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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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批准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二)未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
(四)拒绝中国人民银行检查监督的。
商业银行被撤销要经过作出撤销决定、组织清算、注销登记和公告等程序。商业银行被撤销,应当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以了结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撤销清算的结果有两种:一是债务清偿,法人资格终止;而是资不抵债,转入破产还债程序。
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商业银行法》第72条规定:“商业 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商业银行的终止是指商业银行在组织上的解体和主体。本条规定了商业银行终止的三种情形。
商业银行终止是指商业银行由于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其权利和义务全部结束。商业银行的终止会对存款人的利益以至整个金融秩序的产生一定的影响,国家必须在这方面加强监管的力度。商业银行没有自行决定其终止的最终权利,只有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机构同意后,商业银行才能依法终止。依根据本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在以下三种情况下终止:
2.破产清算支付顺序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在此支付后剩余的破产财产才能按顺序支付国家的税款,之后的剩余才能清偿普通的债权,包括其他银行、单位、机构在银行的存款、拆出资金和破产银行所欠他人债务。
(四)商业银行的注销登记
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须经中央银行的批准在先,然后按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公司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一)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而解散
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附申请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权债务清偿计划,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解散。
商业银行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由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既定的清算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然后再偿还银行其他的债务。中国人民银行监督清算过程,对清算的重大事项有否决权。
二、因被撤销而终
是指商业银行因为实施了严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行为,严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众利益,而依法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勒令停止,强制取消其主体资格的行为。在法律上因被撤销而引起的终止称为强制终止。这主要是针对商业银行的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情况。商业银行设立后,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撤销违法经营的商业银行。根据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因吊销经营许可证被撤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
一、因解散而终止
即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主动申请消灭其主体资格的行为。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引起的解散在法律上称为相对终止;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引起的解散称为绝对终止。根据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商业银行会因合并、分立或者因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被依法解散。在商业银行因分立或者合并被解散的,原商业银行被依法终止后,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或者分立后的新银行承担。在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事由被解散时,一般没有承受其权利和义务的银行。商业银行出现可以解散的情况时,必须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才能解散。同时,还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
商业银行的终止与清算
商业银行会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这里应特别注意因破产而终止的情况。商业银行作为公司,其破产一般情况下适用《企业破产法》。但在破产原因、破产宣告程序及破产财产的分配上,《商业银行法》作了特别规定:1.商业银行破产的原因 商业银行实行单一破产原因,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与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是不同的概念。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不一定是亏损,更谈不上是资不抵债。2.商业银行破产宣告的程序 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不能直接宣告破产,必须要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才能进行破产的宣告,否则程序违法。3.商业银行破产财产的分配 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在组织成立清算组时中国人民银行是法定的成员。在破产清算时,出于维护社会秩序的考虑,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要优先于国家税款而受偿。
商业银行因被吊销经营许可证被撤销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成文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程序与解散清算的程序相同。
(三)破产清算
1.破产条件及适用法律
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营状况持续恶化,债权人或银行自己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其破产程序,除了适用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适用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三、因被宣告破产而终止
是指商业银行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以商业银行的全部资产清偿债务的行为。这也属于强制终止的范畴。根据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Hale Waihona Puke Baidu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商业银行被撤销
《商业银行法》第70条规定:“商业银行因吊销经营许可证被撤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商业银行被撤销的两类事由。一类是第23条规定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另一类是第74条规定的,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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