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标准样本二(钢轨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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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轨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买受方:(以下简称甲方)
出卖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承担×××工程施工。××××年××月×日甲、乙双方就钢轨的买卖事宜进行了商务洽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六司物(招)字第×××号招标文件(或竞争性谈判文件、商务洽谈记录、采购询价函、×××报告批复)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标的物生产厂家:
第二条标的物的规格型号、数量、价格及交货时间
2.1本合同标的规格型号、数量、价格及交货时间按照(2.2或2.3、2.4)款的规定执行。
2.2甲方定量购买乙方生产的产品,具体数量及交货时间见下表(见表一)《标的物数量、价格汇总表》。
表一:标的物数量、价格汇总表
2.3 本合同标的物的规格型号须符合铁道部TB/T×××订货技术条件要求。
2.4本合同第2.2款表一《标的物数量、价格汇总表》中为暂定数
量,实际供货数量、交货时间以甲方书面提供的《工程材料供应计划表》(附件二)为准。签订合同当季度(×××年××季度)钢轨信息价为×××元。
2.5 双方结算时如实际数量与2.2或2.4款规定的数量不一致时,按经甲方验收合格并签认的实际数量结算。
2.6 乙方同意按甲方的使用计划向甲方销售上述标的物,乙方保证按甲方向其提交的供应计划供货。
第三条价款
3.1合同单价见表一《标的物数量、价格汇总表》所列各类标的物单价。
3.2本合同单价采用浮动价,如遇价格波动,以攀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或鞍钢、包钢)《产品销售价格表型材分册》公布的钢轨信息价为调价标准,遇涨则涨,遇降则降。调价价差为供货当期攀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产品销售价格表型材分册》公布的钢轨信息价与×××年××季度(签订合同当季度)钢轨信息价之差。结算单价为:合同单价±调价价差。
3.3 合同签订后乙方缴纳×××万元人民币(0.00元)履约保证金,待合同执行完毕后无息返还乙方。(如没有约定履约保证金就删除此条)第四条结算及付款
4.1 付款方式:人民币分期付款,银行汇款或支票。
4.2 付款期限:货到验收合格后,乙方应每月20日前向甲方提供正式全额完税发票,甲方依据发票、质量保证书等按月办理结算。甲方收到发票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供应价款的65%,次月支付价款的20%,甲方工程项目通过业主竣工验收后一个月以内支付价款的10%。剩余价款5%作为质保金,在甲方工程项目通过业主竣工验收后2年内付清。(按双方约定可按比例分阶段、多次支付)
第五条标的物的交付
5.1 乙方负责货物的装车、运输。交货地点为:×××站。车板交货,由甲方负责组织卸货及运输到工地。(最好约定工地交货) 5.2在钢轨到货90内,由甲方负责办理转向架返送事宜,如有
丢失由甲方负责赔偿,但办理转向架返送托付运输后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钢轨转向架押金××××元/组)
5.3货物在运至指定的交货地点之前,货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货物在途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5.4 运输工具及货物在运输途中的一切风险均由乙方承担(从生产厂家到×××站)。从生产厂家到×××站运杂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第六条标的物的质量标准及要求必须满足合同附件一《钢轨执行技术标准》。(或在此处约定质量及技术标准)
第七条标的物的验收
7.1 货物到达后,乙方应及时将每一批货物的原始质量证书、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资料交付给甲方。
7.2乙方将货物运抵约定的交货地点后,甲方应及时组织卸车,对货物数量和外观质量进行验收。数量验收采用现场点数,外观质量验收采用观察和尺量,但不作为最终的质量检验。
7.3乙方供应货物的质保期为本工程通过业主竣工验收之日起2年。在质保期内,凡因设计、工艺、制造、运输等引起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免费为甲方或甲方的使用单位进行修理或更换。乙方在收到甲方及甲方的使用单位书面通知书后应在24小时之内作回应,48小时内派人到现场修理或更换,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将由乙方承担,但并不免除合同内乙方承诺的质量保证和其他义务。
7.4 超出质保期,但在规定的使用寿命期内的,不能免除乙方对产品质量保证的承诺,乙方必须保证随时为甲方或甲方的使用单位给予技术援助。
7.5 在对货物常规检查、验收时,如双方对质量问题有异议时,甲方有权申请有检测能力的机构进行检测,如检测不存在质量问题,其检测费用由甲方负担,反之由乙方负担。
7.6 乙方装车应堆码有序,方便甲方清点数量,乙方应派人现场交货。装箱或装袋物甲方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缺陷,乙方应无偿补齐或更换。包装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规定,包装物甲方不予退
回(转向架组件除外)。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 甲方的违约责任
8.1.1 甲方应积极筹集货款,兑现合同付款承诺,保证乙方的正常生产与供应。如因业主验工计价款未能及时到位,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8.2乙方的违约责任
8.2.1乙方应根据甲方用料计划组织供货,如乙方因生产能力或其他原因不能保障标的物供应时,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为确保施工正常进行,必要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另行选择供货商,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8.2.2 未按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至指定地点,视为未交付,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8.2.3如乙方不能按甲方供应计划供货,每延误一日乙方按该批货物价款的万分之三承担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
8.2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标的物时,应在情况发生前××日书面通知甲方,除因甲方的原因外,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没收履约保证金。
第九条合同变更
9.1 因变更设计或其他原因,甲方需变更本合同中货物的品种、质量、数量、规格、运输方式、交货地点等事项时,应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供应货物的规格、数量以变更通知为准。在生产之前乙方一定要提前告知甲方,确定设计技术是否有变,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9.2 双方应对合同变更的相关事宜另行订立补充协议。
第十条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