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及管理的提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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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
管理人员配备及管理的提示通知
市监督总站在网格执法检查中发现,部分施工、监理企业未按要求配备施工员、质量员、监理员等现场专业人员,或配备的现场专业人员持有的岗位证书不是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为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建人[2012]19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京建发〔2011〕130号)、《关于加强工程监理单位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2〕8号)等的规定,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及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一、施工、监理企业应按工程招投标文件(合同)约定,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满足质量安全管理需要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
(一)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注册建造师担任,总监
理工程师必须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且必须按照《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等要求在岗履职。
按照《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的相关要求,施工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确实不能到岗履行职责需要更换的,应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重新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二)施工、监理企业应严格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等有关规定,为施工现场项目部配备施工员(工长)、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试验员、造价员、测量员、监理员、安全监理员等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其中施工员、质检员、监理员应按专业进行配备。
上述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技能和专业知识,并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考试合格证书
(安全员应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管理工作并在相关技术文件上签字。证书中载明的单位必须与所在项目的施工、监理企业一致。
上述人员岗位证书可通过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官网核查。
二、各参建单位应高度重视施工现场人员管理工作,加强对施工现场人员配备及持证上岗情况的检查力度。施工、监理企业应加强对施工现场项目部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的管理,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三、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加大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监督执法检查力度,对未按要求配备管理人员履职的,将责令整改,并进行全市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责令停工整改。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201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