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届“金法槌杯”特别奖优秀指导案例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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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金法槌杯”特别奖优秀指导案例点评

戚庚生

司法的公信与权威从哪里来?从广大人民群众的评价中来!这就是为什么要将人民群

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评价我们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的理由和原因所在。这是符合法理的,我

国宪法第一、二条明确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是一个人民民主政权,它的一切权力属

于人民。而争取人民满意即是能不能、会不会用根本标准来衡量的问题。包括是否符合了

宪法法律精神,是否实现了公平正义目标,也必须采用根本标准来衡量、判别。这样说是

不是每一个案件的审理、裁判都要全民公决呢?当然不行,人民群众烦不起呀,他要为国

家的科学发展、自己的生活生计操心忙碌哩!群众路线的核心精神就是一切为了人民群众,一切依靠人民群众。所以,群众路线怎么走,最重要的是心里要想着人民群众,身体力行

地去体察感受人民群众的价值评判及要求与呼声,那样我们就会少一些纠结、纠缠,多一

些豁达、敞亮。作为人民法院第一要务的案件审理,这是我们的主要工作,也是人民群众

评价法院工作的基础内容。他们会从各个角度来评价你的,应当相信他们的眼睛是雪亮的,所以,他们也是有权评价的。因而让人民满意也应当成为人民法官在办案中的自觉追求!“金法槌”杯优秀指导案例评选,由公报编辑部初选推荐,由省院审委会委员组成的评委

会终审确定了一批贡献价值重大的案例,会议让我对其中部分作个简要点评。各地法院和

省院业务庭也都关心省院《公报》的发布标准,可讨论若干次,真的很难拿,我们也怕走

入“标准”的教条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比对与纠缠之中。所以根本的标准只有一个,即“人

民是否满意”,包括案例题材的选择、裁判结论的正误、法院说理的路径、法律体系的解读、法律法规的适用,乃至案件事实的查明、全案证据的认定等等,而且标准也寓于这样

的案例之中。由于是简要点评,时间有限,不可能条分缕析,更不想繁琐论证,只是就基

本方向、基本思路方面的点评,说的主要还是我们研究发布以及向最高法院举荐时的基本

想法,供大家判案、选案、编报时参考,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

1、潘玉梅、陈宁受贿案(省院刑二庭报送)

本案是被告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权力为请托人谋取土地利益,请托人成立有被告

人或其关系人挂名入股的“公司”,屯地倒卖获取巨额非法利润,然后由各被告人参与分

取权力对价的案件。省院公报和最高法院作为指导案例发布时裁判要点归纳四条,其中第

一条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以'合办'公司名

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的,以受贿论处”,属于这个案例的重大贡献。

其根本价值在于:一切权力自肥、权力分肥行为均应纳入依法打击、准确打击、有效打击

的法治框架。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刑法受贿罪条款之下,没有可钻的缝隙,只要其获

取的是权力对价性财物。用科学发展的观点来看,本案有效地揭开了“公司”面纱,是刑

法上的揭开其作为一个犯罪洗钱工具的面纱,不是说商法意义上的。这是重要的破解,破

解之后,这类腐败分子害怕了,反腐败斗争深入了,人民群众满意了!苏州的姜人杰开的

也是受贿公司,在二等奖里头。将来,虚假出资、虚假管理,象征性出资、象征性管理,

乃至真出资、真管理下的公权力者利用权力获取权力对价问题,都会提出来仔细研究考量、加以解决的。因之,这个案例为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推开了一扇门。当然,它的更大贡

献我们认为是解决了一个法律认知的纠结,即长期以来,我们把没有解释条文的明定理解

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所以潘玉梅、陈宁这样的腐败分子获益久矣,人民群众无法认同、无法接受,甚至已不能忍受。法律的精神本意是什么,该怎样理解,本质上是由人民群众

是否拥戴决定的,拥戴才有权威。关于“公司”的花头,群众心里一杆秤可准、一盏灯可亮!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也是法律的主人,当然有权理解法律,我们的理解某种意义

上说,就是要跟上他们的理解。这样破解、理解,就是符合与顺应了人民群众的要求与呼声,就是满足了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既合了法的精神,也有了公信权威;以前不

肯判的教条主义纠缠是不正确的,根源就在于把解释同法律本身划了等号甚至位序颠倒,

而使对这一法律问题的理解一定程度上偏离了人民性的根本属性要求。由是观之,范例的

创造皆是司法权力与人民意志拥抱的结晶。这个案例的发布创造了十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

社会效果,群众都在夸,大家听到群众的声音了吗?

