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云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5.30•【字号】云财农〔2022〕110号•【施行日期】2022.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州(市)、县(市、区)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局)、民族宗教委(局)、农业农村局、林草局:根据《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22号)要求,为规范和加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我们制定了《云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财政厅2022年5月30日云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22号)和预算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衔接资金,除具体条款和指标中有特别说明外,均指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衔接资金。
第三条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是对各州(市)、县(市、区)和衔接资金使用单位管理使用衔接资金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四条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的目标是突出使用成效,强化监督管理,保障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第五条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
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六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
况增加数据异常与警示情况。
等。
主要评价扶贫资金使用的效果
对结转结余资金在1年以内、1-2年和2年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上分开考核。1年以内的
资金结转结余率<8%,得7分;≥20%,得0分,8%-20%之间按比例得 分。1-2年资金结转结余率,<2%,得4分;≥10%,得0分,2%-10% 之间按比例得分。不存在2年以上结转结余资金的得4分,存在的直
数据来源
基础分100分(调整指标最高加3分,最高减15分)
主要评价资金投入情况
评价年度增幅高于等于中央安排到本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增幅的,得 满分;低于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增幅的,按比例减分
扶贫开发信息系统。
中部≥40%,西部≥30%,东部≥200%,得满分;中部<10%,西部 <5%,东部<50%,得0分;在上述比例之间的,按比例计分
(三)
资金监管
13分
3
信息公开和公告公示制 度建设和执行
8分
4
监督检查制度建设执行
5分
(四)
资金使用成效
74分
5
年度资金结转结余率
15分
6
贫困人口减少
10分
7
贫困县退出
5分
8
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成效
16分
9
精准使用情况
28分
(五) 10
加减分 机制创新
+3 -15
最高加3分
11
违规违纪
最高扣15分
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绩效评价指标评分表 指标评价值及得分
各省上报,扶贫开发 信息系统。
接0分。
年度脱贫攻坚任务完成情况10分,完成任务10分,未完成按比例计 各省上报,扶贫开发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9.29•【字号】九府厅发〔2018〕44号•【施行日期】2018.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扶贫、救灾、慈善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九江市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9月29日九江市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力打好精准扶贫攻坚战的实施方案》(九发〔2015〕7号)的决策部署,实现脱贫攻坚奋斗目标,更好地发挥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的精准性,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赣财扶〔2018〕12号)以及《九江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九府厅发〔2014〕20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下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市本级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第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持对象为有脱贫攻坚任务的县(市、区)、有脱贫攻坚任务的乡(镇、场)和有脱贫攻坚任务的村(居),向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省级特困片区县以及贫困村(含深度贫困村)倾斜,使资金向脱贫攻坚主战场聚焦。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坚持资金使用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脱贫成效精准的原则,加大市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力度,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五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一年一定,根据全市脱贫攻坚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及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由市扶贫和移民办拟定资金分配计划,商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11•【字号】辽财农〔2017〕577号•【施行日期】2017.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扶贫、救灾、慈善正文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辽财农〔2017〕577号各市财政局、扶贫办:为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辽委发〔2016〕3号)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115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发挥绩效评价工作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导向和激励作用,现将《辽宁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2017年12月11日辽宁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农〔2017〕11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是指对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扶贫发展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下同)的使用管理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的目标是突出脱贫成效,强化监督管理,确保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绩效评价工作由各级扶贫、财政、发展改革、民族、林业、农垦等部门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密切合作。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估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估在当今社会,财政专项资金在推动各项事业发展、解决重大问题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如何确保这些资金被合理、高效地使用,实现预期的目标和效益,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这就需要我们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估。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估,简单来说,就是对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在使用过程中的效果、效率和效益进行衡量和评价。
它不仅仅是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简单审查,更是对资金投入是否达到预期目标、是否产生了积极的社会经济影响的全面考量。
首先,我们来看看为什么要进行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估。
