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的终止
国家允许商业银行倒闭吗
国家允许商业银行倒闭吗现在允许了。
央行日前发布 2013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各方面条件已经具备,内部已达成共识,可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
很多人都有疑问,▲国家允许商业银行倒闭吗?其实,我国商业银行在业务的经营上虽然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在性质上一般都属于国有企业,企业都是可能破产的,所以,从法律上来说,商业银行也是有可能倒闭的。
下面精心为您整理了有关商业银行破产的相关法律条文,供您参考。
▲一、《商业银行法》上的规定第六十四条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
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第六十五条接管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组织实施。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接管决定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接管的商业银行名称;(二)接管理由;(三)接管组织;(四)接管期限。
接管决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
第六十六条接管自接管决定实施之日起开始。
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
第六十七条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管终止:(一)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二)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三)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第六十九条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商业银行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清算过程。
课_银行法——商业银行法(1)
第四节 商业银行的业务
一、商业银行的业务
(一)一般业务 1.负债业务——是商业银行筹措资金以形成其经营资产的业务。 ▲ 最主要的负债业务是存款。 2.资产业务——运用自己的资产获得利润的业务。包括:放贷、票 据贴现、投资等。 3.中间业务——不动用自有的资产,而是凭借自己的业务条件经营 金融服务,收取服务费的业务。包括支付结算、银行卡、代理、担保、 承诺、咨询等。 (二)业务范围——第3条 1.立法模式:列举式、禁止式、折中式 2.我国商行是:列举+禁止式
(四)商业银行的一般原则
1
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审慎经营
①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 ②贷款审查和担保制度
③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④风险控制制度
2 3 4
业务交易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 竞争规则原则:坚持公平竞争原则 业务规则原则
a.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b.坚持自主放贷、依法放贷原则
5
独立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我国商业的组织管理体制——总分行制
19th:商业银行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二、组织形式
1.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2.股份有限公司形式
三、治理结构
(一)观念演变:股东中心→利益相关者(股东+高管+员工+消费者等) (二)我国商业银行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设置、职责和议事规则适用 公司法的规定。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监事会另有规定——由银监会、政府有 关部门代表、专家和本行工作人员代表组成,主席由国务院任命,监事会的日 常和工作费用由国家财政拨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 施 6.其他审慎性条件:如经济发展的需要和银行业竞争的状况 (银监会的自由裁量权)
建行、工行等多个网点终止营业是怎么回事呢
建行、工行等多个网点终止营业是怎么回事呢“我都到门口了,才发觉银行营业网点门口所贴的告示,通知该营业网点已停止营业,请前往四周网点办理业务。
”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建行、工行等多个网点终止营业是怎么回事,盼望大家喜爱!建行、工行等多个网点终止营业是怎么回事近段时间,不少市民反应去银行办事,发觉常常去的四周银行点竟然撤了。
据了解,类似终止营业的银行网点包括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
近日,部分银行营业网点裁撤。
除建设银行上海市两家支行外,1月31日,工商银行太原市四家支行亦被同意终止营业。
退出的网点不乏一些营业超过10年的老网点。
总体数量上,银保监会许可证信息查询系统显示,截至2月8日,自2023年以来商业银行机构退出列表中合计有超2600家商业银行网点终止营业。
2023年以来,有119家国有行营业网点、24家股份行营业网点、42家城商行营业网点被裁撤;另外,近一年来,全国共有近2000家商业银行网点设立(以发证日期计算)。
“不同类型银行营业网点的变化趋势不同。
”邮储银行讨论员娄飞鹏分析,大型国有行网点布局更全面,数量更多,有略微的下降;股份行等为了强化区域布局,网点数量有所上升。
值得留意的是,部分银行旗下支行终止营业的同时,新营业网点频繁获批开业。
今年以来,据不完全统计,银保监会官网披露了近20家银行支行开业批复。
其中,2月1日,工商银行沈阳市三家支行获批开业,将获得金融许可证,分别是沈阳汇文支行、全运路支行、凤凰城支行。
银行网点营业时间1、中国银行周一至周五:上午9点上班周六周日:上午10点上班节假日:各地营业网点会依据实际状况支配上班时间2、建设银行周一至周五:上午8点或9点上班周六周日:上午9点上班,部分网点周末休息节假日:各地营业网点会依据实际状况支配上班时间3、农业银行周一至周五:上午8点30上班周六周日:上午9点30上班节假日:各地营业网点会依据实际状况支配上班时间4、工商银行周一至周五:上午8点30或9点上班周六周日:上午9点30上班节假日:各地营业网点会依据实际状况支配上班时间5、邮政银行周一至周五:上午9点上班周六周日:上午9点上班节假日:各地营业网点会依据实际状况支配上班时间6、招商银行周一至周五:上午9点上班周六周日:上午9点上班节假日:各地营业网点会依据实际状况支配上班时间7、光大银行周一至周五:上午8点30上班周六周日:上午9点上班节假日:各地营业网点会依据实际状况支配上班时间8、交通银行周一至周五:上午8点或9点上班周六周日:上午9点上班节假日:上午9点上班银行网点号是不是行号?银行行号和网点号是不一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解读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是我国金融业的基本法律,为保障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规范其经营活动,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文将对这部法律进行详细解读,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其内容及意义。
二、商业银行法的基本内容1. 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设立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取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
商业银行的变更和终止也必须经过相应的批准程序。