2、林方清诉凯莱实业公司、戴小明解散公司纠纷案(省院民二庭报送)

本案是一个两股东各占50%股份的公司虽然赢利,而且赢利还不错,但经营管理已经

发生严重困难,从而判决支持诉请、解散公司的案例。《公司法》2005年10月修改时增

加一条,即股东请求解散公司条款。这是一次重大的立法创新,对于公司依法公平地实现

其自身治理具有十分重大的价值意义。用好用准这一条,无论是对公司纠纷的消解亦或是

全局经济的发展均是重大的法治利好。然而数年中,不少文章归纳出个“是否营利”问题

并试图将其凌驾于立法者表述之上,故各地也都在这个问题上纠结不已,有的地方甚至试

图将其变成所谓的实践操作标准,这一重大立法创新几乎面临被窒息的可能。我们研究认为,经营管理严重困难或应包括不能赢利,但是否赢利不能作为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

难的主要甚或唯一标准。公司股东在一起玩不下去了,让符合法律要求的股份提请解散另

寻生路是一种求得解脱、重新发展的好办法,也是对当家股东、控股股东不依法治理、不

公平治理的有效扼止,即你欺负人,人家有权不和你玩了,所以请求解散公司也是请求者

的一种权利,解脱与重生的权利。因而作为一个人民法官应该正确地看待并认真地维护这

种权利。其前提是正确看待企业的生与死,死也是一种再生,涅槃后的再生。不是都在讲

经济运行质量吗,这就是经济在一个微观细胞上裂解后的质量提升。本案判解的重大价值

在于把这一闪光的立法创新准确地贯彻到了鲜活的公司实践和司法个案之中!引导依法判处,并通过典型案例导向于社会,公司运行质量会逐步好起来的,人民法院也会从汗牛充

栋的鸡毛蒜皮的诸如公章争夺、帐册移交、获利分红、股东决议、章程修改、知情权利、

对外担保等等太多内部治理过程中低级杂乱的无厘头纠缠中逐步解脱出来,做些对企业发展、经济发展更有意义更有价值的事情,为国家的科学发展提供更多和更有效的司法保障。本案判决相比前述即更有意义、更有价值,是属于上位的、高端的价值,属于牵其一发而

动全身的治理价值。本案判决中方法论方面的指导价值是,我们研究法律一是要研究准宪

法法律的思想体系精神,对申请股东权利的保护本质即是宪法私权保护条款精神在公司法

中的贯彻落实;二是要读准适用法律条款的本意,而不能坚持认为自己就是比立法者还高明,从而在“神马”理论诱惑下剑走偏锋地越说越远、越说越乱,把条款中“经营管理发

生严重困难”说成“是否赢利”即属“神马”,本案判决则是对“神马”的纠正,回到了

法律的本意之中,也回到了人民的怀抱之中。

3、鲁潍盐业公司诉苏州盐务局盐业行政处罚案(苏州金阊区法院报送)

本案是行政许可法生效并取消盐务行政主管机关对原材料工业盐准运许可权后其仍按

地方盐业实施办法实施处罚被判败诉的一个行政案例。全国四级法院都对它进行了充分的

研究,但金阊、苏州法院的贡献是基础性的,因为他们发现了该案的疑难、典型和价值意

义并抓住了它,对其中法律适用逐级请示解决问题,为全省全国的类案处理树立了一个极

其宝贵的典范。本案被告罔顾上位法已然生效的铁定事实,仍基于旧而下位的准运管理权

实施处罚,没收了原告300吨工业盐、罚款12万元,请问你是原告你服吗?恐怕没有一个人会服,放在盐务局人员自己身上也不会服!乱执法,执法乱,是我们这个社会的顽疾之一,它没上没下,没大没小,恣意横行,乱了秩序,乱了人心,也乱了经济,它是科学发

展的大害,依法治国的大害,根本原因就是利益驱动型执法,那个发证权、查处权背后的

内涵十分丰富啊!公民、法人都在问,运个工业原材料都要向盐务局称臣纳贡,这经济还

怎么搞啊?这问题可大海了去了。社会的追问是有道理的,类似的问题可不少,看法院怎

样作出终局的回答。我们的基本想法是理清法律的位阶关系,绝不能任其阻碍商品流通,

影响经济发展,增加人民负担;也绝不能允许那些包括本案中过时的被否定的低位条文爬

到宪法、法律的头上去胡搅蛮缠、作威作福。有人还拿1.4万吨工业盐流入食品领域问题

说事,试图陷该判于不义,好像本判法官不关心人命似的,这是偷换概念式炒作。反对他

们无权乱管,不是纵容其他部门对食品卫生问题的有权不管、失职渎职,两码事,都必须

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去依法裁处。当然,建议政府迅速做好过渡衔接,也是一件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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