一方面,通过评估可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确保每一笔资金都用在刀刃上,避免浪费和滥用,使得有限的财政资源能够发挥最大的作用。
另一方面,评估能够增强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让公众了解资金的去向和效果,增加政府的公信力。
同时,绩效评估还可以为未来的资金分配提供参考依据,对于那些使用效果好的项目给予更多支持,对于效果不佳的进行调整或改进。
那么,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估应该包括哪些内容呢?一是目标的明确性和合理性。
在评估开始前,需要清晰地确定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是什么,这些目标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
如果目标本身就不明确或者不合理,那么后续的资金使用很难达到理想的效果。
二是资金的投入情况。
包括资金的到位率、及时性以及投入的规模是否与项目需求相匹配。
如果资金不能按时足额到位,很可能会影响项目的进展和实施效果。
三是资金的使用过程。
这涉及到资金的支出是否合规,是否存在挪用、截留等违规行为。
同时,还要考察资金使用的合理性,比如是否存在过度支出或者节约不足的情况。
四是项目的实施情况。
评估项目是否按照预定的计划和进度进行,是否存在延误或者提前完成的情况。
项目的质量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标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或者需要返工的情况。
五是项目的产出和效果。
这是评估的重点内容之一,要考察项目是否产生了预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比如,对于一项扶贫专项资金,要看是否真正帮助贫困地区的人民提高了收入水平,改善了生活条件;对于一项环保专项资金,要看是否有效地减少了污染物的排放,改善了生态环境。
德阳市财政局关于《德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公告
德阳市财政局关于《德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1.18•【字号】•【施行日期】2019.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德阳市财政局关于《德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共四川省委关于集中力量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精神和《德阳市“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2016-2020年)》任务,进一步规范德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促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中共德阳市委办公室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德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德委办(2012)69号)的规定,市财政局会同市扶贫移民局参照四川省财政厅等7部门联合印发的《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17)102号)有关内容,对《德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德办发〔2013〕13号)进行了修订并经市政府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德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公告。
附件:《德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德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目录总则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五章附则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开发重要战略思想精神,聚焦重点、提高质量,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进一步加强德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落实好《中共德阳市委关于集中力量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确保在全省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德委发〔2015〕8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四川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意见〉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开发〔2014〕4号)、《四川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扶贫资金使用精准性的意见〉的通知》(川开发〔2015〕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立精准扶贫工作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4〕2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扶贫项目审批权下放到县实行责任、权力、资金、任务“四到县”制度的意见》(川办发〔2014〕74号)、四川省财政厅等7个单位《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农〔2017〕102号)、《关于设立德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德委办〔2012〕69号)、《德阳市“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2016-2020年)》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加强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省”)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新疆兵团”)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第三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三西”农业建设、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
第四条坚持资金使用精准,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第五条中央财政依据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本地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切实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资金投入情况纳入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内容。
第六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向西部地区(包括比照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贫困地区)、贫困革命老区、贫困民族地区、贫困边疆地区和连片特困地区倾斜,使资金向脱贫攻坚主战场聚焦。
第七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
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贫困状况、政策任务和脱贫成效等。
贫困状况主要考虑各省贫困人口规模及比例、贫困深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等反映贫困的客观指标,政策任务主要考虑国家扶贫开发政策、年度脱贫攻坚任务及贫困少数民族发展等工作任务。
脱贫成效主要考虑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结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成效等。
2021年《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2021年《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为加强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了《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扶贫办、省有关部门:为适应我省“十三五”脱贫致富奔小康工程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制定了《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省扶贫办2022年7月27日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扶贫开发方针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十三五”期间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省内各地改善经济薄弱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扶贫对象自我发展能力、完成脱贫致富奔小康工程目标任务的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下达给我省的专项扶贫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十三五”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省定经济薄弱村、扶贫开发重点片区、黄桥茅山革命老区以及国有贫困林场、国有贫困农场和少数民族乡(镇)、村组等。