2. 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商业银行法》明确了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
同时,商业银行不得从事未经批准的业务活动。
3. 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原则,包括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等。
商业银行必须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活动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4. 商业银行的监管与法律责任《商业银行法》明确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职责,包括对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财务状况、风险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
同时,《商业银行法》还规定了商业银行违反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解读与应用1. 保障银行业稳健发展《商业银行法》的出台为我国银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通过明确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程序,确保了银行业市场的稳定性和规范性。
同时,通过规定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和经营管理原则,引导银行业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2. 规范银行业务活动《商业银行法》对银行业务活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规范,确保银行业务活动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通过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了对银行业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有效防范了金融风险的发生。
3. 强化银行业监管《商业银行法》明确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通过监督检查和风险管理等手段,确保了银行业的稳健运行。
同时,《商业银行法》还规定了商业银行违反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为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例:某股份制商业银行,资本金总额为20 某股份制商业银行,资本金总额为20 因开展业务需要,现欲在江苏无锡、 亿。因开展业务需要,现欲在江苏无锡、 苏州,广东惠州等5 苏州,广东惠州等5个城市同时设立分支机 于是就拨付了资本金13亿 构。于是就拨付了资本金13亿,超过了资 本金总额20亿的 亿的60%( 12亿),违反 本金总额20亿的60%(即12亿),违反 商业银行法》 了《商业银行法》,最后被中国人民银行 予以纠正和处罚。 予以纠正和处罚。
(3)股份有限商业银行:银行的全部资本 股份有限商业银行: 分为等额股份, 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所持股份为限对银 行承担责任, 行承担责任,银行则以其全部资产对银行 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商业银行。 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商业银行。 交行、广发银行、深发展、兴业、 如:交行、广发银行、深发展、兴业、浦 招商、民生以及城市商业银行。 发、招商、民生以及城市商业银行。
1、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这两部法律以书面的形式记载了商业银行 的组织机构和行为准则,对股东、董事、 的组织机构和行为准则,对股东、董事、 监事、 监事、经理等所有者或管理者具有普遍的 约束力。 约束力。这是设立商业银行的必要条件之 一。
2、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商业银行法》 13条规定 条规定: 《商业银行法》第13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的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10亿元人民币 亿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10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 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 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农 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 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千万元 人民币。 人民币。” 关于资本金的使用,需要注意的是: 关于资本金的使用,需要注意的是:《商业银行 19条规定 条规定, 法》第19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设立分支机构, 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 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 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拨付用于设立分支机构的 资金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资金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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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五、对保证商业银行支付能力的规定 一般国家都规定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不得全部用 于放款,而应根据存款的不同种类、期限和金额,按 规定的比例向中央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这种存款准 备金率一般10%~20%之间,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交 中央银行后,自己不能动用,中央银行也不付给利息。
肖本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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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答案:BC 解析:见《商业银行法》第37条,第38条,根据上述规 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 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 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 的其他事项。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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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监事会职责:进行监督 1、对信贷资产质量 2、资产负债比例 3、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 4、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章程的行为和损害银行利益的 行为
