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收支计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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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

资金收支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要求,规范和推行资金收支计划的管理工作,以资金收支计划为指导,对公司本部、直属项目部(以下简称成员单位)的资金收支进行监控、分析、考核,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收支计划管理是企业全面预算管理与资金结算管理的桥梁,它提供了资金需求预测、资金下拨、资金收支监控及考核等数据依据,是集团资金管理日常操作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资金收支计划的基本任务是:

1、年度的资金收支计划可以取自于企业全面预算中的资

金预算数据,它是保障实现企业战略发展目标的全面预算

规划的一部分。

2、月度滚动资金收支计划提供了资金预测的数据依据,使

集团能够提前掌握整个集团的资金需求。

3、周滚动资金收支计划提供了资金下拨中项目用途、金

额、时间、账户的准确信息,是资金实际操作的依据。

第四条资金收支计划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按行业管理、统一口径。

2、以收定支、滚动填报。

3、动态监控,及时调整。

4、细化分析,强化考核。

5、目标控制,防范风险。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结算中心及所属成员单位。

第二章资金收支计划主体

第六条资金收支计划的工作主体包括:集团计划财会部、结算中心及各成员单位。

第七条集团计划财会部在资金收支计划管理工作中属于管理主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制定资金收支计划的管理规定。

2、审批各成员单位报送的资金收支计划。

3、对各成员单位年度和月度资金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分

析和评价。

第八条集团结算中心在资金收支计划管理工作中属于执行主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制定资金收支计划的填报周期、填报项目等。

2、指导、安排各成员单位及结算中心的资金收支计划的编

制和管理工作;

3、审核各成员单位报送的月度滚动和周滚动资金收支计

划。

4、汇总已审批的各成员单位上报的资金收支计划,并生成

资金汇总表。(表样见附表2)

5、根据资金调度表生成资金下拨单,向各成员单位下拨资

金。

6、监控分析各成员单位资金收支计划的执行,并提出考核

意见。

第九条成员单位在资金收支计划管理工作中为编制主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按规定上报本单位的资金收支计划。

2、严格按照上报的资金收支计划,进行资金收支结算。

第三章范围和内容

第十条资金收支计划应涵盖资本性收支、经营性收支和项目贷款专项收支,无论是纳入集团账户体系管理的资金收支计划还是没有纳入集团账户体系管理的关联账户资金收支计划都应统一编报。票据业务也纳入资金收支计划的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资金收支计划按上报周期分为:年度资金收支计划、月滚动资金收支计划、周滚动资金收支计划。

第十二条资金收支计划应按各行业确定收支项目,明确各收支项目的用途及下拨属性(即该收支项目是否需要由结算中心下拨),统一分析口径。

第四章资金收支计划编制与审批

第十三条各成员单位年度的资金收支计划从上年的10月开始编制,经本单位内部审批后于上年12月31日之前上报集团计划财会部。

第十四条年度资金收支计划应综合考虑本单位的年度生产经营目标,以全面预算中与资金收支相关的数据为基础,根据收付实现制的原则进行编制。

第十五条编制年度资金收支计划应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分解到月进行填报。

第十六条各成员单位根据实际业务经营情况,编制月滚动资金收支计划,于每月25日之前上报后3个月的资金收支计划,由集团计划财会部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年度及月滚动资金收支计划审批流程:成员单位填报后由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通过后报送集团计划财会部,经集团计划财会部审批后由结算中心汇总保存。

第十八条各成员单位根据实际业务经营情况,以当期收入确定下期支出,编制周滚动资金收支计划,于每周四之前上报后四周的资金收支计划,其中第一周要求按日做计划,后三周只上报各收支项目每周的汇总数,报集团计划财会部审批。

第十九条成员单位在填报周滚动资金收支计划时,应结合本单位的资金存量与实际收支,准确填报。

第二十条周滚动资金收支计划的审批流程:成员单位填报

后由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通过后报送集团计划财会部,经集团计划财会部审批通过后由结算中心执行,作为付款审批和资金下拨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年度资金收支计划、月度滚动资金收支计划和周滚动资金收支计划中的收支项目必须保持一致。

第二十二条资金收支计划一经集团计划财会部审批,成员单位不得调整。超计划的资金支出须集团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支付。

第五章资金收支计划执行与控制

第二十三条结算中心根据各成员单位上报的周滚动资金收支计划,每周一次性下拨日常费用支出所需资金,由成员单位自行支付。其他支出由成员单位提交委托付款书申请,结算中心根据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该成员单位的内部存款余额情况、该收支项目的相关管理规定逐笔审核办理支付。

第二十四条结算中心根据已审核的周资金收入计划对收入进行监控和分析,根据资金支出计划和项目性质进行支出控制并执行资金下拨。

第二十五条在资金下拨过程中,资金管理系统会对以下情况发出预警信息,提示结算中心有关人员关注:

1、当单项支出项目本年累计支出金额达到年度计划数的

90%时。

2、当单项支出项目本月已支出金额达到当月资金计划数

的80%时。

第二十六条结算中心下划资金不得超过成员单位在结算中心该时点的内部存款余额。

第二十七条各成员单位须严格按照资金收支计划安排资金结算业务,结算中心予以监控。

第二十八条超出周滚动资金收支计划的支出款项结算中心不予支付,结算中心须将该成员单位的委托付款书打印出来后另报集团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支付。

第二十九条凡是未经过集团资金管理系统付款的业务,成员单位须及时在系统中登记资金收支计划实际使用登记表。

第六章资金收支计划分析与考核

第三十条结算中心对各成员单位每年、每月、每周的资金收支计划和实际执行情况进行对比分析,以考核资金收支计划的准确性。对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和奖惩可纳入集团结算中心绩效考核体系。

第三十一条资金收支计划分析时实际数据的来源是委托付款书、银行付款书和资金收支计划实际使用登记表。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资金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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