本办法所指各地,是指有上述扶贫对象的各有关市、县(市、区)。
第三条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对象和方向分为:苏北地区农村有劳动能力的低收入人口精准扶贫帮扶资金(以下简称“精准扶贫帮扶资金”),扶贫开发重点片区关键工程项目建设补助资金,经济薄弱村发展集体经济补助资金,黄桥茅山革命老区帮扶资金,扶贫小额贷款贴息奖励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以及支持宿迁市国家级扶贫改革试验区建设补助资金。
第四条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精准扶贫帮扶资金、扶贫开发重点片区关键工程项目建设补助资金、经济薄弱村发展集体经济补助资金、黄桥茅山革命老区帮扶资金、支持宿迁市国家级扶贫改革试验区建设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扶贫办提出安排方案;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分别会同省林业局、省民委提出安排方案;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由省财政厅提出安排方案。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docx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8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扶贫办、发展改革委、民(宗)委(厅、局)、农业厅(农垦管理部门)、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民宗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促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412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2017年3月13日地方各级财政根据本地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切实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资金投入情况纳入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内容。
第六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向西部地区(包括比照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贫困地区)、贫困革命老区、贫困民族地区、贫困边疆地区和连片特困地区倾斜,使资金向脱贫攻坚主战场聚焦。
第七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
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贫困状况、政策任务和脱贫成效等。
贫困状况主要考虑各省贫困人口规模及比例、贫困深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等反映贫困的客观指标,政策任务主要考虑国家扶贫开发政策、年度脱贫攻坚任务及贫困少数民族发展等工作任务。
脱贫成效主要考虑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结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成效等。
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当年扶贫开发工作重点适当调整。
第三章资金支出范围与下达第八条各省应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因户施策、因地制宜确定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
扶贫绩效评价实施方案
扶贫绩效评价实施方案一、背景近年来,我国扶贫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为了更好地推动扶贫工作,提高扶贫绩效评价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制定和实施扶贫绩效评价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二、目标扶贫绩效评价的目标是全面、客观、科学地评价扶贫工作的成效,为进一步完善扶贫政策、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率提供科学依据,为精准扶贫、脱贫攻坚提供指导。
三、实施方案1. 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扶贫绩效评价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包括经济收入、教育医疗、基础设施等多个方面的指标,以全面客观地评价扶贫工作的成效。
2. 数据采集和整理对扶贫对象的数据进行全面、及时的采集和整理,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为后续的评价工作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
3. 制定评价方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包括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综合分析扶贫工作的成效。
4. 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对扶贫工作的绩效进行全面评价,深入挖掘问题和不足,为进一步完善扶贫政策提供参考。
5. 结果运用评价结果应用于扶贫政策的调整和优化,为下一阶段扶贫工作提供科学指导,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率,推动脱贫攻坚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保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扶贫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确保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
2. 提高技术水平加强评价人员的培训和技术支持,提高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性。
3. 完善制度机制建立健全的扶贫绩效评价制度和机制,明确评价的程序和标准,保障评价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五、总结扶贫绩效评价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扶贫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实施方案的顺利落实,为精准扶贫、脱贫攻坚提供科学依据和有力支持。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领导小组批准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后 , 及 时将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到各省
( 治区、 自 直辖市) 财政厅( , 局) 上划新疆生产
会等部门的报告同时抄送国务院扶贫办。 ( 五)上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财政
建设兵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指标。 财政部采取提前下达预算等方式 , 将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一定 比例提前 下达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财政厅( 。 局)
的项 目 管理费 。
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
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地区和贫困革命老区倾斜。
第七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
“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
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 三 西” 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国有贫困农场扶 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 ,
下达以工代赈计划, 财政部拨付资金。 ( 三)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专项扶贫
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 扶贫 、 发展 改革、 民委、 农业、 林业、 残疾人联合会等
第二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 行报账制管理, 分账核算。负责报账的具体
层级由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行确定。 自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使用的财政专项 扶贫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