肖本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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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三、分支机构 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境内外设立分支 机构,包括银行的分行、支行、办事处、分理处、 储蓄所等。 分支机构不是独立法人、不能有独立于总行的 名称、资产、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 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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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五、变更事项、分立与合并 1、变更事项 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经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 1)变更银行名称; 2)变更注册资本额; 3)变更总行或分支行所在地; 4)调整业务范围; 5)变更持有银行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 额10%以上的股东; 6)修改章程; 7)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商业银行法
(三)商业银行的职能
1、信用中介——最基本职能。 负债业务即吸收存款,集中社会闲散资本; 再通过资产业务即放款和投资等投向经济各部门。 2、支付中介。通过客户结算账户代理货币兑 换、货币结算、货币收付等业务。 3、信用创造——显著职能。 商业银行吸收存款(即原始存款)发放贷款, 通过支票流通和转账结算,贷款又转化为存款,在 其不提现或不完全提现的情况下,就增加了银行的 资金来源,形成数倍于原始存款的派生存款。 4、金融服务。 为客户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以 及代为交费、代发工资、代理融资和保管箱等服务。
二、商业银行的市场准入机制
经营特许制 (一)设立商业银行 ,应当经银监 会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 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 字样。 (二)商业银行的变更, 商业银行 的分立、合并,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并应报经银监会审查批准。
三、商业银行的市场退出机制
2、银行的清算
顺序:支付清算费用-工资和劳动保险-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 和利息-欠税-其他债权-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破产法的清算顺序: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欠税-普通 债权-剩余财产股东分配
(三)商业银行相关立法
主要法律:
《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管法》 《商业银行法》、《公司法》
相关法律:
《合同法》、 《票据法》 《担保法》、 《民法通则》 《物权法》。
主要部门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规章; 银监会的规章; 其他规章。
第二节 商业银行法的主要内容
一、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一)组织形式 (二)组织机构 (三)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
商业银行法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概述
一、商业银行概述
第六章 商业银行法
第六章《商业银行法》五、商业银行的接管、清算及终止的法律制度(一)商业银行的接管制度接管商业银行是指中国银监会对拟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
中国银监会认为商业银行出现信用危机或者即将出现信用危机时,可以决定对其接管,并组织实施。
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取代银行原管理层,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接管组织的组成人员由中国银监会指定,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发生变化。
《商业银行法》第6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管终止:(1)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中国银监会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
(2)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经恢复正常经营能力。
(3)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商业银行的清算及终止制度商业银行的解散、撤销和破产以及最后的终止对金融市场和债权人有重大影响,须经银监会的批准,并且按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公司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必要的清算程序后办理。
(三)违反商业银行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1、违法经营的法律责任商业银行如有违法经营(10类)行为之一的,由银监会责令改正,并根据具体情节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逃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的法律责任商业银行如有藐视中央银行监管、未经批准办理结汇售汇、未经批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买卖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违反规定同业拆借等情形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罚,或可建议银监会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3、非法经营银行的法律责任4、违反商业银行法律、法规的个人责任以上违法行为均由银监会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编商业银行法(中)课件
商业银行法律责任的目的
保护客户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
商业银行法律责任的分类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商业银行的法律责任种类
民事责任
因商业银行在业务经营中的不当行为 给客户造成损失,需要承担的赔偿责 任。包括合同违约、侵权、不当得利 等。
现场检查
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进行现场检 查,包括对其财务报表、业务运
营、风险控制等方面的检查。
非现场监管
监管机构通过收集和分析商业银行 的报表、报告等资料,对其风险状 况进行评估和监控。
限制性措施
监管机构在必要时可以采取限制性 措施,如限制业务范围、暂停部分 业务等,以降低商业银行的风险。
监督管债券、吸收外币 存款等。
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
贷款业务
向企业或个人提供贷款,是银行最主要的资产业 务。
投资业务
购买债券、股票等金融工具,进行投资获取收益 。
其他资产业务
如租赁、信托等。
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
支付结算业务
提供各种支付结算服务 ,如汇款、转账等。
代理业务
代理客户进行各种金融 交易或服务,如代理收 付款、代理买卖证券等
