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管类论文模版B5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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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管类论文模版B5纸
说明:毕业论文模版(文管类函授学生用)
燕山大学
毕业论文
论情势变更原则及在
我国合同法中的适用
学院法律事务
年级专业12法学
学生姓名栗志鹏
指导教师武国瑞
专业负责人武国瑞
答辩日期2014年3月15号
燕山大学毕业论文任务书
学院:文法学院
情势变更原则早就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得到了确立和适用但
在我国情势变更原则还没有明确的规
定。本文通过对情势变更原则的研究主要想解决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及法律效力以及它同不可抗力、显
失公平、商业条款、免责条款的区别为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法律中的最终确定进行一些理论方面的探讨。
1、论文必须具有学术价值或者具有
从理论高度总结指导工作学习的意
义。
2、写作前必须有一个艰苦细致的研究过程必须查阅、搜集大量相关资料。
3、语言鲜明、准确、概括、生动。逻辑性强。
1、王利明、崔建远主编《合同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徐杰、赵景文主编《合同法教程》
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3、《德国民法典》郑冲、贾红梅译
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4、王传丽主编《国际经济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5、郑立、王作堂主编《民法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6、苏惠祥主编《中国当代合同法论》
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31页7、俞里江.论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法学研究.2002815
8、王利明.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现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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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20021232
9、See J.beatson(ed.),Anson’s Law of Contract(27th ed.,1988),p.504。
10、German.Guenter Roth Muenchener Kommentar[M]. Muenchen .1994132
论文
提纲
形
成初
稿
交师
评阅,
修改
论文
草稿
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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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五号字。本任务书一式三份,教务科、教师、学生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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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入章及标题)
摘要
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合同履行的重要原则在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国家均有规定。情势变更原则对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经济流转秩序平衡、协调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排除因情势变更导致的显失公平具有重要意义情势变更原则体现了民法基本原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与商业风险、不可抗力既有联系和相似之处又有着根本的区别。但是我国的现行法律认识由于尚未统一而未予规定因此有必要加以研究。在探讨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根据、适用条件等的基础上指出我国有关情势变更原则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情势变更原则不可抗力显失公平商业风险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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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I 绪论. (1)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概述 (1)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及价值 (1)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法理学基础 (3)
1.国外情势变更原则的历史及现状 (4)
2.我国情势变更原则的历史及现状 (4)
结论 (8)
参考文献 (9)
附录1 (10)
附录2 (11)
致谢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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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世界上任何发达的法律体系无不是建构在有效成立的合同须予遵守这一原理之上的这一原理便是“契约严守”(pacta sunt servanda)我国合同法实际上也规定了这一原则参见合同法第8条这样便发生了如下问题即任何合同在缔结之际无论其当事人是否意识到均是以当时存在的法秩序、经济秩序、货币的特定购买力、通常的交易条件等特定的一般关系。或环境为前提的如果这些一般关系不可预见地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合同的当事人是否仍然受原来合同内容的拘束如果不受拘束
则其要件和效果是什么这些均是需要由通常所说的“情事变更原则”来回答的问题。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才逐渐确立起来的现已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在立法中予以规定或在司法实践中予以认可而我国现行法律尚未有关情势变更的直接规定。情势变更原则为现代民法合同债制度中的重要内容是现代民法所强调的诚实信用原则在私法领域中的缩影随着我国加入世贸后市场不断对外开放,尤其是经济制度一体化国际经济风云变幻涉外合同的数量在不断增加,致使合同的履行充满风险,情势变更会经常出现“欲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情况”,从长远未来完善合同法和与国际法律衔接方面来看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法中的确立是势在必行的因此有必要从理论和实务方面对此进行研究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概述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及价值
情势变更源于拉丁文rebud sic stautibus ,其原义为“情势如此发生”。德文称为Ruckrit WegenVeranderter Umstands英文称为Changed circumstances 。所谓情势指合同成立后出现的不可预见的情况即“必须是影响及于社会全体或局部之情势并不考虑原来法律行为成立时为其基础或环境之情势”。所谓变更是指“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变动”。我国学者一般认为所谓情势变更原则就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至其履行完毕前这段时间内因为产生效力法律行为或者其它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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