低于 9%。 0
计划需要明确资金具体用途、 投资补助标 准、 目建设内容、 项 资金用款计划等内容 , 并作为绩效评价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各地应根据扶贫开发工
( 二)财政部商国务院扶贫办拟定补 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 发展资金 ) 的
分配方案。
பைடு நூலகம்
作的实际情况, 逐步将项 目审批权限下放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贺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10•【字号】贺政规〔2017〕3号•【施行日期】2017.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现将《贺州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1月10日贺州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15号)和《中共贺州市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贺发〔2016〕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4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80号)和《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贺政办发〔2016〕1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贺州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贺州市本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用于贫困县(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第三条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方向主要是围绕全市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具体支持我市贫困县(区)精准识别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扶持贫困村、扶贫对象发展特色产业,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明确的扶持对象和项目。
国 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扶贫工作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举措,而扶贫资金则是扶贫工作的重要保障。
为了确保扶贫资金的合理分配、有效使用和严格监管,特制定本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一、扶贫资金的来源扶贫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中央政府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脱贫致富。
2、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各级地方政府根据自身财政状况,安排相应的扶贫资金,与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形成合力。
3、社会捐赠资金:来自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自愿捐赠,用于扶贫事业。
4、其他合法来源:如扶贫项目的收益、国际合作扶贫资金等。
二、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扶贫资金的使用应紧紧围绕脱贫攻坚的目标任务,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产业扶贫: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特色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产业,提高贫困群众的收入水平。
2、教育扶贫:资助贫困家庭学生上学,改善贫困地区教育教学条件。
3、健康扶贫:完善贫困地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高贫困人口的医疗保障水平。
4、易地扶贫搬迁:对生活在生存环境恶劣地区的贫困人口实施易地搬迁,改善居住条件。
5、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贫困地区的道路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发展条件。
6、生态扶贫:通过实施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让贫困人口在参与生态建设中获得收益。
三、扶贫资金的分配原则扶贫资金的分配应遵循以下原则:1、精准原则:根据贫困人口规模、贫困程度、脱贫任务等因素,精准分配到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
2、公平原则:确保各地区在扶贫资金分配上享有公平的机会和待遇。
3、重点倾斜原则:对深度贫困地区、特殊困难群体给予重点倾斜支持。
4、绩效导向原则:资金分配与扶贫工作的绩效挂钩,对扶贫成效显著的地区给予更多支持。
四、扶贫资金的管理1、建立健全扶贫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的申请、审批、拨付、使用、监督等环节的操作流程和责任主体。
2、实行专户管理:扶贫资金应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确保资金安全。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加强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省”)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新疆兵团”)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第三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三西”农业建设、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
第四条坚持资金使用精准,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第五条中央财政依据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本地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切实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资金投入情况纳入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内容。
第六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向西部地区(包括比照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贫困地区)、贫困革命老区、贫困民族地区、贫困边疆地区和连片特困地区倾斜,使资金向脱贫攻坚主战场聚焦。
第七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
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贫困状况、政策任务和脱贫成效等。
贫困状况主要考虑各省贫困人口规模及比例、贫困深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等反映贫困的客观指标,政策任务主要考虑国家扶贫开发政策、年度脱贫攻坚任务及贫困少数民族发展等工作任务。
脱贫成效主要考虑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结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成效等。
财农[2011]412号: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扶贫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扶贫办:为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促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字〔2000〕18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附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绩效评估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绩效评估财政专项资金在推动经济发展、保障社会民生、促进公共事业进步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要确保这些资金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就需要对其管理绩效进行科学、全面的评估。
一、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绩效评估的重要性首先,绩效评估有助于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率。
通过对资金使用过程和结果的评估,可以发现资金是否被浪费、闲置或者使用不当的情况,从而及时调整和优化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方式,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
