的进口食品。
待整改货物:尚未完成技术整改的进口食品。
4.录用的各级人员需经培训、考核,应当具备相应岗位的技术技能。其中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定期接受海关培训考核。
(四)监管场所管理制度
应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明确方针目标、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建立包括以下管理制度:
1.制定有效的出入库管理制度。出入库管理程序要体现海关
的监管要求,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调运出库。
建立货物详细记录:包括详细记录货物的堆放情况(包括报检号、名称、品牌、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必要时)、原产国/地区、进口收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入库时间等),货物出入库情况(包括名称入库时间、出库时间、数重量、收货人名称等)和货物监管情况(待检、待整改、整改完成、合格、不合格);
1.《进口食品储存场所申请表》(附录2);
2.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3.授权负责人授权文件原件,授权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4.使用场所的有效证明文件(租赁合同或物权证明);
5.进口食品储存场所平面图及现场照片;
6.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文件。
注意事项:上述资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进口食品储存场所备案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8年4月
实施日期:2018年4月
发布机构:厦门海关
海关系统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十六)
进口食品储存场所备案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厦门海关辖区内用于储存尚未完成检验检疫的进口食品的储存场所。
二、事项审查类型
备案。
三、备案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5.场所应设置防鼠防虫害设施,排水沟出口、地漏和排气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格栅或网罩。
6.根据所储存食品的特点满足进口食品待检期间的防雨、防尘、通风、冷藏、保温等存放需求。储存对温度或湿度有特殊要求食品的库房应满足相关条件要求,安装温湿度计和自动温度记录仪。
7.应当有必要的食品防护设施,对工作人员、车辆、运输工具等的进出应进行必要的控制,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出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