连带责任
商业银行与其工作人员或关联 方的共同违法行为,需要共同
承担法律责任。
代为承担责任
商业银行因代为履行职责或代 理行为而承担法律责任。
转承责任
商业银行因对其工作人员或关 联方的违法行为承担转承责任
。
THANKS
感谢观看
。
咨询顾问业务
为客户提供财务、投资 等方面的咨询和顾问服
务。
其他中间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是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最新商业银行法全文包括总则、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对存款人的保护、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财务会计、监督管理、接管和终止、法律责任、附则。
正文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第四条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商业银行的终止
商业银行的终止与清算商业银行会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这里应特别注意因破产而终止的情况。
商业银行作为公司,其破产一般情况下适用《企业破产法》。
但在破产原因、破产宣告程序及破产财产的分配上,《商业银行法》作了特别规定:1。
商业银行破产的原因商业银行实行单一破产原因,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
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与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是不同的概念。
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不一定是亏损,更谈不上是资不抵债。
2。
商业银行破产宣告的程序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不能直接宣告破产,必须要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才能进行破产的宣告,否则程序违法。
3.商业银行破产财产的分配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在组织成立清算组时中国人民银行是法定的成员.在破产清算时,出于维护社会秩序的考虑,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要优先于国家税款而受偿。
(一)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而解散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附申请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权债务清偿计划,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解散.商业银行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
由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既定的清算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然后再偿还银行其他的债务。
中国人民银行监督清算过程,对清算的重大事项有否决权。
(二)商业银行被撤销《商业银行法》第70条规定:“商业银行因吊销经营许可证被撤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
”《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商业银行被撤销的两类事由.一类是第23条规定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另一类是第74条规定的,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一)未经批准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二)未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四)拒绝中国人民银行检查监督的.商业银行被撤销要经过作出撤销决定、组织清算、注销登记和公告等程序。
2022年-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精选试题及答案一
2022年-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精选试题及答案一单选题(共30题)1、某上市银行工作人员小王在编制本行年度报告的过程中,建议其亲友购买该银行的股票,此行为违反了职业操守的()规定。
A.内幕交易B.监管规避C.利益冲突D.信息保密【答案】 A2、商业银行的股东需要符合监管当局规定的向商业银行投资入股的条件,同时( )。
A.为保证银行的正常运行,商业银行股东在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高于法定标准时,应督促商业银行降低资本充足率B.股东大会是由股东参与银行重大决策的一种组织形式,是股份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是股东履行自己的责任、行使自己权利的机构与场所C.在商业银行可能出现流动性困难时,在商业银行有借款的股东要立即归还到期借款,未到期的借款可按期偿还D.商业银行要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尤其是要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答案】 D3、金融市场的主体是()。
A.各类融资活动的参与者B.金融交易对象C.货币资金D.金融工具【答案】 A4、下列关于“守法合规”要求的说法正确的是()。
A.遵守法律法规B.遵守行业自律规范C.遵守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D.以上都应遵守【答案】 D5、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我国支付结算原则的是()。
A.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B.存款自愿,取款自由C.银行不垫贷?D.恪守信用,履约付款【答案】 B6、其他一级资本包括()。
A.普通股B.永续债C.实收资本D.盈余公积【答案】 B7、按我国现行规定,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贴现的票据必须是()。
A.已到期的未承兑票据B.未到期的未承兑票据C.已到期的已承兑票据D.未到期的已承兑票据【答案】 D8、定期存款是个人事先约定存期的存款,其利率视期限长短而定,最典型的代表是()。
A.整存整取B.零存整取C.整存零取D.存本取息【答案】 A9、我国商业银行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不应高于()。
A.15%B.20%C.5%D.10%【答案】 A10、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律性质是()A.有限责任公司B.股份有限公司C.无限公司D.两合公司【答案】 A11、汇出行用加押电传或SWIFT(环球银行间金融电讯网络)形式,指示汇入行付款给指定收款人的汇款形式称为()。
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
常考知识点:商业银行的概念1 狭义-短期信贷银行2 广义-汲取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和经营其他货币信用业务和金融效劳的公司企业。
3商业银行分类〔性质与商业银行名称无关〕储蓄银行、投资银行、清算银行、外贸、住宅开发银行;⏹商业银行的性质-金融中介效劳机构⏹商业银行的功能⏹一.商业银行的设立〔市场准入监治理由:金融货币信用企业专营、主权原则、有序竞争〕法定条件:X资本、合法章程、高管、设施、规章制度;法定程序-股东会决议、两次银监会行政许可、工商设立登记核准注册、公告营业;⏹二.商业银行的变更〔包含业务经营范围,收购、兼并、X投资,许可监治理由:保护存款人权益、慎重原则、关联关系预防、反垄断、有序竞争〕⏹三.商业银行的终止〔市场退出许可监治理由:保护存款人、债权人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营业和法人终止:自然到期终止、自行解散、行政许可破产、合并和分立、行政撤消、依法破产商业银行企业最终目标就是盈利;经营目标有:营业收入、贷款余额、利差、税前利润等;治理目标有:人均创收、人均费用、市场占有率、创新金融产品开发等。
