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风险分级控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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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风险

安全管理,防

范重大事故

发生,根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非煤矿山领域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风险是指企业里的工艺、设备、作业场所和岗位在生产作业过程中潜在的可能发生事故的危险因素。这些设备、场所和岗位一旦发生事故会导致人身伤亡、建筑物破坏、设备损坏,是重点控制和管理部位。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吉林通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子公司及直属单位。

第二章安全风险辨识与确认

第四条安全风险是指有发生下列事故可能的工艺、设备、场所、岗位发生的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压力容器爆炸、淹溺、中毒窒息。

第五条安全风险评估方法与等级划分:

1、安全风险评估方法

公司在安全风险评估采用“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这是一种简单易行的半定量风险评价方法。它是用与系统风险有关的三个因素指标值之积来评价系统人员伤亡风险大小的,这三个因素是:L——发生事故的可能性;E——人体暴露在危险环境中的频繁程度;C——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后果。先确定三个因素不同的分值,再以三个分值的乘积D来评价危险性的大小,即D=L×E×C。

2、安全风险等级的划分

1、重大风险:由子公司及直属单位组织辨识和评定,安委会审核后报矿业公司备案。

2、较大风险:由厂、矿组织辨识和评定,经同级安委会审核后,各子公司报本公司安全部门备案,各直属单位报矿业公司安环处备案。

3、一般风险:由车间或工段组织辨识和评定,同级安委会或安全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厂、矿安全部门备案,并逐级上报至矿业公司安环处。

4、低风险:由班组辨识和评定后,报车间审核备案,并逐级上报至矿业公司安环处。

第三章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职责

第七条各系统安全风险管控分工

第八条、通用职责

1、各安全管理层级,按“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表”内容及检查周期对各级安全风险管控情况进行检查,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2、公司级(子公司)负责完成本部门责任系统安全风险管控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对本部门对口各厂矿级以下各层级安全管理机构、岗位安全风险管控情况。并如实记录检查、抽查结果,对存在问题的层级进行考核。

3、公司级(子公司)负责监管本部门外委工程施工单位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管控、措施制定与安全风险管控情况。

4、厂矿级负责完成对口上级部门责任系统安全风险管控情况进行检查,抽查车间、班组、岗位安全风险管控情况。并如实记录检查、抽查结果,对存在问题的层级进行考核。

5、厂矿级负责对口系统外来施工单位安全风险措施落实与执行情况。

第八条安全环保部门职责

1、公司级(含子公司)安全环保部门负责选择合理,可行的安全风险评估方法,并组织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学习。

2、公司级(含子公司)安全环保部门负责每三年组织一次全公司范围内的安全风险辨识与评估,并对各级安全风险管控层级、控制措施进行修订。

3、公司级(含子公司)对各安全管理层级安全风险管理情况进行监管,不定期抽查各层级、各部门安全风险管控情况。有权对各层级安全管理机构进行考核。

4、厂矿级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每年组织一次本单位安全风险辨识与评估,并对各级安全风险管控层级、控制措施进行修订,不定期抽查本单位各层级、各部门安全风险管控情况。有权对本单位各层级安全管理机构进行考核。

5、各层级安全管理机构对本层级及以下各层级安全风险明细进行备案。

第九条机电部门管理职责

1、公司级(子公司)负责对机电设备选型时,充分考虑设备安全风险,选购安全风险可控的机电设备。

2、厂矿级负责组织对新入厂设备安全防护设施进行验收,提前提出可能需要的特殊防护设施或劳动防护用品。

3、厂矿级负责对入厂、矿的新设备、新材料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对车间级辨识的安全风险进行复审,负责审核机电设备规程。

4、车间级负责对入厂、矿的新设备、新材料安全风险辨识。负责新设备、新材料三大规程编制。

第十条生产技术部门管理职责

1、公司级(子公司)负责对在生产系统需有工艺、技术变化时,提前论证工艺、技术系统安全风险,尽可能选择安全风险低,可控性好的工艺流程。

2、厂矿级负责对新入厂、矿工艺、技术安全风险进行分析,提前确定所需安全防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

3、厂矿级负责对入厂、矿的新工艺、新材料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对车间级辨识的安全风险进行复审。审核车间编制的技术规程。

4、车间级负责对入厂、矿的新工艺、新材料安全风险辨识。负责新设备、新材料三大规程编制。

第十一条工程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新、改、扩建工程在“三同时”阶段充分分析系统安全风险,在安全设施设计中制定可靠的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2、负责治理新、改、扩建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危险因素,确保工程投入时,各类安全风险处于可控状态。

第十二条危险有害因素控制

1、各层级发现安全风险不可控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立即整治,直至安全风险处于可控状态。

2、各层级安全管理机构、部门负责为下级上报的不可控制安全风险提供技术、设备保障,提出整治方案。如本层级无法控制安全风险时,应立即报上级对口部门。

第四章安全风险的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各子公司及直属单位应在安全风险显著位置设立标志牌,并标明危险等级、主要危险及防范措施,注明负责人。

第十四条各级安全风险管控单位应根据管辖范围建立安全风险管理台帐,并指定专人保管,定期进行整理。

第十五条各级安全风险管控单位应根据管辖范围绘制安全风险分布及控制管理平面图,平面图应标明安全风险点位置并由高到低按红、橙、黄、蓝四色标注。

第十六条安全风险等级的升降及增减

1、当安全风险潜在危险度增加或减少,应按照“安全风险等级划分和确认”程序,组织鉴定评价,经批准办理升降手续,并同时更换标志牌。

2、当安全风险通过技术改造,工艺的改善,消除了危险度,应及时按照“安全风险等级划分和确认”程序,组织鉴定评价,经批准办理撤销手续和更换标志牌。

3、新建、改造项目符合重大、较大级安全风险的应立即纳入管理范围,并报上一级部门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违反本制度相关条款,按专业责任制考核细则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矿业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通钢矿业公司《危险源(点)分级管理制度)(制度编号为tgky03011)同时废止。

附件1:风险分级控制流程

附件2: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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