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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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1.福州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是以保护福州城市珍贵的文物古迹.纪念建筑物.历史地段.风景名胜,及其环境为重点,达到保持古城的格局和风貌特色,继承和发扬优秀历史文化传统的目的。
妥善处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现代化建设的关系,城市现代化建设要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相结合。
新的建设要体现时代精神.历史民族传统.地方特色,要与周围环境互相协调,形成福州城市独特风貌。
2.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要内容。
除已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外,还要继续调查,鉴定新的文物保护单位。
所有文物保护单位,尤其是国家级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必须划定其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并实行科学.有效的管理。
文物保护范围的区划,按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和具体情况,划定保护范围和其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依法进行管理和保护。
3. 历史文化保护区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另一项重要内容。
它们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性质相同.形态协调.集中成片,具有典型意义的传统风貌.民族风格.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村落.园林景区等。
规划确定屏山.乌山.于山.冶山.西湖.三坊七巷.朱紫坊.大庙山.南公园.烟台山.古城山.淮安.林浦.螺洲.鼓山.阳
岐等16处为第一批历史文化保护区。
并对其进行具体的范围划定,确定其保护和整治目标。
3. 从整体上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格局和宏观环境。
(1)福州的古城保护范围,东起五一路.五四路,西至白马河(包含西湖),北至屏山北麓,南至东西河。
(2)重点保护“三山两塔一条街”空间格局,使其得以凸显而不受到破坏。
由“三山”所构成的三角形范围内的建筑高度.性质.形态等方面,应加以协调和控制。
在“三山”之间划定视线走廓,宽度为100M。
视线走廓之内的建筑高度限于24M以下,视线走廊围合的内三角范围内的建筑高度限高48M。
驻山所有单位不得进行新的建设,除必要设施之外,按规划逐步搬迁,实现“还山于民”。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其宽度原则上为20-30米;各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范围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其宽度原则上为30-50米。
在建设控制地带中的各种建设,在建设高度.色彩.形式等方面必须与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持和谐.协调,不得破坏其历史风貌和优良景观。
(3)保护八一七路的古城历史发展中轴线。
八一七路贯穿古城南北,形成“三山鼎立.两塔对峙.西湖独秀.闽江萦绕.河池纵横.浓荫覆盖.一线贯串”的城市特色,在轴线上留下许多重要的历史遗迹。
规划在历史发展轴的节点地段,保存历史环境,开辟城市广场。
(4)保护和恢复与古城沿革兴衰密切相关的河湖水系及其风貌。
主要有西湖.白马河.晋安河.琼东河.安泰河.屏东河.公正河.路通河.东西河等。
治理污染,整治环境。
(5)精心设计古城的绿化,加强保护以古榕树为代表的古树名木,保护“榕城”风貌。
古树名木是活的文物古迹,应细心加以保护。
同时,应培植新的榕树,弘扬“榕城”特色。
61.福州的隐形历史文化,分丰富并具有独特的地方特色,对旅游发展有重要的意义,应当结合名城的保护,进行积极的保护和弘扬。