但银行最终目标完成取决于:流动性概念: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流动缺少与流动过剩平安性目标:不良资产比例、坏账率、资本充分率等商业银行“三性〞目标的协调和统一流动性、平安性是前提,否则就谈不上盈利,只有盈利银行才有根底更恰当安排资产负债的流动性和平安性。
⏹商业银行经营环境的概念社会环境-政治、经济、法制、金融体系自然环境-地理、气候、自然灾害、环境污染外部宏观政治、经济、人文大环境;内部经营人和小环境;硬环境—;软环境—可连续循环生态环境;⏹商业银行的主要经营环境影响制度环境: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环境:国际法制-WTO、巴塞尔协议、国际反洗钱;国内法制-商业银行法、银监法、央行法、公司法、证券法;经济环境:经济增长、通货膨胀或紧缩、银根松紧、汇率、利率变动、贸易出入超、财政赤字或盈余、就业状况等;金融环境:资金供求关系、金融市场、金融工具等金融体系特征-以央行为核心商行为主体加上金融监管组织共同构成。
商业银行的法律制度
〔6〕新建工程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 益与工程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 家规定的投资工程的资本金比例。
第十八页,共八十三页。
3、委托人
委托人包括结算业务客户和委托银行办 理其他(qítā)业务的客户。 4、寄托人 寄托人是指将物件交给银行保管并支付报 酬的银行客户。
2、国有独资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
3、股份形式的商业银行 4、城乡合作(hézuò)银行
第四页,共八十三页。
〔三〕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jīgòu)
1、股东会或股东大会
2、董事会
3、监事会
4、经理〔行长〕
第五页,共八十三页。
东南大学远程教育(yuǎ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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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学
第11讲
主讲(zhǔjiǎng)老师:李 华
〔2〕抵押物的流动性 〔3〕抵押物的价值评估
〔4〕抵押物的变现价值
〔5〕抵押率
第五十一页,共八十三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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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学
第17 讲
主讲(zhǔjiǎng)老师:李 华
第五十二页,共八十三页。
五、贷款的管理
〔一〕贷款管理责任制 1、行长负责制
2、审贷别离制
(yuǎn chénɡ jiào yù)
银行法学
第12讲
主讲(zhǔjiǎng)老师:李 华
第十二页,共八十三页。
第二节 商业银行与客户的法律关系 一、银行帐户和银行客户
〔一〕银行帐户 1、概念 银行帐户是指客户为办理存款、贷款和 结算(jiésuàn)业务而在银行开立的登记手续证 明。 包括:根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 临时存款帐户、专用存款帐户
2022-2023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中级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预测试题13(答案解析)
2022-2023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中级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预测试题(答案解析)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壹卷一.综合考点题库(共50题)1.信用风险缓释是指银行运用()等方式转移或降低信用风险。
A.合格抵质押品B.保证C.股指期货D.信用衍生工具E.净额结算正确答案:A、B、D、E本题解析:信用风险缓释是指银行运用合格的抵质押品、净额结算、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等方式转移或降低信用风险。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可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是()。
A.抵押B.保证C.留置D.质押正确答案:A本题解析:所谓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设定为担保物,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以抵押方式设定的担保方式最突出的特点在于不转移财产的占有。
故本题选A。
3.下列关于国债的表述,说法正确的有()。
A.国债的二级市场非常发达,交易方便B.记账式国债只能在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发行C.国债的利息不用缴纳所得税D.凭证式国债是商业银行投资的主要对象E.国债以国家信用为后盾,通常被认为是没有信用风险正确答案:A、C、E本题解析:B项,记账式国债有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商业银行柜台市场三个发行渠道。
D项,记账式国债由于二级市场非常发达且交易方便,是商业银行证券投资的主要对象。
4.我国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管机构是()。
A.中国证监会B.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C.中国银行业协会D.中国保监会正确答案:B本题解析: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机构。
5.摩根大通银行将零售业务分为常规的零售业务、信用卡和汽车贷款两大条线,形成“零售金融服务”、“信用卡和汽车贷款”等六大业务板块。
根据商业银行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业银行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稳健运行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保护存款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我国制定了相应的商业银行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组织形式、经营范围、资本管理、风险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商业银行法律规定进行概述。
二、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1. 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是法律赋予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商业银行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包括但不限于制定业务规则、确定利率、自主定价等。
3. 商业银行承担着维护金融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责任。
三、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1.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 商业银行设立时,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的规定。
3. 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时,应当符合《商业银行法》的规定。
