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幼儿园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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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太阳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园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园名称:小太阳幼儿园。

第三条本园性质: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组织。

第四条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园,依法治教,保证教育质量,和谐育人,培养能力,发展学生个性和特长。

第五条办学义务: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二)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有关政策,自愿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督导评估,检查监督。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受教育者、教职工的人身安全。

第六条本园地址:福安市新华南路54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办学规模:计划招收学生200人,六个班级;此后根据发展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八条办学层次:学前教育

第九条办学形式:日托;面向全市招收3-6周岁儿童(或学龄前儿童)。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十条本园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每届三年,理事会是本园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换届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一条本园理事会成员5人(5人以上,幼儿园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园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由林文川、施秋光、缪未雨、施清、缪未然组成,其中缪未雨、缪未然(三分之一以上)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二条理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首届理事长、理事由举办者推选产生;理事长的更换由理事会投票选举,全体理事半数通过。更换理事由理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十四条理事每届任期为三年;理事期届满后可连任。

第十五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园长;

(二)修改本园章程和制定本园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本园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本园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七条理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落实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本园签署有关文件;

(四)提名园长人选;

(五)法律、法规和本园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

第十八条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理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园长;

(二)修改本园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园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第十九条召开理事会议,理事长或者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理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之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议。委托书必须指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条出席理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理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对董理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理事会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

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二条本园设园长一名,园长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三条园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本园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园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本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本园的日常工作;

(六)本园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四条园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理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四章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缪未雨为本园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或者园长担任)。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园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幼儿园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园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1、施秋光出资人民币35万元,以现金形式两次出资;

2、缪未雨出资人民币35万元,以现金两次到位形式出资;

3、林文川出资人民币35万元,以现金形式两次出资;

4、周惠玉出资人民币35万元,以现金形式两次出资;3、黄幼容出资人民币35万元,以现金形式两次出资;以上资金均已全部到位。

(二)本园办学活动收入;

(三)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园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员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本园的资产。

第二十九条本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条本园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园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财务会计报告交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园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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