其次,能够增强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绩效评估可以让公众了解资金的去向和使用效果,加强对政府资金使用的监督,减少腐败和滥用权力的现象,保障公共利益。
再者,有助于提升政府的决策水平。
评估结果可以为政府制定未来的财政政策和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提供参考依据,使政府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地安排资金,提高决策的准确性和前瞻性。
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绩效评估的指标体系(一)合规性指标这一指标主要考察专项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项目申报时的承诺。
包括资金的用途是否合规、审批程序是否完备、是否存在挪用截留等违规行为。
(二)目标达成指标评估专项资金是否达到了预定的目标和任务。
例如,用于扶贫的专项资金是否使贫困人口数量减少、收入增加;用于教育的资金是否提高了教育质量、改善了教育设施等。
(三)经济效益指标对于一些具有经济效益的专项资金项目,如产业扶持资金,需要评估其对经济增长、企业盈利、税收贡献等方面的影响。
(四)社会效益指标关注专项资金在社会领域产生的效果,如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就业、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等。
(五)管理效率指标包括资金的拨付速度、项目实施的进度、财务管理的规范性等方面,以衡量资金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三、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绩效评估的方法(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专项资金投入的成本与产生的效益,通过量化的数据来评估绩效。
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些效益难以准确量化,需要结合其他方法进行评估。
(二)比较分析法将不同地区、不同项目或者同一项目在不同时期的绩效进行对比,找出差异和优劣,从而总结经验教训。
陕西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林业厅,陕西省民族事务委员会,陕西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7.05.27•【字号】陕财办农〔2017〕57号•【施行日期】2017.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陕西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农〔2017〕57号各设区市、韩城市财政局,扶贫局(办),发改局、民族宗教局、农业局、林业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按照《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要求,结合我省近年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际,我们对《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农〔2012〕264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民族事务委员会陕西省农业厅陕西省林业厅2017年5月27日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强化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结合我省近年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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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预算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是指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的目标是突出脱贫成效,强化监督管理,保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遵循以下原则:
(一)聚焦精准、突出成效;
(二)科学规范、公正公开;
(三)分类分级、权责统一;
(四)强化监督、适当奖励。
第五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的依据:
(一)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和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
(二)中央和省级财政、扶贫部门制定印发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管理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统计部门公布的有关扶贫统计数据,财政、扶贫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资料,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有关信息;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上年度扶贫开发计划执行情况总结;
(五)资金拨付文件及相关资料;
(六)审计部门出具的有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审计报告;
(七)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出具的有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检查结果;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投入、资金拨付、资金监管、资金使用成效等方面的情况。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依据评价内容设定。
(一)资金投入。
主要评价省本级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投入总量、增幅及分配的合理性、规范性等。
(二)资金拨付。
主要评价中央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的时间效率。
(三)资金监管。
主要评价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管责任落实情况。
包括信息公开和公告公示制度建设和执行、监督检查制度建设和执行等。
(四)资金使用成效。
主要评价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的效果。
包括年度资金结转结余率、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成效(只适用于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所在的中西部省)、贫困人口减少、精准使用情况等。
(五)加减分指标。
包括加分指标(机制创新)和减分指标(违规违纪)。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的指标内容和计分方法保持总体稳定。
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可根据扶贫工作形势和要求变化对指标内容和计分方法在年度间进行适当调整。
第七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分级实施。
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负责对省级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各省财政、扶贫部门负责对省以下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八条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或专家共同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九条各省财政、扶贫部门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本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绩效评价材料,连同扶贫开发计划执行情况的总结材料,报至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
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择机选择部分省进行实地抽查。
各省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对材料上报不及时或内容不全、不实、不规范的将视情况扣分。
第十条对各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绩效评价依据所设定的指标逐项计分后确定总得分(东部省总得分按比例折算)。
根据得分将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优秀(≥90分)、良好(≥80分,<90分)、及格(≥60分,<80分)、不及格(<60分)。
第十一条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纳入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工作成效考核,并作为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