四、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1.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1)吸收公众存款;(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3)办理国内外结算;(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5)发行金融债券;(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8)从事同业拆借;(9)从事银行卡业务;(10)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11)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12)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2. 商业银行不得经营以下业务:(1)非自用不动产的买卖、租赁;(2)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3)证券、期货、保险业务;(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业务。
五、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1. 商业银行应当设立注册资本,并依法缴纳注册资本。
2. 商业银行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
3. 商业银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4. 商业银行增加注册资本时,应当依法进行。
5. 商业银行应当按规定提取资本充足率,并保持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六、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1.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法律规定银行经营期限(3篇)
第1篇一、引言银行作为金融体系的核心,其经营活动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对整个经济体系至关重要。
在我国,银行的经营期限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定,这些规定旨在保障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存款人的利益,以及促进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探讨我国银行经营期限的相关规定。
二、银行经营期限的定义银行经营期限,是指银行自开业之日起至终止营业之日止的时间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银行经营期限分为无限期和有限期两种。
三、银行经营期限的法律规定1. 银行设立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二条,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2. 银行经营期限的类型(1)无限期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三条,商业银行的章程应当载明经营期限。
商业银行的章程规定经营期限的,应当是无限期。
(2)有限期银行:商业银行的章程规定经营期限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经营期限不得少于10年;②经营期限届满前6个月,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续期申请;③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续期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3. 银行终止营业(1)银行终止营业的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因以下原因之一终止营业:①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或者经营期限届满前不再续期;②合并、分立;③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被依法宣告终止。
(2)银行终止营业的程序①商业银行终止营业,应当提前30日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终止营业申请;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终止营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③商业银行终止营业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商业银行接管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业银行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的金融服务。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部分商业银行可能陷入经营困境,甚至面临破产倒闭的风险。
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保护存款人、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商业银行接管的制度。
本文将围绕商业银行接管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二、商业银行接管的概念商业银行接管是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对经营不善、可能危及金融稳定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对其实施全面接管,以恢复其正常经营,保护存款人、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商业银行接管的法律依据1.《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是我国商业银行接管的根本法律依据。
该法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接管的适用条件、接管程序、接管期限、接管终止以及接管后的经营管理等内容。
2.《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了银保监会对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职责,包括对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风险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经营风险的商业银行采取接管等监管措施。
3.《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责,包括对商业银行的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对存在风险的商业银行采取接管等监管措施。
四、商业银行接管的条件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银保监会可以对其进行接管:1. 违反商业银行法规定,情节严重,可能危及金融稳定;2. 违反国家金融政策,情节严重,可能危及金融稳定;3. 严重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可能危及金融稳定;4. 因经营管理不善,可能危及金融稳定;5. 其他可能危及金融稳定的情况。
五、商业银行接管的程序1. 提出接管申请银保监会认为商业银行存在接管条件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接管申请。
2. 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在收到银保监会的接管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接管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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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
