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草原征地补偿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乌政发〔2011〕22号

关于印发《乌拉特后旗草原占用补偿管理办法》修订意见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单位:

《乌拉特后旗草原占用补偿管理办法》经乌拉特后旗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研究决定,对第二章第十条的第四款和第十二款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乌拉特后旗草原占用补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乌拉特后旗草原占用补偿管理办

乌拉特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3月14日印发

乌拉特后旗草原占用补偿管理办法

(2010年4月1日旗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11年2月25日旗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合理的草原占用补偿机制,优化投资环境,加强草原管理和生态保护,维护农牧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牧场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养护费征收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草原包括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草原占用是指在草原上实施矿藏开采、地质勘探、工程建设、能源项目、架设地上设施、铺设地下管线、截伏流、打水井、采沙、采石、取土、取水、修路、旅游区建设、部队拉练演习等占用草原没有办理土地征用相关手续的行为。

第四条草原占用补偿遵循以人为本、谁用谁补、公平合理、足额补偿、先补后用原则。

第五条旗农牧业局是草原占用及补偿的监管机关,旗草原监督管理局根据旗农牧业局的授权完成草原占用及补偿的审核、审批、申报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旗矿管办受旗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对进入我旗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单位进行监管和登记备案。旗草原监督管理局、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和相关苏木镇各自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

第七条各相关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草原占用的监督检查、协调管理和补偿费兑付工作。

第二章补偿标准

第八条草原占用补偿包括给嘎查村和牧户的草原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草原集体所有补偿及支付给苏木镇的协调管理费用,由所涉及苏木镇、嘎查村和牧户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享有。

第九条本补偿标准原则上每五年重新核定一次,在必要时经旗人民政府提请旗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条支付给牧户的补偿按以下标准兑现:

(一)在草原上开挖坑、槽、沟、洞,按开口面积和埋压面积合计2.53元/平米的标准计算补偿费;

(二)钻井按1500元/眼,风电机座按1500元/座,线路塔架按230元/座,通讯塔架按230元/座,临时用电杆按150元/根,钻井、机座、塔架、电杆周围施工埋压面积按2.53元/平米的标准;

(三)车辆辗压基本形成道路的按2.53元/平米,未形成道路的按2元/平米的标准计算补偿费;

(四)尾矿库及排石场按占用面积2.53元/平米的标准计算补偿费,其中占用河槽沟壑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25条的规定执行;

(五)铺设管线按开口面积和埋压面积合计2.53元/平米的标准计算补偿费;

(六)采矿、采石、采砂、取土按占用面积2.53元/平米的标准计算补偿费;

(七)新打水井按1000元/眼,周围埋压面积按2.53元/平米的标准,其它毁坏面积按2元/平米的标准计算补偿费;在现有水井上取水,与牧户协商解决;

(八)太阳能光电场和旅游区永久性建筑按2.53元/平米的标准计算补偿费,光电场占用的其它面积和旅游观光区根据实际占用面积按0.05元/平米的标准计算补偿费;

(九)军事演习拉练根据破坏程度和面积确定补偿费;

(十)石油物探按占用面积2元/亩的标准计算补偿费;

(十一)附着物补偿通过有资质的评估中介公司估价计算(双方共同选择中介公司,费用由占用方支付),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补偿,也可以根据市场价格与所涉及嘎查村和牧户协商确定;

(十二)占用嘎查村机动草场的,将补偿费直接兑现给该嘎查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公共事业。占用草原用于公益性事业的企业和单位,补偿给牧民永久占用草原按每亩480元,临时占用草原按每亩320元。

(十三)如果出现以上条款没有明确的其它情形,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占用草原的单位要按照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标准计算的补偿费为基数,另外向苏木镇缴纳20%的协调管理费,主要用于草原占用的协调、管理、服务和加强草原保护建设等方面的开支。

第三章占用草原及补偿程序

第十二条凡进入本旗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占用草原的单位,必须先向旗矿管办提交相关证件、材料进行登记、备案。旗矿管办及时向旗人民政府报告相关情况,经审批同意后协调旗草监局、国土资源分局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占用手续,待相关手续办理齐全后占用单位方可进入作业区。

第十三条需要立项审批的非矿产资源类占用草原项目,由旗发改局负责审核登记,及时向旗人民政府报告具体情况,并协调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由占用单位、草监局、苏木镇三方,根据实际情况,以确保所涉及牧民和嘎查村利益不受侵害为前提,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协商制定占用草原补偿方案,草监局要对被占用草原进行实地勘验,做好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占用草原补偿方案经旗人民政府批准后,占用单位在苏木镇和草原监督管理局的监督下与嘎查村和牧户签订《草原占用协议书》,农牧业局出具《草原占用审核同意书》,占用单位要将所需补偿费和管理费及时上交到旗财政非税收入管理局,通过非税收入管理局将资金划转到相关苏木镇,由苏木镇负责按协议约定将补偿款足额兑付给所涉及的嘎查村和牧户。

第十六条施工中占用单位需超范围占用草原的,应按本办法规定程序补办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

第四章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各相关苏木镇负责督促符合条件的牧民用补偿费缴纳社保费,旗人民政府根据我旗的有关规定,对缴纳社保费的牧民给予相应的优惠待遇。

第十八条因草牧场转包、出租等引发的补偿费归属纠纷,经当事人协商无法解决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补偿费按照法院的判决结论兑付。

第十九条占用单位未经批准占用草原、超范围占用草原或施工后未按要求回填平复所开坑、槽、沟、洞和未按要求处理生产、生活垃圾的,由草监局责令限期改正,不按期改正的由草监局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占用单位在施工作业中,因管理不善引发事故、灾害或社会治安事件的,要接受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并依法赔偿或补偿对嘎查村和牧户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占用单位、嘎查村和牧户应当遵守占用草原协议的有关规定。占用单位要以人为本,及时足额将补偿款和管理费上交到旗财政非税收入管理局。占用单位、嘎查村和牧户如出现因故违反协议的行为,要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尽量避免给对方造成损失,如补救后仍无法挽回损失的,要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为防止各类矛盾的激化,占用单位不得直接与牧民解决矛盾与纠纷,否则造成的损失由占用单位自己承担。嘎查村或牧民与占用单位之间有关草原占用的矛盾和问题,必须通过苏木镇人民政府或草原监督管理局等相关监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十三条牧户在与占用单位签订协议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占用单位正常开展生产作业活动,因违法扣车、拦车等行为给占用单位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相关监管部门、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对占用单位和牧民利益造成损失或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监管、审核、审批职责,对违法占用草原的行为不查处,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成刑事处罚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自本办法实施后,我旗范围内有关草原占用的补偿规定以本办法为准。如上级有关部门出台新的草原占用补偿规定,应从其规定并对本办法进行相应修改。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旗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