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之旅合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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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艺术交流之旅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传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传真:

甲方委托乙方组织韩国7日游活动,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旅游服务质量,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委托项目及日期(具体线路安排见附件):

1. 线路:

(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乙方安排的游览项目内容及时间;入住宾馆级别及购物场所名称;需要甲方另行付费的项目及价格;乙方联系人及联络方式;详见参考行程表附件)

2、天数:7天;

3. 代订行程所需船票,代办行程所需签证,代订行程所需食宿等项目;

4. 安排行程约定的游览等活动

5. 出发及返回日期:预计年月日乘坐国际邮轮出境去往韩国,预计年

月日返回中国。

6、总人数:人

二、行程报价:

港口起止:首尔一地:报价元/人。港口起止、经济舱(高等舱位升级加价,详见游轮升舱价位表);

报价包含

1.交通:豪华邮轮国际船票(包含豪华邮轮船上住宿、

燃油附加费、往返码头税及船上往返用餐);豪华巴士(韩国当地旅游用车);

2.住宿:国际--韩国当地4花酒店双标间住宿;游轮

--游轮经济舱

3.用餐:韩国当地用餐(特色餐:*人参鸡、韩式火

锅、韩式烤肉等* );

4.游轮份餐;

5.门票:韩国当地旅游景点门票

6.领队:全程中文导游、领队全陪费用;

7.保险:旅行社责任险

8.签证:韩国团体旅游签证;

报价不包含

1.办理护照等证件费;

2.个人消费;

3.自加景点费用,行程之外的观光节目;

4.酒店单房差或加床费(400每人每晚,淡旺季差价不同);

5.油轮上如改住商务舱加收200元/人、高等榻榻米(高等客)400元/人,皇家级

舱加收600元/人,豪华皇家级800元/人;

6.境内地面服务费(如机场接送、行李物品保管、托运行李超重费等);

7.境外行李物品托管费、行李托运超重费等;

8.酒店、景点、餐厅、飞机、火车、油轮等自行用餐及加餐费用;

9.自由活动期间的餐食及交通费;

10.因交通延误、战争、政变、罢工、自然灾害、飞机故障、航班取消或更改时间等

不可抗力原因所致的额外费用;

11.旅游者因违约、自身过错、自由活动期间行为、自身疾病等引起的人身和财产损

失;

12.旅游意外伤害险;

13.邀请韩国媒体3500元/次,媒体名称待定;

14.邀请主持人3000元/场,支持人名字待定;

15.“旅游费用包含”内容以外的所有费用;

三、交流团流程:

1. 学生进入交流场地入座;

2. 主持人宣布艺术交流活动开始;

3. 双方代表发言,双方代表互换纪念品;

4. 主持人介绍中韩方学员情况,学生准备节目进行演出

韩方准备节目进行演出(适当的参差表演)

5. 韩方代表给学生颁发交流证书

(代表性颁发1~2个证书, 如果每人要颁发一个证书需追加50元/人/份,或者自备)

6. 集体合影留念;

备注:乐器是要额外支付金额租用或者客人自带

通常互换礼物是1~3位代表出来互换

四、收费方式:(预报人数:人,定金:1000元/人)

1、甲方于年月日支付定金元;

3、年月日前支付所有尾款;

4、年月日前送签证。

如甲方逾期向乙方付款,乙方有权取消该团队的一切操作并向甲方追讨由此产生的损失。

甲方保证如约付清余下全部团款;逾期支付的,每延迟一日甲方按团款余额万分之六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接待服务质量问题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乙方的旅游服务质量受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监管,如因乙方的服务质量问题造成甲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按照《旅游法》赔偿,甲方可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申诉,也可向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甲方参团人员守则:

1. 必须遵守海关规定,携带物品出入境如需申报的,要如实申报,不得走私贩毒或携带违禁物品。

2. 遵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土人情、民族习惯。

3. 遵守团队纪律,配合乙方领队/导游工作。

4. 旅游途中购物应慎重,由此引起的责任自负。

5. 客人须按行程随团出入境,切不可擅自离团,更加不许滞留不归。

六、延退团处理及违约责任:

1. 甲方于年月日12:00前确定准确人数,确定后成团率不能少于98%,低于

98%损失定金1000元/人,送签之后取消的全损。

2、年月日之前增加参团人数的,增加时双方另行协商并订立补充协议。

3.由于申请护照、签证、被拒绝出入境、伤病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参团

人员不能按时成行或行程中断的,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送签后取消的费用全损。

4. 在旅游行程中,当发生不可抗力、危及甲方人身、财产安全,或者非乙方责任造成的

意外情形(如政府重大礼仪活动,飞机、火车、轮船晚点等)乙方不得不调整或者变

更旅游合同约定的行程安排时,应当在事前向甲方作出说明,确因客观情况无法在事

前说明的,应当在事后作出说明。甲方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因

此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游客承担。

5.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

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政府行为。

6. 甲方有责任配合导游工作,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做“文明公约”守法游客,尊重旅游

目的地的风土人情和民俗习惯。如甲方的言行严重干扰旅游团队正常运作,乙方有权

取消其随团资格,并由甲方承担已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甲方因违约、自身过错(如违

反法律法规而被拘留或被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等)、自由活动时间的个人行为、自身疾

病等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自行承担,但乙方应给予积极协助;如甲方因此不能继续

行程的,乙方应作妥善安排,因此而多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7. 旅行中,甲方游客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特别是贵重物品),若丢失甲方游客

自行承担损失;发生争议时,甲方游客不得以旅游服务质量问题等原因拒绝登机(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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