(四)拒绝中国人民银行检查监督的。
商业银行被撤销要经过作出撤销决定、组织清算、注销登记和公告等程序。商业银行被撤销,应当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以了结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撤销清算的结果有两种:一是债务清偿,法人资格终止;而是资不抵债,转入破产还债程序。
二、因被撤销而终
是指商业银行因为实施了严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行为,严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众利益,而依法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勒令停止,强制取消其主体资格的行为。在法律上因被撤销而引起的终止称为强制终止。这主要是针对商业银行的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情况。商业银行设立后,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撤销违法经营的商业银行。根据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因吊销经营许可证被撤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
(二)商业银行被撤销
《商业银行法》第70条规定:“商业银行因吊销经营许可证被撤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商业银行被撤销的两类事由。一类是第23条规定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另一类是第74条规定的,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商业银行法》第72条规定:“商业 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商业银行的终止是指商业银行在组织上的解体和主体。本条规定了商业银行终止的三种情形。
商业银行终止是指商业银行由于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其权利和义务全部结束。商业银行的终止会对存款人的利益以至整个金融秩序的产生一定的影响,国家必须在这方面加强监管的力度。商业银行没有自行决定其终止的最终权利,只有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机构同意后,商业银行才能依法终止。依根据本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在以下三种情况下终止:
商业银行因被吊销经营许可证被撤销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成文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程序与解散清算的程序相同。
(三)破产清算
1.破产条件及适用法律
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营状况持续恶化,债权人或银行自己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其破产程序,除了适用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适用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一、因解散而终止
即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主动申请消灭其主体资格的行为。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引起的解散在法律上称为相对终止;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引起的解散称为绝对终止。根据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商业银行会因合并、分立或者因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被依法解散。在商业银行因分立或者合并被解散的,原商业银行被依法终止后,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或者分立后的新银行承担。在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事由被解散时,一般没有承受其权利和义务的银行。商业银行出现可以解散的情况时,必须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才能解散。同时,还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
2.破产清算支付顺序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在此支付后剩余的破产财产才能按顺序支付国家的税款,之后的剩余才能清偿普通的债权,包括其他银行、单位、机构在银行的存款、拆出资金和破产银行所欠他人债务。
(四)商业银行的注销登记
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须经中央银行的批准在先,然后按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公司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三、因被宣告破产而终止
是指商业银行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以商业银行的全部资产清偿债务的行为。这也属于强制终止的范畴。根据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宣告破产而终止。这里应特别注意因破产而终止的情况。商业银行作为公司,其破产一般情况下适用《企业破产法》。但在破产原因、破产宣告程序及破产财产的分配上,《商业银行法》作了特别规定:1.商业银行破产的原因 商业银行实行单一破产原因,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与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是不同的概念。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不一定是亏损,更谈不上是资不抵债。2.商业银行破产宣告的程序 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不能直接宣告破产,必须要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才能进行破产的宣告,否则程序违法。3.商业银行破产财产的分配 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在组织成立清算组时中国人民银行是法定的成员。在破产清算时,出于维护社会秩序的考虑,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要优先于国家税款而受偿。
(一)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而解散
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附申请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权债务清偿计划,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解散。
商业银行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由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既定的清算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然后再偿还银行其他的债务。中国人民银行监督清算过程,对清算的重大事项有否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